2.电影《纽伦堡审判》之法律解析
纽伦堡大审判

纽伦堡大审判纽伦堡大审判讲述的是二战结束后战胜国对战败国的一个审判,同时它也是一个国际性的审判。
此次审判的被告主要是医生、商人、以及法官等人,因为在审判之前希特勒已经死了。
影片开始之时,海伍德法官说:“这些都是一些不该被审判的人啊!”让我对影片有了进一步了解的想法,在完整的看完影片之后,对造成这一悲剧性的原因我也有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以下我就简单的谈谈自己的看法。
1、行政司法权需要独立于国家意志(统治阶级意志)众所周知的,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是三权分立,亦称三权分治。
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
而在希特勒执政,即第三帝国统治时期,我看到司法机关权利与执政者权利被绑在了一起。
在希特勒上台之后,所有的法官都做了1934效忠誓言的宣誓:“我发誓我将效忠德意志帝国和人民的领袖阿尔道夫.希特勒,我将对他忠诚并且遵守法律,我将良心上完成我的职责。
愿上帝保佑我!”从这一段话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早在希特勒一上台的时候,司法行政部门就轻易的将他们的权利交出去了。
他们选择不再忠成于法律、正义,而是忠诚于希特勒。
他们首先考虑的是忠诚于他,然后才是遵守法律。
希特勒的个人意志被上升到了国家意志,同时也被上升到了行政司法权力的高度。
最终导致法律不再具有伸张正义,维持社会公正公平的功能,更甚的是它被作为一种供统治者武器存在于社会中。
导致行政司法权被掌握在独裁者身上,导致死刑被无限扩大,导致上诉权被取消,导致种族观念被列入了法律中。
对抗国家的惩罚条例取代了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成为了法官的宠儿。
被告获罪的最主要因素以不是你是否犯罪,是否作为,是否不作为,甚至仅仅是一个身份就能让你被判处死刑。
(在当时,被告只要是波兰人、犹太人,或者是不受欢迎的政治派别人物就要被处以死刑)使得冤假错案不断发生,统治者的意志被不断的放大,独裁现象越来越严重。
《纽伦堡大审判》电影观后感

1、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战争罪 2、参与实施战争的共同计划罪 3、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
4、违反人道罪(指对平民的屠杀、灭绝和奴役等)
2、 纽伦堡审判细说(结合电影)
同时明确了组织犯罪个人负责,国家罪行个人不能免除责任
换言之,只要行为结果造成罪行,任何人包括军人、执法人员都不得以身份特殊、不得不 服从命令、并不违反国内法律为由而免除责任,都必须因其所犯罪行受到惩罚
2、 纽伦堡审判细说(结合电影)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纽伦堡审判美国总检察官罗伯特·杰克逊(开始审理前的声明):“让我 们先处理这样一个观点:对这些人进行审判是因为他们有罪,如果说他们是第一批被以法律的 名义起诉的战败国的战争领导人,那么他们也是第一批以法律的名义被给予申辩机会的人。 ”
“纽伦堡审判是在此之前的法制历程中从未有过的尝试,但世界需要我们立即采取行动,尽管可能代 价高昂,但这个需要必须得到满足 应该说此次审判不是完美的,也必须承认此次审判可能未经过充分的调查,很可能在以后的国际诉 讼中也不会成为任何国家所接受的法制先例 但是对于审判来说,这是一个十分严谨的诉讼,至于将来如何评价,我们不得不留给历史学家来完 成。 ”
2、 纽伦堡审判细说(结合电影)
纽伦堡审判 观点展示
对于纽伦堡审判是否正义,如果仅以判决结果为依据,纽伦堡审判必定是正义的。《伦敦 宪章》就是有力的证据。然而判决并非是对纽伦堡审判最后的评价
对电影《纽伦堡审判》中姜宁法官所处困境的思考

对电影《纽伦堡审判》中姜宁法官所处困境的思考王雅嫱 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摘要:影片《纽伦堡审判》控诉了纳粹司法借法律之名行恐怖之实的罪行,同时引起对人性的反思。
本文通过分析对案件的审判,了解纳粹时期的社会背景,深刻地对人性进行反思。
反思在所有观念都被扭曲,所有原则都被破坏时人性该如何面对的问题。
关键词:纳粹恶行;人性;反思美国联艺公司1961年拍摄的电影《纽伦堡审判》第34届奥斯卡最佳男主角奖及最佳改编剧本奖。
影片中的主要人物姜宁是纳粹时期司法部部长,公道正派,但在纳粹的淫威下妥协,他依据纳粹制定的毫无公正道义的法律处罚了很多无辜的人。
为了恭行希特勒的意旨,在当时他掌控的司法体系接受了政府领导作出的肮脏任务,雇佣司法部来消灭犹太人和波兰人。
姜宁一直是善良的,既然他知道纳粹会给整个德国带来灾难,为什么仍然充当纳粹的打手?一、影片的背景1945年在德国纽伦堡进行了对第三帝国罪大恶极的核心人物的审判,在之后由美国文职法官主持了长达十二轮的审判,主要对象是医生,商人(为德国战争提供资源),法官(利用法律迫害犹太人),还有工业家,军事人员,集中营看守和一些不著名的战犯。
诚如影片中检方劳森上校所说,坐在法庭上的这些被告身着法袍,声称是正义的化身,法律的殿堂,却扭曲法律,毁坏了德国法律的正义。
审判的焦点是法官们是否该为执行纳粹时期不正义的法律致使上百万人遭到屠杀的结果负责。
实际上,在主要战犯审判之后,美国人组织的系列审判中的第三个案件,就是针对第三帝国法官的。
审判德国法官时已是纽伦堡审判的第三轮,电影《纽伦堡审判》也正是以此为原形,讲述了这场“法官对法官”的特殊审判。
二、审判过程被告是四位纳粹司法高官。
姜宁是该影片的核心人物,影片主要围绕姜宁是否有罪展开。
另外三个受审的法官一个是希特勒的疯狂追随者,被洗脑的纳粹激进分子;一个是木讷的没有思想,平庸愚蠢的废物;另一个是尽忠职守的古板保守分子,他从始至终都认为自己为国家服务没有错。
纽伦堡大审判影评

情理与法律看《纽伦堡大审判》,一部启发人思维、让人深思的电影。
这部电影把审判引向了纳粹德国的法律制订者,是一个法官审判法官的故事,一部由误导的政策引发的,从法律制订的层面反思法律、伦理与人性孰为优先问题的电影。
法律与伦理,哪个才是最根本的?法律出自伦理,伦理有善恶,而善恶标准亦不是恒久不变的,所以法律亦有善恶且常有变。
法律,应是有底线的,从我的常识上看,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应是尊重生命、尊重人的权利,保证个人生命不受国家及他人侵犯,法律的特征应是公平公正,法律代表了国家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一种大众的胜利,但当国家意志不尊重个体生命意志时,即使以国家的名义,以大众利益为借口侵犯小众的基本生命权利,也是反人性的,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法律就是恶法,更何况法律被少数人操纵以实现操纵者的利益。
看看中国法律状况,回顾49年后三十年的那些冤死几千万人,其实当时的执政者都该受到审判。
影片中一句话,让人印象深刻:“国家不是石头,而是人的延伸——正义、真理、个人的价值,是国家的基本价值。
”《纽伦堡大审判观后感》简介:纽伦堡大审判观后感东京审判从1946年战争及对苏联、美国、英国与其他盟国进行类似<纽伦堡审判观后感在电影《纽伦堡审判》的开始,一个代表希特勒政权的“卐”十字标志轰然倒下,但是否是一个法西斯的时代就此结束呢?这是导演开篇给我们所提的问题。
“希特勒这些纳粹高-官都自杀了,接下来我们来审判医生、商人和法官,还有一些认为不需要受审的人,这对我来说是个挑战。
”影片里海伍德法官如是说。
连法《纽伦堡大审判观后感》正文开始>> --纽伦堡大审判观后感东京审判从1946年战争及对苏联、美国、英国与其他盟国进行类似战争之罪。
认为日本是中日战争的侵略者。
判决书以最大的篇幅叙述了日本侵华战争的历史,在国际法的高度上确定了日本侵华的种种罪行。
1948年11月4日~12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宣读了数十万字的判决书。
12日下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处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坂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等7人绞刑;判处荒木贞夫等16人无期徒刑。
2.电影《纽伦堡审判》之法律解析

电影《纽伦堡审判》之法律解析一、影片背景“纽伦堡审判”(1945.8-1949)是二战结束后依据苏、英、法、美签订的《关于控告及惩处欧洲轴心国家首要战犯协定》(伦敦宪章),在德国纽伦堡成立的由4国法官组成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的审判,此后由美国国内文职法官对不同级别的德国战犯相继进行了多达十二轮、历时三年的审判。
审判确定了国际战争法上战争犯罪的内涵,并且确立了追究战争犯罪个人刑事责任的新原则。
1946年至1950年,经过联合国大会确认,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这些原则编纂为“纽伦堡原则”。
电影《纽伦堡审判》就是根据历史中的纽伦堡第三轮审判(对德国法官和司法官员的审判)改编而成,该案的真实法官是美国俄勒冈州最高法院法官詹姆斯·布兰德,影片中为著名演员斯宾塞·屈塞(Spencer Tracy)饰演的海伍德主审法官(Dan Haywood),他以此片获得了奥斯卡最佳男主角奖。
另外,该片还成功塑造了首席检察官泰德·劳森上校(Tad Lawson),首席辩护律师汉斯·鲁尔夫律师(Hans Rolfe),主要被告德国法学家恩斯特·詹宁法官(Ernst Janning),以及支线中出现的德国高级将领遗孀玛莲·德烈奇(Marlene Dietrich)饰演的伯霍特夫人(Madame Bertholt)。
该片拍摄于1961年,片长三个多小时,编剧阿比·曼(Abby Mann)以此片获得奥斯卡最佳编剧奖,使该片成为法律电影中的经典作品。
该片最大的特点在于,首席检察官泰德·劳森和首席辩护律师汉斯·鲁尔夫之间的实力和笔墨是相当的,甚至辩护人最后成为了主角,他的演说口才和辩护魅力几乎征服了整个法庭。
而主审法官海伍德则是一个中立的旁观者,直到判决时刻他的审判魅力才爆发出来,他在更高的层次上和被告德国法学家詹宁较量着法官的公正性,而这才符合法律庭审的公平和角色定位。
通过《纽伦堡审判》看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通过《纽伦堡审判》看个人与国家的关系2001年,美国推出了一部史诗般的巨片《纽伦堡审判》正如历史上的纽伦堡审判一样,影片为我们提供了了解二战的法律判断与价值判断。
纽伦堡审判与其说是法律的胜利,不如说是人性的胜利。
纽伦堡审判是在国际法极其薄弱的情况下进行的,没有现成规则赖以依据,没有任何先例可以遵循,为了证实纳粹当局所犯的重大历史罪行,改革和充实国际法,借以建立世界新秩序,达到控制侵略战争,确保人类持久和平,以及保护国际人权的目的。
因此,纽伦堡审判不仅仅是对纳粹首要战犯的审判,它也是审判缔造者为法律和道义而进行的一次圣战。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为了惩治德国和日本法西斯而成立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清算他们在战争中的暴行。
德日法西斯在战争中进行了惨无人寰的杀戮,犹太民族和作为中国人的我们是深有感触的,尽管我们没有经历过那惨烈的场面,但是历史的记录使得我们深深感到震撼和痛楚。
然而对于这些“战争犯”如何进行惩处,在当时一直难以下定结论。
这个惨烈的结果,究竟由谁来承担?当整个社会实施暴行时,个人负有什么责任?二战,这是一次国家对国家的罪行。
在希特勒执掌德国政权后,形成了个人专制独裁的政体,而该政体是通过合乎当时法定程序产生的合法政体,则希特勒个人意志通过政体上升为国家主权的意志,德国公民不可能有权当然也没有责任去检验国家意志的合法性,当希特勒戴着“正义”的面孔,发布命令对犹太人实施大屠杀,整个德国军队中充斥的征讨、杀戮不法民族的热情,可能在这之中有对这种做法正义性的怀疑,军人所能做的就是服从上级命令,既然命令已经下达,无论它的正确与否,只能去执行,不管这种行为自己是愿意还是违心的,拒接执行,那么他将沦为德国法制下的罪人。
国家是不能脱离人而存在,国家的行为是人体行为的集合,换句话而言就是,国家的国家的犯罪就是人的犯罪。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主权,具有处理对内对外事务至高无上的自由和权力,包括进行战争的权力。
《纽伦堡审判》影评

《纽伦堡审判》的法律思考这是一部1961年的黑白电影,是根据其中二战后纽伦堡第三轮审判——审理纳粹德国法官和司法官员的历史——虚构而成,其特殊和独到之处便是首开了“法官对法官”的审判先河。
片中的审判围绕实施纳粹德国《种族净化法》过程中的一个智障绝育案和一个绯闻死刑案展开。
主审法官海伍德面临的不是穷凶极恶的直接施暴者,以简宁为首的被告们都是熟谙条规的法律界精英,还有简宁那擅长逻辑学的辩护律师劳尔夫,他们始终以国家利益、服从命令为理由展开激烈辩护,最终海伍德法官在政治压力下仍做出了公正的判决,并赢得了简宁的尊重。
接下来我将讨论这部影片对我们的一些启发。
一、审判的权威性当主审法官海伍德询问简宁是否接受指控时,他表示了轻蔑,一言不发,最终由他的律师劳尔夫表达了他对这次审判的权威性的质疑。
就像中国的古话“胜者为王败者寇”,很多人都认为,纽伦堡的审判只是胜利者对第三帝国的报复,是胜利者的剥削。
那事实情况呢?纽伦堡审判是在国际法极其薄弱的情况下进行的,旨在证实纳粹当局所犯的重大历史罪行,同时改革和充实国际法,借以建立世界新秩序,达到控制侵略战争、确保人类持久和平,以及保护国际人权的目的。
长期以来,战争是解决国家间冲突的合理的一种方法,虽对战争的残酷性有过相关协议的限制,但它们不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更没有公认的制裁措施对规则违反者施以惩罚, 没有成立国际法庭审判被控罪行。
而且伦敦协定、国际军事法庭及其宪章都是在二战之后创立的,如果要对二战期间的行为进行审判,就触及了国际公认的刑法裁判的一项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
显然,在纽伦堡受审的被告, 在犯罪的当时,也就是在他们实施被控的几项罪行时, 尚不存在禁止这些行为的法律规定。
因此,纽伦堡审判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但介于二战消极影响,为了维护时间的和平,国际军事法庭还是开始了对二战战犯的审判。
二、法律与人性、道德、伦理拉德布鲁赫曾说:“法律只是道德的可能性,因此也是不道德的可能性。
关于纽伦堡审判的国际法思考

关于纽伦堡审判的国际法思考摘要: 纽伦堡审判是在国际法极其薄弱的情况下进行的, 旨在证实纳粹当局所犯的重大历史罪行, 同时改革和充实国际法, 试图达到控制侵略战争、确保人类持久和平以及保护国际人权的目的。
其中,纽伦堡审判的几个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个人对国家行为的责任的承担, 促进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纽伦堡审判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当代国际法发展历程上的里程碑。
关键词:纽伦堡审判国际法责任主权国际人权保护一·纽伦堡审判纽伦堡本是德国东部一个知名度不高的城市,但是,1945 年在那里进行的一场史无前例的世纪大审判,使纽伦堡变得闻名暇迩。
为了履行1945 年8 月8 日签订的的《伦敦协定》和该协定所附的法庭条例,美国、法国、英国、苏联四国政府各自任命了一名首席检查官,代表同盟国组成起诉委员会作为审判的控方,对以赫尔曼·威廉·戈林为首的24名纳粹德国首要战犯以及6个纳粹组织提起诉讼,同时四大国还分别任命了一名法官和一名助理联合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进行这次公开公正的审判。
在纽伦堡审判中, 法庭总共审查了近十万份文件( 其中包括三千多份原始材料) 、10 万英尺胶片以及2. 5 万张图片。
控辩双方提交了3 万份复印资料, 打印出的页数多达5000 万。
整个庭审录像的胶片长达数英里, 相关的磁带也有4000 盘, 已发表的庭审记录的副本有17 万页。
在经过了10 个月多的审判后, 法庭最终判决22 名被告中的12人绞刑, 4 人终生监禁, 3 人有期监禁, 3 人无罪; 并宣告纳粹党的政治领袖集团、党卫队、盖世太保等3 个组织为犯罪组织。
【1】至此,德国纳粹战犯及组织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二·纽伦堡审判的思考从一开始, 审判的支持者就充分认识到以严肃的司法手段处置纳粹战犯的重要意义。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美国首席检察官罗伯特·H·杰克逊曾经非常明确地指出纽伦堡审判的两大任务: 其一, 核实认定纳粹当局所犯的重大历史罪行的证据; 其二, 解释并规定新形成的国际法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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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纽伦堡审判》之法律解析一、影片背景“纽伦堡审判”(1945.8-1949)是二战结束后依据苏、英、法、美签订的《关于控告及惩处欧洲轴心国家首要战犯协定》(伦敦宪章),在德国纽伦堡成立的由4国法官组成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的审判,此后由美国国内文职法官对不同级别的德国战犯相继进行了多达十二轮、历时三年的审判。
审判确定了国际战争法上战争犯罪的内涵,并且确立了追究战争犯罪个人刑事责任的新原则。
1946年至1950年,经过联合国大会确认,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这些原则编纂为“纽伦堡原则”。
电影《纽伦堡审判》就是根据历史中的纽伦堡第三轮审判(对德国法官和司法官员的审判)改编而成,该案的真实法官是美国俄勒冈州最高法院法官詹姆斯·布兰德,影片中为著名演员斯宾塞·屈塞(Spencer Tracy)饰演的海伍德主审法官(Dan Haywood),他以此片获得了奥斯卡最佳男主角奖。
另外,该片还成功塑造了首席检察官泰德·劳森上校(Tad Lawson),首席辩护律师汉斯·鲁尔夫律师(Hans Rolfe),主要被告德国法学家恩斯特·詹宁法官(Ernst Janning),以及支线中出现的德国高级将领遗孀玛莲·德烈奇(Marlene Dietrich)饰演的伯霍特夫人(Madame Bertholt)。
该片拍摄于1961年,片长三个多小时,编剧阿比·曼(Abby Mann)以此片获得奥斯卡最佳编剧奖,使该片成为法律电影中的经典作品。
该片最大的特点在于,首席检察官泰德·劳森和首席辩护律师汉斯·鲁尔夫之间的实力和笔墨是相当的,甚至辩护人最后成为了主角,他的演说口才和辩护魅力几乎征服了整个法庭。
而主审法官海伍德则是一个中立的旁观者,直到判决时刻他的审判魅力才爆发出来,他在更高的层次上和被告德国法学家詹宁较量着法官的公正性,而这才符合法律庭审的公平和角色定位。
二、案情介绍在纽伦堡审判中,控方列举了三个案件,一为绝育案,二为犹太人强奸案,三为达豪集中营案,围绕这三个典型案例来说明这些纳粹法官是如何维护纳粹邪恶机器的运行,指控他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一个绝育案,是按照纳粹德国制定的有关确保种族优越的法律进行的判决,法律规定对被医生认定有害于“种族优越”的低能人口进行强制绝育。
虽然被害人在法庭声泪俱下的作证曾受到迫害,但辩护律师拉尔夫轻易地化解了这种指控的力量。
因为前法官们当时是在“依法”办案,另一个最主要的、也是最有力的反证是他列举出了就是在美国早有类似的法律条文。
在这种情况下,单单以此来指控前纳粹法官显然是不公正的。
第二个犹太人强奸案,是根据当时纳粹德国的“防止种族污染”的法律做出的判决,但这个案件相对前一个就有大的争议。
对事实的认定,对审理的程序,就在是前纳粹法官之间意见也不统一。
他们既然在一九三五年就宣誓效忠国家和元首,那在执行法律方面有多大的自主权?他们的倾向性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一个人或一群人的命运?这里就提出了有关法官职业操守的问题,是机械忠实于法律,还是在法律之上做出按照自己的判断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在这个案件里,被告最后被处死。
按劳森上校的观点,在这种不公正、即使按照纳粹法律执行的判决,也没有立场可言,纳粹法官们干脆是在受害人背后推了一把,这些前法官显然是纳粹国家暴行的共犯。
最后也是最有力的一个指控,就是在法庭内播放了达豪集中营的电影资料片。
劳森上校以此指控纳粹国家机器的邪恶罪行,在此之下服务于这个机器的人都不可能是清白的。
但这又有一个问题,对希特勒的看法,德国人和其他西方人大相径庭。
在多数外国人眼里,希特勒根本就是一个魔鬼,但在德国人眼里,希特勒在某种程度上是德国的救星。
是他领着德国走出一战战败的阴影,重塑了德国人的尊严,人民当初对他的爱戴是发自至诚的,即使是纳粹执政也是民主选举的结果,是所谓“人民的选择”。
在这种领袖光环照耀之下,失去判断力的不仅是现在被审判的前法官,而且包括那些纳粹德国议会里的议员及他们所代表的民众,是他们在纳粹的意识主导之下通过一项又一项法律,才使得纳粹党成为主宰一切的邪恶怪物。
在这种现实里,法官的道德取向还能发挥多大作用?何况他的道德取向也是纳粹式的,执行法律,乃是其忠于天职的表现。
作为审判的辩方则选取了一个绯闻死刑案,一个智障绝育案,两案都是纳粹德国《种族净化法》实施的结果,当年的主审法官是否对其审判负有个人责任呢?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当年的案件判决公正,法官有理由认定被告确有不正当性行为和智障;(2)对智障者施行绝育手术在美国亦有先例(赫尔姆斯法官于巴克1927年诉贝尔案);(3)主控检察官在法庭播放集中营残酷屠杀录像与本案无关,而且有碍公正判决应当不予采用;(4)德国法官对大屠杀没有知悉和过错,不应由个人承担国家责任。
在被告詹宁出于良心和自责当庭认罪并忏悔之后,辩护律师居然不仅没有缴械投降,反而奇迹般地反客为主,指责美国军火商、签订《苏德友好条约》并参与瓜分波兰的苏联、与希特勒签订宗教协定的罗马教廷、曾在绥靖演讲中称道希特勒的丘吉尔首相等都应当承担战争责任……这最后的反诘彻底击溃了主控检察官。
然而,海伍德法官惊人的公正定力赢回了法庭判决。
此时正值苏联兵临柏林,美国军方对海伍德法官施加了政治压力——要求对德国官员从轻发落以争取德国民众的支持一致反共。
而海伍德法官顶住了政治压力,坚决地依据案件本身案情,判决詹宁等人全部有罪入狱。
而被告詹宁当年正是因为顶不住希特勒的政治压力而做出了轻率的判决,海伍德法官公正的司法判决赢得了被告詹宁的尊敬。
在审判的最后,海伍德法官绝然地说:“依据政治信仰而杀死孩子,似乎是那么的理所当然!我们的国家至今还在叫嚣着为了保卫祖国、为了生存!在生死攸关的时候,恰恰能体现出这个国家代表的根本价值——为了苟活而不择手段!请问,活着到底是为了什么?今天,让世界注视这里吧:正义、真理和每个人的价值!这才是我们代表的价值!”唯有如此高屋建瓴的声音才是真正振聋发聩的,也唯有如此深刻的自我反思才能让刑柱上的罪人真心悔过,这才是人类超越情感的理性的光辉。
三、角色介绍1. 首席法官:Haywood2. 被告法官:Dr. Ernst Janning3. 检察官:Col. Tad Lawson4. 首席辩护律师:Hans Rolfe5. 控方证人:Rudolph Petersen6. 书记员:Capt. Harrison Byers四、法理分析1.“法律不得溯及既往原则”与纽伦堡审判1946年二战刚刚结束,美、苏、英、法四国组成的国际军事法庭——纽伦堡法庭——将要对德国纳粹政府的主要领导人进行审判,与一战结束后战胜国对战败国以牙还牙的审判不同的是,此次不是胜者宣布败者为寇的审判,而是要告诉世人纳粹法西斯犯下的累累罪行,同时,还要把发动和指挥战争的主要分子绳之以法,以儆戒未来。
从人权保护的范围看,该审判跨越了国界。
当纳粹分子站在被告席上的时候,被告律师认为控诉违背了禁止溯及既往原则,诉方对此予以否认。
众所周知,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国际法公认的基本原则,犯罪必须由犯罪当时已为法律规定的条文予以制裁,任何刑罚均无追溯既往的效力。
被告辩护律师认为,二战之前不存在禁止战争的规定。
但控方认为,1945年之前就有国际法规定了某些战争为非法,并且,德国是这些公约的签署国之一。
这些公约有:1928年由包括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在内的62个国家签订的《凯洛格———白里安公约》,该公约规定:“第一条:缔约各国以其本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宣布,彼等谴责利用战争以解决国际争端,并废弃以战争在国家相互关系中施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第二条:缔约各国一致协议,在各国之间发生的一起争端或冲突,不管其性质与起源如何,永远不得以和平方法以外的方法解决之。
”1899年海牙公约中的缔约国一致同意,各缔约国在诉诸武力之前,凡属情况允许,应吁请一个或数个友好国家斡旋或调停。
1907年的海牙公约还规定,缔约国承允,彼等事先非经明确无误的警告,或采用附有理由的宣战形式,或采用附有条件的宣战的最后通牒形式,不得开始敌对行动,同时,海牙公约还规定禁止使用有毒武器等方法进行战争。
1923年国际联盟草拟的互助条约草案宣布“侵略战争是一种国际罪行”。
1924年2月国际联盟大会通过的宣言“深信侵略战争永远不能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因此它是一种国际罪行”。
出席会议的国家包括德国、日本和意大利等50多个国家。
1928年第六届泛美会议上的21个美洲国家一致通过的决议也确认:“侵略战争是对人类的国际犯罪行为”。
而纳粹政府却于1935年6月颁布法令废止了前《德国刑法典》第2条所规定的“法无规定者不罚”的原则。
另外,德国政府还违背了多个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与其周边国家签署了一系列互不侵犯、尊重领土完整和国家独立的条约,这些条约包括凡尔赛和约,与比利时、法国和英国签订的相互保证条约,同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签订的仲裁与和解条约,与丹麦和俄国签订的互不侵犯条约。
但是,上述条约不仅对纳粹德国毫无约束力,同时还为他们发动侵略战争起到缓兵之计的作用。
1938年3月12日纳粹德国入侵吞并了奥地利,3月15日侵占捷克斯洛伐克,9月1日进攻波兰;1940年4月9日入侵丹麦,5月10日入侵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1941年4月6日入侵希腊和前南斯拉夫,6月22日不宣而战侵入前苏联,12月11日向美国宣战。
为此,纽伦堡法庭判决书写到:“有人主张,对于违反条约和保证,没有发出警告就对临国发起进攻的人加以惩处是不合理的。
这种论点显然是不正确的。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进攻者本身一定知道他是无理的,因此对他惩处决不是不公正的;反之,如果对他的罪行不作惩处,那才是不公正的。
”因此,当德国纳粹分子宣布并使用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时,控方断然认定被告丧失了利用禁止追溯既往这一原则保护的权利。
2.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在把自然法揉入实在法后,接下来是如何突破遮护肇事者的那道坚实的屏蔽——国家主权。
法庭遇到了自1846年以来形成的国家主权至高无上这道篱笆,要突破主权屏蔽,必须重新界定主权管辖的范围——受国内法管辖的个人是否需要承担国际法责任和义务。
国际人权保护的一个基本前提是限制和超越国家主权,否则它将无所作为。
这一结论基于这样一种理念和现实:对人权的侵犯主要来自政府,因为“由于国家宪法可以经过法定的、虽然是比较困难的程序予以变更,所以人权除非以国际社会的有效承认为基础并受其保障,是不足以防止国家的粗暴侵犯的”。
在国家的名义下,一个国家的政府领导人可以侵犯本国公民的权利,也可以侵犯别国公民的权利,二战期间是后一种情况,是一个主权国家——纳粹德国——严重侵犯了别国公民的权利,因此,指控必须超越被告国家的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