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功能主义比较视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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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允许代表他人进行诉讼的制度。

在诉讼过程中,代表人可以替代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并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出现,为弱势群体和无行为能力人士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他们能够通过代表人获得司法救济,保障其合法权益。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出现,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进步的体现。

它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支持。

下面将从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法律渊源、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法律渊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法律渊源主要可以追溯到我国民事诉讼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为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我国婚姻法、监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都对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了相关规定,为其在实践中的运行提供了法律支持。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法律渊源十分丰富,具有深厚的法律基础。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代表人可以是单位、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在具体的民事、行政、经济、刑事案件中,代表人诉讼制度被广泛应用,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诉讼途径。

在民事诉讼中,代表人诉讼制度主要体现在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诉讼代理方面。

在这些案件中,法定代理人承担了代表人的角色,代表其进行诉讼活动。

对于涉及大规模群体利益的案件,也可以通过团体诉讼的方式进行代表人诉讼,以保护群体权益。

在行政诉讼中,代表人诉讼制度主要体现在行政讼诉中。

在一些对政府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中,由特定机构或组织代表广大市民进行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这种代表人诉讼的方式,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

在刑事诉讼中,代表人诉讼制度也可以得到适用。

在特定情况下,被害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刑事诉讼,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和对被害人的赔偿。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 NO.6,201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R NA L OF YU N NA NI N ST I TU T E OFS O CI A L I S M 84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王艺雄 李 磊 宣弯弯 (北方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0144) 摘 要:由于群体纠纷涉及人数多,涉及面广,牵扯的利益多,因此,群体纠纷的司法解决必须充分考量法院的司法能力。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诸多因素导致法院在解决群体纠纷时遭遇很多困境和压力,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得具体对策。

关键词:代表人诉讼;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5.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6-0084-3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因证券欺诈、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导致的大规模侵权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呈不断上升之势。

目前,我国解决群体纠纷的的制度是代表人诉讼制度。

但现行法律关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规定不合理以及诸多现实等原因使得法院和民事诉讼主体难以适用代表人诉讼解决纠纷。

本文即以此为问题展开研究。

一、群体纠纷主要表现 (一)劳动争议纠纷。

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群体纠纷其中,比较常见的是因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克扣和拖欠工资、加班费等引发的纠纷。

此外比较典型的还有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这类争议与社会转型期间的政策性问题相关,按照以前的政策及地方性法规,事业单位非正式工作人员(如代课老师、农村兽医等)的福利待遇、工资薪金等方面与正式工作人员相比确实存在一些差异,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行,“同工同酬”成为用人单位的非正式人员的一个合理要求。

事业单位的非正式人员在多次向相关单位反映情况却仍然无法解决时,往往会联合起来向法院起诉。

因为这类“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往往人数众多。

浅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指在诉讼中允许代表其他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制度。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加速解决争议。

本文将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特点、实施原则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

1.代表人诉讼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各种诉讼中都可以适用。

代表人的身份可以是律师、亲属、非亲属、法定代表人等,其目的是保障被代表人的合法权益。

2.代表人诉讼是一种机动性强、灵活性大的诉讼方式。

代表人可以在被代表人的授权下代理其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加速解决诉讼争议,提高诉讼效率。

3.代表人诉讼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

代表人可以集中力量处理诉讼问题,从而降低官司打官司的成本,也可以缩短诉讼时间,更快地解决争议。

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实施原则1.授权原则。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必须得到被代表人的明确授权,否则代表人的诉讼行为无效。

2.真实原则。

代表人必须按照被代表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诉讼,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代表人的真实意愿。

3.利益一致原则。

代表人必须维护被代表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被代表人的利益。

4.公正原则。

代表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够利用代表人的身份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延误诉讼的进程。

1.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

其中,最常见的代表人诉讼是律师代理诉讼。

律师在代理诉讼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从而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率。

2.行政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

行政诉讼是公民和组织针对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非法专家、法律服务机构等可以作为代表人为当事人提供代理诉讼服务。

1. 优点代表人诉讼制度能够起到服务于群众的作用,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缩短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

2.缺点代表人诉讼制度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利益输送等问题。

浅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指在特定法定条件下,代表人可以代表被告进行诉讼的一种制度。

它是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合理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确保社会稳定。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实施能够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亲自出庭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因为年龄、身体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参与诉讼活动,但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维护。

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避免被告因无法出庭参与诉讼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代表人诉讼制度也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大量案件同时发生的情况下,代表人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加快审理进程,提高司法效率。

代表人诉讼制度还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纷争和争议,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从而促进社会稳定。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代表人可能存在行为不当或利益冲突的问题。

代表人代表被告进行诉讼,他的行为是否符合被告的真实意愿,是否真正代表被告的利益,需要加强对代表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代表人制度的设置也可能存在滥用的风险。

如果代表人制度没有严格限制和监管,可能会导致代表人向法院提起无效的诉讼,从而浪费司法资源,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在代表人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加强对代表人的资格条件的限制和审核,确保代表人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防止代表人滥用职权。

还可以加强对代表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确保代表人在代表被告进行诉讼时能够真正代表被告的利益。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实施为我国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和效率提升,但也需要解决一些相关问题。

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安排和加强对代表人的监督,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浅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1. 引言1.1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重要性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可以有效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负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让那些个体无法独立进行诉讼的弱势群体获得司法救济,克服了诉讼过程中的不平等。

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集中处理大量相同类型的案件,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司法效率。

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有效减轻法院工作压力,让法院更集中精力处理繁重的案件。

通过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权益平等。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完善司法制度,促进社会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2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代理人代表他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其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

在诉讼活动中,代表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而是代表他人进行法律行为。

代表人在诉讼中扮演的是代理人的角色,代表他人实现法律权益的目的。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模式。

代表人的身份和资格是在法律上规定明确的,代表人的行为和权利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范。

代表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有效履行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一种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制度。

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一些弱势群体或者无力进行诉讼活动的当事人需要通过代表人来实现法律权益。

代表人作为代理人可以有效地替代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

由此可见,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2. 正文2.1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具体内容,明确代表人可以代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但需经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代表人应当是被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或者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

试论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试论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试论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06法二 *** 指导老师:***【摘要】代表人诉讼,是群体诉讼的一种,是指具有共同或同种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能进行共同诉讼时,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制度。

世界范围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群体诉讼制度有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制度。

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实际上是借鉴了国外相关的几种群体诉讼制度,同时又以我国的具体情况为参考确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54、55条两条是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意见》中,法院进一步细化了代表人诉讼的操作规则。

【关键词】代表人诉讼评价群体诉讼一般来说,群体诉讼是由共同诉讼并结合诉讼担当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的诉讼形态。

当共同诉讼人数众多时,就出现了共同诉讼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

这就需要以一种新的诉讼制度和理论来解决这些问题,于是产生了群体诉讼制度理论。

在众多群体诉讼制度中,较典型的有英美国家的集团诉讼制度,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美国集团诉讼,即共同利益群体中的一部分人自愿为整个群体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正如诉状中所称,原告自愿为本人及所有其他处境相似者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

①具有相同事实或法律关系的众多当事人,被拟制为一个“集体”,允许以默认方式消极地认可(没有明确表示异议或反对)诉讼代表人的当事人地位,无需群体成员的特别授权。

德国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普通交易约款法》、《商标法》等特别法明确规定,特定的社会团体(消费者保护组织、行业组织)为了维护其成员或受其保护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这种诉讼类型即团体诉讼。

团体诉讼中特定的社会团体提起和进行诉讼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才可。

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属于任意的诉讼担当。

被选定人成为适格当事人是由于全体共同利益人的“选定”行为,即明确和特别的授权。

浅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代表人代表原告或被告行使诉讼权利的制度。

在实践中,代表人诉讼制度主要包括两种方式,即代理人诉讼和代表诉讼。

代理人诉讼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受委托的代理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表原告或被告提起或应诉诉讼;代表诉讼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行政机关、民间组织或其他机构等代表一类人群或利益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代表其诉求。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很多时候,人民群众由于各种原因难以直接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需要通过代表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一些弱势群体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由于其自身条件无法顺利行使诉讼权利,需要通过代表人诉讼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其次,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公正性。

在大量的关键诉讼案件中,由于原告或被告数量多,或者原告或被告诉讼请求相同,因此采用代表人诉讼制度能够更好地提高案件处理效率,避免重复诉讼。

此外,代表人诉讼制度也有助于保证诉讼公正性,避免一些利益集团或者权力集团侵犯人民群众的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最后,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利于推动和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法治体系也不断完善和发展。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强化法律的约束力和可行性,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然而,我们也要承认,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实施需要保证代表人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和高效性等,这一点要求我们对代表人的考核和评价机制进行完善。

其次,代表人诉讼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以确保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三,在某些场合下,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实施需要充分考虑相关的利益问题,以避免代表人滥用权力,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诉讼效率、公正性和科学性的提高,同时,我们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以确保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浅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指一种诉讼方式,即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指派代理人或律师代表自己进行诉讼。

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我国已经发展了很多年,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方面都有应用。

该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和便利,下面本文将从历史发展、法律规定、功能作用等几个方面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浅析。

一、历史发展代表人诉讼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帝国,在公元前2世纪,罗马人就已经开始在民事诉讼中引入了代表人诉讼制度。

此后,代表人诉讼制度逐渐传播到欧洲各国。

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则是在20世纪初期受日本和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影响才得以引入的。

二、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代表人诉讼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其中,《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和代理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规定。

同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代理人必须是合法的律师、当事人的亲属或者受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人。

此外,代理人在进行诉讼时必须以当事人的名义出庭、开具诉状等。

《刑事诉讼法》同样规定,被告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代理诉讼,而代理人的权限同样必须明确规定。

但被告无法委托他人进行代理。

三、功能作用1、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代表人诉讼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更为便捷的方式进行法律维护。

当事人可以寻找并委托合适的代理人或律师为其进行代理诉讼,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节省时间和精力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帮助当事人减轻今两端的负担。

通过委托代理人或律师进行诉讼,当事人不必亲自出庭受审或收集证据,从而节省了很多时间和精力。

这可以方便当事人更好地专注于工作,生活和其他事项,而不至于因为诉讼而过于疲惫。

3、提升司法效率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代理人或律师通常拥有更为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战经验,并且能够更为专业地进行案件分析和诉讼操作,从而避免出现各种造成案件推迟和浪费时间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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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功能主义比较法视角分析摘要:群体性诉讼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重要社会性问题,各国致力于探索这一问题的解决机制,面对相同的课题和实践需求,也许所构建的制度形式千差万别,但却因承载相同或相似的功能而殊途同归。

然任何制度孕育于特定的环境和时代背景,为有效实现群体性诉讼应对机制的借鉴和移植,必须探寻制度背后的原因和更深层次的发展规律,运用功能主义比较法,把脉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为我国群体性纠纷的解决制度构建提供合理可行的方案。

关键词:代表人诉讼;功能主义比较法;集团诉讼;群体性纠纷时下的中国正历经剧烈的社会转型期,社会各领域发展日新月异,成就举世瞩目,与此同时,发展阶段中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不可避绕的社会矛盾集中爆发,群体性纠纷不断涌现,甚至呈急剧增长之态。

尤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城市房屋征收、证券市场股民利益的保护等领域更是高发“地带”,而“苏丹红一号”事件,“大头娃娃奶粉”事件,“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更是冲击国人神经,挑战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引致举国哗然与热议;极端群体性上访、静坐、打砸烧、攻击政府事件严重破坏了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群体性纠纷成为特有的敏感性话题。

面临上述纠纷,仅凭传统的单独诉讼方式去解决尤显“力不从心”,一对一的诉讼结构不能满足诉讼主体的群体性,完全共同诉讼却又过于繁琐,有悖于诉讼经济和司法效率,为有效应对与处理群体性纠纷所提出的挑战,理论界和实务界广大同仁不懈努力,进行了深入的求索和探讨。

我国在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等其它国家的有益解决机制的基础上,于1991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这一制度确立之初,诸方曾对其寄予期盼,希冀这一利益集合纠纷解决机制能有效缓解诉讼主体众多和诉讼空间不足的矛盾,促进诉讼经济,提升司法效率,护航司法统一性,扩大司法解决纠纷能力,化解群体性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成为群体性纠纷解决的一剂良方。

然从西方发达国家移植的这一制度在中国本土上却呈现“水土不服”之状,从20年余司法实践情况看来,诉讼代表人制度在我国很少被加以援用,长期被置于“失宠”境地,群体性纠纷案件在实际运行中,大部分法院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采用诉讼代表人制度程序,许多本应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群体性案件在立案审查时遭遇“拆分”,采用“单独立案、合并审理,单独立案,分案审理”方式,在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应对中,这一制度表现黯然失语。

一方面是急剧增长与喧闹沸腾的群体性纠纷对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呼求,而另一方面却是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冷落与搁置。

理论上的强烈呼求,却遭遇制度实践的“冰冷”回应,这折射出的是制度本身的合理性、效用性、科学性尚存质疑。

不得不令人检讨与反思这一漂洋越海借鉴而来的制度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其在中国本土上“水土不服”?为什么同样是应对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机制,在美国可以“独当一面”,成为群体性纠纷解决的“一剂良方”,在中国却丧失“生命的活力”?这就需要我们不仅仅只是局限于规范的比较法,更应用功能主义比较法深入探讨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所需的社会土壤、文化背景、时代条件、政治司法体制等特定的条件与基础。

一、功能主义比较法的研究路径结构主义的比较法研究是以规则为中心,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正式规则、制度即“书面上的法律”作为研究对象,从而对相关的法典、判例和制度进行概念、术语、法律技术、法律体系、法律程序等进行比较,从而为本国制度的构建提供各国或地区的立法资料库。

这种结构主义比较研究仅停留于各国表面法律,以类似报道性和描述性的方式客观介绍外国法律制度,囿于制度和规范之间的表像同异层面,将难以探寻法律制度背后的原因及其规律,比较法的研究最终服务于在借鉴移植的基础上完善本国的制度构建,任何法律制度都与自己的文化及其特定存在土壤息息相关,特定制度效用的显现,必须以其特定的基础条件和环境背景为支撑,成功的法律制度借鉴移植不是生搬硬套表层的规则,也不是简单粗暴的“拿来主义”,关键是其制度的“精神”与“骨髓”领会与承接,进而与本国具体实践情形相结合,从而在本土环境中顺畅运转,释放制度的“生命活力”。

因此比较法的研究必须突破“表面法律”而深入国外传统制度“里面”,进行问题性思考,即面临共同的社会性问题时,各国是以怎样不同的法律制度去解决,同时探寻这一制度背后特定支撑基础,“具体地说,就是应该这样提出问题:‘在本国法律秩序中有通过这种法律制度处理的某种法律需求,而外国是通过什么方式满足这一需求的’,而调查的范围,除了制定法和习惯法外,还必须遍及判例、学说、格式合同、普通合同条款、交易惯例等等该法律秩序中构成法律生活的一切形式。

而且正因为比较法要求如此广阔的视野,所以,与其提出个别性的问题,不如把相互关联的各种问题包容在一起,作为综合性问题提出更为恰当”。

①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主要借鉴于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作为一项外来移植的法律制度,其应有的,以及被诸方期盼的在应对群体性纠纷中的效用并未显现,似乎在我国本土上生命的活力不旺盛,同样是为解决群体性纠纷而设计的制度,在我国却遭遇“冷却”,与群体性纠纷实践的呼求形成鲜明而强烈的反差,法学研究理应思考与关注这一问题,应用功能主义比较的研究方法,探寻这一制度“遇冷”“真相”,进而求索其改进与完善之路径,服务好司法实践,从而有效预防和化解群体性纠纷,为正处于黄金发展时期的中国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这也正是法学理论研究生命力体现及价值之所在。

二、诉讼代表人制度效用:基于功能主义比较视角的分析1983年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四川省安岳县元坝乡、努力乡1569户稻种经营户与安岳县种子公司水稻制种购销合同纠纷案”,成为我国最先适用的群体纠纷解决案例,开创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先河,这一案例形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引发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解决群体性纠纷机制的思考和求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制度的基础上,酝酿了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的诞生,在1991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55条的规定,诉讼代表人制度,是指具有共同或者同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无法共同进行诉讼,而由当事人推选或人民法院与其商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实质是对具有共同或同一种类诉讼标的的众多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诉讼主体的合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数众多是指10人以上,而在诉讼实践中,人数众多往往可以上百、上千或是上万,在社会上会形成一定的影响力,这一制度既有效解决当事人主体众多与司法资源紧张的矛盾,又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益,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

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也主要是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美国集团诉讼制度曾经在应对及解决群体性纠纷方面表现出了极大的制度优势,使大规模群体诉讼成为可能,同时也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实现诉讼经济,在鼎盛时期一度为世界各国解决群体性纠纷机制送去了曙光,同时也振奋了各国法学界,这一制度享誉各国,被誉为“美国的法律天才们最具特色的成就”,很多国家和地①[日〕大木雅夫.比较法〔M〕.范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区都考虑集团诉讼制度移植的可行性,加拿大,英国以及澳大利亚的部分地区都紧随美国,积极引进与移植集团诉讼制度,在欧洲,苏格兰、芬兰、瑞典、挪威等国探讨了集团诉讼的可行性,日本许多法学家和法学团体对此进行了几十年的研究,企图移植;近些年英国法院在代表人诉讼制度上的保守态度也有了很大的变化,②我国也主要在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基础上,于1991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然而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与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运行情况却是“冰火两重天”,美国优越的集团诉讼制度在我国却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与效用,我们不禁反思这一制度赖以建立和运行的基本条件是否在我国本土存在缺失,抑或我国本土自身的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政策环境、法律职业、传统文化、国民素养等诸方面存在障碍因素,从而阻扰、牵绊甚至压制了其应有效用的发挥,使其丧失原生地的生命活力。

诉讼代表人制度究竟在我国本土为“何水土不服”,又到底遭遇怎样的困境,将从功能主义比较的视角进行分析,探寻这一深层次的缘由。

三、功能主义比较探析(一)政治体制与政策环境是关乎代表人诉讼制度运行的关键因素集团诉讼在美国运行中如此之活跃,与美国联邦体制,二元法院体系和法院管辖权的高度自由密不可分,美国纽约大学的琳达·瑟伯曼教授认为:“美国的集团诉讼成型于这样一个制度中:(l)依赖于强烈的对抗传统,(2)由充满进取心的律师所激励,(3)与强大的司法创制文化相适应,和(4)被一个错综复杂的双重法院制度(即联邦制)变得更加复杂化”。

③尤其是律师可以充分应用上述政策,自由的选择有利于自身判决的法院提起集团诉讼,美国相对开放自由的政治体制和政策环境为集团诉讼营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反观诉讼代表人制度在中国,则是深受政治体制和政策环境的阻碍。

相关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司法解释正好鲜明的反映这一问题,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4条规定:“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应以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受理,而不是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

解释中的“集团诉讼”即指我国《民②庄淑珍、董天夫.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与美国集团诉讼制度比较研究[J].法商研究,1996(2).80③仁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M〕.蔡彦敏,徐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事诉讼法》第55条所规定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这条规定明确排除了诉讼代表人制度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适用。

200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受理法院认为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

”该《通知》所指的案件就是《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避开了代表人诉讼的文字,而规定这类案件既可以共同诉讼受理,亦可分别受理。

这就使代表人诉讼进一步受到冷落。

④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总结辖区内各级法院审理群体性案件的经验认为一般不宜采用集团诉讼方式,而应单独立案。

广东省各级法院对于可以作为代表人诉讼的案件,普遍的做法是分别立案,合并开庭审理,分别判决,以这种方式处理的群体性案件,被法官们称为“系列案件”。

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1999年7月曾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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