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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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23•【字号】晋政办发〔2022〕94号•【施行日期】202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9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23日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为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部署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按照“筛、评、控”和“禁、减、治”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建设美丽山西、健康山西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系统调查,有序推进。

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行动的有关要求,细化任务分工,扎实开展化学物质信息调查,在信息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

系统构建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有序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落地落实。

坚持突出重点,精准施策。

全面梳理我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现状,结合我省产业结构和环境保护总体要求,有效开展化学物质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精准识别新污染物治理重点,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晋政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发〔2022〕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2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宣传教育第四章监测预警第五章线索受理及初核第六章处置第七章附则山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非法集资行为的监测预警、受理初核、处置和行刑衔接等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防范为主。

加强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并切断传播渠道。

全方位开展常态化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举报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举报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举报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5•【字号】晋政发[2005]29号•【施行日期】200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举报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05]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举报奖励制度(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信和依靠群众,充分宣传、发动群众举报,坚决打击对煤炭资源的私挖滥采行为,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组织煤炭生产的活动,彻底清除公职人员参与办矿或充当保护伞的腐败现象。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举报奖励制度(试行)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发动群众,有力打击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组织煤炭生产的行为,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彻底铲除非法违法煤矿及背后的腐败,特制定本制度。

一、鼓励群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举报人)对无证非法开采和违法违规组织煤炭生产的煤矿以及直接或幕后参与办矿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举报。

受理并查处举报案件坚持“属地管理、归口受理、协调配合、分级查处、标本兼治、惩防结合”的工作原则,多办少转、直接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监委、劳动保障、国土、安监、煤监、工商、煤炭和供电等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严密的工作制度,使受理、查处、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晋政办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0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工作思路和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通过健全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优化行政执法队伍结构,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一)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建立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求,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立即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立即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立即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7•【字号】晋政办发电[2008]139号•【施行日期】2008.09.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立即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13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尾矿库溃坝特别重大事故的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巩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迅速扭转全省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势头,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9月18日至12月18日对全省非煤矿山、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全面推动我省非煤矿山、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强化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检查方法此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检查、市人民政府重点检查、省人民政府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三、检查内容(一)非煤矿山1、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以及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

3、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以及打击非法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情况。

4、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以及在中小型露天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

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

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

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全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强行恢复、拆解和销毁)、“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赔”(收取路产损坏赔偿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治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公安、经委、工商、质监、安监、宣传、监察、纠风、环保、物价、煤炭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领导。

在2007年12月18日前成立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固定人员、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全面开展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

要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研究和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治超工作有序推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各汽车(挂车)生产、改装和维修企业严禁非法生产、改装车辆。

各道路运输和物资企业,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站场等,要按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和组织运输。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级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非法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非法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全部取缔。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安全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安全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晋政办发[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安全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河道采砂管理,有效遏制私挖乱采的势头,确保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有序,切实维系河流健康,保护河道防洪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对县域内的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河道管理、保护和监督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监管力度。

公安部门要对非法采砂的组织者、屡教不改的非法采砂者、暴力抗法者及涉黑势力依法进行打击。

安监、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坚决制止非法采砂行为。

监察部门对河道监管不力、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入汛之前,会同各有关部门对非法采砂进行专项整治。

二、加强隐患排查,加快河道修复,确保防洪安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重要河道、重点河段、重要水利设施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

在隐患排查中,对采砂现场管理混乱的,要责令其停采并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私挖乱采行为,要依法惩处并坚决予以取缔;对各采砂户,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弃渣弃料,填平砂坑和平整河床,恢复河道行洪能力;对因采砂造成堤防和水工程设施损坏的,要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限期予以修复和加固;对多年沉积无事主的砂坑和河道损毁严重的河段,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修复整治,所需资金从县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贴,保证尽快修复河道,确保防洪安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21〕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有关规定以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予以网上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务服务网、各部门网站设置固定板块公布。

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不得在权责清单外设定和实施其他行政职权,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二、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和国务院、省级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以及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完善各部门权责清单,确保清单的合法性、时效性。

三、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大力推进行政职权网上运行,进一步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进依法履职、规范履职、阳光行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6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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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严厉打击非
法违法采矿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开采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4]2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11
【实施日期】2014.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4〕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我省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坚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一)严厉打击在居民区等隐蔽场所内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二)严厉打击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采矿行为。

(三)严厉打击擅自利用关闭矿井非法采矿行为。

(四)严厉打击其他无证非法采矿行为。

(五)严厉打击越层越界、以探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用破坏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

二、各级人民政府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的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采矿的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告人。

要严密监控本行政区内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及时发现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本行政区内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积极做好非法采矿行为的发现报告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责任主体。

要按照“政府主导、国土牵头、部门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组织领导本行政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做到执法到位、查处到位、关闭到位、监管到位,有效维护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监管责任主体。

要高度重视全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将其纳入重点工作,做好安排部署;要态度坚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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