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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自实施以来,旨在为受家庭暴力之害的个体提供法律保护。

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我们也不可避免地发现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困境。

本文将就这些困境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不足,公众认知度低《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依赖于公众的广泛认知和接受。

然而,当前的问题是该法的宣传力度不足,导致很多人并不了解该法的内容和意义,这直接影响了该法的执行效果。

2. 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司法人员培训不足: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能力和态度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效果。

当前的问题是部分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应对能力还有待提高。

(2) 证据收集困难: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往往面临很大的困难。

由于受害者往往不愿意公开或者无法及时提供证据,导致案件难以得到有效的处理。

3. 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1) 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力度并不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威慑力。

(2) 保护措施不足:当前的法律对于受害者的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例如缺乏有效的心理干预和后续跟踪机制。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1) 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加强《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该法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2) 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 对司法人员进行定期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理培训,提高其处理能力和态度。

(2) 建立严格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对处理不当或者有偏见的司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3. 完善法律制度(1) 明确法律责任: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2) 完善保护措施:加强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心理干预、经济支持、临时庇护等,并建立后续跟踪机制。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

我国近年来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相关立法与实践不断推进。

本文旨在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对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点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和严重性。

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往往容易被忽视和隐瞒,导致受害者长期受到伤害。

三、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一)立法现状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刑法》等也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规定。

(二)立法不足尽管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如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清晰,法律责任追究不够严格等。

四、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民事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等。

其次,民事法律规制能够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最后,民事法律规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五、完善民事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应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等。

(二)加强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

(三)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等途径,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氛围。

家暴的优秀议论文

家暴的优秀议论文

家暴的优秀议论文这两天,只要一打开电脑都会被一条新闻刷屏了,那就是江西12岁男孩惨死家中,而男孩的父母有重大作案嫌疑,男童满身伤痕死在家中,男孩的父母使用家庭暴力虐待其子造成孩子死亡。

这是多么痛心的一件事情啊。

看到这一则新闻之后,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这一对父母怎么狠得下心暴打自己的孩子以致死亡?也许这一对父母的本意并不是要打死自己的孩子,也许他们只是单纯地想要管教自己的孩子,也许他们只是法律意识太过于淡薄,也许他们并不能够正确地理解暴力的真正含义,也许他们不知道打骂、伤害孩子是一种家庭暴力,也许……可能他们现在也是处于自责、伤心之中,但是太多的也许也换不来孩子的生命了,他们为此付出的代价为免太过于重了。

前不久,隔壁镇还发生过由于母亲打了15岁女儿一个耳光,结果造成了孩子去五楼跳下死亡的事情。

放眼看去,由于使用家庭暴力造成悲剧的事情实在太多了。

而造成这一些悲剧的原因归根到底还是父母还有一些监护人的法律意识薄弱。

在家庭中,即使孩子是你生、是你养的,你可以管教自己的孩子,但是切记不要使用家庭暴力,千万不能动不动就对自己的孩子痛下毒手,只要孩子一不听话就采用骂、打这样的行为是不对的。

父母们以及监护人应该本着说教、以理说服孩子,让孩子真正的懂得是与非、对与错。

让孩子生活在充满爱、充满温暖的家庭氛围中,这样的父母才是真正的智者。

这样的行为才是正确的。

人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言传身教都影响着自己的孩子。

请父母们都要谨言慎行,切勿使用家庭暴力!这段日子,有位年龄比我大些、已经结婚的女性朋友小南向我诉说了她被家庭暴力的经历。

家庭暴力不算是多么新鲜的事情,据20__年3月底全国妇联第三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约三分之一的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

与家庭暴力相比,让我震惊的是朋友小南家人对此事的态度。

一次次遭受家庭暴力后,小南不堪忍受,决定离开她的丈夫。

善良的小南担心这样做会让和丈夫一起做生意的家人难堪,因此有些犹疑。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自该法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我国公民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我们也必须正视《反家庭暴力法》在实践中所遭遇的困境,并寻求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与普及不足《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对法律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

然而,目前仍有部分地区、部分人群对法律的认知度不高,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困难。

2. 执法力量不足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等特点,使得在查处过程中,往往存在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

加之基层执法力量不足,使得家庭暴力事件的解决往往力不从心。

3.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已经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制度上的不足。

如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明确,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不够等,都影响了法律的执行效果。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与普及要提高《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需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普及法律知识。

如通过媒体、社区宣传、学校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2. 增强执法力量针对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调查、取证、定罪等一整套工作机制,确保在查处家庭暴力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

3.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家庭暴力的界定:应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进行明确和细化,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各类形式,以便于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准确判断和处理。

(2)加大处罚力度:对施暴者的处罚应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以达到惩戒和预防的效果。

同时,对于多次施暴或情节严重的施暴者,应加重处罚。

(3)建立保护令制度: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如颁发保护令、提供临时住所等。

家暴论文

家暴论文

我看家庭暴力10心本唐惠24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及特点。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长久而稳定地存在时由于它特定的一些特点,总结有以下八点。

(1)对象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的对象一般都是固定的弱势群体:妇女、老人和小孩,尽管近年来有一些家庭暴力的对象是男性,但也是因为一些其他的因素使得这些男性在家庭中处在弱势的地位才使得他们有被欺压的可能性。

(2)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在家里,鲜为人知。

由于传统文化,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不能外扬,其他人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忍气吞声、不愿声张,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暴光得到解决。

(3)主观的故意性。

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

尽管有些男性施暴者在施暴行为之后冲动或者过失,但从施暴行为的反复发作可以看出这种施暴行为的故意性。

(4)行为的普遍性。

家庭暴力是很普遍的问题,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

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

(5)行为的违法性。

家庭暴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6)发作的反复性。

因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形成固定的循环: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再对峙--暴力--修复--亲密……(7)手段的残暴性。

家庭暴力论文2000字和家庭暴力论文

家庭暴力论文2000字和家庭暴力论文

家庭暴力论文2000字和家庭暴力论文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力的原因,从而提出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家暴辩护的答辩状如何书写?首先要写明标题,标题为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其次就是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同时还要写明答辩的事由,然后要写明呈送的法院,并且表明年月日以及答辩人的姓名,最后附上证据。

标题。

1家庭冷暴力的界定人们通常理解的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采取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折磨、虐待家庭成员。

这种暴力是看得见、听的见家庭热暴力。

我想写篇关于家庭暴力的论文,题目不知该怎么定家庭暴力的作文150字现在的暴力家庭越来越多,使孩子们成长在一个苍白的童年里,没有美好幸福的家,忍受着同学的嘲笑,使孩子们心里上受到严重的心灵创伤。

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包括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

二是行政干预层面。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近年来有进一步增多趋势,其呈现出的特征、产生的后果令人堪忧。

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稳定和,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家庭暴力的法律治理论文答辩总结怎么写1、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根据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一逻辑关系展开的。

2、家庭冷暴力不同于拳打脚踢的家庭热暴力,是一种表现方式隐性的家庭暴力形式。

反家暴论文-精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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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论文反家暴论文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和睦、安宁、温馨的家庭,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安乐窝,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近年来,我市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呈现出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执法力度不断加强,社会支持络日益增多的趋势。

但是,家庭暴力现象依然存在着,严重影响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影响了儿童健康成长,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因此,结合实际,探寻、分析和减少这一行为,显得十分必要和有价值。

关键词:家暴现状调解干预建议策略一、**市家庭暴力的现状、特点及危害今年上半年,**市妇统共接待婚姻家庭纠纷案件52件,涉及家庭暴力案件18件;从法院审理案件来看,婚姻家庭类案件560件,离婚案件513件,共发放8份人身保护令;从公安部门家庭暴力接警来看,市公安局“110”报警中心因家庭纠纷接警279件,夫妻家庭暴力61件,其他家庭暴力27件,发放家暴告诫书5份。

这个数字只是冰山一角,能够反映问题的多数是受到严重伤害,还有很多妇女选择了沉默,所以究竟有多少妇女遭遇过家庭暴力,很难有个确切的数字。

根据近年来接待的情况来看,该市家庭暴力的总体特点是:发生范围不断扩大,本地农村、城市家庭、外来务工家庭都有发生。

形式不仅局限于身体暴力,还包括冷暴力、语言暴力。

文化程度低的多于文化程度高的,贫困家庭多于富裕家庭。

在这类家庭内,习惯于“男主外女主内”,丈夫在经济上占主导地位,妻子依附于丈夫生存,这类人群思维方式单一,往往通过最直接的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去年接到电话来访,当事人被丈夫打的住进医院,且对她不理不问,派出所找他谈话态度还相当强硬。

后来通过乡镇妇联让某村干部出面做工作,这个村干部居然说这种女的就是要打(据说女方有外遇),作为家庭暴力第一道防线的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居然也会有这种认识。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对家庭和社会都有不容忽视的破坏:一是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

受家暴的来访妇女,一般精神状态很差,面容憔悴,情绪低落,诉说过程泪流满面,具有轻生念头,甚至听到施暴者声音都害怕。

家暴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家暴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还破坏了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

本文以一起家庭暴力案件为切入点,分析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法律适用及法律责任,旨在为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提供参考。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风气和家庭和谐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保障受害者权益,维护家庭和谐,有必要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等。

2. 客体特征:家庭暴力侵犯的客体是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等。

3. 主观特征:家庭暴力具有故意性,施暴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却故意为之。

4. 行为特征:家庭暴力表现为身体伤害、精神折磨、经济控制、性侵犯等。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法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救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 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施暴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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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软开1434班振杰【摘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消极因素,更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行为。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本文在论述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家庭暴力的危害和产生原因,并从伦理学角度就如何消除家庭暴力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伦理道德调控婚姻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一、家庭暴力的含义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

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我国在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后,法律上人人平等。

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

但是家长制的残余还在一些家庭中存在并发挥作用。

它剥夺了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严重影响到家人的感情,家庭的稳定。

据《中国妇女报》调查显示我国目前也有33.9%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有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有暴力行为。

使用凶器殴打等暴力事件也有11.5%的家庭存在。

特别是离异者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比较普遍。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和产生原因从现实生活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的特征归纳如下:(一)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

一方面,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子、婆媳等;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

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家庭暴力的对象除了受害人的身体、精神以外,是否包括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或其他物品,如使用暴力行为将妻子的高档陪嫁品毁损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行为的普遍性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

有资料显示,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总数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平均每天三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亡魂;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

在我国国,仅以2003年为例,全国妇联共收到1万多起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诉。

省妇联在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

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其中2003年接待处理的家庭暴力事件124件,比2002年上升了33.3%,更为严重的是,由家庭暴力所导致的刑事案件也逐年上升。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审结的家庭暴力导致杀人的恶性案件达14起,占全市审结的重大刑事案件的3.9%。

(三)行为的性在、法制社会里,任何暴力行为都是行为。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暴力也不例外,其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虽然我国尚无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反家庭暴力法》,但有关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的容普遍涉及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国20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

但是,由于各地区间的社会环境、执法现状的差异,没有全国统一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法律规,不利于司法的统一。

因此,制定国家级的专门反家庭暴力法,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家庭中的最基本的人权,理应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以及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关注和思考。

为了遏制家庭暴力,必须透过导因揭示家庭暴力的本质原因:第一,家庭暴力是男权文化的产物。

当今的文化基本上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

我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达在其《女子解放论》中对男权文化有较透彻的揭露。

他指出:“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都以男子为中心”,以维护男子利益为转移,在这样的社会里,“女子,……变成男子的所有品,自然绝对服从男子起来”。

“社会就以男子为中心,一切思想行为,适于此种社会,都被采用,不适的都被排斥了”〔1〕。

在这样的社会里,男女在家庭及社会中结构不平等。

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女性则没有。

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女人服从的格局。

男人决策,女人服从的社会结构是男权文化的集中表现。

目前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基本上是男人政治,政权基本上是男性青一色。

即使挪威等北欧国家有“妇女天堂”之称,但仍改变不了男权文化的主流地位。

男权文化就是丈夫打妻子的最本质原因。

第二,社会宽容促进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由于性别歧视观念长期存在,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有些单位的领导认为家庭暴力是一般家庭部事务,不予过问,不予干预,有的法官对于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的诉讼,一味调解和好不判决离婚,从而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行为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使得它成了“四不管”的真空地带,“四不管”实际上是对丈夫打妻子的一种默许。

不愿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

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

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

社会宽容家庭暴力除了由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影响,第三,男人素质低。

中国妇女报的“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在问及家庭暴力产生原因时,55. 4 %的人认为是男人素质低。

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的一次大型婚姻家庭质量调查显示:丈夫是否打过妻子这一点与年龄、教育程度、职业及性别有关。

年轻的、教育程度低的以及除干部、知识分子以外的人有更大的概率打过老婆。

而男人自己承认被妻子打过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认自己被打过的概率。

妻子打丈夫只同年龄、职业有关;其相关形式是年轻的和除干部、知识分子之外妻子打过丈夫的概率更大。

对吵架有影响的因素有年龄、教育程度和职业,其中年长者、干部、知识分子及收入较高者夫妻从不吵架的概率大些。

综上所述,男权文化、夫权思想、社会宽容、女人软弱、男人素质低是家庭暴力存在的五大根本原因。

四、预防和减少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

反对家庭暴力一是要预防暴力的发生;二是发生后制裁施暴者;三是救助被害妇女。

如何“预防”、“制裁”、如何“救助”,全国各地有各种各样的措施和模式。

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

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但是这些保障条款是从宏观上立论,是泛指一般。

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以及“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的条文,但可以说它还不是指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发生暴力的是自己的亲属,这使它具有难以预防性,隐秘性的特点,由于隐秘性又决定了它的残暴性特点。

加上传统观念把两口子吵架视为私事性和难断性(清官难断家务事)给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以很大的防空洞。

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须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

1996年初,在“高楼抛妻”发生地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全国第一家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

马市妇联与司法机关联手抵制家庭暴力,研究、制定出相应保护受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

五、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方向由于历史沉积,人们的头脑中仍然积淀着一些腐的思想,要消除家庭暴力,就必须首先树立几种正确的意识。

第一,平等意识。

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是平等的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

以平等、、温和、文明的方式来解决家庭矛盾,避免矛盾的升级,树立任何人均无特权的观念,创造轻松和谐、温馨、关爱的家庭氛围。

第二,法律意识。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创建良好的守法、执法环境。

这要求家庭成员必须多层次多角度地学习法律知识,并将法律精神渗透到家庭的各个层面,树立尊重家庭成员各项权利的法律意识。

第三,保护意识。

从社会来看,维权部门应增强维权意识,保障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司法部门也应增强职业敏感性和积极性。

从主体来看,家庭成员应自尊、自立、自强、自爱。

结语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部发生的一种使用强制力量,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权利或其它权利,并对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强暴行为。

不管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人类所共同面临的问题。

消除家庭暴力一方面要加强家庭道德伦理建设,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社会救助机制,促进和谐家庭的发展。

【注释】[1]《婚姻家庭法》2004年版,大学[2]《婚姻家庭法之研究》2001年版,中国政法大学[3]中国期刊网最新相关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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