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专利)纠纷特殊侵权类型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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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有哪些种类

民事案件有哪些种类

民事案件有哪些种类民事案件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寻求司法解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案由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1.物权纠纷类:物权纠纷主要指与财产权利有关的纠纷,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纠纷、抵押权纠纷、查封、扣押、拍卖财产争议、债务担保纠纷等。

2.合同纠纷类:合同纠纷主要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者合同解除、无效等问题发生的争议,包括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

3.侵权责任类:侵权责任类指因侵犯他人权益而导致的民事纠纷,包括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如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责任纠纷(如侵权、损坏他人财物)、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环境污染纠纷等。

4.婚姻家庭类:婚姻家庭类的案由主要包括离婚纠纷、抚养纠纷、财产分割纠纷、赡养纠纷、收养纠纷等,涉及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

5.继承纠纷类:继承纠纷主要指因继承方式、继承份额、遗嘱的效力等问题引发的争议,包括继承权纠纷、继承财产纠纷、遗产管理纠纷等。

6.人格权纠纷类:人格权纠纷主要指与个人尊严、名誉等人格方面的权益有关的争议,包括名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肖像权纠纷、荣誉权纠纷等。

7.知识产权类:知识产权类主要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议,包括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商业秘密纠纷等。

8.公司股权类:公司股权类主要指公司组织机构、公司管理、股东权益等问题引发的争议,包括公司权益纠纷、股东决议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

9.劳动争议类:劳动争议类主要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福利纠纷、工伤赔偿纠纷等。

10.金融证券类:金融证券类主要指金融机构、证券交易等方面引发的纠纷,包括金融合同纠纷、证券交易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

除上述类别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例如土地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等。

法律知识普及侵权案例(3篇)

法律知识普及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个人或法人权益的保护。

在我国,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本文将通过解析几个典型的侵权案例,帮助大家了解侵权行为的法律知识,并探讨如何防范侵权风险。

二、侵权案例解析1. 案例一:侵犯著作权案情简介:某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在某文学网站上发表。

不久,该网站未经作家同意,将小说上传至其他平台,并从中获利。

作家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网站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判决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家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网站未经作家同意,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酬权等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即构成侵权。

2. 案例二:侵犯商标权案情简介:某知名品牌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某知名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

消费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即构成侵权。

3. 案例三:侵犯肖像权案情简介:某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作为广告宣传,被照片中的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 案例四:侵犯名誉权案情简介:某人在网络上发布恶意评论,诽谤他人,被诽谤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特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之研究

特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之研究

特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之研究特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之研究导言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生了越来越多的特殊侵权行为,例如网络诽谤、欺诈行为和知识产权侵权等。

在这些特殊侵权行为中,侵权责任的归属问题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特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进行研究,探讨不同特殊侵权行为的特点及其对应的侵权责任归属原则,以期为日后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提供参考。

一、特殊侵权行为的特点和形式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相对于传统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等侵权行为而言的一类特殊情况。

这些特殊侵权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新型侵权主体:特殊侵权行为中,侵权主体不再局限于个人或企业,也可能涉及到非自然人,如机器人、自动驾驶汽车等。

2.新型侵权对象:除了传统的人身和财产,特殊侵权行为还可能针对虚拟财产(如数字货币)、个人信息等。

3.新型侵权手段:特殊侵权行为通常利用新型技术手段,如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使其更具隐蔽性和破坏性。

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有很多种类,例如网络诽谤、虚假广告、知识产权侵权等,每种特殊侵权行为都有其独特的侵权方式和特点。

在处理这些特殊侵权行为时,需要明确侵权责任的归属原则,以便给予受害方充分的保护和赔偿。

二、特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研究与探讨对于不同的特殊侵权行为,需要根据其特点和形式,制定不同的归责原则。

以下对几种常见的特殊侵权行为进行研究和探讨。

1.网络诽谤网络诽谤是指通过网络发布虚假、贬低他人声誉的言论,给他人造成损害。

在处理网络诽谤时,可以采取以下归责原则:(1)传统侵权责任原则:对于网络诽谤行为,可以参照传统侵权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先确立侵权事实,再根据损害情况进行赔偿。

(2)网络平台责任原则:鉴于网络诽谤行为通常发生在网络平台上,可以将一定程度的责任归属给网络平台运营商,要求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防止和打击网络诽谤行为。

2.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指发布虚假宣传内容,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在处理虚假广告时,可以考虑以下归责原则:(1)商家诚信责任原则:商家作为虚假广告的发布方,应特别注意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传递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重点汇总

侵权责任法重点汇总

1.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侵权责任关系:是因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3.侵权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为侵权责任,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形式之总和。

4.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5.准侵权行为:与自己加害行为相对的,行为人为非自己直接行为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的行为。

6.民事法益:民事法益是于权利之外存在的,法律主体享有的间接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7.侵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的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8.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9.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

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

10.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11.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

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12.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13.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典一般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民法典一般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民法典⼀般侵权⾏为包括哪些侵权是⼀种常见的违法⾏为,侵权分割的是他⼈的民事权益,侵权⼈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侵权⾏为可以分为⼀般侵权⾏为和特殊侵权⾏为,那么民法典⼀般侵权⾏为包括什么⾏为?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般侵权⾏为包括哪些民法典规定,⼀般侵权⾏为包括侵害⼈⾝权利的⾏为、侵害⼈格权利的⾏为、侵害⾝份权的⾏为、侵害财产权利的⾏为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七⼗九条【⼈⾝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第⼀千⼀百⼋⼗⼆条【侵害⼈⾝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和侵权⼈就赔偿数额协商不⼀致,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千⼀百⼋⼗四条【财产损失计算⽅式】侵害他⼈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式计算。

⼆、民事侵权⾏为处理1、协商解决。

双⽅当事⼈在平等⾃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

在有关组织(如⼈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的主持下,在平等、⾃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当事⼈⾃主达成协议,从⽽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

纠纷当事⼈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对裁决的⾃觉履⾏或由⼀⽅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

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对⽣效裁判的⾃觉履⾏或⼈民法院的强制执⾏⽽解决纠纷。

各种法律案件分类及特点(3篇)

各种法律案件分类及特点(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是指涉及法律纠纷、争议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不同类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案件种类繁多,涉及面广。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各类法律案件,本文将对各种法律案件进行分类,并分析其特点。

二、法律案件分类1. 刑事案件(1)故意犯罪案件:故意犯罪案件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故意实施的行为。

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

(2)过失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

如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

(3)共同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如共同故意杀人、共同盗窃等。

2. 民事案件(1)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合同履行、解释、变更、终止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如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

(2)侵权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是指侵权行为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引起纠纷的案件。

如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3)婚姻家庭案件:婚姻家庭案件是指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纠纷案件。

如离婚纠纷、抚养费纠纷、赡养费纠纷等。

(4)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的纠纷。

如工资、工时、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争议。

3. 行政案件(1)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如治安管理处罚、环境行政处罚等。

(2)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

(3)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4. 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涉及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案件。

侵权责任法最新课件

侵权责任法最新课件

(三)无过错责任 4.情形: (1)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工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35条) (3)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章) (4)环境污染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5)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章)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四)公平分担损失——非归责原则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适用顺序: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特殊侵权)——过错责任(一般侵权)——公平分担
三、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一)概念与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主体的复数性 过错的共同性 结果的同一性 责任的连带性
(二)共同侵权责任类型 1.主观有共同过错: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主观联系型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 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教唆帮助型的共同侵权 (1)教唆、帮助者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全部责任 (3)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直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 (1)分别实施——无主观上的关联 (2)同一损害——客观关联 (3)每一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4)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间接结合——非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2条) 后果:过失、原因力大小——平均分担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所谓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完整版)知识产权知识点整理

(完整版)知识产权知识点整理

知识产权第一章知识产权的概念: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二种表达方法:(一)列举式: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这是国内外著作普遍的方法,目前被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界定。

(二)概括式:主要表现在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法的论著或教科书中。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目前已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认可。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分为两个类别: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的性质:无形的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非物质化)(一)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形态的产品。

(二)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

(三)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知识产权的特征1、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的主体即为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二)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三)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国民待遇原则”。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一)种类: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经营性资信(二)基本特点: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第二章知识产权法的概念调整因创造、利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著作权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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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专利)纠纷特殊侵权类型的整理中国《专利法》第十一条针对侵犯专利权行为规定了诸如制造、进口、许诺销售、销售、使用等具体的侵权行为方式。

然而,现实是纷繁复杂的,法律规范不可能也无法穷尽各种情况。

实践中,上述侵权行为方式经常相互伴随、组合、叠加,同时还有诸如侵权行为人的数量、主观状态、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的介入,使得案件更加错综复杂。

为此,笔者以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基础,结合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内容以及相关案例,对共同侵权、间接侵权、群体侵权、再次侵权和重复侵权等专利民事侵权纠纷中的几种特殊侵权类型进行了梳理和研究,以期更好地把握这几种特殊侵权类型的特点,进而助力权利人在维权中“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一、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判定审查指南》第105条进一步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或者两人以上相互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

”对于共同侵权,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何谓“共同”?传统民法中关于共同侵权认定的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分歧深深影响着对共同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认定。

我国司法实践中曾一度流行客观说,侵权产品流动过程中的相关参与者均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如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使用者即使缺乏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仍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共同责任。

然而,随着民法领域对于共同侵权认识的深入,共同侵权司法实践越来越倾向于采纳共同侵权主观说,即只有当数个侵权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错时,才能够认定共同侵权。

共同过错,包括主观故意和过失[1]。

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具体侵权行为方式之间天然地有着一定的关联性和层次性。

具体来说,制造或进口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和使用,制造或进口行为处于产业链的上游,许诺销售或销售行为是中间渠道,使用行为处于产业链的下游。

由于专利领域具有这种与生俱来的特点,若采用“客观说”认定“共同”,势必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即只要是专利侵权案件基本上都可成为共同侵权案件,这显然是不合常理的。

然而,如果采用“主观说”,通过原告举证来证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共同过错,法院依据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进而认定共同侵权以及连带责任,更具有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实践中,如果权利人想让多个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则应该由权利人通过证据(即证明共同过错的证据)来主张。

2、如何“共同实施”和“分工协作实施”?同样基于这种特点,在实践中,共同侵权一般是指多个侵权行为人共同实施或分工协作实施同一种行为(即法律规定的具体的侵权行为方式之一)。

例如,如果行为人甲和乙一起实施了制造行为(即共同实施),则构成共同侵权;如果行为人甲和乙分工实施了上述制造行为(即分工协作实施),例如,甲负责制图、乙负责加工,则甲乙也构成共同侵权。

在侵权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一般说来处于上游的侵权行为具有主动性,当上游侵权人与下游侵权人有共同的侵权故意时,二者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这就是说,数个行为人合意实施了具有上下游关系的数种侵权行为,也可构成共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例如,行为人之间具有明确的分工合作,由部分侵权人制造侵犯他人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后,部分侵权人销售该侵权产品,甚至划定了制造者与销售之间的利润分成模式。

此时虽然制造者从事的是侵权产品的制造行为,销售者从事的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且无论是制造行为还是销售行为均可独立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由于制造者与销售者之间具有共同侵权过错,故其构成共同侵权[2]。

在(日本)组合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日本)庵原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与江苏省激素研究所有限公司和江苏省激素研究所实验四厂专利侵权纠纷案中[3],被告江苏省激素研究所有限公司负责研制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被告江苏省激素研究所实验四厂负责实施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南京中院和江苏高院两审都认定两被告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及使用涉案专利方法是具有合意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对其共同的侵权行为承担共同责任。

3、“共同侵权”与“共同被告”的差异。

笔者曾遇到一起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案件概述为:权利人在销售者所在地法院起诉了制造者M和销售者S,诉请法院判令制造者M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并判令销售者S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起诉后,制造者M提起了管辖权异议,经二审法院认定,销售者S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在庭审中,制造者M辩称,既然二审法院认定了销售者S和制造者M为共同被告,则表明制造者M和销售者S属于共同侵权,应根据制造者M销售给销售者S的侵权产品的数量来确定侵权产品的数量,并以此来确定判赔金额,而不是根据权利人从其他渠道收集到的关于制造者M制造侵权产品的数量来确定判赔金额。

按照上述制造者M的逻辑,既然法院认为制造者M和销售者S是共同被告,那么制造者M 和销售者S就是共同侵权;由于是共同侵权,法院只能针对共同侵权的事实进行审理,不能审理制造者M的其他制造和销售行为。

显然,本案的制造者M有意混淆共同侵权与共同被告的概念。

另外,“共同侵权”和“共同被告”的概念也经常结伴而行于管辖权异议中。

在广州市华科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管辖权异议案中[4],大疆公司的观点和广东高院的判词鲜明地道出了其中的“玄机”。

此案中,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大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大疆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原审裁定没有准确理解“同一诉讼”的含义,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种类的情况下才构成共同诉讼。

因此,民事诉讼并不因原告将多名自然人或法人列为被告即构成“同一诉讼”中的多名被告。

若多名被告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不是同一种类,则不属于“同一诉讼”中的被告,不能依据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来确定管辖。

本案中,华科尔公司将大疆公司与广州沃尔玛公司、麦凯莱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广州沃尔玛公司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大疆公司及麦凯莱制造、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

虽然华科尔公司提供公证书证明广州沃尔玛公司实施了销售行为,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大疆公司实施了制造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两个公司之间有共同侵权的故意。

故广州沃尔玛公司与大疆公司在本案中并无关联,不存在共同的或者同种类的诉讼标的,不构成共同诉讼,不应当列为同一诉讼的共同被告。

因此,原审法院仅凭借广州沃尔玛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即认为对本案有管辖权错误。

二、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符合“两便原则”及“原告就被告”原则。

如前所述,大疆公司不应与广州沃尔玛公司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退一步说,即使华科尔公司主张大疆公司的制造行为构成侵权,其被控侵权行为地也在深圳市。

同时,大疆公司及麦凯莱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深圳市。

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既便利当事人诉讼,也便利法院行使审判权,亦符合“原告就被告”原则。

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广东高院认为:广州沃尔玛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虽然大疆公司、麦凯莱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但华科尔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原审裁定驳回大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华科尔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公证处出具的(2015)粤广萝岗第18689、18690号公证书显示,华科尔公司在广州沃尔玛公司购买了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商为大疆公司、经销商为麦凯莱公司。

因此,华科尔公司提交的证据初步证明广州沃尔玛公司和大疆公司、麦凯莱公司可能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大疆公司认为其与广州沃尔玛公司在本案中无关联,不应列为共同被告,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共同侵权属于实体问题,而共同被告属于程序问题。

在管辖权异议中并不对实体的共同侵权问题进行审理。

只要原告在起诉时的初步证据指向多个被告存在共同侵权可能的,即可以被列为共同被告。

从某种程度上说,共同侵权势必导致侵权行为人成为共同被告,但共同被告不能直接得出被告(即侵权行为人)之间共同侵权关系。

实践中,由于制造者的生产制造行为较为隐蔽,取证相对困难,而销售者直接面对消费者,容易取证,因此权利人通常采用将销售者和制造者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的方式以将制造者拉入到诉讼中。

此时,制造者通常会提起管辖权异议为其应对诉讼、调整和处置产品等来争取时间。

另外,为了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避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的不利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间接侵权间接侵权依赖于直接侵权。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间接侵权也是一种特殊的共同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两种间接侵权行为,即,帮助行为——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以及教唆行为——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上述的帮助行为和教唆行为均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教唆、帮助行为却不以共同过错为构成要件,这也正是其区别于共同侵权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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