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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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用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财务制度关于发票管理的规定

财务制度关于发票管理的规定

财务制度关于发票管理的规定一、目的和范围为规范公司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防范发票风险,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发票相关的工作,包括发票的开具、验收、登记、记录、保存、报销等方面。

二、发票的种类和使用1. 发票种类: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主要使用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收据等。

2. 发票使用要求:各部门使用发票时应严格按照“谁开票、谁签字、谁用”原则,确保发票使用合规。

三、发票的开具和领用1. 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开具应符合相关税法规定,确保发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发票的领用:各部门在需要使用发票时,应向财务部门提出领用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领用发票,未经授权不得私自领用发票。

四、发票的验收和登记1. 发票的验收:各部门在收到发票后,应认真核对发票的编号、金额、开具日期等信息,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发票的登记:各部门应及时将收到的发票进行登记,在发票台账上详细记录发票号、金额、开具日期、开具单位等信息。

五、发票的保存和归档1. 发票的保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发票保存制度,将发票按照年度和月份进行分类保存,确保发票的安全和完整性。

2. 发票的归档:公司应定期对保存的发票进行归档,将已经使用的发票进行分类归档,便于查询和管理。

六、发票的报销和核销1. 发票的报销:员工在使用公司资金进行消费或报销时,应及时提供相关发票,经审核后方可报销。

2. 发票的核销: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发票核销制度,确保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合规,避免发票风险的发生。

七、发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 发票管理的监督: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发票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发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 发票管理的检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发票管理工作进行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八、发票管理的责任和处罚1. 发票管理的责任:公司各部门主管应对本部门的发票管理工作负责,确保发票的合规使用和管理。

发票管理制度(6篇)

发票管理制度(6篇)

发票管理制度第一条各部门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领取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财务部设发票管理台账,由领用人签字。

第二条不准转借、转让发票,发票只准本单位的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条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第四条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

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

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第五条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第六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第七条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第八条增值税发票的有特殊规定,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发生税务部门罚款,公司将直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条公司内部使用的各种单据参照本制度管理。

发票管理制度(2)企业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一、发票领购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持"办税员证";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及尚未缴销的旧发票,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领购。

二、发票保管(一)必须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二)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制"购领发票申请单"、"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三)不得丢失、损(撕)毁发票。

如果发生丢失,必须于丢失的当天书面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关于发票方面的管理规定(3篇)

关于发票方面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发票开具、使用、保管和稽核工作,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发票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加强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发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与式样第六条发票的种类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时,开具的一种专用发票。

第八条普通发票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时,开具的一种发票。

第九条专业发票是专门用于某一行业或者某一经营活动的发票,如运输发票、建筑安装发票等。

第十条发票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印制。

第三章发票的开具与使用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具发票:(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的,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二)进口货物的,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收购废旧物资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四)提供应税服务的,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第十二条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当如实填写发票内容,不得开具虚假发票。

第十三条纳税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发票:(一)发票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遗失、损毁;(二)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不得擅自销毁;(三)发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篡改;(四)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第四章发票的保管与稽核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当建立健全发票保管制度,确保发票的安全、完整。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票是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用于记录商业交易和报销等过程中的资金流动。

为了规范发票的管理,确保财务账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制定了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发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具体操作流程。

一、发票管理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该法规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重要法律文件,用于监督和管理发票的开具、使用和归档等全过程。

根据该办法,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和使用发票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开具真实有效的发票,不得虚开、假开发票;(2)按照规定的要素和格式填写发票内容;(3)合理使用发票,确保与实际交易相符;(4)妥善保存发票,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

2.《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制定的,针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了详细规定。

其中包括开票单位的资质要求、开票流程、发票种类和编号规则等内容。

遵守该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发票管理的实施细则1.发票的开具(1)开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权限,包括税务登记、开票资格等。

(2)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和发票要求,选择合适的发票类型进行开具,例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3)在发票上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相关信息,包括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货物或服务的明细、金额等。

2.发票的使用(1)购买方在收到发票后,应核对发票的真伪和准确性。

如有问题,及时与销售方沟通解决。

(2)购买方在进行业务结算时,应按照实际交易的金额和税率填报,并将发票作为凭证进行报销或扣税。

(3)销售方在收到购买方开具的发票后,应及时核对其准确性,并在销售台账中登记相应信息。

3.发票的归档和保存(1)开具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发票归档和保存制度,确保发票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发票归档应按照时间顺序和发票类型进行分类,设置专门的发票管理区域或库房。

(3)发票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但对于一些特殊交易和纳税人,可能会有特殊要求。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
公司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发票的管理,维护公司的财务稳定和合法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发票的收发、存储、使用、报销等行为,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发票种类
公司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车票、机票等,所有发票必须在发票台账中登记并妥善保管。

四、发票收发
1.发票领用:公司会统一负责发票的领取和分发,领用人必须经过核实并在领用台账上签字确认。

2.发票存储:领用的发票必须存放在指定的保险柜内,严禁随意乱放或私自带出。

3.发票发出:所有发票的发出必须在系统中登记,并告知财务部门,确保发票的使用记录完整。

五、发票使用
1.发票填写:发票必须按照实际的交易情况正确填写,不得虚开或冒领。

2.发票限制: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会对发票的使用规定额度和限制范围,所有人员必须遵循规定。

3.发票报销:所有使用发票的报销必须符合公司规定的报销流程,确保公司财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违规处理
1.对于发票管理制度的违反行为,公司将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于恶意侵占、虚假开票等行为,公司将严肃处理,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七、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进行调整或修改,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并重新发布。

2.所有人员都必须认真遵守本制度,确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公司发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希望大家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公司的财务安全和稳定。

单位发票管理制度规定

单位发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发票使用,确保发票真实、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及所有使用发票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第二章发票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发票的购买、保管、开具、核销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发票真实、合法、有效。

第六条专人负责发票的领用、保管、开具等工作。

第三章发票购买第七条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

第八条购买发票时,应提供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九条购买的发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发票种类、联次、内容、规格等符合税务机关规定;(二)发票上加盖税务机关监制章;(三)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等信息准确无误。

第四章发票保管第十条单位财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发票保管柜(箱),存放发票。

第十一条发票保管柜(箱)应设置密码,由专人负责开启。

第十二条发票应按照种类、日期、号码等进行分类、编号,并建立台账。

第十三条严禁将发票借出、转让、买卖或用于非法活动。

第五章发票开具第十四条发票开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发票内容真实、完整,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二)发票开具日期、号码、金额等信息准确无误;(三)发票联次齐全,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五条发票开具人员应熟悉发票管理制度,掌握发票开具流程。

第十六条严禁开具虚假发票、虚开发票或伪造发票。

第六章发票核销第十七条发票使用后,应及时进行核销。

第十八条发票核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核销日期、号码、金额等信息准确无误;(二)核销后发票联次齐全,加盖核销章。

第十九条严禁使用未核销的发票。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一)未按规定购买、保管、开具发票的;(二)开具虚假发票、虚开发票或伪造发票的;(三)转让、买卖发票或用于非法活动的;(四)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票作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凭证,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以及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一、发票的定义与种类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发票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常见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普通发票(如定额发票、机打发票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用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增值税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情况;普通发票则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些特定的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发票管理的基本原则1、真实性原则:发票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必须真实存在,不得虚构或篡改。

2、合法性原则: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规定。

3、完整性原则:发票的内容应当完整,包括发票的基本要素如发票号码、日期、购货方和销货方信息、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

4、及时性原则:发票应当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及时开具,不得拖延或提前。

三、发票的开具1、开具主体:只有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纳税人,才有资格开具发票。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开具要求: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3、填写规范:发票上的各项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填写的内容应当与实际交易相符,不得虚开金额、数量等。

四、发票的取得1、取得渠道:购货方或接受服务方应当从合法的渠道取得发票,如从销售方直接取得,或者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取得。

2、审核查验:取得发票后,应当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查验。

如发现发票存在问题,应当及时与开票方沟通解决或向税务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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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1993]6号
颁布时间:1993-12-23 10:11发文单位:财政部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

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六条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二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

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
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计税收款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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