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象牙(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辩护律师应注意的几个有效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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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明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一审辩护词

张东明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一审辩护词

王思鲁律师辩护词专辑主办:王思鲁律师涉及隐私,采用化名张东明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被告人张东明的委托以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审理的被告人张东明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案中担任被告人张东明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了今天的庭审。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审判长的公正主持以及给予控辩双方充分发言的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在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我们多次与被告人张东明会面,听取他的陈述,详细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在贵院查阅了该案卷宗材料,深入了解案情。

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案件的事实已经相当清楚。

我们总的辩护意见如下: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东明的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同时,根据其年龄较大、认罪态度较好等实际情况认定其有酌定从轻情节,对此我们表示赞同。

但是我们认为,被告人张东明主动配合海关缉私人员调查,在得知携带象牙制品过境属违法行为时主动向相关负责人员如实供述,属自首;其携带象牙制品入境的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观恶性不大;携带象牙制品过境时并无藏匿行为,其主观故意模糊;被告人无放纵掠杀非洲象之故意,不能对其购买行为进行主观归罪;象牙制品系偶然购得,数量不大,且已被扣押,未对国家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

结合以上情节以及被告人张东明本人的实际情况,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张东明作出适用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裁判。

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人张东明在通关时并无故意逃避海关检查之行为,在海关人员要求查箱时积极配合,在得知携带象牙制品过境属违法行为时主动向相关负责人员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公诉方对被告人张东明行为的指控中未认定其自首情节,对此我们恳请合议庭根据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认定张东明是否属于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从一起走私象牙制品案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从一起走私象牙制品案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从一起走私象牙制品案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件中,关于鉴定问题一直是案件的核心及关键。

根据笔者办理案件的相关经验,实务中存在不少因鉴定问题而无法进行定罪的情况,辩护律师针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时,会发现因鉴定主体、方法等原因,而导致案件缺乏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

现笔者根据一起经办案例,分析辩护律师对涉及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尤其是走私象牙案件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案例。

【办案文书】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朱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17件象牙制品真品重2.635千克,价值为65.875万元,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我们认为:朱某某持有涉案物品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也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如下:一、控方提供的两份鉴定意见均无效,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单凭这一点,法院应作出朱某某无罪的判决其一,HN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不具有法定的鉴定资质,其指派的鉴定人不具有法定的鉴定资质,其出具的两份鉴定意见均无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现代象牙)

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现代象牙)

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现代象牙)的若干思考作者:黄晓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0期摘要广州象牙雕刻工艺作为世界非物质文遗产远近驰名,也正是那句“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促使不少人铤而走险,披着文玩的外衣非法交易现代象牙,从而也使广州成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象牙)案件的高发区,笔者曾在公安工作逾十年,经办了大量的此类案件,现从一名律师的角度,谈谈涉及此罪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现代象牙收购运输出售价格标准作者简介:黄晓东,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178近年来,作为象牙雕的集散地广州每年都能查获较大数量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现代象牙)案件,查获的数量也从最初的几十克到如今的几十公斤,这些案件主要呈现的特点是:案值大、作案手法单一、以不知情作辩、以猛犸牙作为幌子、牟利作为目的等等,也正由于对涉象牙的犯罪行为对应的刑罚十分严厉,与社会普遍较低的心理预期自然形成了强烈反差,加之国内牙雕制品的市场价相对不高,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仅知违法,殊不知此罪只要涉案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便可处十年以上的重刑。

因此,律师对该罪选取的切入点和辩护思路总能体现实践与立法上的差距,笔者也试图通过本文,提出一些新的思路和反思。

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辩点就在那里,关键你能否发现它”是律师行业里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是的,律师的辩点是一起案件的生命线,也最能体现出实践中的存在的不足。

下面就笔者结合森林公安工作期间经办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象牙)案件从律师角度谈一谈:(一)犯罪嫌疑人主观认识是否明确构成《刑法》第341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其中一个明显的构成要件是要求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为现代象牙。

但人的主观认识是抽象的,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才能反映和确定,也就要求侦查机关在证据上更为确定、充分。

缴获的非法象牙应不应该销毁?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缴获的非法象牙应不应该销毁?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缴获的非法象牙应不应该销毁?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反方辩词一辩。

关于缴获的非法象牙是否应该销毁,我们坚决持反对的立场。

我们认为,销毁非法象牙是不明智的做法,而应该将其合法加工与利用。

首先,销毁非法象牙并不能解决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问题。

非法象牙的存在恰恰表明了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利润巨大,如果我们销毁了这些象牙,势必会抬高非法象牙的价格,进而刺激非法猎杀行为的继续进行。

相反,如果我们能够将这些非法象牙合法加工与利用,通过相关的监管机制控制象牙市场的合法供应,既可以遏制非法猎杀动物的行为,又能够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

其次,销毁非法象牙未能发挥其实际价值,是一种资源浪费。

象牙作为一种珍贵的原材料,具有极高的价值和广泛的应用领域。

而将其销毁只是摧毁了这种宝贵的资源,而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相反,如果我们能够将这些非法象牙合法加工与开发,将其应用于艺术品制作、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不仅可以减少对正规渠道象牙的需求,也能够发挥象牙的实际价值。

最后,销毁非法象牙还将对合法经营者产生负面影响。

合法从事象牙加工与贸易的企业与个人,在合规经营过程中已经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与资金。

而如果销毁了非法象牙,合法企业将无法获取合法的原材料,这不仅损害了其正当利益,也可能导致一部分企业的倒闭。

相反,如果我们能够通过相关的监管机制,将非法象牙合法地引入市场,合法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原材料,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总结而言,销毁非法象牙既难以解决非法猎杀动物的问题,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并且将对合法经营者产生负面影响。

相比之下,我们应该通过监管机制,将非法象牙合法加工与利用,实现合法采购与有效保护野生动物的双重目标。

谢谢!反方辩词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反方辩词二辩。

我们坚决支持将缴获的非法象牙销毁的立场,因为销毁非法象牙是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打击非法交易的重要措施。

陈晓夏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缓刑释放)之一审辩护词

陈晓夏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缓刑释放)之一审辩护词

王思鲁律师办理案件涉及隐私,采用化名陈晓夏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缓刑释放)之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陈晓夏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陈晓夏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中担任陈晓夏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了今天的庭审。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首先对审判长的公正主持以及给予控辩双方充分发言的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了解案情,我们先后多次会见周孜明,听取了他的陈述,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在贵院详尽阅卷。

现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案件事实已非常清楚。

我们总的辩护意见如下: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陈晓夏的行为构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同时,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此,我们表示赞同。

但我们认为,被告人陈晓夏的主观恶性不大,其行为非以牟利为目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其携带象牙制品的行为并无明显藏匿表现,其主观故意模糊;其所携带的象牙制品数量不大,且都是零散购买的象牙制品,即便根据现在不合理的评估制度,所涉案的金额亦不大,且象牙制品已被扣押,对国家没有造成损失;其系初犯,同时认罪态度好。

因此,结合以上情节及陈晓夏的家庭情况,恳请法院依法对周孜明从轻、减轻,乃至免予处罚。

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人陈晓夏的主观恶性不大,购买的象牙制品系买给亲友的礼品,有别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走私行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陈晓夏购买象牙制品是准备回国后,作为礼品赠送给亲朋好友的,并没有以牟利为目的。

陈晓夏长年在非洲工作,两三年才能够回国探亲一次,为了给久别的亲朋好友、单位同事带来一些欢乐,他才携带一些手镯、项链、小雕像等象牙饰品,从来没有想过要将这些制品出卖牟利。

在陈晓夏工作的多哥及其他一些非洲国家,根据当地法律的规定,只要经过许可,是可以猎杀大象等野生生物,且其制品交易也是允许的。

象牙制品虽然是一种较珍贵的动物制品,但在多哥当地是可以公开买得到的,象牙制品交易处处可见,在地摊、商场、宾馆甚至国际机场都有出售。

走私案件法律咨询(3篇)

走私案件法律咨询(3篇)

第1篇正文: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我是您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针对您提出的走私案件法律咨询,现将有关法律知识及应对策略为您提供如下建议。

一、走私案件概述走私是指未经国家海关批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寄售、寄存、展示、交易、购买、出售、出租、出借、转让、交换、赠送、委托、接受、代理、进出口、委托进出口等行为,涉及进出口商品、货币、物品、技术、知识产权等。

走私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罪名较多,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

二、走私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海关法规定,走私货物、物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没收,并处没收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的罚款。

”三、走私案件的法律咨询1. 走私案件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和《海关法》的规定,走私案件当事人将面临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的罚款。

2. 走私案件的法律辩护(1)无罪辩护:如果当事人确实未参与走私活动,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行为不属于走私行为,律师可以提出无罪辩护。

(2)罪轻辩护:如果当事人承认走私行为,但情节较轻,律师可以提出罪轻辩护,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的规定,当事人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3. 走私案件的法律程序(1)立案侦查:海关依法对走私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收集证据。

(2)审查起诉:海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走私犯罪刑事辩护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走私犯罪刑事辩护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走私犯罪刑事辩护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作者:王振栋(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振栋)走私犯罪是实务中比较常见的一类犯罪,涉及走私武器弹药、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走私珍稀动物制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等多个罪名。

走私犯罪的主体既有自然人,又有单位主体。

单位走私犯罪因为取证调查涉及面广,从案件立案到审判,往往要历时一年多。

在接受委托和咨询时,要引导当事人及家属形成刑事诉讼期间的合理预期。

一、走私犯罪的具体罪名和案例(一)走私武器弹药案现实生活中,有人对于枪支弹药有特别的爱好,存在侥幸心理,从国外渠道或其他方法购买枪支,触犯刑律。

例如,来自江苏地区的某个当事人,在互联网上认识了美国公民,由后者采用伪造的方式,将气枪子弹、军用弹头等从国外寄至江苏某地,后委托人涉嫌走私弹药罪被警方追究。

这是一起典型的以国际快件邮寄渠道走私武器弹药入境的案件。

另外,实践中,也发生过当事人从国外购买仿真枪具被查获的情形,不过对于仿真枪具,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二)走私文物案文物的出境,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鉴定的范围:(1)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和外国生产制作的陶瓷器、金银器和铜器,玉石器、图书、书面、家具等等。

(2)1949年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3)国家文化管理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物品。

对于经过鉴定的文物,需加盖一九九四年版火漆印,火漆印分A、B、C字头。

在连云港海关曾查处的一起走私案件中,涉案当事人是西南某省一家公司的经理,从事收购斑铜工艺品出口欧美的生意,后来其安排员工将几十件青铜器文物藏匿于一件工艺品中,后被海关查获。

案发后,该涉案人员滞留国外长达八年之久,后来认为国内不再追究,在返回中国入境时被抓获。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此类罪名,既包括走私进口的案件,也包括走私出口的案件。

走私进口的典型案件,是上海海关曾经查处的一起案件。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 刑法学——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 刑法学——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近年来,走私珍贵动物这样的新闻我们已经屡见不鲜了,可是明明知道走私珍贵动物是违法行为,却无法全部制止呢?在政法干警考试中,这类知识点也是必考的考点,今天政法干警考试网针对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这一违法行为进行详细的解析,希望大家能够好好掌握。

一、概念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具体可分解为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其中之一的即构成本罪,既走私了珍贵动物、又走私了珍贵动物制品,也只构成本罪一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二、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其不仅包括具有重要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经济价值以及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的珍贵野生动物,亦包括品种数量稀少、濒危绝迹的濒危野生动物。

既可以是我国特产的,亦可以是虽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已在世界上列为珍稀濒危种类的动物。

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

再根据国务院1998年12月10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珍贵动物的有256个种或种类,如大熊猫、金丝猴、猕猴、文昌鱼、白唇鹿、扬子鳄、丹顶鹤、天鹅、野骆驼等。

至于珍贵动物制品,是指珍贵动物皮、毛、骨等制成品。

上述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还必须为国家禁止进出口,才能成为本罪对象。

否则,虽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不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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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辩护律师应注意的有效辩护要点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由于涉及的动物制品多种多样,因此在具体案件里面,辩护的切入角度各有不同。

辩护律师在为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提供辩护意见时,除了需要考虑涉案动物制品的产地、年限、来源方式等,还需要因地制宜,根据动物制品的价值、鉴定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笔者经办多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后,根据案件的情况,总结了部分辩护要点,现以走私象牙制品行为为例,就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辩护要点进行分析总结。

具体如下:
一、考虑本案鉴定意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涉象牙或其他珍贵动物制品的走私案件,均需要由相关权威机构进行鉴定,得出意见后才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走私的物品系办案部门指控的物品。

鉴定意见系确定本案是否存在如象牙制品、是否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关键,若一起案件中,鉴定意见无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则因确实鉴定意见关键证据,依法应认定被告人无罪。

关于鉴定意见的考察问题,笔者提供两个较为普遍的适用观点,具体如下:
1.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质
一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关于鉴定问题早有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第九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根据上述法律可知,只有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官方网站公布载明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内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
鉴定机构,才具有对涉案物品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定资质。

因此在面对鉴定意见时,首先需要考虑的便是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关资质。

另一方面,鉴定人的资质问题亦需关注。

笔者经办的案件中,曾存在以“助理研究员”身份主导鉴定工作,或以“昆虫研究员”身份对动物制品进行鉴定的情况。

需注意,鉴定人的资质系鉴定意见是否准确的关键,故对于“跨界”鉴定的问题,辩护人应及时指出并提出相关意见。

2.鉴定方法是否科学
笔者经办的案件中,大多鉴定方法均采用形态学方法鉴定,即通过相关物品(如象牙、犀牛角)的形态学特征,将物品进行归类确属。

然后笔者在查找象牙及其制品鉴定识别方法的相关科学论文,发现:虽然形态学特征方法因对样品不造成损伤而被广泛运用于整只未加工象牙原料或整体形态保留完整的大象雕工艺品的真伪鉴别。

但考虑到象牙的外部形态易被模仿,准确性方面有欠缺,而准确性恰恰系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因此笔者会根据案件情况,提出使用DNA鉴定的方法。

根据DNA确定物种来源是一种应用广泛、可靠的分子生物学鉴定方法。

若鉴定机构以无法提取DNA为由不使用分子生物学鉴定方法,进而采用准确性欠缺的形态学方法鉴定,则有缺乏科学严谨态度之嫌,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二、考虑将象牙等物品带进国内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
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在2016年根据《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其制品活动的通知》已明确:“在2018年前,全面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其制品的活动,并逐步禁止各类渠道的交易。

”但相关物品从境外进入境内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仍具有讨论的空间。

笔者办理的案件中,主要从如下几个角度,考虑此问题:
1.考虑涉案物品是否为已灭绝的动物制品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罪名以及我国所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主要基于保护濒危野生动物而生,即保护仍生存在自然环境中的动物。

对于行为人所携带入境的物品系已灭绝或年代久远的动物,此时是否应予认定构成犯罪,则需要考虑。

2.考虑购买地的相关情况
购买地是否允许购买,系考虑涉嫌走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参考因素之一。

有部分刑事案例,携带象牙人员象牙获得地允许交易,并持有相关交易凭证。

此时办案部门可能会根据当地情况,咨询我国在当地的使领馆,查明是否允许购买的问题。

同时,能否购买并非单一简单的理解,还需要考虑当地的相关法律的变迁以及涉案动物制品的年代等问题。

3.分析珍贵动物是否在司法解释以及名录中均有涉及
2014年出台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载明关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定罪量刑附表,但附表中所列明的珍贵动物类别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有所不同。

换言之,存在行为人所走私的动物
制品,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但却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追诉标准的情况,存在定罪量刑上的空白。

此时对于行为人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构成犯罪,辩护律师应从不同角度考虑分析,争取为行为人寻找最佳辩护方案。

三、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故意问题
司法实践,存在大量行为人因务工、旅游回国后带纪念品,或受朋友所托带东西而被控走私犯罪的情况。

对于此类案件,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故意,则成为案件的关键。

笔者认为,对于此问题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涉案物品为纪念品性质
此种情况行为人可能知道相关物品为象牙等珍贵动物制品,但认为量少且无牟利的目的故不构成犯罪。

对于此情况辩护律师应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办案部门充分说明购买物品的主观心态,明确对于监管法律的误解等。

2.涉案物品为帮助他人带进境内
对于帮朋友带货、或代购的行为,辩护律师应注意行为人是否就此情况收取他人的费用,同时亦应关注行为人是否明知物品为珍贵动物制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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