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明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一审辩护词

合集下载

走私废物罪辩护词

走私废物罪辩护词

走私废物罪辩护词首先写明机关指控个人涉嫌走私毒品证据不足,其次写出具体的不足之处与个人做法成对比,以起到辩护作用,简述本案程序上的问题,如讯问方式上存在问题笔录形成中的问题。

结尾总结。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经过刚才的庭审,结合本案的相关材料,本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就是为了赚点“好处费”去办理许可证,并没有将这些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被告人张某并没有为其他的走私犯罪份子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因此,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的共犯。

综上,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

二、被告人张某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就是为了获得“好处费”去办理许可证,许可证办理之后由被告人熊某卖给被告人薛某,在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第6叶倒数第五行)里也明确提到“……后将该进口许可证倒卖给被告人薛某,再经被告人薛某倒卖被被告人赵某……”从而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就是倒卖一进口许可证,扰乱了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张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介绍走私案)辩护词

(介绍走私案)辩护词

(介绍走私案)辩护词
走私案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就这起走私案提出以下辩护词,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公正判决。

1. 证据不足
首先,我们认为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只有在证据确凿、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判有罪。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许多漏洞和不完整之处,无法证明被告有意参与走私活动。

2. 被告无罪推定
其次,根据法律的无罪推定原则,被告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认定为无罪。

本案中,控方并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意参与走私行为,因此,被告应被推定为无罪。

3. 证据的合法性争议
此外,在本案中,一些证据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我方对控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的来源和取得过程进行质疑,并请求法庭对其予以排除。

如果法庭确认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存在问题,那么对于这些证据的使用应该被视为不合法,无法成为定罪的依据。

4. 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最后,对于某些关键证人的证言,我们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也提出质疑。

我们将提供对证人的质证,并根据相关证据来辩驳他们对被告的指控。

我们相信,通过质疑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将能更加准确地还原事实真相。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请求法庭对被告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并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公平的裁决。

谢谢您的聆听。

辩护人:[辩护人姓名] 日期:[日期]。

涉嫌走私罪成功辩护词

涉嫌走私罪成功辩护词

涉嫌走私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就涉嫌走私罪一案,向本庭提出辩护词。

在本次审判中,我们将充分揭示事实真相,表达被告的无罪辩护。

一、检察机关的指控不成立根据起诉书,被告被指控涉嫌走私罪。

然而,据我们了解,走私活动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偷运、收购、销售、输送、隐藏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行为。

然而,被告并未参与任何走私活动,其身份完全清白。

二、证据不足以定罪检方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犯有走私罪。

据调查,走私活动的关键要素包括对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明确认知、相关的交易行为和物品的非法来源等。

然而,在本案中,检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上述行为。

相反,我方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被告的合法经营活动,并不存在任何走私行为。

三、非罪辩护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被告在涉嫌走私罪成立的几个要素上均存在合理的辩护理由:1.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根据走私罪的构成要素,被告必须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然而,我方在调查中发现,被告在涉及的交易中并无明确的走私目的,其行为更多是因为商业需要或其他合法原因。

因此,被告并没有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

2.证据不支持走私活动的存在检方主张有证据证明被告涉嫌走私活动,但这些所谓的证据无论从证明走私目的、交易行为还是物品来源方面都存在疑点。

在此基础上,被告对于这些指控提供了充分的解释和证明,证明其活动完全合法,不存在任何走私行为。

四、证人证词存在矛盾和不可靠之处本案涉及的几位证人证词存在矛盾和不可靠的因素。

有的证人之间存在口供不一致,甚至存在谎报或不实陈述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应该审慎对待证人证词,并不能单凭证人证词就对被告作出定罪。

五、被告的潜在诚信被告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表现出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合法经营的态度。

被告所从事的行业并未与走私活动有任何关联,同时被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相关文件,证明其所持有的物品均为合法进口。

结论在已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基础上,我们认为被告对于涉嫌走私罪的指控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原因剖析及对策考究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原因剖析及对策考究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原因剖析及对策考究作者:于炜谢力果张言龙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22期一、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现状及内涵解析(一)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现状工业时代对动物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和浪费迫使人类对现状进行深刻的反思。

伴随着动物权利思想和动物权利运动,各国陆续颁布动物福利法、反虐待动物法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以保护我们的朋友——动物。

当动物保护运动在全世界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的时候,中国动物保护的现状却令人堪忧,走私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活动就是典型的对动物保护事业的威胁和挑战。

在国际上,野生动植物的非法贸易仅次于走私毒品、武器,是全球第三大走私对象。

据估计,野生动植物每年走私额约500亿美元。

动物走私活动如此猖獗,给野生动物的保护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各国已经采取行动对动物走私活动进行遏制,我国也一直致力于此项活动,并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设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

(二)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概念及相关立法规定1概念解析所谓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即违反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采取运输、携带、邮寄等方式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运出境外或者运进境内。

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最为奖键的是对珍贵动物的界定,即什么样的动物属于珍贵动物,珍贵动物的具体特征有哪些。

甚至珍贵动物具体名单的明确列举。

珍贵动物一般是指中国特产、稀有或者濒危灭绝的以及数量较少或者分布地狭窄的野生动物。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珍贵动物”的具体内涵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而珍贵动物制品。

主要是指珍贵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的食品、药品、服装、装饰品以及其他物品。

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

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

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法律文书2021年8月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所接受被告人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今天依法出庭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报关代码并非由被告人决定的。

被告人作为与报关公司联系、接洽的角色,负责与报关公司联系、资料递送的工作,最后决定报关代码的是被告人的上级领导。

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具备完整的公司架构,以及完备的议事流程,各部门、职位具有明确的分工和职权分配。

本案涉案产品的报关税号,是由下列程序产生的:第一步,由销售人员根据产品的规格资料提供给报关公司;第二步,由报关公司出具专业意见、收费标准,确定税号、税费及报关公司的手续费,汇总后反馈给公司;第三步,报关公司反馈意见或确认税号以后,销售人员向部门领导汇报,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整批货物进口的成本价格,即予执行。

二、被告人作为销售人员,而非专业的报关人员,面对复杂庞大的报关代码种类划分,若要求其准确地确认某货物的报关代码,根本是强人所难。

因此才需要专业的报关公司代为处理进口报关的事宜。

被告人将进口产品的相关资料,包括税号、税率、商品说明以及成分说明等提供给报关公司,要求报关公司重新审查确认,其实已经尽了他的职责。

被告人作为一个普通员工,过往通过专业报关公司通关一直顺利、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不可能发现税号可能存在错报的情况。

三、被告人作为一个诚实守法的良好公民,一直勤勤恳恳地工作。

案发后,被告人不但如实供述侦查机关调查的问题,还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案件事实,考虑其本身没有主观犯意,再犯可能性很低,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所述,被告人由于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过分信赖报关公司,才导致今次事件的出现。

被告人具备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综合考虑后依法从轻、减轻对被告人的量刑。

贩卖走私物品辩护词

贩卖走私物品辩护词

贩卖走私物品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座各位:首先,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对于本案的指控提出一些质疑。

我们应该先回顾一下案件的事实。

据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涉嫌贩卖走私物品,然而,我将在本辩护词中证明这一指控是缺乏证据支持的。

为了保证清楚明了地陈述我的观点,我将按照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辩论:1. 缺乏证据证明被告贩卖走私物品首先,控方在本案中缺乏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被告贩卖走私物品。

我要求控方提供确凿的证据,如实物证据、交易记录或者目击证人等,以证明被告直接参与了走私物品的贩卖行为。

在缺乏这些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一些间接的或有争议的述证,是无法成立对被告的指控的。

2. 无法确定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其次,即便控方能够提供一些关联性证据,也无法明确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

走私物品本身是非法的,而且正是因为非法性质,导致涉案物品在交易过程中具有高度的保密性。

并且,走私物品的贩卖往往涉及到庞大的犯罪网络,其中的细节很难得到具体的证明。

因此,控方要想证明被告有足够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必须提供实质性的证据支持。

3. 被告的合法掩护与自由行动权此外,被告的合法掩护权与自由行动权也应该被重视。

根据法律规定,人人都应当享有自由行动的权利,并在行动过程中受到合法掩护的保护。

假设被告并未参与走私物品的贩卖行为,那么他的行动也是在合法范围内的,而被控方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剥夺了被告的这些权利。

因此,指控的合法性应该被质疑,并且对于任何指控,都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持。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辩护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为犯罪行为开脱罪责,而是要确保正义的适用。

如今,控方在对被告进行指控时缺乏足够的证据,这种在法律层面上的不足已经暴露出来。

因此,我强烈要求法庭撤销对被告的指控,并追究提起无证据指控的责任。

总结起来,本案中的指控缺乏直接证据,无法确定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并忽视了被告的合法掩护与自由行动权。

鉴于这些问题,我诚挚地希望法庭能够认真考虑我的辩护词,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走私罪辩护词

走私罪辩护词

走私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我要在此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并提出以下辩护词。

1. 缺乏证据
首先要指出的是,公诉机关在本案中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犯有走私罪。

走私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罪行,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来支持指控。

然而,根据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参与走私活动。

因此,我请求法庭考虑证据不足的情况,对我的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

2. 证据链不完整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公诉机关在证据链的呈现上存在不完整之处。

证据链的完整性对于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准确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在走私活动的关键环节上存在断
档和遗漏。

这导致无法确信我的当事人与走私活动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考虑到证据链的不完整,我敦促法庭对此予以重视,并对我的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

3. 证人证词的可靠性
此外,我要质疑一些证人证词的可靠性。

证人的证词对于审判的结果至关重要,必须是真实可信的。

然而,在本案中,部分证人存在证词不一致的情况,甚至有证人出现矛盾的证词。

这种情况给整个案件的可信度带来了极大的质疑。

因此,我要求法庭审慎评估证人证词的可靠性,并将其纳入判决结果的考虑。

综上所述,基于缺乏证据、证据链不完整以及证人证词的可靠性等理由,我请求法庭对我的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对待此案,并给予我的当事人应有的法律保护。

谢谢法庭的聆听。

辩护律师
日期。

示范文书“法院宣告无罪”之无罪辩护成功经典案例

示范文书“法院宣告无罪”之无罪辩护成功经典案例

示范文书“法院宣告无罪”之无罪辩护成功经典案例文/王思鲁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本文由微信公众号“金牙大状”授权无讼阅读发布经办律师按:当事人购买的17件犀牛角制品确是真品,重2.635千克,价值为65.875万元,一旦入罪,其刑期应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是法院“格外开恩”,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程序上需报最高院核准,机会渺茫),重判仍不可避免。

我们认为,此案唯一的“出路”就是“无罪辩护坚持到底”。

为了说服合议庭,我们从案件事实、行为定性、鉴定意见、在案证据、法益保护、司法实务裁判惯例、媒体报道、文物保护、国外规定、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等诸多方面进行阐述,秉持“不留死角、无罪辩护到底”的抗争姿态和铸就经典的办理理念,竭尽所能,撰写出下述之辩护词,最终“感动”自己,“感动”法院,促使其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作出了张某某无罪之判决。

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张某某(化名)的委托和分别受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张某某被控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中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

我们接受委托后,到贵院进行了阅卷,依法会见了张某某,对案件进行了适当的调查,对案情有了清楚的认识,结合庭审情况,针对争议焦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辩护人认为:根据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裁判规则,应对张某某作出无罪的判决。

张某某“持有”涉案物品行为,不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具体论述如下:一、张某某持有涉案物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起诉书》认定:张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17件犀牛角制品真品重2.635千克,价值为65.875万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我们认为:张某某持有涉案物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也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王思鲁律师辩护词专辑主办:王思鲁律师涉及隐私,采用化名张东明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被告人张东明的委托以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审理的被告人张东明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案中担任被告人张东明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了今天的庭审。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审判长的公正主持以及给予控辩双方充分发言的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在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我们多次与被告人张东明会面,听取他的陈述,详细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在贵院查阅了该案卷宗材料,深入了解案情。

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案件的事实已经相当清楚。

我们总的辩护意见如下: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东明的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同时,根据其年龄较大、认罪态度较好等实际情况认定其有酌定从轻情节,对此我们表示赞同。

但是我们认为,被告人张东明主动配合海关缉私人员调查,在得知携带象牙制品过境属违法行为时主动向相关负责人员如实供述,属自首;其携带象牙制品入境的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观恶性不大;携带象牙制品过境时并无藏匿行为,其主观故意模糊;被告人无放纵掠杀非洲象之故意,不能对其购买行为进行主观归罪;象牙制品系偶然购得,数量不大,且已被扣押,未对国家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

结合以上情节以及被告人张东明本人的实际情况,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张东明作出适用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裁判。

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人张东明在通关时并无故意逃避海关检查之行为,在海关人员要求查箱时积极配合,在得知携带象牙制品过境属违法行为时主动向相关负责人员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公诉方对被告人张东明行为的指控中未认定其自首情节,对此我们恳请合议庭根据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认定张东明是否属于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从证据材料及被告人张东明的当庭供述反映,被告人张东明在稽查人员提出要搜箱时主动开箱积极配合调查,经稽查人员的提醒,才了解到其携带象牙制品入境属于犯罪行为,知道事情的严重性之后他立刻向相关负责人员如实交待象牙制品的来源及用途,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张东明案发后一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过,并表示愿意接受惩罚。

以上事实属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情节。

二、被告人张东明从非洲购买象牙制品是为了回国后送给亲友作礼,携带入境的行为并非以牟利为目的,区别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走私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张东明购买象牙制品,目的只是为了留念以及赠送亲友,主观上并无倒卖或其它牟利之意。

张东明作为山西恒大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使馆扩建工程队队医随队出国到非洲贝宁工作,自知岁数已高,此次出国到非洲是他生平第一次可能也是最后一次。

张东明工作的贝宁象牙制品交易随处可见,在地摊、宾馆、商场甚至其工作所在的工地也有出售。

在当地,购买象牙制品作为特色礼物送给亲朋好友十分流行。

何况在我国,出国买些礼物送给亲朋好友也是一个习以为常的社交礼俗。

国外回国前,为了给久违的家人、朋友及同事表达小小心意,便在自己工作所在的建筑工地里购买了具有当地特色的一些水果饰品、手镯、人物雕像等象牙饰品,准备回国后用以赠送及自己收藏,从未考虑过要将这些制品出卖牟利,主观恶性很小。

三、被告人张东明携带象牙制品过境时并无藏匿行为,其主观故意模糊。

被告人张东明在贝宁购买的象牙制品用纸包裹起来再放于行李箱中,目的是为了避免其因长途运输磨损破坏,实属正常,并非出于逃避海关检查。

事实上只要坐过飞机的人都知道行李通关时都需经过一系列专业仪器的安检,如果被告人真想非法走私象牙制品,只用一层纸包裹即想逃过安检也为免滑稽。

被告人张东明正因为没有逃避检查的故意,亦不知携带象牙制品入境系属犯罪才按平常通关一样走的无申报通道。

现实生活中,普通老百姓不可能把法律条文掌握得十分娴熟,运用自如,在行为前或行为时准确地为自己的行为找到对应的法条,即便是法律专家也会对法条有不同的理解。

像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这种并不常见的行政犯,行为人不可能对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作出准确判断,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因为不知道而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那就不应认为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

由于张东明仅有中专学历,加之岁数已高,对国家的法律了解甚少。

虽然回国前有听说过大使馆和公司同事不允许携带象牙制品回国,并不能说明张东明因此就能认识到携带象牙制品会触犯刑法。

这种象牙在购买当地是随处贩卖人尽皆知,一般人哪会想到眼皮底下随处可见的日常用品带到另外一个国家即是犯法呢?事实上,当初他只是认为如果不许携带入境的话最多也不过依法没收或者罚款之类的处罚而已。

纵观整个案件,被告人张东明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偶发性,因此也能说明其主观故意具有模糊性。

四、被告人张东明无放纵掠杀非洲象之故意,公诉方称张东明购买象牙制品的行为客观上纵容了非洲象的掠杀,具有主观恶性,以增加当事人的罪责,实属主观归罪。

公诉人意见中称,我国已经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非洲象象牙制品属于禁止贸易物品,虽然非洲当地买卖现象普遍,但被告人的购买行为间接促进了猎杀,具有主观恶性,不能因此纵容。

这恰恰是混淆了犯罪的间接故意与刑法理论中“见死不救”之间区别,而后者属于无罪。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走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此前我们也分析过了张东明对此并无违法性认识,主观故意模糊,不存在间接故意。

再者,被告人购买象牙制品的行为系发生在非洲象牙被制成制品之后,其购买行为与非洲象的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即便是在其面前宰杀,只要不是张东明实际参与或者指使,最多也只能算是道德上谴责的“见死不救”之行为,而刑法并不对此类行为归罪处罚。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既无追求走私牟利这一犯罪目的,也无放任非洲象掠杀这一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指控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却用放纵掠杀动物的“间接故意”归责,实属主观归罪。

五、被告人张东明的象牙制品是在工地里偶然看中后购买的,数量不大;且象牙制品已被扣押,没有对国家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首先,张东明涉嫌走私的象牙制品共计3457克,数量并不大,实际上还不到一根成年象象牙的重量。

事实上在贝宁,这种象牙制品的贩卖十分普遍,即便是一米多长的巨型象牙在当地的交易价格也不过几百美元上下,而张东明购买的只是水果饰品、手镯、雕像等一些用于佩戴和装饰的制成品,涉及到的金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的象牙及其制品评估机制极不合理。

我国林业主管部门规定一根象牙价值为25万,在不能区分是否是一根象牙的情况下,象牙制品一律按照41667元/千克计算。

在不区分象牙的长短、粗细、轻重、老幼、珍惜程度等因素,把一根象牙或者单个象牙制品价格作单一的硬性规定,造成评估出来的价格与实际的市场价格相差巨大,这种评估机制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

本案中涉案的象牙制品,经评估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44042.82元,而在贝宁当地的交易价格只有几百美元,涉案实际金额其实很小。

同时,张东明在案发当时即被获准取保候审,这证明办案人员也认同其社会危害性不大。

六、被告人张东明系初犯,案发后一直认罪态度较好。

案发时,张东明并无故意的藏匿行为,并且主动开箱积极配合海关稽查人员的调查,在得知自己的行为触犯刑法之后,如实供述事实及经过,并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表示极大的后悔,态度诚恳。

被告人在单位工作一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周围群众对其评价都很高,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一直是个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

如果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触犯刑法的话,他不可能也不敢擅自携带象牙制品回国。

在庭审中,张东明认罪伏法,表示愿意接受法院判决。

虽然家境不好,但仍会竭尽全力履行包括罚金在内的处罚。

这些都说明其个人主观恶性不大。

最后,我们还请合议庭注意被告人张东明的特殊情况。

被告人今年已经六十二岁,像他这样年龄的人本应退休在家享受天伦之乐,随队去非洲,想趁自己行动方便的时候到外面开开眼界。

难得出国一次,也说不定是最后一次,带点由当地特色的礼物回家赠送亲友留作纪念本是人之常情。

案发之后,被告人虽然已获取保候审,但他头上仍然扣着“犯罪嫌疑人”的帽子,那意味着随时都会有可能会锒铛入狱,换做任何人都会食之无味,寝之难安。

加上被告人岁数已高,由于要配合此案的侦查多次来回太原和广州,长途的奔波劳累对于一位上了年纪的人来说已经够折腾了,假如人到花甲之年还要在牢狱中度过,那将会给张东明原本应该平静安详的晚年生活留下不可磨灭的痛苦烙印。

如果仅仅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不小心踏上刑法的禁区,即对这次亲朋好友间关爱表现持以否定,显然与此类行政犯伦理非难程度较轻的法律责任不符,同时也和国家刑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违背。

刑法打击的走私行为,是以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应税数额较大的行为为重点、重严打击的对象,对于诸如出国旅游、工作等偶然携带象牙制品回国作为个人收藏、欣赏或者馈赠亲友等不具有牟利性质的行为,刑事政策以及司法实务已对其作出宽缓化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了,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入境人员为留做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不具有牟利目的,情节较轻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我们也注意到,在贵院和全国其他各地法院的判决中,也曾经有过多起类似的案件。

虽然最后判决的轻重略有不同,但基本上都会遵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原则来处理。

行政犯与自然犯的区分在于犯罪反伦理性的强弱。

以此标准,行政犯罪应当是伦理非难程度较轻的犯罪。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作为典型的行政犯,对其作出惩罚前必须厘清其国家对此类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的程度。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被告人没有走私的故意,即缺乏逃避关税的故意,即使行为人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也不属于走私。

一般是由于被告人不懂《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或者疏忽大意而该报未报或者漏报错报关税的过失造成的,应由海关依照海关行政法规做行政处理。

从已有的证据事实来看,无论是从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和方式、犯罪对象、案发后的态度及其一贯表现,我的当事人本应是无罪的,但基于国情及司法实务的考虑,我们毅然选择了作有罪辩护、罪轻辩护,只求把处罚争取到最低限度,使得这个案子能够尽快得到解决,还当事人一个平静安详的晚年生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