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关走私与一般走私的区别及辩护要点
走私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走私罪认定标准是什么(一)通关走私。
指行为人通过海关进出境,采取伪报、瞒报、低报、伪装、藏匿等手段走私。
这种方式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比例比较大。
(二)绕关走私。
即不通过海关监管区而非法绕关走私。
如在边境地区直接运输货物进境。
(三)后续走私。
又叫变相走私,指行为人先合法地进口了货物、物品(主要是指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而后违法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擅自销售牟利。
在内地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属于后续走私。
(四)间接走私。
又称为准走私或牵连走私,它并不直接进出国(边)境进行走私,而是因为与走私行为联系密切而被规定以走私罪论处,这种行为对走私犯罪起帮助实现或者诱发的作用。
包括两种情况:1、向走私人直接收购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直接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二、如何计算走私罪罚金1、无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3、比例罚金制。
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走私罪

• ⑤不论涉及何种罪名,一律以刑法第151条 第1款、第4款规定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 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 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 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பைடு நூலகம்• 第4款:犯第1款、第2款罪,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 财产。
• 2017年6月 12日,昆明海关缉私局对南某 诺走私大米团伙开展收网行动。经查,南 某诺、岩某二人伙同云南省盈江县太平米 厂董某芬、李某丽以及盈江利盈米厂的舒 某胜等人,采用绕越设关地方式从缅甸走 私进境大米18万吨,案值6.5亿元。
• 4、青岛、大连、石家庄海关缉私局侦办 “1707”走私硅铁案。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 ,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 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 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 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 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 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 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2014年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
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 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 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 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 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定罪处罚。
走私 规定

走私规定走私,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运输、进出口商品、物品或资金的活动。
走私活动通常涉及非法交易、逃避关税、偷逃国家监管和违反商品质量、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走私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走私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财政损失。
走私商品没有通过正常的海关程序,不缴纳相应的关税和税款,直接给国家财政带来损失。
其次,走私造成了市场失衡,扭曲了正常的竞争秩序。
走私商品通常价格较低,会对正常的市场竞争产生不正当的影响,给合法企业带来不公平竞争。
再者,走私活动常常伴随着偷逃国家监管,容易存在假冒伪劣产品、非法药品、危险品等问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最后,走私活动会破坏国家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关系,损害国家形象和信誉。
为了扼制走私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例如,我国刑法对走私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将走私罪纳入国家刑法体系,并规定了不同走私行为的刑事责任。
此外,我国海关、公安等执法部门也加强了走私打击力度。
他们通过加大对走私活动的监管力度,打击走私犯罪团伙,依法追缴走私资金和违法所得,强化海关查验、远洋巡逻、边境执法等措施,增强对走私活动的打击能力。
除了法律的制裁手段,预防和减少走私活动也非常重要。
首先,应加强法律宣传,普及走私犯罪的危害和违法成本;其次,加大监管力度,特别是对密切相关的行业进行监管,通过提高关税、完善监管手段等,减少走私行为的利润空间;还要强化国际合作,加强与相关国家的信息互换和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走私犯罪。
走私是一种严重违法活动,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我们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打击走私犯罪,持续净化市场环境,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你所不知道的走私

你所不知道的走私走私其实是个好东西,我们这边到处都是。
国家为什么打走私呢?我来给大家举几个例子说明一下。
1.逃税走私。
如果是正贸,比如一集装箱的货,从越南进口进入中国,如果要交20万的税给海关,海关打好发票,税钱上报中央,就成了中央的外贸财政收入,这样这批货就成了正规贸易。
如果走私,走私的老板,拿出5万块去打点海关的相关人员放行,再拿出5万进入内地打点手续,这批货成了国内生产的产品了,这样税率大概5万。
于是走私人员自己就省下了5万,海关相关人员拿走5万,内地办手续公务员拿走5万,国家财政收入5万,通过走私渠道,这20万就分掉了。
这就是用中央的收入,养起了地方的人。
2.垃圾走私。
这种很多人没听说过,垃圾也能走私?举个例子。
加拿大政府要处理一批垃圾,垃圾里含很多橡胶,重金属和金属等有回收价值的。
加拿大本国处理成本很高,于是投资1笔钱,比如50万,给某个公司,要求其运出本国处理。
该公司在中国找个代理人,给其25万,让他运到中国处理,代理人使用10万打通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注册一个虚有工厂,完成相关手续可以允许排污,排废气等。
再拿出5万打理海关放行,于是这批垃圾就成了中国企业的生产废料,合法的在中国处理了。
利用中国廉价劳动力将垃圾进行分类,取出有用的原料,如金属,橡胶等有价值的进行回收卖钱,废弃的如电池等含重金属就直接当垃圾在中国处理掉。
于是污染了中国的环境,养肥了外国某公司,国内代理人,政府公务员,海关人员等一系列人员。
从以上两个例子,大伙应该知道为什么中央要打击走私了。
但是由于地方政府、海关与走私人员都有利益的问题,于是中央的打击也经常是雷声大雨点小,屡禁不绝了。
跟大家说一些走私带来的好处:1.某些东西便宜了。
如水货市场里的手机,mp3之类的,从外国走私进来在中国卖,经常比行货便宜好几百块钱,质量比行货有过之而无不及,相信这点很多人都有体会过。
2.你可以低价吃到很多正宗的如进口牛排等。
农产品在中国的进口关税是很高的,所以在正贸市场上想吃到正宗的美国牛排,泰国香米,是需要花上很大价钱的。
走私案件法律咨询(3篇)

第1篇正文: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我是您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针对您提出的走私案件法律咨询,现将有关法律知识及应对策略为您提供如下建议。
一、走私案件概述走私是指未经国家海关批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寄售、寄存、展示、交易、购买、出售、出租、出借、转让、交换、赠送、委托、接受、代理、进出口、委托进出口等行为,涉及进出口商品、货币、物品、技术、知识产权等。
走私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罪名较多,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
二、走私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海关法规定,走私货物、物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没收,并处没收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的罚款。
”三、走私案件的法律咨询1. 走私案件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和《海关法》的规定,走私案件当事人将面临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的罚款。
2. 走私案件的法律辩护(1)无罪辩护:如果当事人确实未参与走私活动,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行为不属于走私行为,律师可以提出无罪辩护。
(2)罪轻辩护:如果当事人承认走私行为,但情节较轻,律师可以提出罪轻辩护,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的规定,当事人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3. 走私案件的法律程序(1)立案侦查:海关依法对走私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收集证据。
(2)审查起诉:海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走私行为种类具体包括哪些

走私行为种类具体包括哪些▲1、通关走私。
是指通过设立海关的进出口口岸,以隐蔽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运应税、禁止或限制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依照海关法律的规定,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必须接受海关监管,因此,要想在通关环节逃避海关监管,达到走私进境的目的,必须采用伪报、藏匿、蒙混和闯关等隐蔽而不被海关察觉的方法进行。
伪报是指表面上接受海关监管,向海关进行申报。
但不如实申报,是一种隐瞒真实情况的申报,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常见的伪报内容有:货物和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原产地、贸易性质等。
藏匿是将携运的进出境货物或物品隐藏在一个允许进出境物件的某一个部位,随该物件一同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
由于藏匿的部位和特点不同,它又分为四种形式:一是挖空藏匿。
它是利用物件某个部位的一定的厚度,经过加工挖出一个适当的空位,藏人私货并弥合切口。
二是夹藏。
它是指利用物件结构的自然空隙藏入物品的方法,可能出现自然空隙的情况有物件结构形成的自然空隙,还有拆除物件结构中某些配件而形成的人为空间。
三是人身人体藏匿。
它是利用人体外部和服饰隐藏或绑扎物品的方法。
人体藏匿一般是利用人体内腔部位隐藏物品。
走私者利用这些部位,如肛门、阴道、肠胃和口腔等进行走私。
四是特制工具藏匿,它是利用专门为走私需要并经过专用设备加工而制成的特别物件隐藏走私物品的方法。
特制的含义是指具有一种行业性技能或行业性加工设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将物品藏入物体的专门制造,如,手提箱在制作过程中藏入毒品。
挖空和人为空隙的形式不属于特制。
蒙混包括变形蒙混和伪装蒙混两种方式。
前者是指利用走私物品的可塑性和延展性,改变物品的原来形象,如把黄金加工变形镀色制成日用器皿。
后者是指运用同走私物品体形、色泽相似的物品包装、形状或颜色掩护走私物品进行蒙混。
闯关是指行为人既并不向海关申报,又未藏匿应申报货物或物品,利用海关监管某些制度或漏洞,乘机携运进出境的一种方法。
闯关走私主要发生在旅客进出境过程中,走私者利用海关红绿色通道制度允许旅客选择绿色无申报通道进出境的便利,将国家应税、禁止或限制的货物物品携带进出境。
略论走私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与侦查措施

略论走私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与侦查措施作者:杨博涵来源:《青年与社会》2018年第16期【摘要】我国大陆、海岸边境线总长度约5.4万公里,为保护民族工农业的发展,我们采取保护性关税,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对外贸易日益增加,导致某些商品国内外差价悬殊,产生巨额利润。
以致走私现象日益严峻,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我们很有必要研究走私犯罪的主要形式,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和侦查措施,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关键词】犯罪;主要表现形式;侦查措施一、走私犯罪的定义走私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走私罪的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不同的罪名,根据其情节的轻重给予不同的刑罚处罚。
二、走私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一)通关走私通关走私是指通过设立海关的进出口口岸,以隐蔽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运应税、禁止或限制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主要是采用伪报、藏匿,蒙混和闯关等隐蔽而不被海关察觉的方法进行。
主要表现为贸易走私,贸易走私犯罪是最典型、最基本的走私犯罪形式。
犯罪分子以对外贸易、边境贸易、国际合作的名义,钻国家税务政策的漏洞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这类走私方法会通过合法的海关口岸进行出入境,伪报货物名称、数量、等级,虚报补偿贸易或在来料加工生产中,少报原料进口,多报出口成品;乘投资、合资办企业之机以次充好,夹带私物,假报免税商品;假借“捐赠”的名义骗取免税批文非法经商。
这类犯罪的行为人通常会在境内直接变造有关单证内容向海关申报,并与境外公司相互勾结,里应外合。
有的行为人会通过第三国(地)进行“洗单”,即人为地采取中途在第三国转口换装到另一船只运往目的港,在中途港换装运输工具的过程中,制作与一程船真实提单完全不同的虚假二船提单、合同、发票、箱单等单据。
绕关走私与一般走私的区别及辩护要点

绕关走私与一般走私的区别及辩护要点作者:梁栩境律师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走私犯罪案件均是报关走私,即采取低报、虚报等手段,将货物等相关物品进口到国内。
然而在珠三角地区,由于毗邻港澳,存在大量的绕关走私行为,通过货车、快艇等交通工具,在夜深人静时,通过近海、内河等,将货物从港澳走私到大陆。
笔者近期接到一起关于绕关走私冻肉的刑事案件咨询,在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在了解其走私模式的同时,亦在根据办案相关案件的经验,充实绕关走私的辩护要点。
在此对要点进行梳理。
一、绕关走私在数额、票数等方面与报关走私存在区别报关走私,由于每一票行为均会向海关提供相关材料、申报进口,故在海关的电脑系统中,将储存有《报关单》《发票》(无论真假)《提单》等各项材料。
正是由于资料齐全,故若报关走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获,无论多少年前的行为,均会被列出,一一追究。
对于绕关走私而言,由于每次均是躲避相关检查而直接采取“偷渡”的模式进入境内,故若被查获,货物亦仅有此一票。
故绕关走私一般情况下只有单次的货物、单次的价值,在对走私货物进行偷逃税款核算时,其数额相对而言亦会较低(相对较低只是与报关走私多年累积的数额相比,由于绕关走私是完全未缴纳任何税款,故单笔相比的情况下绕关走私数额一般比报关走私要大)。
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便有多种可选择的辩护策略:可做关于数额上的罪轻辩护,亦可根据证据收集情况进行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二、绕关走私的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如前所述,报关走私案件中由于电脑系统有详细的记载,因此根据各项单证、票据情况,可充分还原走私的情况,证据收集上相对简单、快捷。
大部分报关走私案件,作笔录、提取电子证据,再根据各项书证制作《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即可完成核心证据的收集。
绕关走私所需要考虑的情况较多。
如在涉嫌走私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卸货运走后才收网抓人,则本案存在关键物证缺失的情况,此时在认定行为人构成走私相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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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关走私与一般走私的区别及辩护要点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走私犯罪案件均是报关走私,即采取低报、虚报等手段,将货物等相关物品进口到国内。
然而在珠三角地区,由于毗邻港澳,存在大量的绕关走私行为,通过货车、快艇等交通工具,在夜深人静时,通过近海、内河等,将货物从港澳走私到大陆。
笔者近期接到一起关于绕关走私冻肉的刑事案件咨询,在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在了解其走私模式的同时,亦在根据办案相关案件的经验,充实绕关走私的辩护要点。
在此对要点进行梳理。
一、绕关走私在数额、票数等方面与报关走私存在区别
报关走私,由于每一票行为均会向海关提供相关材料、申报进口,故在海关的电脑系统中,将储存有《报关单》《发票》(无论真假)《提单》等各项材料。
正是由于资料齐全,故若报关走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获,无论多少年前的行为,均会被列出,一一追究。
对于绕关走私而言,由于每次均是躲避相关检查而直接采取“偷渡”的模式进入境内,故若被查获,货物亦仅有此一票。
故绕关走私
一般情况下只有单次的货物、单次的价值,在对走私货物进行偷逃税款核算时,其数额相对而言亦会较低(相对较低只是与报关走私多年累积的数额相比,由于绕关走私是完全未缴纳任何税款,故单笔相比的情况下绕关走私数额一般比报关走私要大)。
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便有多种可选择的辩护策略:可做关于数额上的罪轻辩护,亦可根据证据收集情况进行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二、绕关走私的证据收集难度较大
如前所述,报关走私案件中由于电脑系统有详细的记载,因此根据各项单证、票据情况,可充分还原走私的情况,证据收集上相对简单、快捷。
大部分报关走私案件,作笔录、提取电子证据,再根据各项书证制作《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即可完成核心证据的收集。
绕关走私所需要考虑的情况较多。
如在涉嫌走私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卸货运走后才收网抓人,则本案存在关键物证缺失的情况,此时在认定行为人构成走私相对困难。
如在卸货前抓人,虽然是人赃并获,但在证据收集上仍需大量的工作。
由于缺乏报关的单据,故对于涉案货物需先进行价格认定,此时则需要相关部门出具《价格认定书》;在出具《价格认定书》后,根据该鉴定意见,再进行《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的制作,才可确定涉案的偷逃税额。
由于前后需制作至少两份鉴定意见,故辩护律师可根据鉴定意见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质证。
于前者,则主要考虑涉案货物参考价格是否合理,货物级别、层次是否适用于鉴定标准;对于后者,则重点考虑鉴定意见的制作过程、人员、单位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三、绕关走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情况
报关走私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排除存在被蒙骗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不乏由于在涉及走私犯罪的单位中任职而被卷入案件的情况。
对此上述人员,由于其在单位中职务较低,并不参与涉案的走私犯罪行为核心部分,因此本人多为不认罪,辩护律师亦多作无罪辩护。
绕关走私对于组织、领导者而言,其必然知道所运载货物系走私物品,因此在面对讯问时,一般均会承认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需予以明确的是,即便构成犯罪,在数额上也存在辩护的空间。
毕竟走私货物不同,其价值必然存在差异,即便行为人知道所走私的物品系某一类别,但该类物品亦存在级别、品质的差别,会导致偷逃税款不同的情况。
而绕关走私的一般参与者,可能其仅系作为“搬运工”的身份上船,甚至部分认为自己仅属于“黑工”,此时是否应予认罪,作何种辩护策略,则需辩护律师充分了解案情后再作分析。
四、绕关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几个注意事项
对于绕关走私,由于并不存在电脑信息记录,因此在实践会发生
各类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处理上,需注意意外的发生,在此说明几点:
1.明确运送的物品,切勿被加入其它不属于该行为的物品;
在绕关走私中,由于卖家、货运、买家三方身份不明确,故不排除具体行为中买卖双方或货运方在正常货物中夹带违禁品(如毒品)的情况,此时若未能排除不属于自身的物品,则可能被冠以其他罪名。
2.明确自身角色
此角色除了刑事法律上主从犯的区别外,还有实际是否知情,是否存在被蒙骗的情况。
即便涉及刑事拘留,如实际上不构成犯罪,则亦有可能在37天内被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