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11页word资料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第四条战略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及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三)鼓励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品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
第五条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二)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四)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五)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四)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日益频繁。
为了规范这一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外国投资者的定义和资格首先,需要明确外国投资者的定义。
外国投资者通常指来自境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然而,并非所有的外国投资者都有资格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信誉和投资经验,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外国投资者,才有机会参与战略投资。
在资格审查方面,外国投资者应提供详细的财务报告、投资经历等资料,以证明其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和投资能力。
同时,对于存在不良投资记录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外国投资者,应予以限制或禁止其投资。
二、战略投资的方式和限制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
常见的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定向增发、要约收购等。
协议转让是指外国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股东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股份。
定向增发则是上市公司向特定的外国投资者发行新股,以募集资金。
要约收购则是外国投资者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一定比例的股份。
然而,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对外国投资者的战略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一定时期内,外国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
同时,对于涉及国家安全、行业垄断等领域的上市公司,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可能会受到更为严格的审查和限制。
三、投资审批和监管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高效,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正常秩序。
审批部门应综合考虑投资的规模、行业影响、国家安全等因素,对投资申请进行审查。
在审批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确保审批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加强对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的监管也是至关重要的。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对投资后的资金使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防止外国投资者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1《基金科目二》试题及答案解析12

2021《基金科目二》试题及答案解析12考号姓名分数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100分)1、既可以发行股票,又可以发行债券的经济主体是()。
A.社保基金B.股份有限公司C.政府和政府机构D.慈善机构答案:B;解析:发行债券的经济主体很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一般都可以发行债券,但能发行股票的经济主体只有股份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到香港特区设立机构,应满足最近()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基本条件。
A.1B.2C.3D.4答案:A解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到香港特区设立机构,应满足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基本条件。
3、关于见款付券的说法,错误的是()。
A、是一种对付券方有利的结算方式B、采用见款付券方式往往是收券方信用比付券方要好C、在见款付券结算方式下,由于付款方资金可能会出现银行资金在途时间,因此有一个结算宽限期D、该方式在收券方对付券方比较信赖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答案为B【解析】本题考查见款付券。
采用见款付券方式往往是付券方信用比收券方要好。
4、下列关于影响基金估值的因素描述正确的是()。
A、基金估值的频率与基金的组织形式无关B、开放式基金的估值频率要低于封闭式基金C、基金估值时应坚持采取同样的估值方法D、同一基金管理人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应确定不同的估值原则、程序及技术答案为C【解析】本题考查基金资产估值需考虑的因素。
选项A错误,基金估值的频率是由基金的组织形式、投资对象的特点等因素决定的。
选项B错误,我国的开放式基金于每个交易日估值,封闭式基金每周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但每个交易日也进行估值。
选项D错误,同一基金管理人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程序及技术应当一致。
5、进行基金业绩评价除计算回报率之外,还必须考虑其他因素,以下属于基金业绩评价必须考虑因素的是()。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修订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的发展,外国投资者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兴趣日益增长。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利润丰厚的投资机会。
然而,在外国投资者涌入中国市场的过程中,一些监管和管理问题逐渐浮现。
因此,为了保障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背景首先,修订的背景与国际经济形势密切相关。
当前,世界范围内的投资活动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而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吸引了大量的国际投资。
为了适应外国投资者的需求,修订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其次,修订的背景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紧密相关。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历了不断的改革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规范、有效的制度框架。
然而,在吸引外国投资者时,一些规定可能存在不足之处。
修订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提升市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修订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修订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外国投资者资格条件的放宽: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外国投资者的资格条件进行了放宽。
现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更便利地进入中国资本市场。
2. 投资限制的调整: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评估,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限制进行了适度调整。
这有助于提高市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使外国投资者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
3. 信息披露要求的加强: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对外国投资者进行更加及时和充分的信息披露。
这有助于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信心。
4. 监管机构的合作与配合:为了加强监管和管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强调了证监会与其他国内外监管机构的合作与配合。
这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监管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11.02•【分类】问答正文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问:《办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深入研究推进修订《办法》。
战略投资是特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2005年,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等五部门发布《办法》,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统计,《办法》实施以来,外国投资者累计战略投资600多家上市公司,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产生了引进更多优质外资的需求。
并且,随着外商投资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出台或修订,相关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调整,亟须根据新形势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引导更多优质外资投向上市公司,既能够促进利用外资扩总量、提质量,也有助于推动我国产业升级、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日益完善,为有效防范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介绍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外国投资者对于国内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越来越普遍。
为了规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讨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一、立法背景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在积极吸引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
然而,由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对于中国上市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为了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投资者利益,中国出台了《外商投资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对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的管理。
二、主要内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办法:1. 投资准入管理针对外国投资者的战略投资,我国采取了准入制度。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我国上市公司前,需要履行一定的准入手续。
通常情况下,外国投资者需要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进行战略投资。
这也是为了控制外国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内市场稳定。
2. 投资限制与审查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国投资者的战略投资行为,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的比例进行了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外国投资者在某些关键领域的战略投资比例不能超过一定限制。
例如,在金融行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49%。
此外,对于一些战略性行业,如国防、能源等,外国投资者的战略投资可能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3. 投资行为监管为了确保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合法、合规,我国加强了对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行为的监管。
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进行战略投资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进行操作。
证监会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会监督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如收购、持股比例变动等,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4. 投资信息披露要求为了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信息披露提出了一定要求。
外国投资者对战略投资管理规定说明

外国投资者对战略投资管理规定说明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将实施为规范国外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并购投资,商务部、证监会、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将从2006年1月31日起开始实施。
适用对象《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具体规定《办法》规定,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鼓励投资者中长期投资,其取得的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办法》认为,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投资者的要求《办法》指出,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办法》明确,除以下情形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日益频繁,成为推动企业发展和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这一投资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特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外国投资者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投资兴趣日益浓厚。
这种投资不仅为上市公司带来了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也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然而,在外国投资者参与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一些问题,如恶意并购、垄断市场、影响国家安全等。
因此,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对于引导外国投资者合理投资,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和投资主体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
投资主体包括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如良好的信誉、财务状况和投资经验等。
三、投资方式和要求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等方式进行战略投资。
在投资过程中,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与上市公司股东就转让价格、数量等达成一致,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备案程序。
通过定向发行新股方式投资的,上市公司应符合相关发行条件,并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监管部门批准。
四、审批和监管程序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需要向商务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详细的投资方案、资金来源、投资目的等材料。
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经济安全等因素进行审批,审批过程应公开、透明、高效。
在投资完成后,外国投资者还应接受持续的监管,如实披露投资情况和经营状况。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投资限制和禁止领域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本办法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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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第28号令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商务部部长中国证监会主席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第四条战略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及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三)鼓励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品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
第五条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二)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四)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五)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二)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四)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第七条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决议;(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三)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四)上市公司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在取得商务部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批复函后,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核准;(六)定向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三)转让方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四)投资者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投资者参股上市公司的,获得前述批准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协议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投资者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按照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的程序获得批准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完成上述手续后,按照第八条第(六)项办理。
第十条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按《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第十一条投资者对其已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的,需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报送以下文件:(一)战略投资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二)战略投资方案(格式见附件2);(三)定向发行合同或股份转让协议;(四)保荐机构意见书(涉及定向发行)或法律意见书;(五)投资者持续持股的承诺函;(六)投资者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声明,以及是否受到其他非重大处罚的说明;(七)经依法公证、认证的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八)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该投资者近三年来的资产负债表;(九)上述(一)、(二)、(三)、(五)、(六)项中规定提交的文件均需经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由授权代表签署的还应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及相应的公证、认证文件;(十)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原件,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文件应报送原件及中文译件。
商务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后应在30日内作出原则批复,原则批复有效期180日。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外国公司("母公司")可以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投资者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向商务部提交其母公司对投资者投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函。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在商务部原则批复之日起15日内根据外商投资并购的相关规定开立外汇账户。
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战略投资的外汇资金,应当根据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到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及账户注销手续参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投资者可以持商务部对该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批准文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第十六条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
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战略投资方案完成战略投资的,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
投资者应在原则批复失效之日起45日内,经外汇局核准后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汇并汇出境外。
第十七条战略投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于10日内凭以下文件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一)申请书;(二)商务部原则批复函;(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份持有证明;(四)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上市公司章程。
商务部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5日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如投资者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商务部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类型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变更申请书;(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份持有证明;(四)经公证、认证的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核准变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企业类型栏目中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字样,其中,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的,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外汇管理部门在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 股并购)"。
如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的,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第二十条除以下情形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一)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二)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三)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四)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五)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并办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该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调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上市公司应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外汇登记,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应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