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宪草”与47年民国宪法对比之分析
试论越南1959年宪法相对于1946年宪法的进步

试论越南1959年宪法相对于1946年宪法的进步作者:刘玉鹏张玲玲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2期【摘要】1959年宪法是越南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从文本上看,1959年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比1946年宪法规定得更具体;在国家机构的职能方面规定得更有利于国家管理。
该宪法不但为越南南北统一起过积极作用,而且对越南1992年宪法的修改与实施也有深远影响。
【关键词】越南;1959年宪法;进步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2 -0129-03一、1946年越南民主共和国宪法的诞生与1959年宪法的篇章结构1945年,“八月革命”缔造了越南民主共和国。
殖民主义政策和封建制度被越南人民推向历史的垃圾池。
1945年9月23日,法国殖民者进攻西贡,发动了第二次侵略越南的战争。
9月26日,胡志明主席号召全国人民全力支持南方同胞的抗法战争,保卫国家的独立。
1946年11月8日,越南第一届国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民主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
1946年宪法由序言和七章正文组成。
第一章,政体。
主要内容:“越南是民主共和制国家。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分种族、性别、贫富、阶级和宗教信仰。
”第二章,公民的义务和权利。
其中权利规定得简洁、全面。
第三章到第六章是关于国会、政府、各级人民议会和行政委员会、司法机关的内容。
第七章,宪法的修改。
1959年12月31日,新宪法由越南第一届国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60年1月1日实施。
有些资料把这部宪法称为“越南1960年宪法”。
1959年宪法由序言和十章正文组成。
第一章,越南民主共和国。
第二章,经济、社会制度。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国会。
第五章,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
第六章,政府会议。
第七章,各级人民议会和行政委员会。
第八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九章,国旗、国徽、首都。
第十章,宪法的修改。
二、越南1959年宪法序言相对于1946年宪法序言的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及意义(一)宪法序言变动情况简介1946年宪法序言比较简短,涉及较少的内容,而1959年宪法序言篇幅较长,涉及内容较多。
五权宪法

材料(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于1931年5月5日由蒋介石集团包办的“国民会议”制定,同年6月1日由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共8章,89条。
主要内容是:(1)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建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3)罗列一系列公民“权利”与“自由”;(4)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问该约法的突出特点?答:用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乃是该约法的突出特点。
(三)“五五宪草”1932年底,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宣布准备“制宪”。
次年1月,由国民政府立法院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完成后于1936年5月5日经国民党中央审查和蒋介石批准,由政府公布。
故这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五五宪草”。
该宪法草案共8章148条,因时局变化未付诸议决,但却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四)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非法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
该法共14章,175条。
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十二条(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的重大影响,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第二,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
第三,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
第四,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
第五,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如果单纯从宪法条文看,《中华民国宪法》可以算得上当时实际上最为民主的宪法之一。
但是形式上的民主却是服务于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
1954年宪法与民国时期宪法文本对比研究

1954年宪法与民国时期宪法文本对比研究《长江丛刊·理论研究》2017.031954年宪法与民国时期宪法文本对比研究赵倩倩【摘要】1954年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正确认识1954年宪法是正确理解我国现行宪法的基础。
其在内容设置上,不仅体现社会主义性质,也受民国时期各宪法及宪法文件的影响。
不管是从宪法的结构上还是从宪法制度的设置上都或多或少有民国时期宪法的踪影。
【关键词】五四宪法?宪法结构?宪法制度五四宪法制定时将民国时期的天坛宪草、曹锟宪法以及1946年宪法列为参考文献。
但民国时期的宪法(以下简称民国宪法)能否成为五四宪法的渊源在学界却一直未有定论。
早在五四宪法颁布之初,学界就以“旧法是否可以继承”为主题进行讨论,其中一个重要的论点就是民国时期的法与新中国的法之间有没有继承和借鉴关系。
学者们对于民国宪法能否成为五四宪法的渊源虽然持有各不相同的观点,但有一点是大家所共同承认的,即五四宪法在文本上与民国宪法有一定的相似性。
一、五四宪法在结构上与民国宪法有一定的相似性五四宪法与民国宪法的相比,除却在五四制宪时被列为参考文献的几部宪法之外,笔者将民国时期不同政治主体在不同时期制定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以下均简称为民国宪法)共7部列入对比范围,包括《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1913年宪法草案(以下简称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以下简称袁记约法),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以下简称曹锟宪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以下简称训政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以下简称五五宪草),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以下简称1946年宪法)。
就宪法结构而言,五四宪法共有五大章节,分别是: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临时约法则有七个章节;天坛宪草共有十一个章节;袁记约法有十个章节;曹锟宪法十三个章节;训政约法共有八个章节;五五宪草有八个章节;1946年宪法共有十三个章节以及未单立成章的宣言。
试述1947年中国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试述1947年中国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问题:试述1947年中国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答案:1947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分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宪法之施行及修改等,共十四章175条。
其主要内容有:第一,全面确认总统专制的政治体制,南京国民政府虽然仍然标榜宪法是“依据孙中山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制定的,而且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这些规定似乎表明国民党政府已经还政于民,但在实际上宪法所确认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仍然是在总统独裁制。
首先,总统有至高无上的权利。
其次,总统控制五院。
再次,最大限度地限制国民大会的权力。
此外,还规定国民大会每六年召开一次,在其闭会期间又无常设机关,根本没有起到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还规定总统不对国民大会负责,反而有权召集国民大会。
另外,在1948年,南京政府还公布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作为宪法的补充,它还赋予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有不受宪法限制的“紧急处分权”,上述规定都清楚的反映出,虽然在名义上,规定中央政权的组织形式上是所谓国会制和责任内阁制,但实际上是采取法西斯的总统独裁制。
第二,限制和剥夺公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
从法律条文的内容上看,它对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的规定是较为全面详细的。
同时还明确规定,保障国民人身自由权,即除现行罪犯外,对于国民的身体,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和处罚。
但实际上,它在罗列上述公民权利后,仍然用专条作出明确规定,即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之外,不得以法限制之。
第三,维护垄断资本的经济权益。
确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合法性。
民国时期的宪法

民国时期的宪法(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1)辛亥革命的产物,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2)确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更广泛的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3)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三权分立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4)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目的: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
主要表现在:(1)在国家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
《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
此外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咨院复议时,大总统必须公布实行。
(3)在《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临时约法》规定,约法的增修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者临时大总统的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通过方可进行。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2)否定了中国封建君主****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3)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二)“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1.“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同时体现了限制袁世凯的意图。
2.“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中华民国约法》。
中国宪法的变迁

1975年宪法
• 1966年爆发了践踏一切法律的文化大革命,
到70年代,文革的灾难日重,社会上反文革的思 潮日渐壮大。为使文革形成的状态固定化,1975 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是一部 无视宪法基本原则的宪法,是对54年宪法的反动。 该宪法是阶级斗争为纲思维的产物,贯彻了权力 至上、个人迷信、权力集中、颂扬暴力等封建主 义精神与体制,人民权利受到漠视,几乎成了颂 歌与语录的汇辑,篇幅也从 54年宪法的106条降 至30条。
合理性,二要更重视权利保障。
• 增加修宪的程序性规定。 • 增加宪法实施的司法保障制度。
百年宪政·历史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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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南北政府议和失败以后,广州因议员人数少无法制宪, 北京政府大多为军阀与政客组成,无心制宪。但不久却出 现了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1922年直奉战争结束, 黎元洪复出任总统,撤销1917年解散国会令。恢复之参众 两院号召护法。适逢广州陈炯明叛变,广州部分议员北上。 1922年8月1日,国会得以开会,以制宪为主要任务。但会 议几次不足法定人数,曹锟为吸引议员凑足法定人数开会, 以便选举自己为总统,以公然发给与会人员5000元为诱饵。 10月10日,宪法会议公布宪法。此宪法于1924年10月24日 被段祺瑞推翻,形式上存在了1年零几天,实质上并未得 到认真实施。史称“贿选宪法”或“曹锟宪法”。
使政权。”按照孙中山
先生遗教,在训政期满
作为历史插曲的五五宪草

作为历史插曲的五五宪草作者:暂无来源:《大经贸》 2012年第4期文:廖朝晖五五宪草是为国民党量身打造的宪法,立法院,总统,监察院,皆由国大选出,这将造成赢者通吃的局面。
1928年底的东北易帜,标志着困扰中国多年的丛林政治得到根本性解决,中央政府能建立起有效统治,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存续。
但在法理上,国民政府面临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只是一个事实政府。
按孙中山的三阶段论,军政,训政,宪政,1929年国民党三大宣布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紧接着在三届二中全会决议立即开展地方自治,训政6年,1935年完成训政,开始宪政。
制宪程序在1932年启动,国民党第四届第三次中执委会议决议:交由立法院起草宪法,召开国大,结束党治,还政于民。
1933年1月,孙科任立法院院长,组建宪法起草委员会,孙科任委员长,张知本,吴经熊任副委员长,委员会共42人。
后张知本辞职,吴经熊任主稿人。
1933年4月《东方》杂志发表了孙科的《我们需要何种宪法》,推出了“宪法问题专号”,开始了一场中国知识界的宪政大讨论。
前后刊载了17篇宪政方面的专文,涉及到了宪政方面的各个领域,如公民权利的保障形式及救济方法,宪法法院和违宪审查,行政审判权及行政法院,国民教育普及与公民教育,以及对西方宪政体系的借鉴与研究等。
同时立法院通令各级地方机关、学校、社会团体组会研究讨论宪法。
1933年6月8日吴经熊发表宪法初稿,经历多次讨论和修改,1936年5月5日正式颁布,史称五五宪草。
从宪法文本分析看,1.地方制度上,中央与县均权。
省长由中央政府任命,省参议会为咨议机关,非立法机关。
省实际为中央在地方的行政机关,执行中央法令,监督地方自治。
这是通过民主政治解决藩镇问题,从中央和县自治两头虚化省,权力在中央和县两个层级。
2.在权力的横向设计上,采取五权分立制衡原则。
总统和行政院虽然对立法院有制约,但对国民大会与监察院毫无制约能力,所以又有超议会特征。
虽然国民大会权力超强,可选举总统和立法院,以及创制功能,但只能3年召集一次。
近代中国立宪主义思潮的演进 ——从“五五宪草”到“期成宪草”

近代中国自宪政运动发生以来,各界关于宪政模式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从未间断。
如何在兼顾中国传统资源与世界大势之间确立一种符合国情的宪政体制,始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学说。
孙中山不愿走西方三权分立的代议制政体的老路,极欲在中国建立一个驾乎欧美、苏俄之上的以国民大会集权为立国原则的最新式共和国[1]。
但是,孙中山生前未能在实践中检验他的宪政构想,五权宪法论许多细节未备,主要限于原则和理论的层面,可操作性不强。
这并不意味我们可以因此而苛责前人,正如钱端升所言:“先生关于宪法的主张,并非经久不变,亦并未事事有所指示。
我国将来的制宪者,苟能熟知先生所处的环境,严守先生整个遗教的精神,而不为文字所拘泥,则伸缩的余地自极可观。
”[2]对孙中山遗留下来的问题,需要的是后继者进一步的探索与努力。
晚年的孙中山深受欧洲大陆激进思潮的影响,并力求从传统文化中寻求一些可资借鉴的资源。
其负面所及,使国民党专制统治者后来完全置议会政治和司法独立于不顾,走上以党代政、司法党化的不归路。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学说和从“军政”经“训政”最后到“宪政”的建国三阶段论,对近代中国宪政运动造成了极为复杂而深远的影响。
民国时期的宪政运动及立宪主义思潮是中国近代宪政史研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本文以20世纪30年代的宪政运动为历史背景,以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为基点,通过对“五五宪草”和“期成宪草”的比较研究来阐述这一特定时期中国立宪主义思潮的艰难演进。
一、社会各界对“五五宪草”的批评 1936年打着孙中山旗帜的南京国民政府正式颁布“五五宪草”,该宪草是在国民党垄断了制宪权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
国民党往往抓住孙中山遗教中的只言片语,却忽略蕴涵于其中的基本精神,致使“五五宪草”与五权宪法学说貌合而神离。
这主要表现在总统个人集权与国民大会集权、中央集权与中央和地方均权之分际上。
因此,“五五宪草”背离了孙中山关于人民的“政权”支配政府的“治权”和均权主义的地方自治等宪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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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如果这般纯白。
亲爱的,你猜我该是多么欣喜。
“五五宪草”与47年民国宪法对比之分析“五五宪草”和47年民国宪法是国民党统治时期比较重要的两部宪法。
由于时代条件的限制,要真正在象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民众自由基础和法治精神的国家完全实施宪法内容,从理论到实践都有着巨大的困难,所以,本文不打算讨论该宪法具体实践的问题,而只是比较一下两部宪法有什么不同和他们各自体现的法治精神的特点。
他们各自的法治精神的特点主要通过国民代表大会、总统及行政院、立法院等的权力关系来体现,故本文主要看看两部宪法体现的国民大会、总统行政院及立法院权力关系的不同。
关于国民大会:五五宪草第三章阐述国民大会:主要规定了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方式、各地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任期,国民大会召开时间及国民大会的职权等。
五五宪草关于国民代表大会规定的特点为:其一、保障人民之自由权利:由于中华民国从28年建立以来一直处于南征北战之中,少有时间来进行宪政建设,所以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多是采用间接保障制度,其中很多有关条文都有“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规定。
但是,既然宪法是最高法律,那用其它法律来限制人民的权利是否合法呢?这样又置宪法于何地?当然,有法不依是中国自古以来到现在都存在的老毛病,如何克服至今未找到答案。
但令人欣慰的是,至少五五宪草规定了人民的若干权利,并且认为这些权利不能随意遭受侵犯,这也是中国几千年来历史的进步。
其二、行使政权之国民大会:孙中山仿照欧美提出五权宪法,主要认为其三全宪法不能彻底保证人民的权利。
从来提出了权能分开的理论。
五五宪草给予国民大会的权力不能说不多,不能说不大,如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民大会职权如下:一,选举总统、副总统,立法院院长、副院长,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二,罢免总统、副总统,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三,创制法律;四,复决法律;五,修改宪法;六,宪法赋予之其他职权。
从这条我们可以看出,国民大会的权力是非常大的,国家重要领导成员都需要国民大会来决定,国家法律也需要他们来制定,而且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也需其制定并修改。
如果我们在实施中能充分利用国民大会的职能,相信建立一个民主政府未必是不可以的。
其三:总统虽贵为国家元首,但是其个人的权力仍需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监督。
关于总统这节,对总统行使的权利都有“依法”字样,这充分说明宪法规定总统不能随心所欲的发布命令,更改法律,而必须按照法律来办事。
即使遇有重大紧急事变或国家经济上重大变故,总统经行政会议议决可以发布紧急命令作为必要之部署,但是也必须在发布命令三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参见第四十四条)。
然,当时国家未稳,全国各地烽火缭绕,列强虎视眈眈,国家危急之事频频,如有总统,则不可避免经常会紧急处置,经常如此,总统的权力必然扩大。
所以,真正的民主生活是不可能在局势纷扰困难的情况下产生的,在狼烟四起的周边环境下,我们首先需要的是生存,然后才使民主建设,即使美国,在二战期间也颁布一些列的法律限制一些民主权利,所以,五五宪草这样民主的宪法在国家危亡,全国人民希望力量集中、意志集中的情况下,必然不可能彻底施行。
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否认这个宪法在宪政运动中的重大历史作用。
中华民国宪法与之相比,在宪法第三章专门阐述国民大会,这章与五五宪草有区别之处甚多:国民大会的开会日期有着明显的不同。
五五宪草第三十一条规定:国民大会每三年由总统召集一次,会期一月,必要时得延长一月,国民大会经五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得自行召集临时国民大会,国民大会之开会地点在中央政府所在地。
而民国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民大会于每届总统任满前九十日集会,由总统召集之。
第三十条,国民大会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召集临时会:一、依本宪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补选总统、副总统时。
二、依监察院之决议,对于总统、副总统提出弹劾案时。
三、依立法院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时。
四、国民大会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请求召集时。
国民大会临时会,如依前项第一款或第二款应召集时,由立法院院长通告集会。
依第三款或第四款应召集时,由总统召集之。
通过上面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五五宪草三年由总统召集一次会议,施行代表权利,开会时间其实很短,比较难以充分行使人民的权力,但是由于其只要五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即可自行召集临时国民代表大会,这多少可以弥补一下国民大会失去的权力。
而民国宪法,在每届总统任满前九十日才集会,而每届总统的任期是六年,也就是每六年才召开一次国民大会,召开的目的还主要是选举总统和副总统。
而且国民大会没有常设机构,这样代表国民的代表大会很难代表人民充分行使国家权力,实际上成了一种摆设和工具。
从这一点上来看五五宪草其实更能保护人民的权力一些。
但是两个宪法都没有规定国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所以很难充分行使人民代表的权力。
关于国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五五宪草第三十二条规定:一、选举总统、副总统,立法院院长、副院长,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二,罢免总统、副总统,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三,创制法律;四,复决法律;五,修改宪法;六,宪法赋予之其它职权。
而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对国民大会职权规定如下:一、选举总统、副总统;二、罢免总统、副总统;三、修改宪法;四、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
关于创制复决两权,除前项第三、第四两款规定外,俟全国有半数之县、市曾经行使创制复决两项政权时,由国民大会制定办法并行使之。
仔细对比上述条文我们可以看出,五五宪草中国民大会不仅可以选举总统、复总统,而且还可以选各院院长及委员,并且可以创制和复决宪法和法律,而民国宪法仅仅规定国民大会只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在行使创制和复决法律的权力时还必须等到全国有半数县、市曾经行使创制、复决两项政权时,由国民大会制定办法才能行使,由此可见五五宪草规定国民大会职权明显比民国宪法中国民大会的职权要大的多,这也和制定宪法的时代背景有一定的关系。
在30年代,日本亡我之心已经是狼子野心昭然若揭,民族危机显而易见,时人均想制定一部民主宪法以保家卫国,再加上一些政党也大力鼓吹民主政治,而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政府为了显示自己接受孙中山的法统,也以实现民主自由自居,故而其制定的宪法民主精神还是较为完备。
而47年,正是中共与国民党生死较量的关键性一年,这时国民政府为了集中全部人力和物力与中共较量,恨不得把所有权利全部牢牢掌握,故而这时的民主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很大程度上国民政府想的是如何集中权力,故而民国宪法规定的国民大会的职权没有五五宪草来得民主。
关于总统的职权规定:五五宪草与民国宪法在绝大部分内容上一致的,这也体现出民国宪法法统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五五宪草对国家元首的规定使得总统具有超然的地位,是超然于五院之上的,如宪草第四十五条:总统得召集五院院长会商关于二院以上事项,及总统咨询事项。
第四十六条总统对国民大会其责任。
而民国宪法中总统一章中没有如此规定,其总统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与立法院有一种制约关系,有一种总统代表行政院或者行政院是总统的下属似的感觉。
如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遇有天然灾害、疠役、或国家财政经济上有重大变故,须为急速处分时,总统于立法院休会期间,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依紧急命令法,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
但须于发布命令后一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
如立法院不同意,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该条主要体现了立法院与总统的制衡关系,而不是行政同立法的制衡,这也说明了行政院与立法院的制衡是总统的与立法院的制衡,行政院长其本质是总统的幕僚,而不是独立的整体。
在行政一章中,民国宪法比五五宪草更能体现出对总统的制约。
如五五宪草中行政院院长是直接由总统任免。
而在民国宪法中,根据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免之。
而且五五宪草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院院长,副院长,政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各对总统负其责任。
而民国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政院依左列规定,对立法院负责。
由此可见,民国宪法比五五宪草更强调立法院对行政及总统的制衡,这也从侧面说明这时的总统不是处于超然的地位了。
关于立法,立法院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是人民行使权力的主要载体,故立法权的彻底贯彻与否关系着人民的权力是否真正得以实现。
五五宪草和民国宪法对其都做出明确的规定。
五五宪草与民国宪法最明显的区别在与,民国宪法更强调行政院与立法院之间的制衡关系,民国宪法五十七条专门规定了行政院应对立法院负责的情况:行政院依下列规定,对立法院负责: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
立法委员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
二、立法院对于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赞同时,得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之。
行政院对于立法院之决议,得经总统之核可,移请立法院复议。
复议时,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三、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疑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复议。
复议时,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而五五宪草则为要求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只是在第六十九条这样规定:行政、司法、考试、监察各院,关于其主管事项,得向立法院提出议案。
第七十条规定,总统对于立法院之议决案,得于公布或执行前,提交复议。
立法院对于前项提交复议之案,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维持原案时,总统应即公布或执行之;但对于法律案、条约案,得请国民大会复决之。
由此可见,五五宪草中只是立法,对法案进行议决。
而民国宪法要求行政院在一些条件下对其负责,可见民国宪法中立法院对行政院得干预要大得多,这也强烈的体现了立法对行政的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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