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宪法
大韩民国宪法

第13条
①所有国民均不因行为时按法律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而被追诉,并不因同一犯罪而受到重复处罚。
②所有国民均不因溯及立法而参政权得到限制或被剥夺财产权。
②国军以履行国家的安全保障和国土防卫的神圣义务为使命,遵守政治中立性。
第6条
①根据宪法缔结、公布的条约及普遍得到承认的国际法规具有与国内法同等的效力。
②外国人依照国际法及条约的规定,其地位得到保障。
第7条
①公务员为国民全体的公仆,对国民负责。
②公务员的身份和政治的中立性,依照法律规定得到保障。
第8条
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生命、身体侵害的国民,可依据法律规定从国家获得救助。
第31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按能力接受教育的权利。
②所有国民负有使其所保护的子女至少接受初等教育及法律规定教育的义务。
③义务教育为无偿。
④教育的自主性、专业性、政治中立性及大学的自律性,依照法律规定得到保障。
⑤国家应振兴终身教育。
⑥包括学校教育及终身教育的教育制度及其运营、有关教育财政及教师地位的基本事项,以法律规定。
第50条
①国会的会议公开举行。但是,有出席议员过半数赞成或议长认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而必要的,可不公开。
②公布未公开的会议内容时,依照法律规定。
第51条
提交给国会的法律案及其他议案并非因未在会期中通过而被废弃。但是,国会议员的任期届满时除外。
第52条
国会议员和政府可提出法律案。
第53条
①国会通过的法律案,移送到政府后15日内,由总统公布。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渊源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渊源作者:韩业斌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05期[摘要]抗战胜利后,召开国民大会,颁布宪法、实施宪政就成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的事情。
经过国共谈判、政协会议、宪法草案安委员的努力,最后宪法在国民大会通过。
这部宪法集中各党派的力量,达致最后成果,体现了各种政治因素对宪法生成的推动作用,也说明了各方之间相互争论,最后相互包容,达成一种契约。
[关键词]中华民国宪法;国民大会;立法院;行政院[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4)05-0035-031946年12月25日国民政府第一届国民大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有人认为这是一部封建买办法西斯的独裁法,是反共反人民的内战法,是丧权辱国的卖国法。
有人认为这是中国最先进、最民主的一部宪法。
到底是最先进还是最反动这里暂且不做讨论。
但是通过回顾这部宪法的制定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各种政治因素加入到宪法的制定中来,对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通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国家本应该进入和平时期,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这一前途没有实现。
但是抗战后的各种政治力量的参与对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存在明显的影响。
一、孙中山的《建国大纲》与“建国三阶段”说为了明确《中华民国宪法》制定的源头,就要从孙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和“建国三阶段”说开始。
孙中山先生1924年所制定的《建国大纲》共计二十五条。
其中就已经包含“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实施宪政”的思想。
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则归于国民大会行使之,即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有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有复决权[1](P129)。
在1923年的《中国革命史》中,孙中山将从革命发生到完成划分为军政阶段、训政阶段、宪政阶段。
其中也相应地有了“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备考知识:民国时期的宪法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备考知识:民国时期的宪法民国时期的宪法(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是中国历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1)辛亥革命的产物,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2)确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更广泛的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3)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三权分立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4)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目的: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
主要表现在:(1)在国家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
《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
此外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咨院复议时,大总统必须公布实行。
(3)在《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临时约法》规定,约法的增修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者临时大总统的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通过方可实行。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1)中国历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2)否定了中国封建君主****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3)在一定水准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二)“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1.“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同时体现了限制袁世凯的意图。
2.“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中华民国约法》。
旧中国宪法发展史

旧中国宪法发展史中国的旧宪法发展史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
在清朝晚期,中国逐渐面临西方列强的侵略和国内的动乱。
为了解决国家危机和推进现代化进程,中国开始探索宪政的道路。
以下是旧中国宪法发展史的主要阶段:听其自然阶段(1850年-1898年)在晚清时期,中国面临着内外双重压力。
国内的天灾人祸和政治腐败导致农民起义和民族抵抗运动不断涌现。
而在外部,中国面临西方列强的侵略和不平等条约的签订。
在这个阶段,中国的宪政思想开始萌芽。
1860年,中国召开了史上第一次政治代表会议——《北京公议》。
该会议提出了一系列的宪政改革方案,旨在增加政治权利和法治的实施。
尽管这个会议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成果,但为后续宪政运动奠定了基础。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宪政的实施。
维新运动兴起,鼓吹试图通过改革现存的体制来实现宪政。
《公车上谈》是维新运动的代表性文献之一,提出了一系列宪政和改革的方案,如提倡普选和设立议会等。
闯关东阶段(1898年-1911年)1898年,戊戌维新爆发,废除孔子的礼仪思想,推行民主宪政,维新运动达到了顶峰。
10月,《戊戌维新变法大纲》正式颁布,并启动了一系列的政治、军事和经济改革。
然而,由于保守势力的反对和对外敌人的威胁,维新运动很快遭到了失败。
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朝垮台,中国宣布建立共和国,正式进入了宪政时代。
宪政实践阶段(1911年-1949年)辛亥革命后的旧中国宪法发展伴随着国家政权的更迭和政治局势的动荡。
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公布纲要》等文件,中国成立了第一个民主共和国。
然而,在国民政府的领导下,宪政的实施程度并不充分。
之后,中国产生了一系列的宪法,如《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北洋政府宪法大纲》(1914年)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5年)等。
这些宪法试图确立民主制度,保障公民权利,但由于战乱和政治分歧,无法得到全面贯彻。
1947年,中国国共两党在重庆达成《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临时宪法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纲领(草案)》。
宪法的历史发展PPT课件

政权部分
第二十八条 宪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 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 动,接受外国使节;” 第二十九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十 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修改为“(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三十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 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 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一条 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 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第一百三十 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是《义勇军进行曲》。”
政权部分
第二十五条 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 代表组成。”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 的代表组成。” 第二十六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二十)决定全国或 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 市进入紧急状态”。
1979年修改(五届人大二次会议)
1978年宪法
1980年修改 (五届人大三次会议) 1988年修改(七届人大一次会议)
(五届人大一次会议)
1982年宪法
1993年修改(八届人大一次会议)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1999年修改(九届人大二次会议) 2004年修改(十届人大二次会议)
04年修正案主要内容
人权部分
第二十条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 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 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 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 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 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 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 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 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中华民国宪法》(1923)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华民国宪法》(1923)研究的开题报告
题目:《中华民国宪法》(1923)研究
研究背景和意义:
中华民国宪法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政治
文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在中国的政治发展历程中,中华民国宪法是一个
标杆性的事件,它标志着我国政治文化由封建制向社会主义制度的转变。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是中国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后
来中国的宪政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因此,本研究致力于对中华民国宪
法的制定、实施以及评估进行一系列的全面研究,以期深入解析中华民
国宪法的意义以及对中国宪政发展的影响。
研究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华民国宪法制定的背景、宪法形式和内容、宪政实践和对中国宪制发展的作用等方面的研究。
此外,我们还将结合
对相关内容的文献资料和历史文献的调研,通过专家访谈和案例研究等
方式收集数据,并运用相关的数据处理和统计方法对研究结果进行分析
和解释。
研究的预期成果: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中华民国宪法的研究和分析,深入解析中华民国
宪法的形成过程、特点和对宪制发展的影响。
本研究结果不仅对历史研
究工作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而且对于政治理论、政治学、宪法学等相
关学科的学生和教师也会产生极大的启发和帮助。
再探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再探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摘要:民国三时期特别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制宪活动可谓是臭名昭著,”宪政”变成民众嗤之以鼻的代名词。
民国史学者徐矛说,”曹锟宪法”其实并不是曹锟的宪法。
这部宪法其实与贿选,和曹锟都没有必然的联系。
关键词: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中华民国宪法》国民从清末的预备立宪活动开始,宪法的问题逐步被提上日程。
随着进入近代法制的步伐跟进,中国的法制逐渐体现出与古代法制迥然不同的态势。
中国古代的法制史,是以刑法的发展为中心。
但是在进入近代社会以后,中国法制的历史发生了一次严重的断裂,其主干线出现了错位,刑法的中心位置被一种新兴的法律所取代,这种法律就是宪法。
⑴中国古代历史上从来没有过宪法的概念,人民内心更没有人权、权利的基础,就在这样一个大的社会环境下搞宪政,情况可想而知,宪政道路在中国的发展之坎坷也能料想一二。
所以针对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是千年法律的一次大变局的说法,有人说这是一个骗局。
也许是,但这不能抹煞它的历史意义。
⑵民国时期中国政治开始进入了民主、宪政的轨道,尽管有阻滞,但其大势确如大江东去,不可逆转。
1913年10月,在袁世凯白色恐怖之下,第一届国会第一期常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完成了《天坛宪草》。
在其后的10年中,共和政体屡遭劫难,制宪活动也时段时续,步履维艰。
直到1923年10月10日国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又称《1923年宪法》),漫长、艰难的民国制宪活动才有了正式结果。
⑶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重新认识这部宪法:一、宪法的制定过程印象中很多教科书都提到,这部宪法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的,以说明这部宪法的仓促和草率⑷,在重新翻阅有关历史记载才发现其实这并不符合事实,渐渐相信”尽信书不如无书”的深刻涵义。
总体上来看,这部宪法的制定过程相当之长,从 1913 年制定《天坛宪草》开始,大约有 10 年时间,大致经历三个阶段,在此期间国会两次被解散,两次被恢复,直到 1923 年才出台《中华民国宪法》。
大韩民国宪法

大韩民国宪法制定:大韩民国宪法规定了国民的权利和义务、政府的基本结构、经济秩序和选举管理等关联的基本事项,于1948年7月17日制定。
修改:大韩民国宪法制定后,经过九次修改(第一次:1952.7.7,第二次:1954.11.29,第三次:1960.6.15,第四次:1960.11.21,第五次:1962.12.26,第六次:1969.10.21,第七次:1972.12.27,第八次:1980.10.27,第九次:1987.10.29)形成现在的宪法。
主要内容大韩民国作为民主共和国,主权掌握在国民手中,领土由韩半岛和附属岛屿构成。
大韩民国努力维持国际和平,反对侵略战争,向往和平的统一。
全体国民具有人类的尊严和价值,具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国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任何人都不因性别、宗教、社会性身份而接受政治、社会、文化性的差别。
全体国民具有人身自由,不接受非法的逮捕、拘留、扣押、搜查或审问,不接受非依合法程序进行的处罚、公安处分、强制劳役,具有接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和接受法官依法裁判的权利。
保障全体国民的财产权,该内容和界限依据法律决定。
立法权归属国会,国会由依照选举而产生的国会议员构成,具有认可预算权和关于国政的监察和调查权。
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依据选举而产生,统辖由国务总理和各部组成的行政府。
由法官组成的法院具有司法权,为了依据宪法和法律和良心独立地进行裁判,保障法官的身份和任期。
设立宪法裁判所管理法律的违宪与否、弹劾裁判、政党解散等事务。
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是以个人和企业经济上的自由和创意为基本的社会性市场经济为原则。
大韩民国宪法[1987.10.29.全文修订宪法第10号]前文拥有悠久历史和光辉传统的大韩民国,继承以3.1运动建立起来的大韩民国临时政府法统和抗拒不义的4.19理念;立足于祖国的民主改革和和平统一使命,以正义、人道和同胞爱来巩固民族团结;打破所有的社会陋习和不义;以自律和调和为根底,更加牢固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使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所有领域内各人的机会均等化,并能够发挥最高能力;使得完成相应于自由和权利的责任和义务,决心通过致力于国民生活的均等向上和永久的世界和平和人类共同繁荣,永远确保我们和子孙们的安全、自由和幸福,现经国会表决并依国民投票,将制定于1948年7月12日并经过八次修订的宪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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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宪法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
(1)辛亥革命的产物,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
(2)确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更广泛的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
(3)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三权分立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
(4)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
(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目的: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
主要表现在:
(1)在国家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
《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
此外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咨院复议时,大总统必须公布实行。
(3)在《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临时约法》规定,约法的增修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者临时大总统的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通过方可进行。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2)否定了中国封建君主****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
(3)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二)“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1.“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同时体现了限制袁世凯的意图。
2.“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中华民国约法》。
“袁记约法”与《临时约法》有根本性差别:
(1)彻底否定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个人独裁;
(2)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制;
(3)用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取消了国会制;
(4)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根据。
它是对《临时约
法》的反动,是军阀****全面确立的标志。
(三)“贿选宪法”
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具有以下特点:
1.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军阀****的本质;
2.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四)《中华民国宪法(1947)》
1.《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
2.《中华民国宪法》的精神
该宪法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
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3.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特点。
①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
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②政权体制不伦不类。
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
③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
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④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五)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双重性”
1.内容上:
(1)大量采用、引进、吸收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基本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
(2)继续保持、延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
2.立法上:
(1)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2)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采用“双重标准”:
一方面用基本的普通法作为“常态”法律,规范普通、正常的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制定大量针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时空适用的特别法,超出普通法的限制,加强对危害其统治行为镇压。
特别的法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表现的极为明显。
3.立法与司法关系上:
表面上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却完全
是赤裸裸的野蛮、****;立法与司法的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