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变迁
中国宪法与法国宪法频繁变迁之比较研究

中国宪法与法国宪法频繁变迁之比较研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权威性与稳定性是其应有之义。
宪法文本的频繁变迁必将有损于宪法的权威与实施,近代中国百年宪政历史便是明显的写照。
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宪法变迁历史的深思。
新形势下本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中央全会的形式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着重强调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开创了法治历史的新纪元。
一、本文变迁含义的界定从语义角度分析,变迁是指情况、事物或环境随时间变换而发生的变化、转移。
宪法变迁最早出现于1960年,德国学者耶林令克在其专著《宪法的修改与宪法的变迁》中首次提出该词。
耶认为宪法变迁是指宪法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发生变化而继续保持其原来存在状态,在没有意图、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基于事态变化而发生的一种变更。
【1】国内学者韩大元认为宪法变迁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款的实质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
【2】秦前红认为宪法变迁的含义一般可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其一是指世界各国宪法、某种类型宪法或者某个国家宪法产生、发展的经过;其二是指某国宪法修改的经过;其三是指宪法的自然变更或者说无形修改,具体来说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3】相比较而言,秦前红的理论既涉及宪法整体宏观更替发展,也涉及微观内涵变更;既有历史观角度的延续,也有具体适用技术的阐释。
笔者依据秦的内涵界定,取其中前两项内容,界定本文的宪法变迁:指中国和法国历部宪法(包括相关宪法性文件、草案、修正案,公布实施与否不予考虑)更替、修改的历史沿革,即一种历史观的宪法演变考察,是宪法文本的有形改变,排除适用技术的考量。
二、中法宪法变迁历史过程概述1.近代中国宪法变迁历史概述1908年清政府颁布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大纲首次将君权与公民权利纳入宪法规范的范围,可视为中国立宪之始。
此后三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公布,但该信条并没有改变封建王朝的命运。
此后陆续颁布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有:1911年《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2年《临时约法》、1913年天坛宪草、1914年袁记约法、1916年宪草、1917年《军政府组织大纲》、1919年宪草、1923年贿选宪法、1925年宪草、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纲领》、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五五宪草、1946年国民党《中华民国宪法》和1948年《动员战乱时期临时条款》。
试论我国宪法变迁制度(一)

试论我国宪法变迁制度(一)宪法变迁是宪法学研究的一个现代话语。
改革开放以来,从“良性违宪”到“惯性修宪”的种种不规范现象,引导着我们对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关系进行认真地思考。
一、从“良性违宪”到“惯性修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不少所谓“良性违宪”的事件,按照学者的列举,如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由于改革开放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1979年至1982年间共制定了11个法律。
又如1988年以前,深圳等经济特区突破1982年宪法关于土地不得买卖、出租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租。
再如1982年宪法规定“实行计划经济”,然自1992年以来、在1993年修宪前,国家领导人就已多次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
该学者认为,上述违宪事件,虽然违背了当时的宪法条文,但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可称之为“良性违宪”.这种“良性违宪”论虽然也强调对违宪事件进行有条件的限制,但基本上是倾向于通过确认“良性”这样一种强烈的价值判断,率直地为改革开放实践对宪法规范的冲击进行辩护。
显然,在坚持改革开放与维护宪法秩序之间,存在着难以绕开的矛盾。
成文法的局限性,在此表露无遗。
第一,成文法的保守性与社会生活的发展性相矛盾。
法律具有保守主义倾向,这根源于法律的性质,因为一个规则体系不会天天发生变化,而社会在变化,其典型特点是比法律的变化快,在社会发生危机时,法律往往遭到破坏,为不连续的、有时是突然性的调整留下余地。
在法律体系中,宪法由于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最为严格,因而稳定性也最强,与之相应地,其滞后性也最为突出,最容易“成为进步和变化的桎梏”。
第二,成文法的僵硬性与社会生活的灵活性相矛盾。
法律规则总是表现为适用于一般情况而不是每一个个别情况。
而社会生活总是具体的、千变万化的。
指望制定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帝王规则”,来调整一切社会生活,是不现实的。
英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它是与贵族相互妥协的产物,它的革命精神是有限 的,但它却是英国宪法和宪政理念的发源点。它是 正当程序原则的肇始者,是英国议会形成的驱动器, 被誉为“英格兰自由的奠基石”。 不断斗争与不断让步也由此成为缓解英国政治危机 的绝妙手段,它总是能将各种冲突着的社会力量协 调起来,进而推动英国宪法在不断的修正与完善中 向前发展。
1.贵族院(HOUSE OF LORDS)
(1)贵族院议员的产生 议员非选举产生,实行世袭和任命制 议员都有贵族身份,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 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 女王可以临时增封爵位,议员死亡无需增补,故贵族院议员 人数不定 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 (2)贵族院的职权 a.审查和修改法案权 b.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 c.最高司法权
二、议会的组织结构与权力划分
(一)英国议会的组成 (二)英国议会的职权 1.贵族院(HOUSE OF LORDS) 2.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
(一)英国议会的组成
英国有“议会之母”的美誉。英国议会由英王、 上议院、下议院三部分组成,但英王并不实际参 与议会活动,议会的权力主要由议会两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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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
1689年《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 至上原则,宣告了专制王权的终 结。 1689年《权利法案》是“ 光荣 革命”后的第一个反映英国阶级 分权的宪法性文件。 《权利法案》虽然确立了君主的 地位,但也确认了资产阶级的民 主权利。这个法案的基本精神是 资产阶级通过他们所掌握的议会 下院限制王权。但是当时的议会 在组织与活动方面仍然保持着封 建主阶级的若干特权。
英 国 元 首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法经历了怎样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法经历了怎样的变迁?作者:李天琪来源:《民主与法制》2018年第16期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于1954年9月20日(以下简称五四宪法)、1975年1月17日(以下简称七五宪法)、1978年3月5日(以下简称七八宪法)和1982年12月4日(以下简称八二宪法)通过四部宪法。
现行宪法在1 982年宪法的基础上,历经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 8年五次修订。
四部宪法、五部宪法修正案在什么样的契机下修订?这期间发生怎样的故事?做了何种修改?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如何庄严诞生?讲到五四宪法,首先不得不提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
1 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作为一部宪法性文件,《共同纲领》实际上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
另一方面,1949年到1952年三年间,中国已取得超乎预计的成就,起了显著的变化。
中共中央认为时机已经成熟,应当适时地实行全国普选,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使中国进入全面建没社会主义的新时期。
诚然,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共同纲领》不能扛起国家根本法律的重任,但是起草一部宪法的工作也不是那么简单。
1953年1月12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的前一晚政协座谈会上,有人就坦言这其中的种种困难顾虑。
周恩来第二天在会上专门针对这一问题作了发言:既然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共同纲领》就不能再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了。
当初《共同纲领》之所以成为临时宪法是因为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那么,现在不执行这个职权了,这个职权还之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应该有自己的法律——宪法。
关于宪法 变迁(一)

关于宪法变迁(一)“内容简介”本文对宪法变迁这一重要的宪法理论概念进行了阐释,分析了宪法变迁的概念、性质及其界限,并论述了宪法变迁在外国以及我国的事例及其争论,对宪法变迁这一概念提供了一个清晰的理论框架及其实践背景。
“关键词”宪法变迁,宪法变迁的性质,宪法变迁的界限,宪法变迁的事例,宪法变迁的争论随着对宪法研究的逐步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宪法既具有规范性价值,又具有现实性价值,两者同样重要。
而随着社会的不断演化和发展,宪法的规范性价值便与现实性价值发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
在矛盾和冲突的逐步解决过程之中,宪法本身和社会便得到了良性的发展。
而如何解决此矛盾和冲突便成了宪法学者们研究的热门话题,即规范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如何协调?宪法与社会如何并行发展而不悖?在解决的过程之中,学者们提出了种种解决两者矛盾和冲突的方式,如宪法修改、宪法变迁等等。
宪法修改由于其比较显性和我国宪法修改的实践而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而宪法变迁却很少有人谈及。
而我国以及其他国家社会生活之中却存在着此类现象以及关于这种现象的争论,因而似有探讨此类现象之必要。
本人不揣浅陋,冒昧地写出拙文以试探讨。
一、宪法变迁的概念宪法变迁一词一般在四种意义上加以使用:(1)世界各国宪法,或某一国宪法发生或发展的经过;(2)一国宪法制定修改的经过;(3)一国的成文宪法,并未修改,由于解释与惯例的变更,或国会制定的法律,使其实质上的含义发生变化;(4)具有固定性的宪法能够适应动的时代潮流而维持其生命之意,宪法一方面仍可维持其根本精神,同时又得适应时代的需要而变迁。
本文是就其第三种意义加以运用的。
1]宪法变迁2],宪法规范变动形式之一,一般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文的实质内容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
也就是说,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某种宪法规范的含义已消失,在规范形式之中出现适应社会生活实际要求的新的含义与内容。
中国宪法的变迁

1975年宪法
• 1966年爆发了践踏一切法律的文化大革命,
到70年代,文革的灾难日重,社会上反文革的思 潮日渐壮大。为使文革形成的状态固定化,1975 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是一部 无视宪法基本原则的宪法,是对54年宪法的反动。 该宪法是阶级斗争为纲思维的产物,贯彻了权力 至上、个人迷信、权力集中、颂扬暴力等封建主 义精神与体制,人民权利受到漠视,几乎成了颂 歌与语录的汇辑,篇幅也从 54年宪法的106条降 至30条。
合理性,二要更重视权利保障。
• 增加修宪的程序性规定。 • 增加宪法实施的司法保障制度。
百年宪政·历史与未来
为 张祁宋罗
您 文梦坤千
奉 献 !
佳君叶殷 青会 鹏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南北政府议和失败以后,广州因议员人数少无法制宪, 北京政府大多为军阀与政客组成,无心制宪。但不久却出 现了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1922年直奉战争结束, 黎元洪复出任总统,撤销1917年解散国会令。恢复之参众 两院号召护法。适逢广州陈炯明叛变,广州部分议员北上。 1922年8月1日,国会得以开会,以制宪为主要任务。但会 议几次不足法定人数,曹锟为吸引议员凑足法定人数开会, 以便选举自己为总统,以公然发给与会人员5000元为诱饵。 10月10日,宪法会议公布宪法。此宪法于1924年10月24日 被段祺瑞推翻,形式上存在了1年零几天,实质上并未得 到认真实施。史称“贿选宪法”或“曹锟宪法”。
使政权。”按照孙中山
先生遗教,在训政期满
宪法1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3、近现代宪法概念的形成 (1)近代宪法的起源——1215年《自由大宪章》及其发展 1215年《自由大宪章》 1628年《权利请愿书》 1689年《权利法案》 1679年《人身保护法》 1694年《三年选举法》 1701年《王位继承法》 这些重要的法律确立了英国的君主立宪和议会民主制度,构成了英国保护个人生 命、自由与财产权利的宪法性法律,构成了英国政治的基本法。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郑观应和《盛世危言》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思考: 孙中山说:“古代也存在宪法”,你说对吗? 毛泽东说:“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 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 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来的”。 毛泽东:世界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 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 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人权宣言》第16条
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 没有宪法。 A society in which the observance of the law is not assured, nor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defined, has no constitution at all.
第一节 宪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 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 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论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实施和中国宪法变迁

论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实施和中国宪法变迁秦前红目录一、人权宪政理念和宪法变迁二、人权宪政规范的整合和宪法变迁三、人权宪政实施机制的整合和宪法变迁第九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同时对《公约》第8条第1款(甲)项声明保留。
①另外,由于我国政府已于1998年10月已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预计我国政府不久也将批准加入此项公约。
上述两个公约所指涉的内容与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有密切的关联,因此,人权的实施和保障首要的是一个宪政层面的问题。
随着两个人权公约在我国的实施,必将引发包括宪政理念、宪政规范和宪法保障机制等各个层面的调适、整合与重构问题。
一、人权宪政理念和宪法变迁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权利,依其存在状态的不同可表现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一般认为,人权(human rights)这个概念是西方文化的产物。
有关人权的主张最早产生于古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概念之中。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主张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受任何基于政治地位、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
早期的基督教和自然神宗教的教义认为,上帝创造人本身就意味着赋予人某种存在的价值,依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理所当然就享有一定的权利了。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一些人文主义思想家从历史文库中重新祭起人权思想的旗帜,加以适当改造后用来向封建的意识形态发起进攻。
他们主张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事物的出发点和归宿,用“人权”取代“神权”,声称人类“天生一律平等”。
十七世纪启蒙思想家倡导的天赋人权学说更是主张“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每个人“不能变更”和“无从否定”的天赋人权。
西方近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是在19世纪后半叶由我国早期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马建忠、郑观应等人介绍、引入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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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
主讲人:韩大元 张翔
第五讲 宪法的变迁
一、宪法制定 二、宪法渊源 三、宪法结构 四、宪法规范 五、宪法解释 六、宪法修改
宪法的变迁
制宪权 宪法 规范的宪法变动 宪法解释 宪法修改 非规范的宪法变动 宪法破坏 宪法废除 宪法侵害 宪法中止
一、宪法制定权
• 宪法制定权(constituent power)是制宪
宪法规范的变动
• 规范的变动:宪法修改、宪法解释等
• 非规范的变动: 1、宪法破坏 2、宪法废除 3、宪法侵害 4、宪法中止
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与解决
• 冲突的类型: 1、正常的冲突与非正常的冲突
2、立法冲突、司法冲突与行政冲突
• 冲突的协调: “修宪型模式”还是“解释型模式”?
五、宪法解释
从宪法惯例到宪法修正案: 美国总统的连任届数
• 美国联邦宪法没有对总统连任届数作出规 定。 • 华盛顿在连任两届后拒绝参加第三届总统 竞崇高威 望,由此形成了一项宪法惯例。 • 这项惯例被富兰克林罗斯福打破。 • 1951年美国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总统 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宪法解释:有权机关对于宪法规范内涵 的说明。 • 宪法解释的意义: 1、客观地认识宪法 2、为宪法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基础 3、及时地解决宪法冲突 4、启动宪法变迁
宪法解释的主体
• 宪法解释主体的三种类型:
1、立法机关解释制 2、司法机关解释制 3、特定机关解释制
• 我国采用立法机关解释制
宪法解释的功能
改宪法的一种力,是依制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形 态,一般称之为“制度化的制宪权”。
宪法修改的形式与方法
• 全面修改:形式意义上的/实质意义 上的 • 部分修改:改动宪法文本/修正案
• 修宪方法:
1、成立修宪机关或由议会审议。(严肃但繁琐) 2、国民投票。(国民主权原则的体现) 3、立法机关修宪。(程序较一般立法更严格) 4、联邦制国家的修宪方法(各邦(州)平等参 与)
三、宪法结构
• 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典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 宪法的一般结构 (一)序言 (二)正文 1、总纲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国家机构 4、宪法保障 5、宪法修改 (三)附则
宪法序言的效力
• 四种学说: 1、全部无效力说 2、部分有效力说 3、强于正文效力说 4、全部有效力说 • 通说:全部有效力说
四、宪法规范
• 宪法规范,是指适用宪法调整宪法关系 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 宪法规范的特点:
1、政治性 2、限制性 3、最高性 4、稳定性 5、制裁性:宪法的法的属性的体现 6、历史性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 三要素: 假定:规则的条件 处理:行为的模式。 制裁:违反规则的后果。 • 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未必吻合
宪法
宪法典
宪法性 法律
宪法 惯例
宪法 判例
宪法 解释
国际 条约
序言
正文
附则
总纲
基本权利 和义务
国家 机构
宪法 保障
宪法 修改
二、宪法渊源
1、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
3、宪法惯例:习惯与传统。
4、宪法判例:普通法国家的“先例约束原则”
5、宪法解释:有权机关对宪法含义的说明。
6、国际条约
制宪权的理论基础
一、根本法思想
二、国民主权学说 三、立宪主义传统:人的尊严
制宪权的性质
• 制宪权是“始原性”、“创造性”的 权力。 • 制宪权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 • 国家权力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形成
的权力”。 • 制宪权是根源性的国家权力,而立法权、 行政权与司法权是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
力。
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
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 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 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 次的权力形态。 • 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 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
西耶斯《第三等级是什么?》
• 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
• 国民存在于一切之前,它是一切之本源。
• 宪法的每一部分都不能由宪法所设立的权 力机构去制定,而是由立宪权力机构去制 定。任何一种受委托的权力都不得对这种 委托的条件作丝毫更动。
我国的修宪程序
• 宪法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 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修改的界限
修宪界限否定说 修宪界限肯定说
制宪权与修宪权无区别 认为制宪权与修宪权存在 区别 不认为宪法规定之间有 认为宪法规定存在“宪法 效力上的差异 核”、“根本规范”与普 通规范的差异。“宪法核” 与“根本规范”不可修改。 修宪权不应受自然法等 修宪权应受自然法、制宪 的限制 价值的限制
1、阐释宪法的基本精神。
2、补充功能。
3、统一功能。
4、提高公民宪法意识。
六、宪法修改
•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正式施行后,随着社
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出现宪法规范与社会生 活冲突时,特定机关依据宪法的程序,以明示 的方法对宪法典的条文或文句进行补充、调整 的活动。
• 宪法修改权(amending power):是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