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宪法含义的差异

合集下载

宪法笔记:宪法的含义

宪法笔记:宪法的含义

第⼀节宪法的含义 ⼀、宪法的词源: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

它们的含义主要有三种情况:⼀是指⼀般的法律、法度。

⼆是指优于刑法等⼀般法律的基本法律。

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这些与近现代宪法的涵义完全不同。

在中国,将“宪法”⼀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

在西⽅,“宪法”在英⽂中为constitution或constitutional law,是由拉丁语constltutio发展⽽来。

Constitutio在拉丁语中指组织、结构、规定。

在古代西⽅,“宪法”⼀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的法律。

⼆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会势⼒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同样,这些都与近现代宪法的涵义不同。

宪法词义发⽣质的变化,始于17、18世纪欧洲⽂艺复兴时期。

近代资产阶级⾰命的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

2、在法律效⼒上,宪法的法律效⼒。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法依据或⽴法基础。

②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

③宪法是全国各族⼈民、⼀切国家机关和武装⼒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为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第五条 中华⼈民共和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和尊严。

⼀切法律、⾏政法规和地⽅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切国家机关和武装⼒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我国古代宪法意识浅析

我国古代宪法意识浅析

我国古代宪法意识浅析我国古代宪法意识是指中国古代人民对宪法及其作用的认识和理解。

中国古代是一个宗教与权威主义严重统治的时代,因此古代宪法意识的排序与现代意识不同。

宪法意识经过了多个阶段和发展过程,是中国法制历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中国古代宪法意识的最初表现可以追溯到商代。

从《商君书》和《管子》中可以看出,商代国家是一个阶级社会,宪法主要存在于朝廷与君主之间。

君主权力受限于朝廷制度,宪法规范了君主权力的行使,使国家能够有序运作。

其次,中国古代宪法意识的第二个阶段是春秋时期。

在此时期,宪法主要存在于礼仪制度中。

《礼记》中对宪法的描述变得更加规范、细致。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礼法学派,进一步强化了礼仪对政治的影响,认为实现礼法愿景是雄文肃而善,有序而强大的国家规范。

由此可见,礼仪制度在中国古代宪法意识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

第三、中国古代宪法意识的第三个阶段是唐代至宋代初期的时期。

在此期间,法律制度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和推广,而政治权力也开始逐渐与法律制度挂钩。

唐朝大量控制了地方制度,建立了官僚制度,加强了对地方政权的掌控,并对地方法律制度进行了统一规划,成为中国古代宪法意识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

宋朝时期,出现了“诗与禁令”,意味着官方对于组织和调控民众日常的文化进行了更严格的控制和管理。

同时,宋朝也开始对宪法和现代法律更加严格地规定,不再主张以礼治国,而是更加强调以法治国。

最后,在明清时期,尤其是清朝,中国古代宪法意识达到了更高的高度。

清朝建立了法律架构,将法治思想与国家治理相结合,实现了对法律的广泛推广和宣传。

清朝还在《大清律例》中初步规范了宪法,虽然未能完全落实于现实政治体制,但对中国古代宪法意识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古代宪法意识浅析

我国古代宪法意识浅析

我国古代宪法意识浅析我国古代宪法意识浅析宪法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是国家权力的法律规范。

宪法具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特点,在现代国家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我国古代,宪法的意识并不像现代那样深入人心。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对我国古代宪法意识进行浅析。

古代中国没有完全意义上的宪法,但在古代的政治制度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和宪制传统,这可以被视为古代中国的宪法。

古代中国的宪法意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思想层面的宪法意识,二是行为层面的宪法意识。

在思想层面上,古代中国有丰富的宪法理论。

在春秋战国时期,孟子提出了“君为天下之主,而不为霸王”、“天子者,制人也”等思想,主张君主权力应该受到制约和约束。

这可以被视为古代中国的“君主立宪”思想的初步形成。

在汉代,董仲舒又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了“天人合一”、“天人之际”等概念,主张天命与人事相结合,君主必须依法行政。

这些思想对后来的中国政治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古代的儒家学派还提出了一系列有关人民权利、统治者权责、分权制衡等问题的讨论,为古代中国的宪法意识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在行为层面上,古代中国的宪法意识主要体现在君臣互动中的制度约束。

君主需要依法执政,事先制定政策和法律,不得随意更改。

君主还需要遵守君王行事的礼制,不得人治,不得擅权。

臣子也有权利和义务,需要为君主提供忠诚的建议,监督君主的行为。

这种君臣关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可以被视为古代中国宪法意识的表现形式之一。

虽然古代中国有宪法意识的存在,但与现代宪法意识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古代中国的宪法意识主要集中在统治者和精英阶层之间,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宪法的意识是相对较弱的。

古代中国的宪法意识缺乏普世价值观的指导,更多地是以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为基础,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宪法意识的进一步发展。

尽管如此,古代中国的宪法意识对现代中国的宪法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不断有人提出和实践了君主立宪、分权制衡、人民权利等宪法原则,为中国的宪法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我国古代宪法意识浅析

我国古代宪法意识浅析

我国古代宪法意识浅析在我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中,虽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但是古人对于“宪法”这一概念的认知是存在的。

本文将从历史文化、国家制度、法律观念、伦理道德等角度,浅析我国古代宪法意识的形成和演变。

历史文化方面,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传统文化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古代国家制度的形成和演变。

在周代,王权神授的思想被广泛接受,人们普遍认为王的地位是由天选而来的,王的权力应该受到约束,不可随意滥用。

周制中规定“天子无过,大夫不贪,士不暴”,是对国家制度和管理精神的规定,也是中国古代宪法思想的一个突出表现。

国家制度方面,中国古代国家制度的演变经历了许多个阶段,从奴隶制到封建制,再到帝制,每个阶段都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

封建时代的国家制度中,有着君主决策权和储君继承制度,这也是中国古代宪法思想的一种表现。

在隋唐时期,隋文帝出台“大业法”,唐太宗颁布“唐六典”,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性整合,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新纪元。

法律观念方面,中国古代法律观念深厚,尽管没有宪法这一概念,但是我国古代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制定了种种法律法规,例如黄帝内经、尚书等,这些都是对于统治者进行规范的切实措施。

在唐代,大唐律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这也为后来的法律制定和审判奠定了基础。

伦理道德方面,中国古代重视道德和人伦义理,强调君子要具备“仁、义、礼、智、信”等美德,这些美德也是对于国家管理、社会秩序以及人际关系等方面的规范。

《易经》中强调“天道之运,一轮转而天下治;人道之行,一轮转而天下定”,亦即宇宙运行规律跟人伦道德一样,需要按照规范去行事。

这也是中国古代宪法思想中伦理道德方面的一个表现。

中国古代宪法含义

中国古代宪法含义

中国古代宪法含义
中国古代没有像现代宪法那样具体的书面文件,但在历史上存在一些类似于宪法的法规和制度。

这些法规和制度通常是由统治者颁布的,用于规范国家组织、权力分配和社会秩序。

以下是一些在中国古代存在的与宪法相关的概念和实践:
1.律令制度:
•在古代中国,尤其是在秦汉时期,存在着一套以律令为主的法律制度。

律令是一种明文法典,用于规范社会行为和
管理国家事务。

其中,如《大明律》、《开宝律令》等都可
以视为古代中国的法典。

2.礼制和儒家思想:
•古代中国的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经典如《大学》、《中庸》中提到的礼制和仁爱观念,虽
不是具体的宪法文件,却对社会组织和人际关系产生了深
远的影响。

3.封建王朝的统治理念:
•封建王朝往往以天命思想为依据,统治者被认为是天命所授。

在这种理念下,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国家的组
织和权力分配是建立在这种神圣权威的基础上的。

4.丞相辅政制度:
•在一些封建王朝,如唐代,存在丞相辅政的制度。

丞相作为皇帝的重要辅助,有责任参与制定政策和管理国家事务。

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视为一种封建时代的国家组织架
构。

5.试论法治思想:
•一些文人、政治家在古代提出了一些关于法治的理念,如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这些思想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试图通
过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

总体而言,尽管古代中国缺乏像现代宪法那样的具体文件,但在历史上仍存在一些规范和制度,用于调整国家和社会组织。

这些制度通常在特定时期和特定统治者的领导下产生,反映了当时社会和政治的特征。

中国古代宪法与现代宪法

中国古代宪法与现代宪法

中国古代宪法与现代宪法中国古代宪法历史悠久、独特而且富有特色,经历了众多朝代的变迁和演变。

与现代宪法相比,中国古代宪法在内容、形式和影响方面存在着许多差异。

本文将分析中国古代宪法与现代宪法之间的异同点,并探讨其对中国国家制度和法治建设的影响。

一、古代宪法的特点1. 集权性质:在中国古代,政治权力主要集中在皇帝和王权之手。

宪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和约束君主权力的运行,确保国家的稳定和秩序。

2. 四书五经:儒家经典对于古代宪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尚书》、《礼记》、《国语》和《春秋》等经典成为统治者执政的准则和参考,它们强调君主的仁义和民众的忠诚,推行了一种儒家的统治理念。

3. 基于礼仪的社会秩序:古代宪法重视礼仪和社会秩序。

多个朝代的法律和律令都强调礼仪的作用,并建立了一整套清晰的礼仪规范,以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现代宪法的特点1. 法治原则: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是法治。

宪法确立了国家政治架构、公民权利与义务、政府职责与行为以及司法独立等方面的准则和规范,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 人权保障:现代宪法强调保护公民、个人和少数群体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平等权利,并确保法律对所有公民的平等适用。

3. 权力制衡:现代宪法通过设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相互制约与平衡的机制,防止权力过度集中,保证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古代宪法对现代宪法的影响1. 文化传承:中国古代宪法中关于君权与民权的思想,以及对道德伦理和礼仪规范的强调,对于现代宪法中的社会道德和法律伦理的塑造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 参考价值:尽管古代宪法无法直接适用于现代国家的制度建设,但它们作为历史经验的积累,仍然具有参考价值。

古代宪法中对权力约束与公众参与的思考,对现代宪法的完善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3. 维护国家统一:古代宪法虽然以集权为特点,但也为中国的统一提供了重要保障。

古代宪法中的思想和机制,如中央集权、地方自治和君主制度,为现代国家的统一建设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我国古代宪法意识浅析

我国古代宪法意识浅析

我国古代宪法意识浅析古代中国没有明确的宪法概念,但在古代社会中,一些制度和法律规定展现了一定的宪法意识。

本文将对我国古代宪法意识进行浅析。

古代中国有一些明确规定的制度和法律,这些制度和法律的存在反映了古代中国对于法制的追求。

在秦朝时期,制定了法律法典《秦律》和组织法《令官制》,这些法律规定了各种刑法和组织机构,为社会秩序的维持提供了制度保障。

这些法律体系的确立,表明中国古代统治者及其法律制定者对于法制建设的重视,也反映了古代中国一定程度的宪法意识。

在古代中国的君主制度中,也有一些类似宪法的规定。

汉朝时期的“王骏之宪”规定了君主与臣民之间的权责关系,堪称古代宪法的一部分。

明清两代的“国是”也可以看作一种明确的宪法意识。

明代的“国是”强调君主与臣民之间的权责分明,明确规定了君主的权力和责任。

清代的“国是”则进一步完善了明代的制度,强调君主的权威和尊严,明确规定了明君应该具备的品德和能力。

虽然这些君主制度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宪法体系,但其中的一些规定反映了古代中国对于君主制度的制约和规范,具有一定的宪法意识。

身处于封建社会的古代中国,也存在一些限制君主权力的体制和法律规定。

唐朝时期的“建中宪法”规定了君主不能滥用刑罚的限制,并规定了对于君主的弹劾制度。

这一体制的规定反映了古代中国对于君主权力的制约,以及对于人民权益的保护,体现了一定的宪法精神。

尽管古代中国没有明确的宪法概念,但在古代社会中,一些制度和法律规定展现了一定的宪法意识。

这些规定反映了古代中国对于法制建设、制约权力、保护人民权益的追求,具有一定的宪法精神。

这种宪法意识在古代中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中得到体现,为后来中国宪政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我国古代宪法意识浅析

我国古代宪法意识浅析

我国古代宪法意识浅析在中国古代,虽然没有像西方国家一样明确的《宪法》,但是古代中国也有其独特的宪法意识。

这种宪法意识不仅在政治制度上得到了体现,也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轨迹。

本文将就我国古代宪法意识进行浅析。

一、宪法意识的演变在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的发展离不开宪法意识的逐步演变。

从夏商周时期至秦汉时期,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部落联盟制到封建制的演变过程。

在这一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宪法意识也逐渐形成并得到了深入发展。

夏商周时期,中国处于部落联盟制阶段,政治制度不够完善。

中国古代社会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法制观念,封建宗法制度已初步形成,国家主张“王法”,并对国家法律进行了系统的编纂和规范,如《尚书》《礼记》等。

这表明中国古代已开始有了一定的宪法意识。

随着秦汉时期统一中国的出现,中国古代政治制度进入了封建制阶段。

在这一时期,中国出现了一系列重要的宪法思想,如“仁政”、“王道”等,这些思想体现了中国古代的法治观念和宪法意识。

秦汉时期也出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典籍,如《大学》《中庸》等,这些法律典籍为中国古代宪法意识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国古代宪法意识不仅在政治制度上得到了体现,而且在社会文化领域也有所表现。

在政治制度方面,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大多奉行“王法”和“仁政”,尊崇道德,重视法律,并对国家法律进行了系统的编纂和规范,这些都反映了中国古代宪法意识的存在和发展。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强调礼义和法度,重视民众的参与和监督,这也体现了中国古代宪法意识的深刻内涵。

三、宪法意识对古代社会的影响中国古代宪法意识对古代中国的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宪法意识奠定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中国古代宪法意识在社会管理、法律规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中国古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持。

中国古代宪法意识也对中国古代文化传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宪法意识强调礼义和法度,倡导民主和法治,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的社会风气和道德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古今宪法含义的差异——从宪法的发展看古今宪法含义是发展阶段还是本质属性的差异摘要:宪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不同时期的宪法都各有自己的特点。

而宪法概念作为宪法学研究的一个基础性问题,是研究其他任何宪法问题的基础,因此,本文从宪法由古至今的发展来揭示古今宪法概念是否有差异,以及有差异究竟是发展阶段的差异还是本质属性的差异关键词:宪法概念,古代宪法,近代宪法在我国,大多教科书把宪法定义为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根本大法。

在宪法学界中,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宪法概念做出了不同的界定,至今关于宪法概念没有形成一个通说,本文就是在总结各学者的观点的基础上来说明古今宪法含义的差异是发展阶段的差异。

一宪法概念在宪法学研究中,我们应该首先弄清楚什么是宪法,宪法概念是我们研究宪法其它问题的基础,它是研究宪法学问题的基本构成元素,因此有必要对宪法概念做出界定。

关于“概念”,哲学上认为,概念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是反映事物的范围和本质的思维形式,完全不含主观因素的概念不存在,完全由主观决定的也不是概念。

任何反映现实事物的概念都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

内涵是概念对事物的本质反映,外延是概念对事物的范围的反映,事物之所以成为某事物的规定性,就是事物的质的规定性,事物的范围只要是指事物的量的规定性。

真实的概念就是正确的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概念,因此要确切的定义宪法概念关键在于找出并揭示宪法的本质属性。

据历史考证,在宪法史上最早出现宪法概念是在17世纪中叶,当时所用的“立宪君主政”是一种接近宪法概念的最初的概念。

在君主立宪政体下君主的权力受宪法性文件或规则的限制,这种意义上的国家一般称之为“宪法国家”。

关于宪法的概念,目前许多学者对其进行研究,但始终未得出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定论,而且随着历史变迁,许多学者为了适应社会现实又提出了一些新观点。

我国宪法教科书中通常把宪法解释为:反映统治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一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国家根本法。

但是这个定义并不完整全面,它限制了宪法学的研究空间,不能满足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和推动宪法学的学术进步。

童之伟把宪法概念界定为:宪法是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

他认为传统中把用阶级和根本法来界定宪法遮盖了宪法更深刻、更广泛、更基本的内涵。

他对宪法概念的界定最突出的特点是引入了“社会权利”一词,把它与根本法结合起来界定宪法概念,可以克服传统宪法定义的缺陷,揭示宪法本质。

所谓社会权利就是一定社会内一切权利和权力的总和,它是由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国家权力构成的。

俞德鹏认为,宪法是调整立政关系即人们在确立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国家重大事情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他把立政关系作为宪法的调整对象,即人们在参与、组织、争夺国家政权的活动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他把通常所说的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法律效力的最高性、法律规范的非制裁性认为是宪法的派生属性,宪法的本质属性就是宪法的调整对象。

尹德龙把宪法定义为规定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分配、行使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

吕泰峰认为宪法就是规定国家权力应如何为公民服务的根本法。

这些概念虽然在不同程度上突破了传统宪法概念的羁绊,但他们只是从不同角度对宪法的定义,因而具有一定局限性。

二、古代宪法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产生、发展、完善的过程,宪法也不例外,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有一个从古至今的发展过程。

然而,大多学者研究宪法都易忽视对古代宪法的研究,这是不符合事物的历史发展规律的。

古代宪法是近代宪法产生的基础,关于宪法概念的变迁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说明:从纵向上,经历了古今历史渐进的演变过程;从横向上,比较明显的就是中西比较。

对宪法的研究在古代就已经存在,西方国家起步更早些,中国宪法的产生是基于清末预备立宪时对西方宪法的借鉴和引用。

古代宪法通常是指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存在和使用的宪法,即资本主义兴起和资本主义国家成为现实以前都是古代宪法,也就是西方的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时期,中国的清末以前时期。

(一)古希腊宪法在西方,“宪法”一词是个多义词,它的英语表达方式是constitution,基本含义是组织、结构、确立、批准等,是从拉丁文翻译而来的。

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宪法的发源地。

在古希腊,constitution一词用来指规定城邦组织的法律,也就是关于城邦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及公民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它是伴随着政治权力的形成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是各城邦国家自己制定的仅适用于邦内的根本法,以限制政治权力为主要功能,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时期对宪法研究最有影响的思想家,也是最早提出宪法概念的法学家。

在《各国宪法》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他从内容和法律地位及效力这两方面来论述宪法,在《政治学》中将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所谓的基本法律就是宪法,规定国家政权的基本结构与权限,统治人数的多寡以及公民在城邦中的法律地位的法律。

从国家权利义务分配的角度来论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与现代宪法概念相比,在宪法内容上,亚里士多德已经把调整国家与国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宪法的重要规范内容,在宪法属性上也具备了宪法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属性。

他关于宪法概念的这两个属性也是现代宪法不可或缺的。

(二)古罗马宪法发展到古罗马,constitution用来指秉承皇帝的旨意而发生法律效力的帝国立法,包括告示、训示、批复、裁决等形式,基本上继承了古希腊宪法理论,这时期的宪法仍然是统治者管理意义上的基本法律,被赋予至高无上的权威,效力具有最高性,有所不同的是,在制定主体上专指皇帝发布的指令,同时还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修改程序。

从形式上逐渐与近现代宪法接近。

(三)中世纪宪法这一时期,由于神学处于最高和根本地位,教会完全掌握了文化和教育,因此这时的宪法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相比已经发生了变化,大多是封建主与国王之间的相互妥协在法律上的体现,反映的是封建主的意志和特权,用来规定部分城市和团体的法律地位,失去了宪法属性上的最高性和根本法地位,不具有诏令的意义,成为神学的附庸,与一般法律无异。

宪法词义发生质的变化,始于中世纪后期和欧洲文艺复兴时期。

这一时期,人文精神蓬勃发展,宪法回到其应有的位置并进一步发展,内容开始扩大为限制王权并保障教会及领主的特权和骑士、市民的一些利益。

但这里的限制权力的范围仅限于统治者内部,普通公民是无法参与制定规则的,被看做是君主立宪的最高规则,但它揭示了王权并非是至高无上的而是可以通过宪法对其加以限制,这种限权思想也发展成为我们今天宪法内容的一部分,即限制国家权力。

宪法概念的发展越来越接近现代宪法概念的含义。

(四)古代中国宪法“宪法”一词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存在,如《尚书》:鉴于先王成宪;《论语·国语》:赏善罚奸,国之宪法;《管子·七法》:在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有些学者把“周礼”认为是中国奴隶社会宪法观念的起源,儒家的“礼”在封建社会一直充当着宪法的功能,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普遍约束人们的行为,但礼并不是法,只是古代社会的一直基本道德规范。

在古代中国,“宪”与“法”的含义是相同的,指一般法律。

宪法成为一个专有名词是晚清以来学习西方资产阶级文化的结果。

清末的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第一次提出制定宪法的主张,中国的变革者开始学习西方,变法改良,从而引入了西方宪法理论,以“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人权”为基本价值趋向。

三、近现代宪法近代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进步,神的权威不断减弱,道德、宗教规范对人们的禁锢不断弱化,“权力弱化,权利强化”趋势加强,权利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这两个词开始被学者们广泛使用,学者们开始对如何实现宪政进行研究。

随着18世纪美国独立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制定的成文宪法典的出现,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最终形成和确定了。

近代宪法主要以自然法理念和社会契约来构建宪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原则、保护人权原则、国家机构的代议制原则……总的来说,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代议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是近代宪法的思想基础,使近代宪法的内容更加完备,不再仅仅是政治法,而是社会法,越来越重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限制行政权力的行使的趋势明显,宪法的国际化趋势加强。

四、古今宪法差异从以上宪法概念演进的历史进程可以看出古代宪法与近现代宪法具有紧密联系性,近现代宪法是在传承古代宪法有利因素的过程中发展而来的。

古代宪法与近现代宪法概念的差异主要表现在:1、在内容上:古代宪法倾向于将规范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与国民关系作为重点调整对象,类似于今天的国家政权机关组织法,而现代宪法不仅包括古代宪法的规范内容,调整范围也有所扩大,包括国家根本制度、公民权利义务、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等。

2、在宪法属性上:古代宪法所强调的宪法的最高性和根本性与现代绝大多数宪法内涵基本一致,但现代宪法除了强调这两种属性,还有广泛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无具体惩罚性等。

3、在限权思想上:古代宪法的限权观念主要是一种划分权力的思想,它强调王权的至上性,所以对王权的划分实际上就是对王权的限制,当行使至高无上的权力的主体被国家取代时,这种限制就转化为现代宪法中的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总的来看,从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宪法的本质是调整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不同利益享有者之间的政治妥协,终极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实现,它所规定的国家权力分配及运行只是实现人的自由和利益的一种途径,因此宪法的本质属性无论是在古代还是近现代都是一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历史文化传统和思想观念等的不同,从而导致古今宪法发展阶段的差异,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古今宪法含义的差异不是本质属性的差异而是发展阶段的差异。

参考文献:[1]童之伟. 《论宪法概念的重新界定》.法学评论.1994.4[2]韩大元,林莱梵,郑贤君. 《宪法学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3]王世杰,钱端升. 《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俞德鹏. 《立政关系法:宪法概念的新定义》.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6期[5]钱福臣. 《中西宪法概念比较研究》.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6]刘茂林. 《宪法究竟是什么》.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7] 徐秀义,韩大元. 《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