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与法国宪法频繁变迁之比较研究
法学视角下的国内外对比及借鉴

法学视角下的国内外对比及借鉴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差异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不仅影响到了民众的生活和企业的经营,也反映出了不同文化和价值观的冲突。
因此,在法学视角下,通过对国内外法律体系的比较和借鉴,可以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首先,从法律的来源和性质来看,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在我国,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以法律为依据进行执法,国家法律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而在一些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是通过司法实践和判例积累而形成的,法官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法律体系更加注重普遍适用和灵活性。
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加强法官专业化培训,提高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角色,促进法律的优化和创新。
其次,在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方面,国内外法律体系的差异也较为明显。
在我国,法律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和法院,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较强的行政干预和司法独立问题。
而在一些西方国家,法律执行更加强调公正和平等,法院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加强司法独立,提高法律执行效率,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度。
再次,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也具有差异。
在我国,法律制定主要由国家进行,民众的参与度相对较低。
而在一些西方国家,法律的制定更加注重民主程序和社会参与。
这种参与型的法律制定方式有助于促进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和接受,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加强民众对法律制定的参与,并建立健全的法律公众教育体系。
最后,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国内外法律体系之间也存在着联系和互动。
在国际经济和贸易领域,各国通过制定和签署国际法规和条约来实现法律的协调和统一。
国际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国际间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加强国际法律体系的研究和推广,提高我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
第二章 中西宪法发生学比较研究

第二章中西宪法发生学比较研究教学目的:了解宪法发生的理论前设、宪法发生的机理、宪法发生在西方历史中的演绎、中西宪法产生及观念的差异教学重点:宪法产生的条件、宪法发生的机理教学难点:宪法发生在西方历史中的演绎教学内容:一、宪法发生的理论前设二、宪法发生的机理三、宪法发生在西方历史中的演绎四、宪法在中国的发展五、中国宪法难生史的启示六、中西宪法发生学差异七、中国宪法移植与展望8课时一个人对一切事物不论是对国家还是对别的什么,思考到它们最初的成长和起源,就能对它们获得明确的概念。
——亚里斯多德日本著名的宪法学家杉原泰雄:“近代以来,人类以国家为单位的各个历史阶段,每走过一个艰难困苦的里程,都是要通过宪法来制定为克服困难所需要的新规则,以此来继续人类的发展;每经历一段苦难深重的生活,都要通过宪法来确定为消除苦难所需要的新的政治及社会的基本形态,从而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宪法是对充满苦难的生活经验的批判和总结。
宪法的历史充满了人类在各个历史阶段中为摆脱生活上的痛苦而显示出来的聪明才智。
我们学习宪法就是为了学到这些聪明才智,为了避免失败而未雨绸缪。
”问题:为什么宪法迟于部门法而产生?为什么宪法首先产生于西方而不是东方?一、宪法发生的理论前设(一)人类的存在状态人的双重性:精神和肉体的(灵与肉)理性与非理性的自然与社会的个体与群体的(二)宪法是解决人类的神圣性和罪性的根本需要1、人类的神圣性;2、人类的罪性;(三)宪法是解决人类的现象性与精神性共存的需要1、外在超越;2、内在超越;3、超验与经验;(四)宪法是解决人类的血缘性和群体地域性的需要1、权威性之控制来源——家庭之父权2、暂时肉体的父权、共时的父权和历时的父权3、人类的共有真理、正义与爱之本体上帝——终极权威(五)宪法是解决人类外在控制的法之二律相悖性(legal paradox)的需要法的二律相悖性内容:1、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矛盾;2、目的的异化;3、手段的异化;4、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六)宪法是解决人类存在的理性与非理性、有限理性与无限理性之间矛盾的需要1、人类存在的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矛盾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国的“左右共治”与中法关系的变化

法国的“左右共治”与中法关系的变化作者:李靖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4年第03期[摘要]法国的1958年宪法虽然经过几次修改,但其基本的内涵并未发生改变。
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特征在于宪法对于总统与总理的权限划分,第五共和国以来,这种权力的区分在一些时候表现为“左右共治”。
与一般的三权分立不同,法国在行政机构的内部就设定了这种制衡机制。
本文旨在分析这种机制的运作条件及过程,并探析这种机制对中法关系的影响。
[关键词]总统;总理;左右共治一、概念界定“左右共治”这一概念是指左派和右派共同治理的局面。
具体而言就是指:“在第五共和国时期出现总统同政府总理政策相左、党派相异的两人共同治理国家的局面”。
①从历史上看,迄今为止,这样的情况在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共出现过三次。
由此可见,“左右共治”尽管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情况,但并非是法国政治生活中的常态。
第一次:1986年3月20日,希拉克被任命为共和国总理,因而形成了“左右共治”的局面。
左派总统密特朗与右派总理希拉克共同执政的局面一直到了密特朗1988年再次当选总统时才得以终结。
第二次:1993年3月28日,巴拉迪尔被密特朗总统任命为政府总理,从而再次形成左派总统与右派总理共同执政的局面。
1995年5月7日,希拉克当选总统,结束了此次左右共治的局面。
第三次:1997年6月2日,若斯潘被右翼总统希拉克任命为总理。
这一次的“左右共治”与前两次的一个不同点在于:这是右派总统与左派总理的组合,而前两次都是左派总统与右派总理搭配。
2002年5月6日,拉法兰出任政府总理,从而宣告了此次共治局面的结束。
二、产生的条件尽管在第五共和国时期出现了三次“左右共治”的局面,但与第五共和国的历史相比,它无疑是短暂的。
所以,“左右共治”在法国政坛中并不是常态,法国之所以会出现总统、总理分属于不同政治派别的情况是因为总统和总理的选举程序不同所致。
依照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现行宪法第6条之规定:“共和国总统五年选举一次,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②第8条规定“共和国总统任命政府总理”。
浅析西方的宪法理念及与中国的对比

浅析西方的宪法理念及与中国的对比一、英国的不成文宪法:自由至上英国的宪政道路上标志性事件是限制王权的《大宪章》的颁布。
自诺曼人征服英国以来,英国便建立了封建等级制度。
国王作为最大的封建主,把土地分封给大臣,双方存在着契约的关系。
这初步形成了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分权与制衡。
契约观念对于近现代宪政的形成非常重要,它表明了一种权利义务对等交换的态度,一种对于专断权力的限制方式。
国王与贵族之间长期存在着对抗、冲突与妥协的关系,这促进了英国自由传统的发展。
约翰王统治时期,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筹集对外战争的经费,国王向贵族征收更多的兵役免除税。
这激化了国王与贵族领主之间的矛盾。
约翰王对外战争的失利,造成一片哗然。
于是,1215年,诸多贵族举兵造反,联合社会其他力量,国王一败涂地。
1215年6月15日,约翰王和贵族签订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自由大宪章》。
《大宪章》共63条,主要是重申贵族的封建权利和防止国王侵犯这些权利。
大宪章始终贯彻着两条原则:一是对于财产权的保障,王国内不可让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二是对于人身的保障,若不经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之审判,不得将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
《大宪章》的意义在于,它以成文法的形式宣告法律至上和王在法下的原则,此后,它不断被赋予新的意义,成为一种宪政(亦即限政)精神而被人们铭记。
后来经过光荣革命,1689年《权利法案》的通过确立了议会至高无上的原则。
该法案提出限制王权的十三条规定,使王权受到了进一步限制,这加强了议会的权力,贯彻了英国的自由主义原则,是英国立宪君主制的建立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
后来,英国议会于1701年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的条件,对王权进行了进一步地限制。
该法案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从法律上根除了斯图亚特王朝再次复辟的可能,还在于制定法案的行动本身议会可以议立新君是对君权神授思想的又一次冲击,是天赋人权观念的重大胜利。
我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

我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人们开始对比较法进行更多的关注和研究。
在法律界,法国民法典一直被视为民法典的典范,那么我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之间有哪些异同呢?
首先,从历史背景上看,法国民法典颁布于1804年,是法国大革命后重建法律秩序的产物,是法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基石。
而我国民法典则是经过几十年的探讨和制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由此可见,两者的历史背景和制定背景有较大的差异。
其次,在内容上,两者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法国民法典是以个人为出发点,并重视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利。
而我国民法典则注重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此外,在法律条文的表述和分类上,两者也有所不同。
最后,在法律的应用和执行方面,两者存在着相似和不同的地方。
与法国民法典相同的是,我国民法典也鼓励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并注重合同的自由和约束力。
而不同之处在于,我国民法典强调司法公正和审慎,注重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使法律更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总的来说,尽管我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在历史、内容和应用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两者都致力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对于我国的法律实践和法制建设而言,我们应该从法国民法典的经验中吸取有益的借鉴和启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国的民法制度。
国内外法的比较研究

国内外法的比较研究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内外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着相似之处,同时也存在着差异。
本文将以比较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法进行探讨。
一、背景介绍法律是社会发展和管理的重要工具,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和独特的文化背景。
国内外法的比较研究,旨在通过对比和分析,深入了解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法律基础。
二、法律体系比较A.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和民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主要应用于欧洲及其前殖民地的国家。
该体系强调法官的角色,重视条文的解释和法律原则的适用。
B.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主要应用于英国、美国及其前殖民地的国家。
该体系以先例为依据,法官的判决具有重要的约束力。
C. 混合法系混合法系是指同时受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影响的法律体系。
其中,一些国家采取了双重体系,如法兰西法系和苏格兰法系;另一些国家则采用了新的混合法系,如巴西法系。
三、立法机构比较A. 国内立法机构在中国,最高立法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对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立法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B. 国外立法机构不同国家的立法机构有所不同,如美国国会、英国议会和法国国民议会等。
这些机构的成员由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和修改国家的法律。
四、法律效力比较A. 国内法律效力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由宪法明确规定,法律受到国家机关的保护和执行。
同样,在地方性法规中,法律的效力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和执行。
B. 国际法律效力国际法是各国之间的法律准则,其效力取决于国家间的共识和承认程度。
国际法往往通过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等形式体现。
五、法律适用方式比较A. 国内法律适用方式在中国法律制度中,采用法律适用的方式主要有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
直接适用是指法律直接适用于案件的处理;间接适用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将上级法院或相关机构的解释引用到具体案件中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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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中美现行宪法的比较浅析一、中美宪法的主要共同之处( 一) 都体现阶级性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本质上也是一种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不过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维护统治秩序的暴力工具。
中国现行宪法( 以下简称中国宪法) 主要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
美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资本主义经济,美国现行宪法( 以下简称美国宪法) 主要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意志,无论美国怎样标榜它是是超阶级的都不能改变这一事实。
当然国家除了有阶级统治职能外还有社会管理职能,否则统治便不能维持下去,因此宪法除了有阶级性之外还有社会性。
( 二) 都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中国《宪法》的序言写道: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美国《宪法》第六条规定: 本宪法及依照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 即使与任何一州的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各州的法官仍应遵守。
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均不得违反本宪法。
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宪法都是中美两国的根本大法,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
( 三) 都保障人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私人财产权等主要权利中美现行宪法都明确尊重并保障人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私人财产权等主要权利,确保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但由于人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私人财产权等权利都具有阶级性,中美的这些权利会略有不同。
例如人权,中美就有很大分歧。
对私有财产的认识也有不同。
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它主要保护的是个人私有财产,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浅析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

浅析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一、世界主要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概况在当今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机制中,其中最具代表性意义的是美国、德国和法国。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和“英民地产充公”两个案例,分别建立了对立法和执法机构实行横向审查和对各州法院实行纵向审查的制度。
如果说美国几乎任何法院的法官都有权按照宪法进行司法审查,那么德国的专门化司法系统,则要求成立特殊的宪法法院来处理宪政问题。
另外与美国较为不同的是,德国的宪法法院法官并非终身制,而且其来源也并非均为职业法官,这对于形成宪法的权威还存在缺陷,而且对于宪法判例的效力连贯性具有欠缺。
法国的政治文化背景虽然与欧洲许多国家相似,但是却通过设立宪法委员会制度对宪法进行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这树立了独具法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与欧洲其他国家相区别。
虽然我国有的学者将其与德国的宪法法院制度归类为“专门机关审查机制”,但是两种制度之间除了名称上的区别外,在职权上、组织制度上也存在较大差别。
另外,在与美国违宪审查机构相比较,法国与美国也存在很大的差别,法国审查机关的专门性某种程度上对于审查方式具有更严格的限制。
二、法国违宪审查制度概况(一)法国政治体制概况法国违宪审查机制的设立历经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要了解其来源与构建,首先必须要了解法国的政治体制,即立法权优位的议会内阁制,在这一体制之下,立法机关(议会)由选民通过选举产生,是民意的代表机关,行政机关(内阁)由立法机关产生,受立法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通过不信任案对行政机关(内阁)否决,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内阁解散重选。
在这一政治理念的影响下,议会拥有了除“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不能把女人变成男人”之外的一切权利。
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直接导致了司法权不能干预立法权的行使,因为只有立法权才是国民意志的代表,这一点与我国相似,作为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所代表的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故由其颁布的宪法自然拥有无可否认的最高效力,不受司法机关的干涉,这也是在法律位阶上确立了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从这个角度上可以看出法国的政治体制与我国有着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而这也是借鉴法国政治体制设立违宪审查方式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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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与法国宪法频繁变迁之比较研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权威性与稳定性是其应有之义。
宪法文本的频繁变迁必将有损于宪法的权威与实施,近代中国百年宪政历史便是明显的写照。
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宪法变迁历史的深思。
新形势下本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中央全会的形式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着重强调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开创了法治历史的新纪元。
一、本文变迁含义的界定
从语义角度分析,变迁是指情况、事物或环境随时间变换而发生的变化、转移。
宪法变迁最早出现于1960年,德国学者耶林令克在其专著《宪法的修改与宪法的变迁》中首次提出该词。
耶认为宪法变迁是指宪法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发生变化而继续保持其原来存在状态,在没有意图、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基于事态变化而发生的一种变更。
【1】国内学者韩大元认为宪法变迁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款的实质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
【2】秦前红认为宪法变迁的含义一般可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其一是指世界各国宪法、某种类型宪法或者某个国家宪法产生、发展的经过;其二是指某国宪法修改的经过;其三是指宪法的自然变更或者说无形修改,具体来说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3】
相比较而言,秦前红的理论既涉及宪法整体宏观更替发展,也涉及微观内涵变更;既有历史观角度的延续,也有具体适用技术的阐释。
笔者依据秦的内涵界定,取其中前两项内容,界定本文的宪法变迁:指中国和法国历部宪法(包括相关宪法性文件、草案、修正案,公布实施与否不予考虑)更替、修改的历史沿革,即一种历史观的宪法演变考察,是宪法文本的有形改变,排除适用技术的考量。
二、中法宪法变迁历史过程概述
1.近代中国宪法变迁历史概述
1908年清政府颁布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大纲首次将君权与公民权利纳入宪法规范的范围,可视为中国立宪之始。
此后三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公布,但该信条并没有改变封建王朝的命运。
此后陆续颁布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有:1911年《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2年《临时约法》、1913年天坛宪草、1914年袁记约法、1916年宪草、1917年《军政府组织大纲》、1919年宪草、1923年贿选宪法、1925年宪草、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纲领》、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五五宪草、1946年国民党《中华民国宪法》和1948年《动员战乱时期临时条款》。
自《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历时41年。
其间公布、起草的宪法性文本共15部,平均每三年左右便有一部宪法或宪法草案产生。
但仅就形式而言,只有1923年贿选宪法和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短期生效。
新中国成立后,《共同纲领》充当临时宪法的角色。
【4】此后陆续颁布了54、75、78和82年宪法。
其中,78年宪法曾于79、80年修改,1982年宪法曾于88、93、99和04年修改。
49年至今,包括共同纲领在内,共颁布五部宪法,正式修正案六个;11次立宪、修宪行为,平均每六年一次。
2.法国宪法变迁历史概述
法国政权经历了两次波旁王朝复辟、两次帝国和五次共和国。
宪法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变迁,印证了法国是世界上唯一的宪法试验场的预言。
1789年《人权宣言》揭开了法国大革命的序幕。
此后法国陆续颁布了1791年君主立宪制宪法、1793年雅各宾宪法、1795年共和国宪法、1799 年拿破仑宪法、1804 年第一帝国宪法、1814年波旁王朝宪法、1815《帝国宪法附加法》、1830年七月王朝宪法、1848 年第二共和国宪法、1852年第二帝国宪法、1870年宪法、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与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
223年的历史,法国共产生了十四部宪法,大致平均十六年一次宪法更替。
但不可忽视的是隐藏在这些宪法之后冗杂的宪法草案和修正案。
单举一例,1958年宪法实施之后迄今为止一共经历了24次修改。
【5】可见,在频繁变迁方面,中国宪法与法国宪法存在一致性。
三、宪法频繁变迁背后的原因分析
首先,根本大法的性质决定了宪法的政治性,政治是影响宪法变迁的直接原因。
宪法的政治博弈性决定了其为政治斗争与革命的兵家必争、首争之地。
宪法既是政治争斗所希望推翻的目标,也是用以维护政治利益的有效手段。
政治争斗是导致宪法变迁直接之直接原因。
无论是近代中国还是法国,频繁的争斗使得宪法根本没有形成或实施的外部条件。
迫切的外部政治压力或内部统治危机使得执政者不得不做出修宪的决定。
外有列强入侵,内有革命动乱,内外交困使得清政府不得不预备立宪;《帝国宪法附加法》的产生同样是拿破仑应对内外的结果。
政党政治是影响现代宪法变迁的重要因素。
政党政治是指由政党影响国家政权,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处于中心地位的一种政治类型,是资本主义国家实现政治统治、协调内部关系的方法和制度。
法国第四共和国宪法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宪政体制&&倒阁现象时常出现。
在第四共和国存在的不到13年的时间里,法国的内阁就跟换了21次&&责任内阁制不能适应法国的现实需要。
于是第五共和国宪法应运而生。
【6】虽然中国在历史上不曾出现过政党政治,但是北洋军阀时期的派系争斗却可以视为一种暴力形式的政党政治,1923年贿选宪法与1925年宪草便是在这一背景下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