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内容历次变动的思路、重点、特点及其原因分析
我国宪法修改的重点内容及其重大历史意义

我国宪法修改的重点内容及其重大历史意义
我国宪法修改的重点内容包括体现全党和全体人民的意志,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以及为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修改后的宪法更好地体现了全党和全体人民的意志,更好地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地适应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这为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
此外,宪法修改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它完成了宪法修改的重大历史任务,实现了我国宪法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这次修改是自上一次宪法修改以来,时隔十四年的又一次重要修订,对于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要,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宪法知识点总结

我国的宪法知识点总结一、宪法的概念和作用1.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是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根本法律规范。
宪法的形式可以是宪法法典或宪法基本法等。
2. 宪法的作用宪法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统一国家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范,规范国家政府的职责和行为。
二、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1. 我国宪法的历史我国的宪法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包括清朝宪法、辛亥革命后的宪政思想、国民党时期的宪法和现行宪法。
其中,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于1911年由清政府颁布的清宪,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度。
2. 现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并于198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之后又分别进行了4次修正,最近一次是在2018年进行的修正。
我国现行宪法总共有4个修改版本。
三、我国宪法的内容和特点1. 宪法的总体安排我国宪法总共有138条,分为四章,即总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基本原则,共分成四章总计。
2. 宪法的主要内容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的组织形式、国家的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经济基础、国家的法律制度等。
3. 宪法的主要特点我国宪法的主要特点包括具有历史性、时代性、及时性和政治性等特征,它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是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根本法律规范。
四、我国宪法的保护对象和方式1. 宪法的保护对象我国宪法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国家的组织形式、国家的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经济基础、国家的法律制度等。
2. 宪法的保护方式我国宪法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通过国家的机构和法律制度来保护。
例如,国务院、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构可以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宪法的内容。
五、我国宪法的权威性和适用性1. 宪法的权威性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是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根本法律规范。
我国宪法修改的重点内容及其重大历史意义

我国宪法修改的重点内容及其重大历史意义我国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的需要,我国宪法在历史进程中进行了多次修改。
这些修改的重点内容涵盖了政治体制、人权保障、法治建设等方面,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首先,我国宪法的修改重点内容之一是政治体制。
我国宪法的修改在多个方面强调了人民民主的原则和制度。
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构成和职能的规定。
我国宪法的第一章明确规定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
在宪法的修改中,我们不断完善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和职能,以保证国家治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这一系列的修改,对我国的政治体制建设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其次,我国宪法的修改重点内容之二是人权保障。
我国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宪法的修改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宪法的修改中,我们不断扩大和加强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保障。
特别是在最近的一次宪法修改中,我们进一步强调了公民的人权保护和法治原则的重要性,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这一系列的修改,对于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再次,我国宪法的修改重点内容之三是法治建设。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也是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保障。
我国宪法的修改在法治建设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宪法的修改强调了宪法的权威和法律的效力,加强了法律的监督和法律的实施。
宪法的修改还强调了法治的原则和法治的精神,明确规定了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执行的要求。
这一系列的修改,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总的来说,我国宪法的修改的重点内容涵盖了政治体制、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等方面。
这些修改的内容和意义,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的需要,也体现了我国的政治进步和法治进程。
宪法的修改不仅是一种制度变革,更是一种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的重要标志。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1. 引言1.1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总纲和行为的准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宪法经历了五次重要修改。
这五次宪法修改,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和规范化。
本文将对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进行简要梳理和总结,以便更好地了解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
第一次宪法修改发生于1982年,是我国宪法自颁布以来的第一次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是对宪法内容的普及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充实了国家的法律体系,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随后的第二次宪法修改发生于1988年,主要内容是对宪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正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宪法的内容和体系,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2. 正文2.1 第一次宪法修改:1982年1982年是我国宪法重要的一次修改,这一次修改实际是重新制定了新的宪法,取代了1978年通过的临时宪法。
这次宪法修改是中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需要。
1982年宪法保留了原有的基本框架和原则,但是在一些关键领域进行了重要修正和补充。
首先,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写入宪法,这是确保社会主义事业不变形的快要。
其次,强调了依法治国的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等规定。
此外,宪法规定了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提出了国家倡导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1982年宪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为我国改革开放奠定了法治基础。
宪法的不断修正和完善,也体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持续发展和进步。
2.2 第二次宪法修改:1988年1988年,我国进行了第二次宪法修改。
这次修改是为了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宪法体系,推动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
浅析我国宪法的修改

浅析我国宪法的修改摘要:法律活动不同于自然科学活动可以在实验室反复地进行试验,以寻找最佳的行为途径,法律活动是以整个社会为实验室进行运作的,一旦运行失败就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我国的历次宪法修改活动亦有深刻教训。
但同时,我国宪法也有成功的经验,本文试就此分析我国宪法的修改问题。
关键词:宪法修改频繁不利改进宪法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历经了从不能修改到允许有限制的修改的过程,例如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西耶士就曾主张宪法不能修改的观点,而今天世界各国的宪法几乎都有过不同频率的修改。
一、宪法频繁修改的原因宪法,不论它的定义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统治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还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的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以及由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
都表明了宪法是一种法律,即意味着具有法律的局限性。
因而在适当的时候对宪法进行修改就是一件必然的事情。
反之,如果一直不予修改,反而会更危险。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出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思想和直接组织经济文化建设的国家职能考虑,以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顺利运行的考虑,宪法在序言和总纲中对经济制度和政策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以至于每当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就会在法律层面产生一个与之相抗的瓶颈,进而构成一个最基本的修改宪法的原因。
在现行的1982年宪法的四次总计31条修正案的修改中,经济制度和政策的修改就有11条,占了三分之一的分量。
再者,宪法是一种政治性很强的法,很多有名的学者都主张宪法是一种政治法。
作为根本法,宪法往往是各种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相互妥协的结果,也决定了宪法不可能回避政治。
从我国的历次宪法修改来看,都是在党的建议和领导下进行的,在这种背景下,党将其政策写入宪法中,成为国家和社会建设的根本性指导条款。
政策可能是全面的,但是政策往往关注的是一定时期的社会政治、物质和精神的发展状况,追求的是一种阶段性的最高目标,其时效性和针对性强,但规范性和稳定性却较差,往往不能预见中长期社会将会发展到怎样的程度,是否会产生新的社会矛盾以及人们是否依然愿意遵守该宪法等,这样一旦其预设的目标达成时,或者无法完成时,为了是社会发展能够持续下去,执政党就要及时调整自己的政策,这样宪法修改就成为了件理所当然的事了。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它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人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自1949年首次颁布以来,已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逐步完善了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
然而,在宪法规定的变动形式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形式简单单一我国宪法的变动形式只有一种,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修改宪法。
这种形式虽然简单明了,但并不便于适应不同的国情和时代需求。
比如,一些宪法规定需要迅速调整,但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能定期召开,因此无法及时修改。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众多,许多代表并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宪法的修订和完善没有足够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二、调整程序不规范目前我国的宪法规定,修改宪法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两次审议,其中包括讨论和审议两个阶段。
但是具体的审议程序、要求和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了不同版本宪法的审议程序存在差异,甚至有的版本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造成了宪法调整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混乱。
三、参与范围不广泛当前我国的宪法变动,参与人员范围较窄,仅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而缺乏社会各界重要利益关系群体的有效参与。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对各利益相关方的深入描述和分析,往往会导致宪法规定实现后产生不良后果,或者社会各利益关系群体对宪法规定的支持度太低而难以有效落实。
四、公众参与程度不足公众参与是宪法调整的重要环节之一,宪法本身也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原则,但实际上,由于宪法调整过程不具有地方性和代表性,无法全面获取不同地区和不同利益方的意见,导致公众参与程度较低。
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出现政策不够合理,与社会需求相脱离,不能有效保障人民权利的情况。
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完善宪法调整的程序应当明确规定宪法变动程序,建立程序性法规,为宪法调整制定详细的审议程序、要求和方式,并确保透明和公开。
另外,应明确变更宪法的标准和条件,以便自上而下地实现宪法的可靠性。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
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总纲,是全国人民的根本法律依据。
宪法的修改是国家发展和进步的需要,也是国家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的需要。
在我国历史上,宪法已经五次重要修改,每一次的修改都体现了国家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要历史。
第一次重要修改是在1975年。
当时,我国刚刚度过了“文化大革命”的浩劫,社会秩序和国家制度遭受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恢复国家的正常运转,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宪法重要修改。
此次修改加强了对国家领导制度的规定,明确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同时进行了对宪法中权力机构和人民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这次修改恢复了宪法原有的规定和制度,为我国的国家制度和国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次重要修改是在1978年。
这次修改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背景下进行的,目的是为了使宪法更好地适应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这次修改加强了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权的规定,明确了宪法对国家的各项事务的规定和监督。
这次修改还强调了宪法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以及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规定。
这次宪法修改,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法制基础。
以上就是关于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要历史,每一次的修改都体现了国家制度的进步和完善,为我国的国家制度和国家建设提供了法制基础。
希望我们全体人民都能更加重视我国宪法,保护宪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国家法制。
【2000字】。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我国宪法在不断变动和完善。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对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国家政权的性质、国家的根本制度等有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在形式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完善这些问题,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在程序上存在问题。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主要是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的。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颁布以来已经进行了五次修正,但是宪法修正案的程序相对比较复杂,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和全国人大的表决通过,而且需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程序规定。
这种程序的复杂性使得宪法规范变动的效率较低,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由于宪法修正案的审议和表决都是经过集体决策,容易受到各种政治因素的影响,降低了宪法变动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在内容上存在问题。
宪法修正案除了涉及一些原则性和基本性的规定外,还涉及了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款。
这些具体的法律条款往往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但是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并不适合对这些具体的法律条款进行修订。
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往往显得过于笼统和宏观,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也难以保证宪法规范的及时性和灵活性。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在民主参与方面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宪法修正案的制定主要是由国家权力机构和一些专家学者进行的,而对广大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并不充分地参与到宪法规范变动的过程中来。
这使得宪法修正案的制定过程显得缺乏民主化和透明化,容易造成民意的不满和社会的不稳定。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完善宪法规范变动的程序,简化宪法修正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提高宪法规范变动的效率和质量。
这可以通过适当简化程序、增加程序的透明度和民主性来实现。
完善宪法规范变动的内容,在宪法修正案中应该明确区分出哪些是原则性和基本性的规定,哪些是具体的法律条款,并采取不同的、更加灵活的方式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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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内容历次变动的思路、重点、特点及其原因分析李正华提要: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维护绝大多数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基本思路;经济制度和公民权利是我国宪法变动中的重要内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由降低变为不断提高、坚持公有制由社会经济主体变为全部又变为主体、坚定不移地捍卫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公民权利不断加强,是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四大显著特点。
我国宪法内容的历次变动,反映了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实践的要求,是对国情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探索的具体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近五十年来,经历了1975年、1978年、1982年的三次修改和1979年、1980年、1988年、1993年、1999年的五次修正。
把握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思路、重点和特点,弄清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原因,对于了解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的历史,具有很大意义。
一、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基本思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绝大多数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团结全国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基本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完善而制订和修改的,是新中国巨大变化的产物,是中国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产物。
1954年宪法是在我国已经取得反帝反封和反对官僚资本主义斗争的彻底胜利,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并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经济的领导地位已经建立,我国已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一步一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情况下制订的,是根据我国过渡时期的实际情况,按照“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本国经验与国际经验相结合”的原则制订的。
后来对宪法的三次修改和五次修正,也都是根据所处的历史阶段的情况,对历史经验作出的总结。
历次宪法的修改修正都是从我国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出发的。
新中国成立后,绝大多数中国人民在新生的国家中应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应当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宪法对此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从总体上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推进,这种规定更加具体更加全面。
历次宪法都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人民行使权力管理国家的具体办法,都规定了公民拥有的各种自由和权利。
为了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在对宪法的修改修正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还制定了一大批法律,逐渐形成了以宪法为中心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我国宪法制订修改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团结全国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1954年,虽然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尚未建成,但宪法确立了我国社会前进的目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17后来对宪法的三次修改之时,我国已处在社会主义建设当中,宪法明确规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宏伟目标。
1975年宪法规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战胜国内外敌人,克服一切困难,把我国建设成为强大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人类作出较大的贡献。
”181978年宪法提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
”191982年宪法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20这些提法虽有不同,但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根本点上是一致的。
宪法中所作的各项规定,也都是为着国家能有效地动员和集中全国人民的力量来实现宪法所确定的目标。
二、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重点1、经济制度是我国宪法修改修正中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宪法前后八次修改修正中,只有1979年、1980年的修正未涉及经济制度。
由于经济制度的基础、决定社会经济制度性质的关键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我国宪法中有关经济制度内容的变动主要表现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相关条文的变动上。
1954年宪法将我国当时各种主要经济成份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前途以及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步骤,作了明确的规定。
宪法规定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部分集体所有的经济,国家保障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以发展生产合作社为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
国家依法保护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
国家依法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的所有权,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鼓励它们转变为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1975年宪法确认了在经济制度方面的社会主义原则,规定我国现阶段主要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同时也规定了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可以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
但是,它忽视发展生产力这个极为重要的任务,离开生产力的状况强调生产关系的变革和上层建筑的变革,取消农业个体经济,对非农业个体劳动者经济和农村社员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予以极大的限制。
1978年宪法把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斗争提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在所有制方面的规定与1975年宪法的有关规定基本相同。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在1954年宪法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它肯定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宪法指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宪法在明确肯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的同时,规定“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办投资企业,规定了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合法地位。
为了调动生产单位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规定:“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此外,宪法还规定要“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
1982年宪法先后被三次修正。
1988年宪法修正案共两条,全是经济制度:一,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二,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1这一修正使我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得以构成。
1993年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五条,其中四条是经济方面的:22 第一,在宪法序言中正式写上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
第二,将宪法中的“国营经济”“国营企业”全部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
第三,将宪法中的“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第四,将宪法中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这次宪法修正将改革开放以来对重大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表明宪法对我国的国情有了进一步认识。
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六项主要内容有四项是经济方面的,23主要是: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判断写了宪法序言;在宪法第六条加上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将宪法第八条中的“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取代;在宪法第十一条中明确写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次宪法修正的意义在于:对我国国情的判断又在1993年宪法修正基础上进了一步;明确规定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进一步具体化、科学化;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提高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
2、有关公民权利的内容也是我国宪法修改特别是现行宪法修正中的重点。
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始终是宪法中不变的核心内容,我国历次宪法对这一问题都列有专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是《总纲》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的原则规定的延伸。
我们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保证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
24我国历次宪法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其他各项基本权利。
1975年宪法虽然存在重大缺陷,但也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其中特别规定了各兄弟民族和妇女的权利。
宪法第28条增加了公民有罢工自由的内容。
1978年宪法在总纲中增加了这样的条文:“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
” 关于公民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民主权利也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1982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
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1982年宪法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内容,而且规定得更加切实和明确,还增加了新的内容。
例如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文,是新增加的;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等等,都比过去规定得更加具体。
为了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和逐步扩大,它还规定了国家相应的基本政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