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性质和特点
中国的宪法性质具体是什么

中国的宪法性质具体是什么如果不是因为今年两会当中对宪法的修改,小编相信在过去有人可能也是根本就没有时间去专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且在部分人脑海当中好像觉得宪法跟其他的法律制度一样都是属于强制性的法规。
这就显示出了很多人其实根本就不了解中国的宪法性质具体是什么?▲一、中国的宪法性质具体是什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性质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二、宪法的适用原则:▲(一)基本人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的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判断宪法是否是良宪的重要标准。
主要体现形式有四种:第一种以人权宣言作序言,同时又规定一定数量的公民基本权利。
第二种是在宪法序言中确认基本人权原则,然后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具体规定人权的范围与内容。
第三种是在宪法中专门列出一章来确认基本人权原则,也有的以基本人权原则为章名来确认人权。
第四种是并不直接在宪法中规定基本人权原则,甚至不出现“人权”的字样,而只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适用和有关问题:1、人权与主权的调适问题。
人权与主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人权是人民的人权,主权也是人民的主权。
保护人权是否应该由国际组织对一个主权国家进行有限度的干涉?人道主义干涉的原则和底线是什么?在人权和主权发生冲突时应该以哪个为重?以上问题不仅是国际政治界讨论的话题,也是适用基本人权这一宪法基本原则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学习宪法基本内容

学习宪法基本内容摘要本文档旨在介绍宪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宪法的定义、性质、功能、历史、体系、原则和基本精神。
通过学习宪法基本内容,可以增强对国家法律制度的认识和尊重,提高法治意识和素养,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秩序。
宪法的定义宪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权力机关的总章程,是国家各项活动的总依据,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总保障。
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和权威,是其他一切法律规范必须遵循和服从的。
宪法的性质●法律性质:宪法是一种正式的、成文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公布实施的。
●政治性质:宪法是一种政治性质极强的法律规范,是反映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意志的表现,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和指南。
●历史性质:宪法是一种历史性质极强的法律规范,是反映国家历史发展和历史经验的结晶,是国家历史传统和历史文化的载体。
●理想性质:宪法是一种理想性质极强的法律规范,是反映国家理想目标和理想追求的表达,是国家理想信念和理想价值的体现。
宪法的功能●规范功能: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职能、关系等,对国家各项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保证国家权力运行在合理有效的轨道上。
●保障功能:宪法通过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人权事项,对公民个人自由和社会利益进行保障和平衡,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教育功能:宪法通过传播宪法知识和宣传宪法精神等方式,对公民进行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培养公民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观念。
●引领功能:宪法通过设定国家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等战略事项,对国家未来发展进行引领和指导,激励全体人民为实现共同理想而奋斗。
宪法的历史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是我国第四部宪法。
我国历史上还制定过三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根本大法,是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的首次确立和宣告。
●1978年宪法:是我国第三部宪法,是改革开放前夕的过渡性宪法,是对1975年宪法的修正和补充。
宪法的性质和特点

第一章 宪法的性质和特点内容提要 本章是学习宪法的入门钥匙,包括三节内容,分别分析了宪法的概念、揭示了宪法的性质、总结了宪法的特点。
正确理解宪法的概念是学习宪法的前提;把握宪法的性质,领悟“宪法是什么”是学好宪法、树立宪法至上观念的理论支撑;熟悉宪法的特点,从不同角度认识它与普通法的区别,特别是认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有助于廓清一些错误观念,摆正宪法的位置。
本章的难点是第一节,重点是第二节、第三节。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一、宪法词义(一)国外的宪法词义及其演变国外“宪法”一词最早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意为组织、建立、构造等。
亚里士多德曾经将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宪法是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实际上是关于城邦政体的法律规定,其中含有当今组织法的因素。
古代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皇帝所颁布的“诏令”、“谕旨”、“敕令”之类的文件,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封建时代,用它来表示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确立,有组织之意。
有时也用“宪法”来表示教会和封建主的特权及其与国家的关系的法律。
如12世纪英王亨利二世曾用枟克拉伦登宪法枠(ConstitutionsofClarendon)来规定英王与教士的关系。
英国从中世纪以后,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原则,英国人把这种代议制度称为本国特有的“Constitution”。
这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的宪法性法律,但它是不成文宪法。
后来随着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代议制度普及欧美诸国,人们4宪法学教程视为专指确立国家机构的组织原理以及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根本法。
(二)中国的宪法词义及其演变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宪”与“法”同义,另外,还大量使用了“宪法”、“宪令”、“宪典”、“宪纲”、“宪章”、“宪则”等词语。
从语言学角度考查,当时“宪”的用法有两种:一为名词,指法度、法令、典章等,而且多半含有刑法的意思。
宪法学简答题(一) (1)

法硕宪法学简答题超级大汇总(一)1、简述宪法的本质属性。
答:(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2、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答: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
(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3、简述英国、美国和法国宪法产生的特点。
答:英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是典型的柔性宪法的国家。
美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等重要的宪法原则。
法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国宪法数量较多。
第二,法国宪法内容变化较大。
以宪法所确定的国家制度为例,有的宪法规定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有的规定实行封建帝制,有的规定实行君主立宪制。
第三,保持成文宪法的传统。
4、简述当代宪法发展的趋势。
答:当代宪法的发展呈现出以下趋势:1.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魏玛宪法》的制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自由权已扩大到了社会权领域。
2.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
传统宪法强调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保障人权。
在现代,人民对政府的要求逐渐由消极地防范其干涉公民的基本权利,转变成积极地要求其致力于调和社会的贫富不均,谋求人民的社会福利,3.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违宪审查制度逐渐被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继受,并相继创立了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
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
一方面,人权问题日益国际化,《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相继通过和生效。
宪法重点总结

宪法学重点总结1、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如果说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种对公民权利的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或者说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2、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3、宪法的本质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4、宪法分类的意义1 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2 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3 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5、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最显着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6、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最显着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7、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8、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9、宪法产生的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10、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1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 2宪法强调公民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利,具有自由色彩 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 4从形式上看,成文宪法成为主要形式 5虽然亚洲的日本等国也出现了宪法,但在整个近代,宪法基本上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的范围内11、宪法的发展趋势如何1宪法发展呈现出两方面的发展趋势:从宪法对近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在传统的政治领域,行政权得以扩大行政权干预立法权紧急命令权委托立法权;随着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并且在宪法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2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3宪法保障得以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5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宪法渊源呈多样化;宪法修改频繁12、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政府行政权力在客观上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宪政实践中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公民基本权利也将得到重大发展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13、宪法制定权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14、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特征: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15、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宏观指导作用,由于宪法基本原则是从宏观角度和全局角度对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法规范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因此从本质上讲,宪法基本原则决定着宪法的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必然会从整体上对立宪、行宪和护宪提供明确的思想指导2整合和协调作用,3补充作用16、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17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18、法治有哪些内容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4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5司法独立19、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关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具体分为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20、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21、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23、宪法规范的特点是什么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选择过程;宪法规范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一种政治选择;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2宪法规范的组织性和限制性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它制约和控制其他规范的存在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宪法规范作为构成宪法的基本要素,在社会生活中需要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但是在宪政运作中,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价值并不是绝对的,它只具有相对性的意义,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矛盾与冲突时,也有必要调整原有的宪法规范5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6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宪法规范除了具有法律规范的一般性之外,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其中原则性被宪法学者概括为宪法规范的共同特性,为一切宪法规范所普遍具有;7宪法规范的历史性和概括性,宪法规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历史性;具有历史性的宪法规范在表现社会现实需求时,需要采取高度概括的形式,因而并不是社会现实的直观反映;8除此之外,宪法规范还具有广泛性、灵活性、纲领性、现实性等方面的特点 24、宪法规范的效力:宪法规范的效力是宪法规范对相关社会关系所产生的拘束作用,其效力包括两个方面:宪法的法律效力;宪政的内在要求25、宪法关系:也成为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作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自爱宪法上的表现;26、宪法关系的性质和特征是什么1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对政治关系产生特定的影响2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3宪法关系是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4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的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5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27、宪法关系主体:是指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28、宪法行为:宪法行为是宪法关系中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所指向的课题,是权利与权力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唯一途径,是建立特定的宪法关系并推动宪法关系运作发展的惟一方式; 29、宪法权力行为:是指国家及其机关依法行使宪法授予的权力的行为、30、违宪行为:是以公民等的权力行为或国家的权力行为形式表现出来的,违反宪法的作为或不作为;31、宪法作用的概念和特点宪法的作用是指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特点:1宪法的作用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现实化2宪法作用的对象是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3宪法对宪法关系主体和社会政治关系可能产生积极作用,也可能产生消极作用4宪法作用的全面发挥有赖于一定的社会条件32、宪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是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2评价作用,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是指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其他人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4此外,宪法规范的作用的发挥还可以表现为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33、宪政的特征1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有一部好的宪法,但如果得不到充分实现,也只是一纸空文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众所周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宪法的基本内容,现代政治制度之所以要以宪法为基础,就是想通过制定宪法的形式为国家权利设定根本的规则——提供合法性来源,规定行使的依据、标准和程序,明确其界限和责任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34、宪法与宪政的关系联系:1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和实践的辩证关系2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区别:1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者是指宪法性法律,因而一般式指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即动态的立宪的政治,同时,宪政不仅仅指宪政制度,而且包括各种具体的宪政活动;2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是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机构、权力关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的根本大法,尽管宪法中的各项规定,构成国家的行为规范,但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规范,但却不限于宪法的规定 3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近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以及政治制度或程序上的原则,都是为了贯彻人民主权思想,并试图通过制度和程序上的设计,以达到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民主权思想得到贯彻落实,而有宪法并不意味者有民主,宪法只不过是处理国家政治事务的一种手段和工具而已;35、宪政建设的条件是什么1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经济条件2正确处理执政党和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和宪法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权力——权利”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政治条件;而要做到这,需要正确处理以下问题: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正确处理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与宪法的关系;建立正确合理的“权利——全力”结构;3剔除传统法文化的糟粕,吸收外来法文化的精华,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思想文化条件;:正确认识宪法和法律的社会功能,真正树立起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弄清中国古代法精神与现代法精神的差异,真正树立起契约精神等现代法理念4制定科学完备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自身条件,具体说来主要有:宪法的正当性;宪法外在结构的科学性;宪法完备的自我保护机制;法律体系的完整性;36、为什么说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从国家的政治属性和阶级本质来说,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1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2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3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构成: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农联盟是人米民主专政的基础;知识分子已成为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4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3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38、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1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本质来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种民署需要通过一定的行驶才能实现: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友由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他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2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行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3不仅如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3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庆,因而是具有很强的生命力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年便于集中统一的行使国家权力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40、如何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个既然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1组织机构建设:增设专门委员会;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2制度建设:会议制度;个既然你答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人大代表的视调查制度;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3成员素质的提高,要提高成员的素质必须而且也只能分两步走: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的将那些政治品德、政治思想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选进去;对当选的代表通过学习、培训等各种形式予以提高41、论我国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1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原因:长期实行单一制的历史传统;民族分布和民族成分状况;融洽的民族关系2我国实行单一制的优越性:有利于国家的肚里和统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3我国行政区划遵循一下基本原则:有利于民族团结,考虑各民族的要求利益和特定点,抱着你个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既要照顾地理环境,又要照顾自然资源和经济发展状况,使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划、国土规划尽可能的协调统一;兼顾效率和地方自主权的实现;参照历史状况42、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其内容有:它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43、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点:1 一国两制,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境内,其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思想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2 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但与其他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3 当地人管理,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亦即所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44、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如何1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的直接从属性: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级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具体说来: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高度自己的其他方面; 2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属于直辖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政权,但它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相比,除享有高度自治权外,还有以下特性:在我国一般地方政权体系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还设其他政权单位,但是特别行政区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干预程度不同;实施的法律不同,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法律自成体系;45、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有那些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1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2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3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4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5遵守公共秩序的义务6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其他义务1受教育义务2劳动义务46、公民与人民的区别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4一般而言,公民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代表的是群体的概念47、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及其界限保障:物质保障;政治保障;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1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2不得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方式:1在宪法中直接加以具体的限制,即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某种权利和自由,同时有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加以限制2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3在宪法中对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总的原则性规定48、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1平等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政治自由,公民的政治自由主要有以下几种: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49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1人身自由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住宅不受侵犯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宗教信仰自由50、特定人的权利1保障妇女的权利2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4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5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51、选举制: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52、选举制度的作用1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制度保障2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3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4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53、试论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p 301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其含义在于,具有一国国籍,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平等选举即平等选举权,是指凡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平等,每人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并且每票的价值相等3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 无记名投票原则5 差额选举的原则6 选举权利保障的原则54、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55、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国家权力机关同人民的关系方面;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法治是指以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依据来治理国家,形成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3责任制原则4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5精简和效率的原则56、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57、宪法解释的原则有哪些1依法解释原则2符合制宪目的的原则3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5字面解释的原则6整体解释的原则58、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59、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60、违宪审查的特征是什么1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宪法的名词解释

宪法的名词解释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组织结构、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确保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宪法的名词解释涵盖了它的主要内容、性质和作用等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索宪法的名词解释,以期更好地理解宪法的意义与用途。
一、宪法的起源和定义宪法一词源于拉丁语“constitutio”,最早出现在罗马帝国时期。
它最早的含义是指罗马帝国君主所颁布的法令。
随着时间的推移,宪法逐渐演变成了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法律。
不同国家的宪法定义略有差别,但总体上可以理解为一部国家根本法,目的是确立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文书,其主要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
首先,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组织结构,例如国家元首和政府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其次,宪法界定了国家权力的范围、机构和运行方式,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三个基本权力机关。
再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例如言论自由、私人财产权和选举权等。
最后,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政权的交接方式和修宪程序等。
三、宪法的性质和特点宪法具有一系列独特的性质和特点,这些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的重要性和法律地位。
首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是其他法律的根本依据和准绳。
宪法明确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保证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宪法是一部长期有效的法律,其修订和废止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和条件。
宪法的长期有效可以保护公民的权益,避免政治权力的滥用。
最后,宪法是国家社会制度的基础,它为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等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宪法的作用和意义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深远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宪法是维护国家政权合法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手段。
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和运行方式,控制和限制政治权力,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其次,宪法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防止政治腐败和权力滥用,促使政府履行其职能,服务社会和公众。
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

结合教材考试大纲,系统分析相关考核点。
根据往年考试试题,集中核心知识点。
1又称之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2它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3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的法典,而且成文的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4O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
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 ( 1.在制定方面,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该机构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即予以解散。
而一般法律只是由常设的立法机关制定。
2.在宪法草案的通过方面,要求的参会人数要多,而且同意人数的比例也要求更多) 。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表现在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
2、普通法律的规范与宪法相抵触无效)。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又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权利。
(制宪权高于一般国家权力,而不是以一般国家权力为基础的权利。
制宪权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表现在于,有权创制宪法来决定一般国家权力的具体形态) 。
是指享有制定宪法权的行为主体,根据《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也表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宪主体是人民(国民)为了宪法的制定而专门成立的机关是宪法制定机关,又称之为制宪机关。
(我国真正行使制宪权的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O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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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三个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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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三个性质是什么?
(一)宪法的内容是关于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也就是说规定了国家的社会性质,政权的组织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体系及组织活动原则等等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
其它普通法律所涉及的内容仅是国家和社会中某一特定方面的问题,属于局部性的社会现象和法律关系,如教育法只解决教育方面的问题;刑法解决犯罪与刑罚问题;继承法解决财产继承问题。
由此可见,在内容上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它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
(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服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会无效。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精神相违背。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首先,制定和修改宪法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其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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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法的性质和特点内容提要 本章是学习宪法的入门钥匙,包括三节内容,分别分析了宪法的概念、揭示了宪法的性质、总结了宪法的特点。
正确理解宪法的概念是学习宪法的前提;把握宪法的性质,领悟“宪法是什么”是学好宪法、树立宪法至上观念的理论支撑;熟悉宪法的特点,从不同角度认识它与普通法的区别,特别是认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有助于廓清一些错误观念,摆正宪法的位置。
本章的难点是第一节,重点是第二节、第三节。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一、宪法词义(一)国外的宪法词义及其演变国外“宪法”一词最早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意为组织、建立、构造等。
亚里士多德曾经将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宪法是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实际上是关于城邦政体的法律规定,其中含有当今组织法的因素。
古代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皇帝所颁布的“诏令”、“谕旨”、“敕令”之类的文件,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封建时代,用它来表示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确立,有组织之意。
有时也用“宪法”来表示教会和封建主的特权及其与国家的关系的法律。
如12世纪英王亨利二世曾用枟克拉伦登宪法枠(ConstitutionsofClarendon)来规定英王与教士的关系。
英国从中世纪以后,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原则,英国人把这种代议制度称为本国特有的“Constitution”。
这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的宪法性法律,但它是不成文宪法。
后来随着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代议制度普及欧美诸国,人们4宪法学教程视为专指确立国家机构的组织原理以及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根本法。
(二)中国的宪法词义及其演变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宪”与“法”同义,另外,还大量使用了“宪法”、“宪令”、“宪典”、“宪纲”、“宪章”、“宪则”等词语。
从语言学角度考查,当时“宪”的用法有两种:一为名词,指法度、法令、典章等,而且多半含有刑法的意思。
因为中国古代民商法不发达,“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如:枟尚书枠中的“鉴于先王成宪”;枟史记・屈原列传枠中的“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枟汉书・萧望之传枠中的“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枟国语・晋语枠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以及枟管子・立政枠中的“正月之朔,百官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等。
二为动词,即公布、宣传、遵守、实施法律的意思。
如枟周礼枠一书的枟秋官・小司寇枠中的“宪刑禁”,“宪刑禁”就是公布刑法;枟南齐书・沈仲传枠中的“中丞案裁之职,被宪者多结怨”,其“宪”意为“法律制裁”。
枟康熙字典枠解释“宪”之繁体“憲”云:“悬法示人曰憲,从害省,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乎不可犯也。
”19世纪80年代,中国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提出立宪与实行议院政治的主张,他在枟盛世危言枠一书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1898年戊戌变法时,有的维新派人士也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立宪政治。
1908年清政府为了敷衍民意,颁布了枟钦定宪法大纲枠。
从此,“宪法”在中国成为了特定的法律用语。
与中国一衣带水的近邻日本,其政治、文化与中国有着深远的亲缘关系。
日文的当用汉字里,一直保留着“憲”字。
日本古代之“宪”原指一般的法令、制度、训诫,18世纪德川时代的枟宪法部类枠、枟宪法类集枠,都是一般法规的汇编。
著名的圣德太子的枟宪法十七条枠,规定的是关于政治、道德的训诫。
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才有相当于欧美Constitution的概念出现,但名称很不统一,或称“建国法”,或称“政治法规”,或称“国宪”,或称“根本律法”。
明治15年(1882年)伊藤博文出使欧洲,调查各种实行立宪政治情况后,正式使用了“宪法”一词。
明治22年(1889年)颁布了枟大日本帝国宪法枠。
从此,“宪法”在日本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语。
总之,“宪法”一词,无论中外,古已有之,但都不是在国家根本法这种意义上来使用,而仅仅是指一般的法律。
所不同的是在西方宪法被视为与普通法不同的组织法,在中国则没有这种区别。
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概念,正是在这种与普通法律不同的意义上发展起来的,并用“宪法”这个符号来表示这种法律现象,且其内容与组说,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
二、宪法概念(一)国外关于宪法的概念关于宪法的概念,历来众说纷纭,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各自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但主要都是从宪法的形式特征或抽象意义来界定,甚至有学者认为“对宪法下一个实质性定义是不可能的”。
〔1〕最早谈论宪法的是亚里士多德,不过他是从国家组织法的意义上来理解宪法的。
亚里士多德之后,西方国家的各法学流派都对宪法的概念有过自己的解释和说明,主要有:1畅强调宪法规定的内容———如德国学者格奥尔格・耶林内克认为: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履行职能的程序,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和职权,以及个人对国家政权的原则地位的各种原则的总和”。
〔2〕2畅强调宪法表现的形式———如英国学者K.C.惠尔认为:“宪法是管理一国政府活动的并且是体现在一个文件中的法律规则的总和。
”〔3〕3畅强调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如布朗戴尔认为:宪法是“强调对政府活动进行限制,给予公民以最大限度自由的强制性规范”。
〔4〕4畅强调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枟美国百科全书枠认为:“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的总和。
”〔5〕5畅强调宪法的政治性———如赫马・芬纳认为:“宪法就是基本政治制度的体系。
”〔6〕(二)我国关于宪法的概念我国学术界对于如何界定宪法概念,一直都有不同观点。
比较传统的表述是将宪法的阶级本质、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宪法的法律地位“三位一体”结合起来,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7〕“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确认国家根本制度,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8〕“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的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5第一章 宪法的性质和特点〔1〕〔2〕〔3〕〔4〕〔5〕转引自李步云主编:枟宪法比较研究枠,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页。
转引自何华辉:枟比较宪法学枠,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英]K.C.惠尔:枟现代宪法枠,甘藏春、觉晓译,宁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页。
转引自何华辉:枟比较宪法学枠,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
[荷]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枟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枠,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95页。
6宪法学教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9〕近年来随着对宪法概念的认识和理解的不断拓展,有学者指出这种“三位一体”的概念将会把一大批外国宪法排斥在外,因为有些宪法不一定是民主政治的体现,有些宪法也不一定反映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有些宪法或宪法性文件还缺少根本大法的法律特征。
他们试图另辟蹊径,提出新的观点。
如有学者认为:宪法的调整对象是宪法存在的关键因素,而宪法的调整对象是围绕国家政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即人们在参与、组织、取得国家政权的活动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因此,“宪法是调整立政关系即人们在确立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国家重大事情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10〕又有学者认为,明确概念的最好办法,是以内涵定义为主,以外延定义为辅,因此,“宪法是调整法权关系,规范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方式的根本法。
它通常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国家与国民相互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等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
〔11〕还有学者认为,法权关系是政治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任何宪法的产生和存在,实质都是为了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
用法权(权利权力统一体)和根本法一词相结合界定宪法概念,既可以克服迄今为止的各种宪法定义的缺陷,揭示宪法的实质,又能包容和扩充现有宪法定义的可取之处。
因此,“宪法是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
〔12〕(三)宪法概念的界定众所周知,宪法是法律中的一种,表述宪法概念(即下定义)应当揭示宪法的内涵,使宪法不混同于其他法律。
因而宪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征便是我们表述概念宪法的出发点。
部门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是法律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
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但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即基本的政治关系、基本的经济关系和基本的文化关系。
在这些社会关系中,最主要的又是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
宪法的这一特定调整对象是宪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标志。
因此我们认为,关于宪法的概念可以简要表述如下:宪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关系的俞子清主编:枟宪法学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9〕〔10〕杨海坤主编:枟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现状与评价枠,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国家根本法。
这样表述宪法的概念有以下几个优点:1畅使宪法概念的表述方法与其他部门法一致宪法与其他部门法一样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这一特点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但它反映的是部门法的共同特点,不能反映出不同部门法的特质。
如上所述,部门法之间的区别首先表现为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因此,学者们大都以法律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来表述部门法的概念。
宪法既然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因此,用其特定的调整对象来表述宪法的概念既便于掌握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与区别,又便于从宏观上把握宪法的核心内容和范畴。
2畅有利于保持宪法体系的完整性宪法主要通过宪法规范来调整其特定的社会关系,而宪法规范除以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之外,还以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在宪法这一部门法中,除占主导地位的宪法典之外,还包括大量的宪法性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以及其他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我们要研究宪法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除要研究宪法典之外,还必须要研究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惯例。
而传统的宪法概念表述容易使人们的视野局限于宪法典。
3畅突出了宪法的法律特征宪法虽具有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宪法的特有现象。
用阶级性来表述宪法的概念不科学,在理论上容易掩盖宪法的法律性,混淆宪法与政治的界限,在实践中则容易忽视宪法的规范作用。
其实宪法和刑法、民法一样,通过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发挥着法的作用。
以宪法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来表述宪法概念,能够突出宪法的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