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宪法性质具体是什么
宪法基本知识

它总结了我国人 民长期革命斗争的 历史经验,特别是 我国建国五年来的 社会主义建设经验 ,把人民民主和社 会主义的原则,用 宪法的形式给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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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宪法 文本
第二部:1975年宪法 它体现了“文化大革命”中很多错
误的观点,是一部很不完善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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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和宪 法相抵触,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③ 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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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 为严格
从制定和修改的
• 宪法明确规定:
程序
“宪法的制定,需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
会起草;宪法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或
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
提
通
修
案
正
正
生
案
案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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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制 宪法: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提交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通过。
定 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 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
修 大代表提出议案,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 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绝对多数)通过。
法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生活中其他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的根本问题
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能
国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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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
① 国家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 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 社会主义国家
②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③ 根本任务:沿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2020年第五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题库及答案(三年级)

2020年第五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题库及答案(三年级)1.宪法能为我们提供权利的保护、稳定的环境和和谐的氛围,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2.宪法的内容是根本性的。
3.宪法的性质是法律。
4.宪法和民法、刑法都是法律,但宪法的效力最高。
5.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6.根据宪法的重要性和地位,宪法被称为国家的根本法。
7.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8.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权力最终归属于人民。
9.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0.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
11.我国的宪法是由人民制定的。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13.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其效力是无效的。
14.宪法的权威体现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
15.法律法规与宪法相抵触是无效的。
16.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社会团体和政党活动的最高准则。
17.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8.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9.宪法的修改程序与其他法律相比,没有更为宽松的规定。
20.宪法的修改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D)。
21.宪法是主权独立和民主的象征(B)。
22.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D)。
23.婚姻法是根据宪法(B)制定的。
24.脱贫攻坚战不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内容(B)。
25.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应履行的最根本的法律义务(A)。
26.以下哪项说法不正确?(D) 我国《宪法》规定,即使一些弱势群体也不能享有一些特殊待遇。
27.与宪法相比,一般法律只规定一个具体的制度(C)。
28.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C)。
29.宪法的修改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A)。
1954年宪法的性质和原则

1954年宪法的性质和原则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1954年宪法的性质和原则,希望大家喜欢!1954年宪法的性质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该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这部宪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新胜利,反映了中国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它首先把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具体步骤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序言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议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4年宪法的原则新(1954年)宪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正如毛泽东同志在谈到我国宪法的原则时指出的:“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2]民主原则即人民民主原则,就是在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民主权利,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
社会主义原则是说这一新型法制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同时又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提供有力的保障。
1954年宪法所确认的人民民主原则,即广大人民的民主。
人民民主原则在国家生活中的体现,主要有以下几点:①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有权监督并依法撤换不称职的人民代表;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本级政府,政府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③一切国家机关都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1954年宪法就确认的人民民主是一种极为广泛的民主、民主的主体不仅包括了工农劳动群众,还包括了“可以合作的非劳动人民”,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专政的对象也不是整个资产阶级,而只是官僚资产阶级,这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第六章 国家性质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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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政党制度
• (一)政党制度概述 • 1.政党 • 2.政党制度 • 3. 政党制度的主要类型 • 4. 宪法与政党制度 • (二)我国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 政治协商制度 • 1.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我国宪法中的规定过 程 • 2.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主要内容 • 3.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主要形式 •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 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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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民政协的性质、组织和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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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宪法与政党制度
• (1)政党是实施宪法的产物 • (2)政党制度是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 • 第一,近代政党产生的宪法依据是宪法规定的公民 结社权。 • 第二,1919年魏玛宪法使结社自由权有了明确的政 治结社的内容。 • 第三,二战后制定的宪法对政党制度有了直接、全 面的规定。 • (3)宪法是政党制度化的基本形式 • 第一,在宪法中直接规定 • 第二,在宪法序言中确认或在宪法中间接规定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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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宪法第4条修正案第一次对我国政党制度所作 的完整表述,是在成文宪法的层面上确认了这一政党制度 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第二,这些规定表明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多党合作 的相互关系是一项宪法关系。
第三,这些规定为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的发展确定 13 和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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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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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社会团体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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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团体有总工会等九个社会组织(后来增 加法学会);群众团体是残联等不在民政部门登 记、由党政部门联系的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和群 众团体的人员使用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 管理;社会团体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民政部门 登记。 有时人民团体与群众团体不做严格区分,都 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返回
宪法知识简答

宪法知识简答概述宪法是一部国家最高法律文件,具有正式的法定地位,对政府机构的职权和责任进行规定,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的立法法定程序通常较为严格,在宪法范围内所制订的法律均应符合宪法规定。
一、宪法含义1. 宪法的定义宪法是规定国家的组织结构及政治权力的行使范围、原则和方式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国家的根本法律。
2. 宪法的特征宪法具有根本性、稳定性、全面性和约束性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级别的法律地位,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根据。
宪法责成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遵从和执行宪法,是国家政权和制度的基石。
二、宪法形成1. 宪法法定程序宪法的制定、修改或废止通常需要通过特定的法定程序,包括成文宪法和习惯宪法两种形式。
成文宪法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的宪法,如国会法定程序、公民投票等;习惯宪法则是由国家政权的实践、司法案例、历史传统等共同形成的宪法。
宪法的形成程序一般相对严格,以确保宪法的稳定性和全面性。
2. 宪法内容宪法内容涉及国家机构的组织、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领土、宪法的效力、宪法修正程序、法律的地位等内容。
三、宪法的功能1. 限制政府权力宪法规定了政府机构的职权和责任,并对政府权力施加了一定的限制,以避免权力的滥用和侵犯公民权利。
2. 保障公民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民主选举权等,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秩序宪法对社会秩序、公民责任、国家安全等问题作出规定,以保障国家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
4. 确定国家基本制度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制度原则,以确保国家机构的正常运作和政治稳定。
四、宪法的变革1. 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一般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机构,如国会的特定多数通过、全民公民投票等程序。
宪法的修改需要考虑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发展等因素,既要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同时也要适时更新宪法内容,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章和第二章(讲义)

第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 纲第一章 总纲第一条 【国家性质】①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二条 【人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③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治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一章 总纲第六条 【经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③,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①,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②。
第七条【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④。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一章 总纲第十九条 【发展教育事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第二十九条 【国家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第一章 总纲1.【2019上中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的根本制度是( )。
A.人民协商制度B.民主专政制度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D.社会主义制度2.【2021上小学】(书上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D.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3.【2019下幼儿】(书上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权利都不得超越( )。
A.宪法和法规B.宪法和法律C.法律和法规D.政策和法律第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具有一定的阶级内容,是相对敌人而言的。
我国的国体与政体分别是什么

我国的国体与政体分别是什么?(一种)国体(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后香港、澳门回归,因历史原因,实行“一国两制”,即在中国大陆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香港、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台湾由于内战原因未能统一,现为资本主义制度,回归后也适应“一国两制”,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种)国体指国家的阶级本质,亦即国家的性质。
具体说,一个国家的国体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处于统治地位、掌握国家权力,哪些阶级是统治阶级的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和被压迫的地位。
中国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指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也叫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国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体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体与政体的关系1.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适当的健全的政体对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具有重要作用,政体又有相对独立性.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这就决定了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反映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中国近现代的宪法

中国近现代的宪法
中国近现代的宪法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孙中山)内容主权在民、三权分立、责任内阁目的限制袁世凯独裁,维护共和制度性质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具有反封建专制的进步意义)2.《中华民国约法》(1914,袁世凯)内容改内阁制为总统制,总统拥有皇帝一样的权力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1931)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内容规定新中国的国家性质性质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内容规定国家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规定公民权力和义务性质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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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宪法性质具体是什么
如果不是因为今年两会当中对宪法的修改,小编相信在过去有人可能也是根本就没有时间去专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且在部分人脑海当中好像觉得宪法跟其他的法律制度一样都是属于强制性的法规。
这就显示出了很多人其实根本就不了解中国的宪法性质具体是什么?
▲一、中国的宪法性质具体是什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性质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
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二、宪法的适用原则:
▲(一)基本人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的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判断宪法是否是良宪的重要标准。
主要体现形式有四种:第一种以人权宣言作序言,同时又规定一定数量的公民基本权利。
第二种是在宪法序言中确认基本人权原则,然后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具体规定人权的范围与内容。
第三种是在宪法中专门列出一章来确认基本人权原则,也有的以基本人权原则为章名来确认人权。
第四种是并不直接在宪法中规定基本人权原则,甚至不出现“人权”的字样,而只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适用和有关问题:
1、人权与主权的调适问题。
人权与主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人权是人民的人权,主权也是人民的主权。
保护人权是否应该由国际组织对一个主权国家进行有限度的干涉?人道主义干涉的原则和底线是什么?在人权和主权发生冲突时应该以哪个为重?以上问题不仅是国际政治界讨论的话题,也是适用基本人权这一宪法基本原则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我们认为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急需处理好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其具体做法是反对将主权推向
极端,反对笼统地讨论主权与人权关系问题。
2、基本权利发生冲突的调适问题。
具体的基本权利在运行的过程中与其它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有其必然的因素。
首先由于基本权利范围的不确定,其次由于构成基本权利体系中的权利并不形成一种上下等级。
在以往的经验中,我们处理权利冲突的原则通常是牺牲相对较小的权利去保全比较大的权利,而根据现代博弈理论,我们首选的目标是一种双赢的结果,即权利的同等保护原则。
其次,我们才考虑社会利益优先原则和一般利益优于特殊利益。
3、基本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问题。
在对待基本人权的普遍性上,部分学者持否定的态度。
这除了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者认为人权是具体的和阶级的以外,有些西方学者也强调人权与社会及文化环境的联系,因而产生人权普遍性的忧虑。
我们认为如何具体确定普遍性人权的范围是一个极其困难的事情,但只要承认人类的共同存在,那么就一定存在一个适应不同社会和国家的最基本人权。
4、基本人权条款适用于第三人的问题。
关于宪法的基本人权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形成了“直接效力说”和“间接效力说”两种主张。
基本权利具有间接效力即指基本权利除了明确规范私人间关系与明显只适用于国民对国家关系之外,还有不在两者之间的部分。
而基本权利具有直接效力的观点认为,宪法并非只是国家权力与制度的规范,而
是对国民各种生活方面,赋予客观的价值。
因此,在国家全部的法域内,都应予以尊重并具有拘束力,因而可以直接适用。
特别是属于“自然法则之基本权利”等本质性基本权利,应具有对第三者的直接效力。
▲(二)法治原则
包含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对处于法治状态中的国家的主要特点和要点的概括和总结。
另一种含义是指为了指导人们从事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践,而要求人们在政治、法律活动中遵循的基本的、主要的规范性原理。
在当代中国的条件下,谈论法治原则,不是对已有的法治状态的总结和描述,而是为了在中国大地上实现依法治国而对法治实践提供原理规
范和概括性要求。
其适用和有关问题:
1、注重吸收在法治过程中的优秀成果。
法治本身必然要体现所在社会的时代性和阶级性,但它更应该体现人类在发展过程中的共同智力成果。
因此对那些落后法治化的国家来说,怎样吸收先进法治国家的经验,避免多走弯路,这是值得深思的地方。
早期法治就认识到要把法律与政治分离,实行分权;把程序作为法律的中心环节;强调法律的普遍性等。
以上这些无疑对培养法律的自治性和独立性,建构法律形式的合理性有重要意义,但它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鉴于此,落后法治国家在追求法律自治品格时,也应重视规则和政策的内涵价值,从而寻求法律制度自我矫正的机制。
2、习惯规则在法治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
现代法治所面临的一个大环境是,传统意义上的公法与私法界限划分已渐渐淡化,与条文法相对应的活法和内部规则逐渐复活。
这就使重新审视立法者的法治思想成为必要。
真正的法律规则只能在现有的情形下去制定,系统地创造一整套法律规则的任务超出了人类的能力。
无论是职业法律家的法律还是代议机构的立法,都不能无中生有地创造新的规则,他们只能表述、和修正既有的规则。
3、正确处理民主和法治的关系。
民主通常在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但民主本身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既可指一种制度形态和政体形态,又可表征公民享受的权利和自由,还可指一种多数表决为基础的程序操作机制。
从功能的视角来看,民主既可发挥好的作用,也可发挥副的作用。
从理论上来说,民主自然的产生“多数专制”,从实证的角度来看,民主曾多次制造了“集权专制”和“群众专政”的灾难。
因此,一方面要使扩展民主得到深入,并在人民民主的基础上建设法治,另一方面则要用法治的精神来质疑和矫正民主的缺陷。
由此可见,中国的宪法性质就是属于国家的根本法的,宪法确认了我国是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而且严谨的来说宪法不属于一部单独的法律制度,根据宪法所具备的特征来看是兼具政治性的。
如果没有宪法保障,那么我国所制定的其他
任何一部法律制度都根本不具备相关的法律效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