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概述简要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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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宪法

第一节宪法概述

1.1 宪法的涵义

“宪法”一词,在中国古籍中和古代法律文件中存在过,如《国语》指出,“赏善罚奸,国之宪法。”在这里,“宪”与法相通,并不具有近代宪法的意义。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起源于英国为代议制进行的立法活动和法律原则。后来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之为宪法,也就是确立立宪政体制度的法律。

我们看来,宪法不是普通的法律,而是纲领性的国家大法;不是一般的部门法,而是规定国家组织、政府制度及其指导原则,并集中反映社会发展和民众要求的国家根本法。

1.2 宪法的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第二节宪法的演进

2.1 五四宪法

2.1.1 共同纲领

背景:1949年秋,解放战争取得决定性胜利,建国条件日臻成熟;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普选、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定新宪法的条件尚不具备。

时间:1949年9月21日,在北京召开了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与会人员: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爱国人士

性质及作用:《共同纲领》实际上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这部新民主主义性质的临时宪法,对于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迅速恢复国民经济,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1.2 “五四宪法”的产生和起草过程

2.1.2.1 “五四宪法”产生的基本条件

军事上:大陆上的军事行动基本结束;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为和平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创造了良好环境,而且为全国范围内进行普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铺平了道路。

政治上:社会秩序和治安状况好转;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和组织性提高,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增强;司法制度改革和政治民主化建设的经验。

经济上:民主革命遗留任务基本完成;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国民经济恢复;

2.1.2.1 “五四宪法”产生的过程

第一步:1954年3月23日,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提出了宪法起草初稿,,经过会议的充分讨论,决定采纳这个初稿,作为起草宪法的基础。随后,通过分组讨论,对宪法草案提出了900多条修改意见。

第二步:宪法起草委员会集中上述意见,经过修改后,形成新的宪法修改草案,交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然后交付全民讨论,征求全国人民意见。这次全民讨论历经两个多月,约 1.5亿人参与了讨论,提出了118万多条修改和补充意见。

第三步:根据全民讨论的意见,宪法起草宪法委员会再次修改草案后,交由中央政府委员会进行两次讨论,决定把草案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称“五四宪法”。

2.1.3 “五四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1)国家性质: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言论、集会、结社、出版、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和游行示威等自由权利。

(3)经济政策:多种经济成分存在的合理性、国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

(4)外交政策: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5)宪法的体系结构: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106条。

(6)宪法的内容:取消了《共同纲领》中一些过时的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

(7)指导原则:人民民主原则;社会主义原则;

(8)如何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农业和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

2.2 七五宪法

2.2.1 “七五宪法”对民主与法制精神的放弃:

1957年,五四宪法被逐渐虚置。标志是:在农村,由宪法规定的乡镇政权体制备人民公社所取代;在城市,国家把政权赋予单位和居委会;由宪法赋予人大的职权被削弱了。文革对政府体制造成巨大冲击:踢开党委闹革命,政府被革命委员会取代,人大停开,公检法被砸烂,最后革命委员会集人大、政府,检察院、法院的权力为一身的全权机关。后来革命委员会出了问题,便实行军事管制了。政府体制被破坏。

七五宪法是文革的产物,七五宪法把文革制度化、合法化,是一部荒唐可笑的宪法。它认为阶级斗争是党的基本路线,抛弃民主与法制,为人治留下空间,使用大量的政治口号和文学夸张词句,损害了宪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不利于操

作和执行。在其主要内容是:

1.肯定人大是权力机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革命委员会是人大的执行机关和常设机关。

3.国家的检察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4.法院是审判机关。

2.2.2 对“七五宪法”的评价

消极:从总体上看,“七五宪法”存在诸多缺陷,是一部不严谨的甚至指导思想错误的宪法。

积极:“七五宪法”部分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社会、政治和经济变化。

2.3 七八宪法

2.3.1 “七八宪法”的内容

1976年,四人帮集团覆灭,形势的变化,要求对宪法进行修改。1978年3月第五次全国人大通过了七八宪法。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删除了七五宪法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限制性描述。

第二,取消了一些文革语录条文, 如备战,抓革命,促生产等。

第三,恢复了五四宪法中比较好的条款:如人民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

第四,增加了新条款:如实现四个现代化,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等。2.3.2 “七八宪法的评价”

七八年宪法是一部不完善,不严谨的宪法,主要表现在:

1.指导思想仍然坚持阶级斗争为纲的提法。

2.内容上延续了七五宪法的文革用语,如大鸣、大放、大字报等。

2.4 八二宪法

2.4.1 “八二宪法”的制定过程:

2.4.1.1 “八二宪法”的制定背景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工作重心的转移,使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出现了巨大的变化:

(1)政治领域:国家政权民主化建设进程有了重大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了新的发展。

(2)经济领域: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去的重大进展,农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改善。

(3)理论领域: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基本路线,科学的分析了阶级关系的新变化。

2.4.1.2 “八二宪法”的制定过程

(1)起草阶段。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成立后,广泛征求各方面的宪法修改意见,拟出了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初稿,经过多次修改补充之后,于1982年2月正式提出讨论稿。讨论稿经过反复修改补充后,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讨论通过,形成宪法修改草案。

(2)全民讨论阶段。从1982年5月开始,全国各族人民就宪法草案进行了为期4个月的大讨论。1982年11月,宪法修改委员会正式批准了修改稿,并决定提交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3)审议和通过阶段。1982年11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即现行宪法,通称“八二宪法”。

2.4.2 “八二宪法”的内容

(一)取消了肯定文化大革命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内容,明确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实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增加了许多心内容:如设立经济特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等。

(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更为全面,平衡。

(四)修改和完善了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2.4.3 “八二宪法”的修改

“八二宪法”制定以后,中国加快了改革的步伐,由农村改革转向以城市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政治体制、教育体制等诸领域的改革,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社会关系、人的观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等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提出,表明中国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进一步深化。这些变化与“八二宪法”所规定的部分条款形成巨大的反差。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八届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和2004年3月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先后对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第三节宪法的结构、功能和作用

3.1 宪法的结构

宪法的结构是指宪法有什么内容构成的,以及这些内容的排列顺序与相互关系。宪法的内容决定了宪法结构。

中国现行宪法的结构。它是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和首都等五个部分组成。通观中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可谓逻辑严密、布局合理,并与丰富的宪法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

3.2 宪法功能

第一,政治功能:宪法最直接的首要功能就是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巩固国家政权。宪法的政治功能具体表现为:

(1)通过立法确认革命胜利成果,用以证明推翻旧政权和建立新政权的合理性,以使新政权的存在合法化,确认国家政权的归属,树立其统治权威。

(2)通过立法把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固定下来,用以调和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镇压敌对势力的反抗,进而使政权更加巩固;

(3)通过立法把政权机构的组织体系、性质任务、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规定下来,使政权组织的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整个国家机器有条不紊地正常运转。

第二,经济功能:宪法在维护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功能非但确实存在,而且对整个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幸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角度进行分析,宪法的功能表现在维护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发展上。宪法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由自己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在社会主义宪法中,同样有一个被普遍遵循的原则,就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立法者之所以将这些内容载入宪法,目的就是要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通过规定国家的经济方针和政策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最终实现统治者的经济利益。

第三,法制功能:从法制的角度进行分析,宪法的功能表现在健全法律制度,推动法制建设上。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为普通法律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和立法原则;

(2)宪法为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形成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奠定了基础;

(3)宪法为提供法律的实施,切实实行法治提供了保障。

第四,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进行分析,宪法的功能表现在保障并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上。世界各国宪法不仅都把保障人权作为其主要内容,而且基本上设置专章加以规定。中国现行宪法不仅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和“国家机构”之前,与第一章“总纲”相衔接,表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同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紧密相连的,是“总纲”的延伸和继续,而且在具体内容上以24条条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既为公民广泛地享有各项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了宪法保障,又充分表明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从本质上来看,宪法之所以为公民设定义务,其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宪法秩序,更好地保障每个公民都能充分享有权利。由此可见,宪法是具有保障并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功能。

第五,宪法的思想文化功能:从思想文化上的角度进行分析,宪法还具有确认文化制度,促进精神文明发展的功能。任何社会的文明成果都包括物质、政治和精神三个方面,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事实上,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宪法中都有过关于教育、科学、文化方面的规定。因此,宪法在促进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功能是客观存在的。

3.3 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对国家权力的作用:巩固维护国家权力和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巩固作用表现在它是根本法的形式确认权力的该宪法,任何对这种权利的侵犯都是违宪的;其所规定的内容均属于有利于巩固主权者地位的根本制度和政治秩序的内容;通过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可以让人民内部矛盾和各个社会集团、各个方面的不同利益得到调节,从而起到稳定并巩固现政权的作用。

同时也应看到,宪法是由人民制定的,人民通过宪法来制约国家权力,并对国家权力起着规范的作用。宪法不仅对国家权力的组织作出规定,授予国家管理社会共同事务的必要权力,保证政府活动的有效性;而且宪法还限制了国家权力运行的过程,对于权力行使中的分工和运行的范围、方式、程序等指出方向,使国家权力在宪法指示的方向上正确地运行,任何打乱这种分工滥用权力的行为都将因和宪法抵触而无效。这就是宪法的规范作用。

(二)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确立并维护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改革国家政治体制。

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集中体现在确立并维护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改革国家政治体制上。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根据宪法而确立,不管这种政治制度在现实中是否已经存在或者已经初具规模,都必须被宪法所确认,并与宪法原则相吻合。一国的政治制度在运作和实践的过程中,会由于政治的需要而对政治制度的某些环节和体制进行适当的改革和调整以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发展。这时,宪法可能要修改,但政治体制的改革也要在宪法的范围内进行,也就是要在宪法基本原则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当然,如果需要对政治体制进行一些非常重大的改革时,就需要修改宪法,而宪法自身规定的修改程序就是适应这类改革需要的,修改后的宪法仍然会为政治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依据和保障。

(三)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为法制的统一和完整奠定基础。

宪法为法制的统一和完整奠定基础是宪法对法制作用的客观表现。由于宪法规定的都是国家的基本制度,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任何一部分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因而根据宪法建立起来的法制必然是统一的,法律制度中不符合宪法的部分必须要适应宪法的规定而进行立、改、废、不能有任何例外,宪法则是法制统一的基础。宪法对法制的完整和完善也起着巨大的作用。(四)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制定宪法虽然是为了确认并巩固新的国家政权以及新获得的个人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等,但归根结根也是为了承认和保护革命阶级的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公开确认并保护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现代国家的宪法往往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公共经济利益并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政策,同时也规定国家对特定的其他经济成分的政策。总体来说,宪法关于民主制度的发展、精神文明的建设以及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等,其最终目的都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因此,宪法一般都允许对经济实行一定程度的国家干预,促进经济的发展。

(五)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一是规定权利,二是限制权利。

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两方面的:一是规定权利,二是限制权利,从而构成完整的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应当注意的是,宪法的权利保障是最高的,也是最基本的。最高的是指其他法律对权利的保障都来自于宪法,都要以宪法的规定为判断标准。最基本的是指宪法并不包括人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只包括法律权力基础及其原则。人民权利的真正体现一是要靠人们有意识地去行使权利,而是需要许多条件,如生产的发展、民主的发展。

第四节宪法的性质、原则和特点

4.1 宪法的性质

宪法具有法律的一般性质,如规范性、资源性、强制性、科学性等,但宪法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质。

(1)至上性和根本性

宪法的至上性就是宪法具有最高地位、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其他法律如果与宪法相抵触则一律无效。因此,具体的、局部的法律变革若要成功,就必须处理好和宪法的关系。要维护宪法的至上性,就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以便及时地解决普通法律和宪法的冲突。宪法的根本性是指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根据和本源。

一个国家要建立秩序,首先要确立一个秩序的基本框架,而宪法就是这个基本框架的法律表现,因此将宪法具体化,形成一个法律体系就成了客观需要。同时,宪法的根本性也是法律体系有效运转的必要条件。因此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根本,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

(2)原则性和全面性

宪法为其他法律提供立法基础,没有必要太具体。宪法只能是原则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排斥特殊的具体性。在某些情况下,宪法条文的具体形式合理的和必要的,比如宪法自身的程序问题和保障问题。宪法的全面性是指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是部门法所不具有的重要性质。

宪法不仅是政治的宪法,更不仅是行政的宪法。正因为宪法的内容是全面的,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宪法才会成为所有部门法的立法基础。

(3)民主性

宪法要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或者必须体现、确认人民的根本意志,也就是根本上的民主。宪法的实施要求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服从宪法,遵守宪法,这些国家机关应当受到制约,而制约的根本力量是人民的权利和意志力。宪法只有民主性,才能严格地贯彻实施。因此,宪法的地位和宪法的民主精神是不可分割的。也正是因为宪法是确认民主的,所以才具有权威。

4.2 宪法的原则

宪法的制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这种原则一般表现为一种理论根据和行为准则。宪法原则也称之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制定者在制定宪法时所遵循的理论根据和行为准则。中国现行宪法从根本上体现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一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具体来说,中国的宪法原则可以归纳为: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就是主权原则,其中心内涵是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思想是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主权称为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和体现,是国家的灵魂、集体的生命,这种公意永远代表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他还认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主权是不能代表的,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和不能侵犯的。

中国“八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里的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当然也包括国家主权和国家的最高权力。此外,宪法还规定了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以及人民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这充分说明,社会主义中国的宪法同样是依据人民主权原则制定的,并自始至终贯彻了人民主权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Human Rights),就是作为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思想起源于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和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的天赋人权学说。迄今为止,人权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宪法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但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是不同的,概括说来,大体有三种表达方式:第一,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同时规定公民所有的基本权利,并保障人权不可侵犯,如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第二,在宪法中不出现人权字样,只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如美国、委内瑞拉、埃及等国。第三,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少量的规定,如法国等国

中国现行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即包含了个人权利、集体权利,也包含了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应该说是比较全面的。这反映了中国民主宪政的发展已经到了一定的水准。当今中国,如何在现实中使公民的各种权利特别是民主自由权利得到更充分的行使,是进一步完善宪政体制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三)法制原则

宪法的制定说明,依法治国的法制核心已经确立,宪法本身就是法制原则的体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制原则所反映的内容是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体现了法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立法权,二是依法办事。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国的国家组织及其活动方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而西方国家则实行分权制衡原则。

民主集中原则的思想,最早出现在1847年由马克思、恩格斯主持制定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的组织纲领中。1919年,列宁主持制定的《第三国际章程》中正式使用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此后,各国共产党、工人党都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分权制衡原则是国家组织及其活动方式的两种不同原则。中国的国家组织及其活动方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则大多实行分权制衡原则。这是中西国家组织及其活动方式的重大区别。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体现为: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4.3 宪法的特点

(1)中外宪法所共有的特点:

第一,原则性和概括性。宪法规定国家爱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面对如此广泛而复杂的问题,要求宪法作出具体而又详尽的规定,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这就决定了宪法只能为国家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提供指导原则,并且要简明扼要。因此,宪法规范必须具有抽象的原则性和高度的概括性。

第二,高度适应性和相对稳定性。由于宪法只作原则性和概括性规定,它能够适应宪法颁布并实施之后所引起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变化。只要这种变化不是根本性的,不是质的变化,宪法应该具有适应量变的能力,在一个时期内不需要作出频繁的修改。与高度的适应性相联系,宪法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是,相对的稳定是绝对需要的,适应性和稳定性是相互联系的,没有适应性,就不可能有稳定性,反之也是这样。

第三,最高权威性和无具体惩罚性。宪法规范高于任何其他的法律规范,它是其他法律规范得以产生和发生效力的依据,其他法律规范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宪法规范是一种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规范。

(二)中国现行宪法的特点: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3.坚持改革开放

4.坚持精神文明建设

案例1 孙志刚事件与违宪审查

第五节宪法对国家制度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5.1 国家政治制度和政府组织原则

5.1.1 国家基本政治制度

5.1.1.1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也称之为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它说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在一个国家中哪个阶级来实行统治,来联合哪些阶级,对哪些敌人实行专政的问题。其内容主要包括:

(1)人民民主专政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

(2)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3)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力量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他爱国者。

5.1.1.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中国宪法否定了资产阶级的“分权制衡”、“议会民主”制度,选择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这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也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体。

中国宪法选择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5.1.1.3 国家的结构形式

按照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不同构成方式,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形式。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具有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宪法、国籍、军事和外交权。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宪法确定两个原则:一是确保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地方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二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使中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又具有某些联邦制的因素。

5.1.2 政府组织和活动原则

从宪法的规定看,中国政府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主席、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宪法对政府组织和活动原则的具体规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责任原则

责任原则是指政府机关在行使自己的职权的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职权和负有的责任。现行宪法所规定的责任制有两种:一种是集体责任制,另一种是首长责任制。

集体责任制,又称委员会领导制。中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等和议机关,都实行集体责任制。其基本特点是:合议制机关在讨论和决定问题时,要经过集体讨论,由集体作出决定,通过决议,集体负责任。

首长负责制,也称个人负责制。它强调政府机关由首脑个人来负责,虽然也设有若干副职,但并不影响首长个人所负的责任。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2)廉政和勤政原则

廉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和为此而采取的措施,方法和手段。核心内容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廉洁从政,当好人民的公仆,不搞特权,杜绝腐败,建立廉价政府。

所谓勤政,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按规定出勤,并在工作岗位上勤奋工作,提高效率,努力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廉政和勤政是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都具有社会公仆的价值取向。廉政是前提,勤政是保证。

(3)为人民服务原则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政府机关必须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活动的宗旨。

案例2 上海社保基金案

2006年7月17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祝均一因涉嫌违规使用32亿元社保基金而被隔离审查,涉案金额达百亿人民币的上海社保基金案也随之浮出水面。据称,中央已经派出超过百人的调查组常驻上海,以图彻查此案。上海社保局历年来违规、违法操作的内幕已经显露出来。

5.2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2.1 公民的概念

第一,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第二,公民和人民: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在现阶段,人民包括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敌人则是指叛国分子、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公民则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可见,公民的范畴比人民的范畴大。

5.2.2 公民的基本权利:

现行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非常广泛,概括说来,主要有下列几种:

(1)平等权;

(2)政治民主和自由权;

(3)宗教信仰自由权;

(4)人身自由权;

(5)受益权;

(6)特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5.2.3 公民的基本义务:

现行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列举的公民的义务主要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案例3 青岛考生诉教育部案:

青岛市三考生由于未能达到山东省当年的重点大学的分数线,而不能就读重点大学。从当年全国各省的重点分数线来看,山东省的重点分数线明显高于全国绝大多数省份,不仅高于西部等经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的省、自治区,也明显高于北京、上海等教育水平高的地区。

考生以教育部划定的各地得分数线不统一,所为行政行为不能平等对待考生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教育部。在诉状中起诉人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所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向被告提出司法建议书,督促被告今后避免作出类似违法行政行为。

案例4 乙肝歧视案

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

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晨读宪法内容

实验小学晨读宪法内容 第二章宪法基本知识 学习要点 第一节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根本性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宪法实施的保障等内容,反映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 第二,在效力上,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效力。它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一般法律都不得抵触宪法。 第三,在规范性上,宪法是各政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根本的行为准则。

第四,在修改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 三、宪法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将中国的宪政发展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三)法治原则 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宪法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浅谈法律普及的重要性

陶园12130131 经英Q1243 浅谈法律普及的重要性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在《法学通论》的课堂上,老师给我们放了一部电影——《被告山杠爷》。这是一部曾经获得第18届大众电影百花奖最佳故事片奖项的电影,它主要讲的是一个模范村的党支部书记,也就是最高党政领导人山杠爷因为他在处理村里事情的时候存在一些不合法行为而被人匿名举报继而接受调查最终被检察院带走。 电影中,山杠爷所在的堆堆坪村是一个地处偏远、落后的村落。这样的一个村子,之所以能成为一个模范村,原因就是身为村里的最高党政领导人的山杠爷,有自己的一套村规。这套村规是以孝敬老人、善待他人等道德规范来约束村里人的,然而道德的约束力十分有限,他不是强制性的,它只是让人们自觉遵守。而一旦村民违反村规,山杠爷就对违规村民采取了非法的惩罚措施:山杠爷为催在外打工的明喜回家种责任田,私拆了他给妻子的信,以证实地址;王禄不按时交公粮,又拒绝受罚,被山杠爷派民兵关押;腊正带头反对摊款摊劳力修水库,不但被山杠爷当众打耳光,而且还被停止了党员登记;最严重是他用“游街”的办法教育村里一个不孝的儿媳强英,逼得强英吊死在山杠爷家门口。就山杠爷本身而言,他的初衷是好的,而他作为一村之长,全心全意为村民办好事,把村子治理得条条理理,年年评模范,他本人也深得村民的拥戴。但他在治理村子的过程中却采取的行为确实是触犯了法律法规,所以在电影的最后,山杠爷还是不得不被检察院的人带走。 山杠爷的个人悲剧,究其根本,是由于地方法律普及力度不够。在那个年代,中国的法制化还没有达到一个很高的水平,法治进程还是缓慢的,很多人对于法律还没有一个很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就算是在当今社会,也没有一个人能够把所有法律都弄明白,更何况是生存在那个偏远而又落后的堆堆坪的乡民们呢。“法律”这个词在他们眼中是陌生的,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当时的法律也没有普及到落后的堆堆坪,他们的法律意识几乎为零,甚至很多人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还无法摆脱旧封建道德观念的禁锢。像山杠爷一样有将“一个村看成一个国家,村规就是国法”这种想法的还大有人在。当时地方的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的并没有对这类人群进行行之有效的法制教育,国家的法制普及在那里出现了断层。就像影片中的王公安,只是觉得堆堆坪治安很好,很少出什么乱子,就不闻不问,殊不知山杠爷是采取了非法手段才治理出这么个“太平盛世”来的。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处于健全和完善阶段,这是一段漫长的路程,要走的路还很长。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制定固然重要,但法律普及也是一个不可小觑的环节,它是我们法制社会建设举足轻重的组成部分。山杠爷如果是个接受了良好法律教育的人,凭他对于党和国家的那份热心与忠诚,他一定会用法律的方法去管理堆堆坪,绝对不会采取那些违法的方式。由此可见。法律普及是极其重要的。只有制定并普及好法律,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社会的健全才能慢慢实现!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民的条件只有一个,有国籍就是公民。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取得国籍。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出生国籍可以依据三种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继有国籍,自愿的基础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在中国居住的或有其他情况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国籍。 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一般了解即可。 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以往的宪法都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后面,82年宪法把它放在了前面。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文,几部宪法不同,82年宪法规定了一些新变化,如增加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一、公民和国籍 (一)公民。 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采用“公民”取代了“国民”的称谓,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公民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具有该国的国籍,除此,并无其它的资格限制。 (二)国籍。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它就通常被认作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另外,该国对侨居外国的本国公民有义务给以外交保护,并有义务接纳他回国。 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出生国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采取的立法原则不一,有的采用血统主义,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一般存在两种方式:①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 ②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跨国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而取得新国籍。 我国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避免无国籍和多重国籍现象的产生。对于继有国籍,也规定了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以及申请手续。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最后的批准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公民与人民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①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

论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考号:111805245554 姓名:徐建勇摘要:近年来学界关于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讨论一直十分热烈,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到底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模式呢?是司法架构专利号下的宪法法院制、普通法院制;还是立法机构下的宪法委员会制?宪法法院的模式更加适合我国的国情,在本文中笔者将首先对宪法法院制度加以介绍,然后重点从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展开论述,最后还将对我国宪法法院的雏形进行简单的勾勒。 关键词:宪法监督宪法法院必要性可行性 1.宪法法院制度概述 宪法作为设定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利,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最高法律,其法律效力的最高位阶性,决定着无论在法律体制上,还是程序安排上,宪法监督体制都有着不同于普通法律实施的特点。大体上说,各国宪法监督的体制与宪法解释体制是相同的,亦即宪法解释机构也就是宪法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其不同国家的历史传统、政治体制和法律文化的特点,宪法监督机构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模式:宪法法院审查模式,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以及立法机关审查模式。[1]在此笔者仅对宪法法院模式加以详细介绍 1.1宪法法院的来源 宪法法院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一个独立的宪法法院。承担违宪审查职责的宪法监督体制。宪法法院不仅与审理普通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相独立,而且也与审理行政、劳动或者其他案件的专门法院相分离。该体制源于奥地利法学家凯尔逊关于宪法保障的理论。凯尔逊认为,保障宪法实施的重点在于防止违法宪法的法律。它应当由宪法法院来承担。1920年10月,奥地利在普通法院体系之外,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宪法法院,作为保障宪法实施的机构。1946年,法国成立了宪法委员会,后来被1958年法国宪法规定的宪法委员会进一步发展。1947年,意大利设立宪政法院。1949年联邦德国设立联邦宪法法院。在欧洲其他一些国家,也先后设立了宪法委员会。

论学习宪法的重要性

论学习宪法的重要性 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生命线! 在从事教育工作这些年里,尽管参加过很多学校组织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却一直觉得法律好像离我们很远,总以为法律是用来约束那些违法犯罪分子的,自己安分守己不做那些违法犯罪的事就行。直到这件事情的发生才让我从根本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知。那是五年前,在我所带的学生中,有一位家长觉得女儿小学毕业了,能够认识简单的汉字,钱也知道多少,可以打工挣钱补贴家用,就强制孩子辍学。看到孩子离开教室时那渴望而又绝望的眼神,我觉得自己应该做些事情,自己作为老师一定要帮助这个孩子。一次次的家访,一次次苦口婆心的讲道理,诉说学习对孩子以后人生的重要性,始终无法打动家长。遂将此事件向校领导反应,校长联合法庭的人员,给家长讲解了宪法及有关法律的相关知识,使家长明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儿童受国家的保护。1991年制定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保障进行了完善。当看到孩子在课堂上满足的笑脸,我却没有一丝因为自己的坚持努力换来的成果而感到欣慰,却陷入了深深思考:其实,我们生活中处处都要依法行使。往往因为对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知之甚少,虽然也在行使和享受权利,但法律意识较模糊,不但不懂得珍惜自己的权利,有时也会无视他人权利。当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依法维权来帮助自己及他

人的意识薄弱。所以,我们应该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经过此次事件后我主动的学习法律法规,知道了很多: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所有的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为依据指定,不得违背宪法,违背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宪法就像母亲保护自己的孩子一样。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我们的人格、人生、财产受到保护。宪法是国法,不是家法,也不是校规,而是规定整个国家基本制度的国法。或许大家觉得法律离我们很远,只要我们自己安分守己不做那些违法犯罪的事就行。其实不然,中小学生对自己作为一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往往略知一二,虽然也在行使和享受权利,但是他们的法制意识较模糊,特别是对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又知之甚少,不懂得珍惜自己的权利,也不懂得尊重他人权利。法制观念较淡漠,使得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行为时有发生。另外,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依法维权的意识也薄弱。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宪法也是一个名族的精神依托,是人民大众在反抗犯罪维护名族气节的坚强后盾。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学习法律知识,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同不正确的,违法的,背叛名族的人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的特征 第一,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第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二、宪法的社会作用 第二节国家基本制度和机构 一、国家性质 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 一般地说,在经济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阶级总是控制或掌握着国家政权,处于统治地位。 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其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但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二、国家形式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四、国家机构 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指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3)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宗教信仰自由: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获得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宪法晨读内容

宪法晨读内容 宪法晨读内容第一节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根本性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宪法实施的保障等内容,反映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第二,在效力上,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效力。它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一般法律都不得抵触宪法。 第三,在规范性上,宪法是各政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根本的行为准则。 第四,在修改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 三、宪法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将中国的宪政发展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三)法治原则 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宪法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既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一、我国的国体 宪法所称的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体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去理解: (一)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是由工人阶级的特点、优点和担负的伟大历史使命所决定的。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 (二)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方面 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而对敌人实行专政又是人民民主的

论完善法律法规的意义

论完善法律法规的意义 一说起法律与法规,大家可能会觉得离我们很远,我们老老实实、安安分分地生活,不打算触碰法律的边缘。但是,我们需要记住一句话: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法规和我们所有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当今社会,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我们身边的许多问题都要依靠法律来解决。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由此可见,法律对我们的生活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过去学习的有关政治法律的知识,我们知道,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与道德相比,法律更客观,范围较窄,并且以强制手段发挥作用。当维护社会秩序的道德力量不够的时候,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在公共生活中,法律具有指引作用,强制作用,预测作用和评价作用。所以每个公民都应该知法守法,这样社会才能更稳定,经济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处于健全和完善阶段,这是一段漫长的路程,要走的路还很长。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制定固然重要,但法律完善也是一个不可小觑的环节,它是我们法制社会建设举足轻重的组成部分。 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而以法为镜,可以断曲直。任何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都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针对现代社会中存在的相关法律不完善、执法混乱的情形,我国人大及相关的有立法权的机关,应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及同级法律法规相互矛盾的现象,形成公正统一的执法标尺,从而有效地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举一个例子,对于香港这个有名的法制社会,大家都不会陌生。可是大家知道吗?香港的法律是多么的井井有条。无论是在生活中,学习中,还是在工作中,人们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香港的经济处于领先地位。人们的文化素质也很高。可见,法律是多么的重要! 再说几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例子,以大学生为例。近年来,大学生犯罪案件

宪法框架图

2 2第二节宪法 1是国家根本大法(性质特征) 2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效力特征):具有母法地位;最高的行为准则。 3修改程序严格:宪法修改提议人(全国人大常会or 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通过比例(全国人大代表2/3)-(其他法全人大代1/2通过)1949<共同纲领>宪法性质的文件,不是临时宪法由政协制定——1954第一部宪法——7578宪法——1982现行宪法1988确立私营经济合法地位。1993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大代表任期改3-5年。1999依法治国: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农村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 2004土地征用、保障人权:三个代表;土地征用给予补偿;个人财产权保护;国家尊重保障人权;人大代表任期均5年;定国歌。 1普遍性原则:年满18周岁公民(自然人、中国籍、未剥夺政治权)。[如精神病人有权选举但不能参加] 2平等性原则: 3直接间接相结合:不设区市、市辖区、县、乡、镇直接选;省、自治区、自治州、直辖市、市间接选举;全国人大由省直自人大+军队选出。 4秘密投票原则:公开选举,秘密投票。 5对民主选举保障: 国家整体和局部间关系。单一制国家,中央领导地方。 民族区域自治:低度自治。条例权、行政权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对外事务权 1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不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力的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教育权、科研文艺等文化活动权。 7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检举权、获得赔偿权。 8特定人权利:妇女、儿童、老人、华侨的权益保护。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法律、国家秘密、国家安全 3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4依法纳税 5其他义务:劳动义务、受教育义务、计划生育、抚养赡养。 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及常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检察院。(政协、党机构委员会不是) 地方国家机关:地方人大及常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检察院 乡级机关:乡政府、乡人大(无常委会)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责任制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实行责任制,各级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外可以首长负责/集体负责) 3精简效力原则: 4为人民服务原则: 5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1立法权。制定、修改、监督 2组织国家机关,选举、决定、罢免最高国机领导人(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成员、中央军委成员、最高法院检察院长) 全国人大会:3 批准国家计划方案。4 监督全国人大常委。5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如批准省自直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设立及制度,决定战争和平问题。 组成:应有少数民族代表;成员不能担任一府两院(行政 审判检察机关)职务 1立法权:修改、解释、制度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 2监督权:监督工作、撤销法规命令。 3 人事权:任免国务院、军委、法院、检察院的副职/成员。 4其他权:决定特赦;决定全国、省自直进入紧急状态。条件:年满45周岁,正副任期5年,连任不过2届。国家主席:职权:对外代表国家;提名国务院总理;发布特赦戒严动员。 替补机制:主席缺位,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由全国人大补选。正副主席缺位,由全国人大委员长代理,后全国人大补选。性质: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央行行长。 国务院:常务会议成员: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任职不过2届的: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由全人大决定的: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职权:立法权、建置和区域划分权、监督权、紧急状态权(仅部分地区)中央军委会:性质: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任期5年,没有连任限制。 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主席由全人大决定,其他主席提名全人大决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常会负责。 性质();上下级关系(); 司法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监督与被监督,司法独立。法院只对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报告工作。 检察院是监督机关。领导与被领导。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and 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报告工作。 地方人大会:性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设到乡级,地方人常会设到县级。 地方性法规制定:省自直人大、省会市人大、较大市人大。 性质: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 地方各级政府:职权:规章制定权。 上下级关系:双重负责制,地方政府对上级政府and 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报告工作。 自治地方:自治区、州、县。 民族区域自机关: 自治机关:人大会、人民政府(无常委会)。 自治权:立法权、行政权。 自治领导人:人大常会:主任/副主席由当地公民担任;行政首长:一律由当地民族公民担任。宪法特征: 宪法产生发展: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会(主体) 宪法监督:全国人大or 全国人大常会。监督行为和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改变或撤销)>全人大常会(撤销)>国务院/地方的制定。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基本义务:国家机构概念:国家组织活动原则:国家机关体系:宪 法 概 述国家基本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国家机构

宪法学习笔记

《宪法》学习笔记 第一部分:乡土社会的本质 第一章乡土本色 内容概述: 我们常说乡下人“土”,排除这个字的情感因素,“土”字本身却道出了乡土社会的本质。 乡下人以种地为生,生于斯长于斯,土的内涵即为不流动。不流 动在人与人之间的表现就是空间上的隔离,而隔离的单位是村落,即乡土社会中农民是聚村而居的。 聚村而居的后果有二:一是对人熟悉,即乡土社会是一个没有陌 生人的社会,这就决定了乡土社会是礼俗社会而非法理社会;二是对事熟悉,即在这个缺少变迁的社会里,不需要抽象的普遍概念,人们 只需要依据经验在个别的情况下了解事情即可。 第二章论文字下乡 内容概述: 乡下人在城市人眼中是“愚”的,直接原因是乡下人多文盲。因此 要推行文字下乡。但文字对于乡土社会自身来说真的必要吗?这就要 讨论文字的作用了。 语言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象征体系,文字更是。语义经过多次象征 体系的转换可能会歪曲或不准确,在人与人无法直接接触的不得已的

情况下,我们才需要文字来传递信息。 而乡土社会如前所述,是一个熟悉的社会,人与人是面对面接触。 由于彼此熟悉,有时即使不通过语言,也能很好的传情达意。于是有 、“闻步识人”的说法。在这样的场景下,就更不需要依托了“眉目传情” 文字作为桥梁了。因此文盲并非因为“愚”,而是因为乡土社会的本质。 第三章再论文字下乡 内容概述: 文字的发生是因为时间和空间上的阻隔。 上一章着眼于空间维度,即阐述乡土社会是“面对面的”社会,因 此不需要文字;本章着眼于时间格局。 时间格局有两方面内涵:一是个人的今昔之隔,指个人一生中不 断学习的过程需要记忆来连接今昔之经验;二是社会的时代之隔,指 社会共同创造集体记忆和文化经验并将之延续下去。 只有当生活发生变化时,感到记忆不够时,才需要借用外在的工 具即文字,否则口口相传的语言已经足以满足个人和社会的需求。而 乡土社会的特点正是“不流动”——生活形态定型,缺乏变化,因此从 时间格局来看,乡土社会也没有文字的需求。 第二部分:差序格局 第四章差序格局 内容概述:

论“海权”的重要性

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世界——论“海权”的重要 摘要:海权,一直是一个大国得以强大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它属于权利政治的范畴。所谓“海权握,国则兴;海权无,国则衰。”正是 对海权在综合实力上所有的作用的印证,也无疑适用在各个时代的国家发展中。关键词:海权中国利益发展 地球分为七大洲,四大洋,四大洋的面积占了地球表面积的70%,为名副其实的水球。所以,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海洋的控制权是非常重要的。海权,一直是一个大国得以强大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它属于权利政治的范畴。所谓“海权握,国则兴;海权无,国则衰。”正是对海权在综合实力上所有的作用的印证,也无疑适用在各个时代的国家发展中。 19世纪末,美国海军上校马汉出版了《制海权对历史的影响》(简称《海权论》)一书,提出了“海洋中心”说。马汉认为,商船队是海上军事力量的基础;海上力量决定国家力量,谁能有效控制海洋,谁就能成为世界强国;要控制海洋,就要有强大的海军和足够的海军基地,以确保对世界重要战略海道的控制。这说明了有史以来海洋在有些国家和有些人心目中所具有的非同一般的重要性。 翻开历史,确实如此。15世纪末,在西欧人领导下,开启了大航海时代,影响了中国,也影响了世界。葡萄牙和西班牙率先成为近代海上强国,建立起庞大的殖民体系。17世纪,英国先后打败西班牙“无敌舰队”和“海上马车夫”荷兰,确立了海上霸主地位,成为“日不落帝国”。第三代霸主美国的崛起正是美国总统罗斯福把马汉的海权理论带进白宫后开始的,二战后美国迅速控制了世界海洋。日本的振兴是因为明治天皇从美国海军准将柏利仅带四条军舰就叩开国门的屈辱中领悟到,要继承列祖列宗的伟业,必须“拓万里之波涛”。反观中国,自清朝闭关锁国后,海洋中国的发展态势在鸦片战争前越来越走向式微,终致后来沦落为任欧洲列强宰割的“鱼肉”。 随着二十一世纪海洋世纪的到来,海洋成为国际重大政治、经济、军事利益的新领域,如此广阔的“蓝色国土”,其中蕴藏的丰富海洋资源,以及在运输上、国防上可能给中国带来的便利,显然都是中国海权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沿海国都在为争夺或扩大各自的管辖海域而竞相向海洋进军,纷纷调整海权发展战略,加快海洋立法,增强海洋管理机构,大力发展海军,以适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海洋斗争的新形势,从而更加剧了我国海权问题有效解决的迫切性与艰巨性。国家海洋局的数据显示,2008 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 29662 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9.87%。而 1979 年,这一数字才不过 64 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刚到 1%。此外,中国国际贸易总量的 85% 以上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中国商船已经遍及世界 1200 多个港口,世界航运市场 19% 的大宗货物运往中国,22%的集装箱来自中国。中国已是世界铁矿石进口第一大国,油进口第二大国,货物贸易进出口第三大国。我国经济对海洋经济的依赖越发凸显。我国如今几乎于每一个邻国都有海洋利益冲突,在东海与日本在钓鱼岛和东海油气开发的问题上一直是神经绷紧,冲突不断,与韩国的苏岩礁存的争议也不时影响两国关系,而南海的情况更令人担忧:近来的黄岩岛事件,令我国与菲律宾关系紧

宪法概述简要论述

第二讲宪法 第一节宪法概述 1.1 宪法的涵义 “宪法”一词,在中国古籍中和古代法律文件中存在过,如《国语》指出,“赏善罚奸,国之宪法。”在这里,“宪”与法相通,并不具有近代宪法的意义。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起源于英国为代议制进行的立法活动和法律原则。后来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之为宪法,也就是确立立宪政体制度的法律。 我们看来,宪法不是普通的法律,而是纲领性的国家大法;不是一般的部门法,而是规定国家组织、政府制度及其指导原则,并集中反映社会发展和民众要求的国家根本法。 1.2 宪法的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第二节宪法的演进 2.1 五四宪法 2.1.1 共同纲领 背景:1949年秋,解放战争取得决定性胜利,建国条件日臻成熟;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普选、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定新宪法的条件尚不具备。 时间:1949年9月21日,在北京召开了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与会人员: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爱国人士 性质及作用:《共同纲领》实际上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这部新民主主义性质的临时宪法,对于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迅速恢复国民经济,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1.2 “五四宪法”的产生和起草过程 2.1.2.1 “五四宪法”产生的基本条件 军事上:大陆上的军事行动基本结束;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为和平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创造了良好环境,而且为全国范围内进行普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铺平了道路。 政治上:社会秩序和治安状况好转;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和组织性提高,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增强;司法制度改革和政治民主化建设的经验。 经济上:民主革命遗留任务基本完成;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国民经济恢复;

论法律文书的重要性

论法律文书的重要性 法律文书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广义的法律文书足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二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处理类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 法律文书是进行各种法律活动和处理法律事物的产物,因此法律文书的作用是和各种法律活动的进展以及法律事务的处理同步发挥的。它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启动和深入发展以及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都具有明显的作用。法律文书不仅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更是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法律文书在司法实践工作中的作用很大,它以文字的形式,全面,准确,如实地记载和保留案件材料和证据,使法律机关及法律组织与案件当事人及时沟通,互相交流,从而保证案件处理的公平。由此可见,法律文书在生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的培养对法科学生而言尤为重要。 提高学生们的法律文书写作技能,在法学教学中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法律文书教学目标就是让学生熟悉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并以学生达到能用、会写为最终的教学目的。一款好用的教学软件,对于法学教学会起到非常好的辅助作用。今天为你们推荐一款好用的法律文书写作实验软件——杭州法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法律文书写作实验软件。 法律文书写作实验软件是一款服务于高校教师课程教学,通过学生自主练习及教师安排实验的训练方式,结合软件提供的大量系统案例以及文书模板的使用,帮助学生快速提高法律文书写作技能的实训性软件。 法律文书写作实验软件是针对法学高校中所开设的法律文书写作课程而专门设计研发的,软件强大的功能、丰富的案例资源能有效帮助教师解决教学案例资源匮乏,学生成绩管理工作量大的难题。 法律文书写作实验软件的设计符合法律文书写作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师能自

论宪法的重要性

论宪法的重要性 宪法是一个社会、群体维护治安、和谐的最基本方法,是法律中最有可行性与权威的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摘自百度百科人类在4000多年前就留下了较为完备的成文法典。对于世界上的第一部成文法——《汉谟拉比法典》,迄今仍是见仁见智。随着人民自我保护、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法律得到了更多的完善与修复。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1)和英美法系(2)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但最终目标仍是追求平等,公平和正义。在此从中国的宪法谈起。 《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以“宪法”命名的法典,也是第一部民主共和制的宪法。自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临时宪法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努力纠正个人崇拜、权力过分集中、忽视民主等倾向,把建设民主国家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目标,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年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取得了许多成绩和进展: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 二、人民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出来。 三、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四、民主政治建设提升到了新的境界。 五、基层民主建设有了很大进展。 六、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快。 七、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正在进行改革和完善。 虽然以上是对宪法进行修改的结果,但我们可从侧面看出宪法制定的水准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英国没有特别指定的成文的宪法,但是有宪法性质的法律,如《权利法案》等。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宪法,但也应有宪政,比如英国,因为英国人民的法制思想比较强。 综上所述,宪法是维护一切社会活动安全的根本,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所必须遵守的法则。

论经世致用的法律意义

论经世致用的法律意义 经世致用思想在我国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具有持久力的影响,特别是在明清时期之际,社会转型的这个时期,显现了尤为重要的作用。要探究经世致用的法律意义,我们就必须先理解经世致用的理论内涵。 从最早的孔子开始,便有了经世致用思想的雏形,孔子提倡积极入世,时刻关注现实生活,国事民瘼,这正正是经世致用的体现。到了明清时期,顾炎武明确提出:“君子之为学, 以明道也, 以救世也。”意思是做学问,研究理论,其目的是为了“明道救世”、“明道救人”,即经世致用。同时期的黄宗羲也是再三强调“经世应务”的思想。他们的经世致用的思想和注重证据的治学方法,影响了清代后来的很多改革思想家,成为龚自珍、魏源、沈家本、康有为等人改革图志、变法修礼的强大的思想武器。 《辞源》里对“经世”的解释是:治理世事;对“致用”的解释是:尽其所用。而在《辞海》中对“经世致用”的解释是:明清之际主张学问有益于国家的学术思潮。因此,我们可以对经世致用理解为:关注现实,面对社会矛盾,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运用所学解决社会问题,以求达到国治民安的实效。而运用在法律方面,则要求法学和法律都应针对现实,面对社会矛盾,以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 理解了经世致用的内涵,那么经世致用的思想在法律方面有何意义呢?本人认为,可以分为在当时的法律意义,和当今的法律意义。 经世致用在明清时期的法律意义,又主要体现在于经世致用的思想促进了各种立法原则、思想的提出,各种变法思想的出现和实行,具有先进意思的“法”的概念、法律起源的解释的提出,推动了法理学研究的进展,法学事业的进展和法制的改革这些方面。 经世致用的核心是关注现实,运用所学解决现实问题。面对封建制度衰落、君主专制极端强化、政治腐败的现状,资本主义产生与成长的契机,在社会动荡,封建腐朽的大环境下,各种立法思想,立法原则相继出现。黄宗羲提出立“天下之法“,去”一家之法“的呼声,主张实现“法治”经济立法方面明确提出“工商皆本”;顾炎武提出“立众治之法,以礼为先,疏法剩刑”;王夫之提出“必循天下之公”的立法原则。以他们为代表的立法原则和思想,具有鲜明的民主主义色彩,不仅对后来的改革家、思想家产生了重要影响,更推动了立法进程的发展,促进了立法思想的改变,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变法方面,有龚自珍的“更法”、“改图”的思想;魏源“善治民者不泥古”、“便民”的改革变法思想;康有为、梁启超的君主立宪、提倡民权的维新变法思想等。以他们为代表的变法思想,促进了晚清时期的法律的转型和社会的进步,对法制的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此环境下,受着经世致用思想的影响,龚自珍对“法”的概念,提出了“法”是以讲“政道”、合“仁义”前提下的王者的命令或旨意的解释,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反对神权主义的政治法律理论,对法律神定的法律理论造成巨大冲击,是法律事业的一大进步,推动了法律事业的进步。 而沈家本则是他们的集大成者,积极提倡法学研究,对法学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他运用经世致用的思想,适应改革法制时代的需求,针对现实和社会矛盾,为法制改革明确了合理性,提供了改革的思路,同时也影响了他的中西结合的修律思想。,沈家本大力提倡推求法理、重视法学研究;不仅从司法实践和法制改革方面强调法理学研究的重要性,还通过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过程来说明恢复和发展法理学的必要性,对法律的概念,法律的作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执法等方面做出了详尽、先进、比较合理和系统的解释,这些都是之前的思想家所不能及的。除此以外,他提倡中西结合的修律思想,已经超越了国内的限制,明确反对重刑酷刑,提出具有进步意义的死刑的执行方法,改良监狱,提出现代意义上罪刑相宜、罪刑法定等先进刑法原则。他的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学和法律思想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宪法基本知识

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九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 宪法基本知识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述: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了一过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等,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特征: 1、是国家的根本法。 2、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 四、宪法的保障与监督制度: 一、宪法保障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的总和。二、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 国体和政体

一、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其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政体:即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又称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智利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党制度 一、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我国的政党制度: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2.爱国统一战线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监督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8.特定人的权利。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论依法治国对于国家发展的 重要意义

论依法治国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一个在现代法治国家,小到治理一个村庄,大到治理一个国家,都离不开法制的保证。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我国是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党的领导是人民群众生活、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指路石。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和策略,代表和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只有这样,广大人民群众才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政治法制建设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但近几年,时时传出一些领导贪污腐败、结党营私、滥用职权的丑闻,让人民群众深感失望。他们的作为,背离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也违背了自己入党时的意愿。 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各项法律,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实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法律和人民意志的统一。针对这些丑闻,中国共产党积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党内反腐倡廉,严惩贪污腐败,滥用职权等行为,并积极推进上访和人民监督举报制度的实施。这就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了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从而保证了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也将国家事务的领导同依法治国统一了起来。 建国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先后制定了并不断根据社会发展状况积极修订、补充了以《宪法》为本的,包括《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公司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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