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及规范路径选择
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及规范路径选择

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及规范路径选择【摘要】近年来,商标注册或使用过程中发生商标权与姓名权权利冲突的现象屡见不鲜。
《商标法》提供了“因具有不良影响申请宣告商标无效”和“保护在先权利”两种规范路径。
实践中,两者的适用存在标准不一、区分不明的现象。
将此类案件进行类型化区分,理清权利冲突本质,归纳规范途径适用规律,将有助于协调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关系,平衡权利主体利益,也有助于规范商标注册行为,规避权利冲突风险。
【关键词】姓名注册;权利冲突;类型化分析;规范路径选择一、引言近年来,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权利冲突的现象愈演愈烈,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
比较常见的,是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即“名人”,因自身姓名被商事企业申请注册为商标或进行使用,而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进行诉讼。
例如著名NBA球星MichaelJordan(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之间的姓名权诉讼,著名歌唱家腾格尔与商评委、“腾格尔”酒业有限公司之间的行政诉讼等。
这些案例表明,随着姓名权商标化使用的推广,商标权与姓名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容忽视。
如何准确判断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本质原因,并且选择适当的冲突解决路径,对平衡商标权人和姓名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二、名人姓名商标抢注行为中的权利冲突实质(一)商标与商标权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构成,使用于商品,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同一和类似商品的显著标记。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商标的资格或能力,商标通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并核准,即成为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权里,但我国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有一定影响的没注册的商标。
(二)姓名与姓名权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与标记。
姓名权是指公民(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并且依法享有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
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分析——以“乔丹案”为例

对 拼音 “ Q I A O D A N ” “ q i a o d a n ” 并不 享有 姓名 权 , 诉 争 商标并 没
有侵 害乔丹 的在先 姓名权 ;而 且诉争 商标 既没有有 害 于社会 主义 道德风 尚 , 也没有 造成其 他不 良影 响 , 同时也 没有 以欺骗 手段 或者 其他不正 当手段 取得 注册 的情形 ,因此对 于该 等诉 争商标 , 最高人 民法 院维 持 了二审法 院 的判 决 , 驳 回乔丹 的再 审 申请 。
为由, 向商标评 审委员会 提 出撤 销前述 争议商 标 的申请 , 商标
评 审委员会 裁定驳 回 了乔 丹的 申请 。后篮 球 明星乔丹 向北京 市第 一 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 行政诉讼 ,败诉 后又 向北京市 高级 人 民法 院上诉但仍 旧败诉 。 2 0 1 5年 , 乔丹 因不 服北京市 高级人 民法 院作 出的关 于诉 争商标 的 6 8件商 标争 议行 政纠 纷 案件
判 结果 概括 如下 : ( 1 ) 对 于涉及 “ 乔丹 ” 商标 的 三个 案件 , 该争
案例 , 结合商标权 与姓名权 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 学说 , 对姓名 权 与商标权 冲突 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
一
、
“ 乔丹案’ ’ 基本案情 与法院判决
议商 标的注册 确实 侵害乔 丹作 为一名 自然人对 “ 乔丹 ” 享 有 的
姓名 权这一在 先权利 , 违 反 了《 商 标法 》 关 于商标 注册 的规定 ,
应 当予 以撤销 ,因此最 高人 民法 院判 决撤 销商标评 审委 员会 之前 作 出的被诉 裁定 和法院作 出的一 审和二 审判 决 , 判 令商 标评 审委员会 针对争 议商标 重新作 出裁 定 ; ( 2 ) 对 于涉及 拼音 “ Q I A O D A N ” 的 四个 案件 , 以及 拼音 “ q i a o d a n ” 与相 关 图形 组合 而成 的商 标的 三个 案件 ,由于篮球 明争议商标是否享有姓 名权 以及姓 名权人本 身的知名程度和相 关公 众对其认 知水平 , 是 认定争议商标侵 害姓 名权人姓名权与否的关键 。当前我 国对姓名权 与商标权 的冲突主要通过《 商标 法》 中的“ 不良影 响” 条 款或“ 在 先权 利” 条款或《 反不正 当竞争法》 的相关条款三种方式加 以规制 , 在 司法实践 中选择适 用时 , 法官 自由裁量权较
《注册商标侵害姓名权财产利益法律问题探讨》

《注册商标侵害姓名权财产利益法律问题探讨》一、引言随着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商标作为企业形象和产品特性的重要标识,其注册与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实践中,因与个人姓名权相冲突而引发的财产利益纠纷逐渐增多。
本文旨在探讨注册商标侵害姓名权财产利益的法律问题,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并就如何合理解决此类纠纷提出建议。
二、姓名权与商标权的法律界定1. 姓名权:姓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人格权,包括姓名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和保护权等。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2.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
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
三、注册商标侵害姓名权财产利益的情形在商业活动中,注册商标与个人姓名权产生冲突的情形较为常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 商标恶意模仿或盗用他人姓名;2. 商标的使用对他人姓名权造成实际损害;3. 商标注册过程中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与他人姓名权冲突的商标获得注册。
四、法律问题及分析1. 商标注册中的姓名权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因此,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应当对可能涉及的姓名权进行合理审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2. 侵权行为的认定: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时,需考虑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对姓名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以及商标使用对公众认知的影响等因素。
3. 财产利益损失的认定:当个人姓名权因商标注册或使用受到侵害时,应如何认定财产利益损失成为纠纷解决的关键。
一般而言,需综合考虑姓名权的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范围、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因素。
4. 法律责任承担:对于侵害姓名权的商标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以某公司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士姓名相似引发的纠纷为例,分析该案中涉及的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财产利益损失的认定等问题。
论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与规制

论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与规制作者:魏臻来源:《公关世界》2020年第10期摘要:姓名是自然人特定化的社会标志,而商标是企业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
随着市场经济商品化的高速发展,现代企业受利益驱使,抢注名人姓名为商标用于商品的推销或开发其商业价值,从而加剧了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中的所涉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明确争议商标侵犯在姓名权的认定标准,并就如何规制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姓名权商标权财产利益利益冲突一、问题的提出2019年12月24日,旷日持久的“乔丹”商标争议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第22批指导性案例。
这一广受关注的案件在商标法领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并由此引发了学界及司法界对姓名权与商标权问题的一系列探讨。
对于企业而言,显著的商品标示能够极大程度地推动产品市场化从而获得商业利益,追求商标的显著化无疑成为诸多企业的制胜策略。
然而,个别企业剑走偏锋,在未得到商业授权的情况下,将社会知名人士姓名或其姓名谐音注册为商标以赚取市场流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据统计,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及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案件就发生了42起,更有甚者将逝世医生姓名注册为产品商标,姓名权人利益遭受极大侵害。
值得庆幸的是,这一类型案件绝大多数都被商标局和人民法院认定为侵害姓名权人的姓名权从而被驳回或宣告无效,在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之中,姓名权基本处于上风。
不可否认的是,在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之中,亦存在商标系合法使用的案件。
本文拟结合商标权与姓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学说,对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探析,并就如何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正确的轨道上引领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一)姓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边界姓名权是自然人对自己姓名设立、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姓名符号经长期使用,成为该人的人格象征,便具有了识别或区别自然人个体差异的功能,是自然人特定化的社会标志。
最新整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与解决.docx

最新整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与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与解决企业名称在营业交易上明确代表营业的主体,具有使第三人得以明确区分此企业与彼企业的功能。
因此,只要企业长期使用同一企业名称,就会得到人们的广泛信任,起到维系和扩大顾客等作用,从而树立起良好的商业信誉。
一、企业名称与商标的联系与区别在现代,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企业名称和商标的关系在营业方面表现的愈加密切。
“二者经常会同时出现在相同的商品上,而有时,企业名称会成为商标的组成部分甚至会出现企业名称和商标的内容相同的情形。
”如日本的“三星”,美国的“可口可乐”,我国的“汇源”等。
但是企业名称是表现营业本身的标志,它与表现特定种类商品的商标存在显著差异。
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企业名称则是企业在营业活动中为与他人相区别而使用的代表自己的符号,企业名称只能由文字构成,而且各国立法往往要求使用本国文字。
显然,在性质上,作为企业的企业名称和作为特定商品或服务标识的商标,二者迥然不同。
1.组成因素不同。
依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名称作为一种表彰自己身份的标识,只能由两个以上文字而组成,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则可以通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等多种形态来表现,甚至声音也可以成为商标的组成部分。
2.表彰的对象不同。
企业名称必须与生产或经销某商品的特定企业、厂商相联系而存在,其表彰的是企业特定的营业行为;“而商标是区别和辨别不同商事主体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个企业名称,但却可以拥有不同的商标。
”3.调整法律依据不同。
企业名称受企业法、公司法、商业登记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并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向国家授权的各级工商管理行政机关进行登记;而商标则受到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制。
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

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浅析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争夺市场、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对商标的作用日益予以重视。
而某些企业或个人受利益驱动,故意造成商标与他人姓名的混淆,实施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对于此类权利冲突的解决,目前立法尚欠缺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中应认真辨析具体法律关系,合理平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经济秩序。
一、基本概念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
如“乔丹”、“李宁”等都是一种商标。
商标权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也即通过注册获得权利;它是一项排他性的权利,他人使用或受让商标首先需要确认商标权的归属和权利状态。
姓名权指自然人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其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
姓名权在本质上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不能转让、抛弃,也不能继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格权不再是与财产权相分离的纯粹精神性权利,其包含的经济价值日益被发现和挖掘。
特别是名人的肖像、姓名商业价值越来越大,具有商品化的现实性。
当名人的姓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人恶意注册为商标,且导致了该名人利益受损的,就出现了商标侵犯姓名权问题,也即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冲突。
二、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冲突的原因及认定标准㈠权利冲突的原因1 、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字母等形象化标识,姓名只能由文字、字母这一形象化标识构成,而且商标和姓名均有区别功能,两者在构成要素和功能上的重合为商标与姓名发生权利冲突提供了客观可能。
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姓名特别是名人姓名的商业利用价值逐渐显现出来,经济生活中“傍名人”现象随之出现。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增加自己产品广告效应,往往会将一些名人姓名注册成为商标,并使用在其产品上。
试论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与解决张学友”商标异议案之思考

二、乔丹案分析
在“乔丹”案中,迈克尔·乔丹主张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其 姓名“乔丹”构成商标侵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法院最终判决中国乔丹体育公司 并未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因为其使用“乔丹”标识并未暗示与迈克 尔·乔丹本人存在直接关系。
该案中,姓名权和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主要来自于对“乔丹”这一标识的不同 理解。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直接关联于他本人,而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则认 为“乔丹”是其注册商标的一部分,不涉及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在解决这一 冲突的过程中,法律需要在保护姓名权和商标权之间找到平衡点。
四、结论
“乔丹”案引发的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思考让我们认识到,在解 决这类冲突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公平性、平衡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 未来,随着此类案件的增多,我们期待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能够更加完善,以便 更好地解决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实现公平和正义。
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有关问题的 思考
为了保护姓名权不受商标权的侵犯,首先,个人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发 现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其次,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 侵犯姓名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商标申请的审查,防止恶 意注册他人姓名的行为。
二、商标权保护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专有使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 权等。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 在现实中,商标权也面临着许多挑战。比如,一些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商 标进行宣传,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商标权。
近年来,备受的“张学友”商标异议案便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 案例。在此案中,张学友提出异议的商家将他的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服装商品上, 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张学友作为公众人物,其姓名被商业化利用 的现象日益严重,这引发了广泛的社会。
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法律调整

实践 中 , 姓名 权 与 商 标权 的 冲突 主 要 表现 在 以
下 几 个方 面 : 第一 , 将 他人 的真 实姓 名作 为 自己的 注
册 商 标 。这种 行 为通 常是 指未 经 姓名权 人 同意 就将
名 被赋 予 了新 的价 值—— 商 业 价 值 , 姓名 的商 业 化
利 用现 象成 为 常态 。面对 同类 商 品或 服务 的竞 争压
第3 6卷
第 9 期
长江大学学报 ( 社 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Ya n g t z e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d i t i o n )
Vo 1 . 36 No .9 Se p. 201 3
一
实上无 虞 者 , 不可认 为 姓名 之侵 害 。 ” 第 四, 将 已故
者之 姓名 注 册商 标 。从 理论 上 讲 , 自然 人 的姓 名 权 属 于人身 权 , 始 于 出生 , 终 于死 亡 , 所 以 已故 者 的姓 名不 再受 法律 调 整 。但 是 , 若 任 由行 为人 将 已故 者 特别 是 已故名 人 的姓 名 注册 为 商 标 , 则 会 误 导 消 费
名 皆是合 法 取得 , 一方 利用 另一 方较 为 知名 的特 点 ,
将 姓 名进 行 商标 注册, 这 种行 为 的 主 观意 志 通 常 为 故意 。有 学 者认 为 : “ 外 观 上 纵 有 混 同之 危 险 , 而 事
容 的情形 。传 统 意义 上 的姓名 权 与商标 权不 会存 在 冲突 , 因为商标 权存 在 于商 业领 域 , 姓名 权仅 以人 身
他人 的姓 名擅 自注册 , 我 国《 商标法 》 并 未 规定 这 种 行为 是 否应 当征得 姓 名权 人 的 同意 , 但 是《 最高 人 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及规范路径选择
【摘要】近年来,商标注册或使用过程中发生商标权与姓名权权利冲突的现象屡见不鲜。
《商标法》提供了“因具有不良影响申请宣告商标无效”和“保护在先权利”两种规范路径。
实践中,两者的适用存在标准不一、区分不明的现象。
将此类案件进行类型化区分,理清权利冲突本质,归纳规范途径适用规律,将有助于协调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关系,平衡权利主体利益,也有助于规范商标注册行为,规避权利冲突风险。
【关键词】
姓名注册;权利冲突;类型化分析;规范路径选择
一、引言
近年来,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权利冲突的现象愈演愈烈,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
比较常见的,是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即“名人”,因自身姓名被商事企业申请注册为商标或进行使用,而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进行诉讼。
例如著名NBA球星MichaelJordan(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之间的姓名权诉讼,著名歌唱家腾格尔与商评委、“腾格尔”酒业有限公司之间的行政诉讼等。
这些案例表明,随着姓名权商标化使用的推广,商标权与姓名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容忽视。
如何准确判断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本质原因,并且选择适当的冲突解决路径,对平衡商标权人和姓名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二、名人姓名商标抢注行为中的权利冲突实质
(一)商标与商标权
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构成,使用于商品,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同一和类似商品的显著标记。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商标的资格或能力,商标通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并核准,即成为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权里,但我国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有一定影响的没注册的商标。
(二)姓名与姓名权
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与标记。
姓名权是指公民(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并且依法享有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
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
学界通常认为,姓名权是自然人对自己姓名的专用权及设定或者变更的自由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