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法律问题探析
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法律研究

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法律研究一、国民待遇的缘起和沿革国民待遇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给予外国(地区)的自然人、法人以本国(地区)自然人、法人在民事和经济方面同等的待遇。
国民待遇在12世纪的汉萨条约中初露端倪,它是欧洲地中海一带的封建领主给予商团的一种待遇。
17 世纪时,有国家通过双边条约给予对方特定客体国民待遇。
1688 年丹麦和荷兰的初步协议,是最早有关国民待遇的双边协议。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条规定,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
随后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荷兰、奥地利、挪威、瑞典等国的民法均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渐成为公认的准则。
将国民待遇原则从民事领域扩展到经济领域的是《关贸总协定》第2章第3条国内税和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它将双边条约中的国民待遇提升为多边贸易关系准则。
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则是在乌拉圭回合后得以确立。
《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把服务贸易分为跨国提供、国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形式,而商业存在就是发生在服务贸易领域里的外国直接投资,如外国服务提供商在东道国境内建立银行、电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
此定义使得《服务贸易总协议》蕴含了国际投资法的内容,通过商业存在条款将市场准入与投资待遇在一起。
GATS要求成员国在市场准入中须撤销6方面的限制,给予其他成员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
这六个被禁止的市场准入限制是:(1)以配额、垄断、专营等方式限制服务提供者数量;(2)以数量或配额限制服务贸易或资产总值;(3)以数量或配额限制服务业务总数或总量;(4)以数量或配额限定雇佣人员数;(5)限制服务提供商必须通过特定实体提供服务;(6)限制外国股权百分比或投资总额。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
TRIPS第3条规定,每一成员向其他成员的国民就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
外商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设定问题

外商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设定问题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外商投资已经成为全球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各国纷纷出台了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和法规,但其中的国民待遇设定问题却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国民待遇是指对本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本国投资活动中享有同样的待遇。
很多国家在外商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设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这不仅影响了外国投资者的信心,也影响了国际投资环境的稳定性。
外商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设定问题表现在很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采取了不公平的待遇。
在吸引外商投资的一些国家往往会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更高的门槛,增加他们的投资成本,限制他们的经营范围,甚至存在歧视性政策。
这种不公平的待遇不仅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也损害了外国投资者的利益,阻碍了国际投资的自由流动。
外商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设定问题还表现在很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资金转移等方面限制较多。
虽然很多国家在宣传上对外商投资者一视同仁,但实际上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资金转移等方面往往对外国投资者设置了更多的限制和条件。
这些限制不仅增加了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成本,也阻碍了他们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这种不公平待遇使得很多外国投资者望而却步,选择不再在这些国家进行投资,导致了国际投资资源的浪费。
外商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设定问题还表现在很多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让等领域存在较大的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国家吸引外商投资的重要因素,然而很多国家在这方面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足,导致了外国投资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担忧。
一些国家还要求外国投资者在技术转让方面做出更多的让步,这不仅侵犯了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针对外商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设定问题,各国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
各国需要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能够享有同等的待遇。
各国需要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宣传和引导,让外国投资者更加了解本国的投资政策和法规,增强他们的信心。
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法律问题探析

( 1 . 铜 陵学 院 法 学 院 , 安徽 铜 陵 2 4 4 0 0 0 ; 2 .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 江苏 苏州 2 1 5 0 0 6 ; 3 . 南通 市人 民检 察 院 。 江苏 南 通 2 2 6 0 0 1 )
[ 摘 要] 外资准入前 国民待遇 的出现和发展是 国际投 资法发 展 的一 个趋势 , 国际社会对 这一原 则
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既可以“ 等 同于” 内国投资者 , 也可 以“ 不低于” 内国投资者。两者之间的 区别在于 : “ 等同于” 意味着给予外国和内国投资者的待遇完全相等 ; 而“ 不低于” 则意味着给予外国投资者的
待遇 可 以高 于给予 内 国投资者 的待 遇 , 各 国可 以根 据 自己 的需 要选 择 是 否 以及 在 何种 范 围 内采 用 “ 不低于”
型 商业存 在 的权 利 。
在实践 中, 东道国可以通过制定国内法和缔结国际条约两种形式赋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 , 并且通常以互 惠或对等的条件为前提。在准入前国民待遇适用条件上, 不同的条约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方式, 如美 国对外签订 的多数双边投 资协定使用 了“ 在相似情形 下” ( i n l i k e c i r c u ms t a n c e s ) 的表 述 , 而英 国早期 签订 的双 边投 资协 定更 多地使用“ 在相同情形下” ( i n t h e s a m e c i r c u m s t a n c e ) 的表述 。这些条约没有对两种表述的具体内涵作出解释 , 这 就赋予了争端解决机构以自由裁量权 , 由他们参照具体案件涉及的条约的缔约 目的等因素加以确定
“ 准入前 国民待遇” , 又被称为“ 准人时国民待遇” , 首先出现在美国的外资立法中… 。外资准人前 国民待
国际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法律问题探析_兼论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_胡加祥

( ) 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应 “ 等同于 ” 其给予本国投资的待遇。这里所 a s t h e s a m e f a v o r a b l e a s
国际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法律问题探析
— — — 兼论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 胡加祥
(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上海 2 0 0 0 3 0
上海 )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将 实 行 “ 准入前国民待遇” 加“ 负面清单” 这样 摘 要 : 中国 ( 的开放模式 。 在负面清单所列的行业领域之外 , 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可以 与国有企业一样 , 在准入 阶 段 享 受 国 民 待 遇 。 然 而 从 法 律 角 度 分 析 , 准入前国民待遇可 , 以分为 “ 完全的准入前国民待遇 ” 和“ 有限的 准 入 前 国 民 待 遇 ” 各个国家在众多自由贸易 协议和双边投资协定中所 列 的 负 面 清 单 内 容 也 是 千 差 万 别 。 成 立 上 海 自 贸 区 的 目 标 之 一是形成一套 “ 可复制 、 可推广 ” 的经验和制 度 。 试 验 区 试 行 阶 段 乃 至 中 国 下 一 步 改 革 开 放将采用何种形式 的 准 入 前 国 民 待 遇 , 给所有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一份什么样的负面清 单, 这些不仅是上海自贸区 目 前 迫 切 需 要 解 决 的 任 务 , 也是中国下一步改革开放之前需 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 关键词 : 上海自贸区 ; 准入前国民待遇 ; 负面清单 中图分类号 : F 2 0 2 文献标识码 : A ( ) 文章编号 : 1 0 0 8 7 0 9 5 2 0 1 4 0 1 0 6 5 0 9 - - -
外商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设定问题

外商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设定问题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对外国投资者所采取的一种对待方式。
在国际投资中,国民待遇被认为是国际经济关系中最核心的规则之一。
国民待遇原则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国内的营商环境,为外国投资提供了法治保障,从而吸引了更多外国投资。
国民待遇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特别是在当前全球贸易发展不稳定的情况下。
本文将探讨外商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设定问题。
国民待遇制度在外商投资中的设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制度不完善当前,在中国的国民待遇立法制度仍有不足之处,虽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的保护,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法治空白和不完善的地方。
比如在外商投资审批、准入条件和管理规定等方面,国民待遇的保障并不完善。
这导致了外商投资者在国内经营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阻碍。
为了吸引更多外国投资,中国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一个公平的营商环境。
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在一些地方,由于地方利益的考量,存在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导致了国民待遇的设定不够均衡。
一些地方在对待外国投资者和本地投资者的政策上存在差别对待的情况,这直接违背了国民待遇的原则。
地方政府应当树立开放理念,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国民待遇的设立需要一个健全的监督机制来保障其有效执行。
在一些地方,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国民待遇的设定失去了实际的保障作用。
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民待遇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国民待遇的设定能够落地生根,真正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保障。
国民待遇的设定问题在外商投资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难题和挑战。
我们需要认清这些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国民待遇的设定水平,进一步吸引更多外国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
外商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设定问题

外商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设定问题
国民待遇,指的是在国际贸易中,所有国家应该给予外国企业同等的待遇,包括市场
准入、经营和投资等方面。
在外商投资领域中,国民待遇原则被广泛运用,但是在现实中,国民待遇的设定一直存在一定问题。
一方面,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国民待遇原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保护政策。
如果不做
出国民待遇原则的承诺,外国投资者可能不愿意来到该国投资。
因此,在吸引外国投资方面,国民待遇原则的设定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
另一方面,国民待遇原则的设定需要考虑到国内企业的利益。
如果国民待遇原则设定
得过于宽松,可能会进一步压缩本国企业的市场份额,使本国企业处于不利的地位。
因此,在设定国民待遇原则时,需要兼顾本国企业的利益。
这也是国家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
然而,国民待遇原则的设定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国家在设定国民待遇原则时,还会设置各种限制措施。
这些限制措施可能不仅对外国企业不利,也对国内企业造成不利
影响。
因此,在设定国民待遇原则时,需要注意限制措施的设计和实施。
另一方面,在国民待遇原则的设定中,还需要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一些国家
会对重要行业或关键领域的市场准入或外商投资实现特殊管理。
这可以保护本国的国家安
全和经济安全。
总之,在设定国民待遇原则时,需要反复权衡考虑,兼顾各方利益和保障国内企业的
合法权益。
只有在平等和公正的基础上,国民待遇原则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外商投资
提供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论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问题

论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问题【摘要】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首先对国民待遇问题的背景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其在国际投资领域中的重要性。
接着从国民待遇问题在国际投资领域的表现和给国际投资带来的影响两个方面展开讨论,同时探讨了国家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在正文的最后部分,论述了国际投资领域如何促进国民待遇的实现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结论部分分析了国际投资领域国民待遇问题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指出了应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国际规范等措施。
关注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应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以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国际投资、国民待遇问题、表现、影响、处理、促进、解决方案、发展趋势、未来展望1. 引言1.1 国民待遇问题的背景分析国民待遇问题是指国际投资领域中,外国投资者在一个国家进行投资时是否能够享受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
这一问题涉及到跨国投资的公平与平等原则,影响着各国之间的投资关系和经济发展。
背景分析国民待遇问题的出现与发展,一方面是全球化的深入推进,跨国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需要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国际投资规则来保障各国的经济利益和投资安全。
各国间的国民待遇差异和歧视现象也普遍存在,为了避免外国投资者在经济活动中受到不公平对待,国民待遇问题成为国际投资领域不可忽视的议题。
国民待遇问题的背景分析需要考虑全球化趋势、跨国投资规模增长、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因素,了解国民待遇问题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为进一步探讨如何解决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问题奠定基础。
Hence,本文将围绕国民待遇问题展开深入分析,探讨其在国际投资领域的表现、影响、解决方案及未来展望。
1.2 国民待遇问题的重要性国民待遇问题在国际投资领域中具有重要性无法忽视。
国民待遇问题关乎国际投资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在国际投资领域,如果各国对外商提供不同的待遇,将会导致不公平竞争,甚至可能引发贸易争端。
论国际投资中的国民待遇问题

外国投资者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 其国籍确定较为复杂。
在国际投 资的立法实践中, 主要有成立地标准、 住所地标准、 公司设立 人 国籍标准、 实际控制标准等, 其中使用较 为普遍 的是成立地标准和
住所地标准, 以及将两者结合起 来的复合标准 。实践中 , 主要由投资 国和东道国在投资保护协定 中予 以明确。《 多边投 资担保机构公约》
可根据本国经济利益的需要, 而规 定若干的例外。 第三, 国民待遇为多领域的双边和 多边条约采用, 国际化趋势明 显。G T 第三章第三条将国民待遇原则提升为一项多边贸易关系 AT 准则 。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在服务贸易、 知识产权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 投资措施领域先后 以多边条约的: 肜式确立国民待遇原则, 使得国民待
同时, 许多国际投资条约明确规定国民待遇 的适用对象 为“ 投资”
括: 一, 第 对外资进入特定经济领域的限制: 第二, 对外资企业设立 、 扩 及“ 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也就是说, 。 东道国除了授- b  ̄ mA本身国民
大投资、 以及接管或兼并本 国企业予以限制: 第三 , 对外资企业利润的
出 了相 关见 解 。
关键词 国民待遇 外资准入 中图 分类 号 : 9 D9
一
外资经营 文 献标识 码 : A
、 文章编 号 :0 909 (090 -4-2 10-5 220)5100
待遇。当然, 发展 中国家 出于经济发展水平和保护 民族产业的考虑,
会施加一些额外 的履行要求。 从理论上讲, 这种履行要求并不符合国 民待遇。 目的是试 图使外资在经营过程 中给东道 国以有益的帮助, 其 而排除其不利的影响。 但是 , 东道国对外资赋予了比国内资本更高的
第 l 3条第 3款规定, 其投资资产来源于东道国境外 的东道 国的 自然 作为非东道国国民看待, 成为机构 的合格投资者。《 解决国家和他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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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法律问题探析——兼论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胡加祥【专题名称】国际法学【专题号】D416【复印期号】2014年06期【原文出处】《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1期第65~73页【英文标题】A Preliminary Study of Pre-Access National Treatment:AlsoOn the Negative List of Shanghai Free Trade Zone【作者简介】胡加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胡加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将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这样的开放模式。
在负面清单所列的行业领域之外,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可以与国有企业一样,在准入阶段享受国民待遇。
然而从法律角度分析,准入前国民待遇可以分为“完全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有限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各个国家在众多自由贸易协议和双边投资协定中所列的负面清单内容也是千差万别。
成立上海自贸区的目标之一是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制度。
试验区试行阶段乃至中国下一步改革开放将采用何种形式的准入前国民待遇,给所有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一份什么样的负面清单,这些不仅是上海自贸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任务,也是中国下一步改革开放之前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The newly-established Shanghai Free Trade Zone will adopt pre-access national treatment plus negative list as its opening policyto foreign investments.As for those industries not listed in thenegative list,the free trade zone will provide foreign investmentpre-access national treatment.Analyz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law,the pre-access national treatment can be divided intocomplete pre-access national treatment and limited pre-accessnational treatment.The contents of the negative list contained indifferent free trade agreements and bilateral investmentagreements vary greatly.Therefore,what type of pre-accessnational treatment and what kind of negative list Shanghai FreeTrade Zone will take and China will follow in the next stage ofits reform are the issues deserving immediate attention andserious consideration.【关键词】上海自贸区/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Shanghai Free TradeZone/pre-access national treatment/negative list中图分类号:F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095(2014)01-065-09启动于2008年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经历九轮之后,终于在2013年夏天举行的第五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中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方进行投资协定实质性谈判。
①此举意味着我国给予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的国民待遇将由现在的“准入后”提前至“准入前”。
此前,李克强总理于2013年7月3日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在自由贸易区内(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对外资的审批方式由现在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改为依据“负面清单”审批。
这项改革的意义堪比当年的入世,它对中国今后的经济体制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准入前国民待遇”与“准入后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指一个国家和地区给予外国(地区)的自然人、法人以本国(地区)自然人、法人在经济和民事方面所享有的同等待遇,②它始于19世纪初。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第11条规定:“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
自此以后,国民待遇逐渐被引入一些双边协定,成为国与国之间在贸易往来中彼此给予对方相应待遇的基本条款。
20世纪30年代,美国与数十个国家签订了友好通商航海条约,③国民待遇是其中的必备条款。
④这些双边协定为日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国民待遇也成为影响至今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条款。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民待遇由贸易领域延伸至投资领域,从晚近开始被广泛纳入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之中,⑤成为投资自由化规则的核心内容。
国际投资不仅涉及一国的经济发展,也关乎这个国家的政治安全。
因此,各国都将外资管理视为主权范畴内的事项,即使像欧、美这样的发达国家,对外资进入也有严格的准入标准。
⑥也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还没有形成像《WTO协议》这样对各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投资法典,更没有像世界贸易组织这样的国际组织规制各成员管制国际投资的行为。
允许外资进入本国哪一类企业,享受何种待遇,这主要依据各国的国内法以及双边和多边国际投资协定。
对于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学界有两种不同的定义模式:第一种观点认为,国民待遇是指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应“不低于”(no less favorable than)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这里不排除给予外国投资者“超国民待遇”。
⑦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的相当长时间里,实际给予外国投资者的是超国民待遇,尽管这种做法曾遭到部分学者的质疑。
⑧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民待遇是指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应“等同于”(as the same favorable as)其给予本国投资的待遇。
这里所指的国民待遇不限于投资领域,也包括贸易等其他领域。
⑨上述两种观点的相同点是国民待遇授予的范围都涉及东道国开放的投资领域;不同点在于前者有可能出现“超国民待遇”(more favourable than),后者则强调相同的待遇(the same favourable)。
这种差异源于有关国际投资协定关于国民待遇表述本身存在的差异,⑩反映出不同国家对国民待遇原则基本精神的不同认识,体现了它们在吸引外资问题上各自的倾向性态度。
(11)从各国吸引外资的实践来看,国民待遇在外国投资领域主要体现在“准入”和“营运”两个阶段。
(12)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也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即给予外资和内资包括“准入权”和“设业权”在内的国民待遇。
这是将国民待遇提前至投资发生和建立前阶段,其核心是给予外资准入权。
它相对于现在普遍被采用的投资领域国民待遇,是将国民待遇由“准入后”提前至“准入前”。
当然,这种将国民待遇前置到准入阶段,并不意味外资与内资在准入领域没有任何区别。
任何一个国家都会在宣布给予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同时,公布一份限制外资准入的清单,(13)只有在这份清单列举的领域之外,外资才与内资享有同等的准入权。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世上没有“完全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只有“有限的准入前国民待遇”。
营运阶段的国民待遇就是通常所称的“准入后国民待遇”,它不涉及负面清单问题,一般都是规定在东道国制定的外资立法或者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
准入后国民待遇是在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范围内,(14)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国民待遇的一种做法。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这个阶段一般都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以使内外资有同等的经营机会。
准入后国民待遇具体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有限的准入后国民待遇”,指东道国在准入后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的同时,同时保留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包括审批权、监管权等;另一种是“全面的准入后国民待遇”,它只是对国民经济极为重要的特定产业或幼稚产业明确列举予以例外保护外,在实体标准上采用“类似情况”和“不低于”这样的表述,其特点是适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国民待遇条款与其他待遇条款并存。
(15)如果东道国给予的是营运阶段的国民待遇,那么无论是“超国民待遇”,还是“相同的国民待遇”,它们适用的都是有前提的,即仅限于东道国政府承诺对外资开放的领域。
东道国没有开放的领域,就不存在适用国民待遇的问题。
因此,准入后国民待遇确切地讲是一种“有条件的国民待遇”,这个“条件”就是国民待遇获得的前提条件是外资能够进入相关的投资领域。
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对于外国投资者最大的不利就是信息不对称。
外国投资者要想在某个国家投资,就像是摸着石子过河。
他首先要了解该国哪些领域是对外资开放,哪些是不开放。
即使是在开放的领域,不同规模的企业审批权限也不一样,这些信息本国投资者也不一定能够全面掌握,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简直就像是一道道无形壁垒。
与此同时,审批环节也容易导致“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的滋生。
相比之下,“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做法就比较透明,除了负面清单上明确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外,其余所有领域都对外资开放。
从各国实践看,负面清单上列举的一般都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在许多国家都只允许国有企业或者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进入,即使是东道国的非公有制企业也无法进入。
因此,这是一种“无条件的国民待遇”,因为外资进不了的领域,本国民营资本也不允许进。
本国民营资本能够进的领域,外资与内资享受的待遇没有区别,也不存在“超国民待遇”现象。
因此,负面清单是东道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标志。
清单所列的内容越少,开放度就越高;清单列举的内容越多,则开放度越低,甚至与实施准入后国民待遇的效果没有太大的区别。
根据“法不禁止即允许”原则,“准入前国民待遇”与“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在“准入后国民待遇”的情形下,东道国政府只是承诺给予外国投资国民待遇,至于这种待遇落实在哪些具体领域,这需要外国投资者自己去了解,因为开放的领域只是少数,更多的领域是不开放的。
即使在开放的领域,还会有各种各样的限制条件,如出资规模、出资比例等,而东道国政府的规定又往往分布在不同部门制定的规章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