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规划局信息)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2012年修订)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银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7•【字号】市政办发[2012]168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51号)同时废止。
各级各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参照本指南,科学编制本级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O一二年八月七日白银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编制《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依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市政府各部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市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1、市政府领导的个人简历、工作职责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和讲话。
2、市政府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市政府工作报告,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主要内容。
6、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市政府人事任免。
9、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二)市政府其他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什么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什么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是指政府的一些信息应该向公民进行公开,而且这些公开是在一个平台上进行的,我们只需要记住当地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即可得知政府的最新信息,但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信息都会进行公开,那么对于我们来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什么呢?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是指政府的一些信息应该向公民进行公开,而且这些公开是在一个平台上进行的,我们只需要记住当地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即可得知政府的最新信息,但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信息都会进行公开,那么对于我们来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什么呢?▲信息公开的范围▲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李思华、新余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思华、新余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1【案件字号】(2020)赣行终3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丽萍陈雯雯万进福【审理法官】谢丽萍陈雯雯万进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思华;新余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李思华新余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思华【当事人-公司】新余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思华【被告】新余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且必须具有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其诉讼利益、解决其实质争议之必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共同被告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行政不作为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且必须具有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其诉讼利益、解决其实质争议之必要。
根据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李思华系对其住房的征收拆迁工作有异议,于2019年向新余市规划局、新余市房产管理局、渝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多次重复申请公开类似、关联政府信息。
上述职能部门已经公开了部分政府信息,但李思华没有根据已获知的政府信息寻求实质救济,而是针对上述职能部门予以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均以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行政不作为违法为由分别向渝水区人民政府、新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继而提起包括本案在内的多起行政诉讼案件。
李思华无论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还是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手段均不是为了保障其可以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且其起诉与欲解决的行政争议及期待保护的利益无直接关联。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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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8号)部机关各司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已经部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2日附件: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局、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及经部授权或者委托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司局和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设在部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二)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起草和发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督促检查各司局和单位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四)组织协调各司局和单位依法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五)对各司局和单位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文书、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状进行形式审查和文字审核;(六)组织对各司局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七)指导、协调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八)与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张某、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豫03行终1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玲李扬丽李太山【审理法官】高玲李扬丽李太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小军;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张小军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个人】张小军【当事人-公司】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代理律师/律所】赵钦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万静华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钦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万静华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钦万静华【代理律所】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小军【被告】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本院观点】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上诉人张小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于上诉人张小军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查询后已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向上诉人予以公开;对没有找到上诉人所要获取的部分政府信息,已经尽到了合理检索的职责,并对此进行了告知;对涉及第三方信息,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征询第三方意见,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上诉人张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于上诉人张某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查询后已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向上诉人予以公开;对没有找到上诉人所要获取的部分政府信息,已经尽到了合理检索的职责,并对此进行了告知;对涉及第三方信息,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征询第三方意见,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李某与郝某、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与郝某、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晋01行终3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聪刘栋郭朝艳【审理法官】陈聪刘栋郭朝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永强;郝九斤;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永强郝九斤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永强郝九斤【当事人-公司】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群雁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安毅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群雁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安毅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群雁安毅【代理律所】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永强;郝九斤;山西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合法。
第一,所谓“有利害关系”,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应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宜包括反射性利益受到影响的当事人。
即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合法权益,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的重要标准。
本案中,上诉人系案涉土地的被征收人,其与征收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其关于后续的案涉土地出让行为的知情权与其他公民并无实质区别,被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会对其产生实际影响。
王某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1【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6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某;王某;魏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当事人】丁某王某魏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当事人-个人】丁某王某魏某【当事人-公司】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代理律师/律所】李文慧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文慧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文慧【代理律所】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本院观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改判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据此,市规自委具有对丁某等三人及案外人胡某、韩某、刘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处理的法定职权。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鹤政办[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的通知(鹤政办〔2008〕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切实做好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本行政机关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二、目录编排体系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1 .索引号。
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
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 .公开内容。
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 .公开形式。
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公开政府信息三类。
4 .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
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一)公开内容本行政机关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1 .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2 .规范性文件;3 .行政许可及办事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4 .……5 .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