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3阶段江南大学练习题答案 共三个阶段,这是其中一个阶段,答案在最后。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第三阶段江南大学练习题答案共三个阶段,这是其中一个阶段,答案在最后。
考试科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章至第章(总分100分)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专业:学号:身份证号:姓名:得分:一单选题 (共10题,总分值20分,下列选项中有且仅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在答题卡上正确填涂。
)1. 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属于()(2 分)A. 采矿权B. 探矿权C. 矿业权D. 物权2. 土地资源的特征有固定性、整体性、生产性、有限性和()(2 分)A. 价值性B. 不可更新性C. 自然性D. 不可替代性3. 甲村将村集体所有的荒山以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形式租赁给乙企业使用50年。
期间勘查出荒山的地下富含铁矿,荒山地下铁矿的所有权的归属是()(2 分)A. 所有权和采矿权均归甲村村集体所有B. 乙企业拥有50年采矿权,但所有权归甲村村集体所有C. 所有权和采矿权均只能归国家所有D. 所有权归国家所有4. 依照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2 分)A. 核心区、缓冲区、外围保护区B. 核心区、实验区、外围保护区C.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D. 实验区、缓冲区、外围保护区5. 我国法律规定水资源属于()(2 分)A. 国家所有B. 集体所有C. 国家和集体所有D. 地方政府所有6. 我国法律将森林分为经济林、用材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和()(2 分)A. 生态林B. 涵养林C. 防护林D. 天然林7. 依照我国《水法》的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 ) (2 分)A. 工业生产用水的需要B. 生态用水需要C. 农业生产用水的需要D. 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8. 我国《草原法》规定,草原所有权属于()(2 分)A. 国家所有B. 集体所有C. 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D. 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9. 《森林法》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审核批准后,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2 分)A. 森林植被恢复费B.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C. 林业基金.D. 封山育林费10. 某省天洋市滨海区一石油企业位于海边的油库爆炸,泄漏的石油严重污染了近海生态环境。
我国矿产资源问题的刑法规制与救济

例, 对其存 在的缺陷进行逐一剖析 , 并提出 了相应的完善
措施 。
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 。行 为人 明知 自己未取得 采矿许 可
证 , 为了谋取 高额利 润擅 自采矿 , 但 或者行 为人明知未经 批准进入国家规定矿区 ,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 的矿区 和他人矿 区范围采矿等 , 都属于违法行为。 以, 所 非法采矿 犯罪的行政许可前提使犯罪 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 。
我 国非法采矿刑事犯罪的特点涉及有 以下几方 面: 1 . 非法采矿刑事犯罪的区域性
查责任及其连带人员时 , 不少环节都将涉及执法人员本身 甚至其领 导 , 一些地方政府官员 干预办矿 , 阻挠监察部 门 执法 ,私 自给不具备生产条件的非 法矿非法生产 开绿灯 ,
矿产 资源管理制度 , 判断是 否符合有关矿产资源犯罪的构
成要件 , 前提是其采 矿的行政 手续是否完备 , 其采 矿方法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所 以非法采矿犯罪是难 以隐蔽进 行
的。
摘要 : 各国在宪法 、 行政法 、 刑法各方 面均十分重视对矿产 资源 的保护,就我国矿产资源若干问题的刑法规制而言 , 虽然 已经取得 了长足的进步 , 但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
人 的 犯 罪 行 为 , 方 行 政 执法 部 门 出 于 种 种 目的 , 一 只 地 睁
重要保障。 但与此同时 ,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之下 , 矿产资源
开发 过 程 中 出现 的 矿产 资源 犯 罪 活 动 也 E趋 严 重 ,如 : t 采
眼闭一只眼 , 至是 官商勾结 , 甚 致使矿产 资源犯罪呈现出
行为并未得到有效的遏制 , 在刑法规制问题上仍有许多不 足, 需要进一步处理 , 建立救济机制 。 本文以非法采矿罪 为
施工过程中采沙案裁判规则

施工过程中采沙案裁判规则施工过程中采沙案裁判规则矿产资源属于非可再生资源且储量有限,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严格许可制度。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等,不可避免涉及矿产资源。
一些不法分子趁机以工程项目为名,盗采矿产资源以牟利。
国土资源部以复函的形式对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的相关情形作了解释。
但在司法实践中,必须结合案件事实,准确理解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正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中开采矿石行为的入罪标准。
一、案情简介2014年4月左右,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与某市政府签订城东文化旅游综合体项目(以下简称城东综合体项目)投资合作协议,项目用地规划设计范围约3800余亩。
保利公司组建项目投资主体城东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东公司)负责落实投资、开发建设、运行管理。
城东公司正式设立后,保利公司将其在城东综合体项目协议上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城东公司。
2018年,城东公司与龙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湖公司)签订了某小区项目土方工程施工合同,某小区项目属于城东综合体项目之一。
由于缺少相应机械设备,龙湖公司私下将上述工程委托给了昊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龙公司)。
吴小宾系昊龙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年底,某小区工程内需要修建施工便道,原工程产生的土石不足,吴小宾在征得龙湖公司的同意后,安排人员从某小区外西南侧地块开采土石。
2019年2月左右,吴小宾再次安排人员至某小区外西南侧地块开采土石并销售牟利,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5万元。
经鉴定,吴小宾开采的土石系建筑用砂岩矿,属于非金属矿产。
经查,吴小宾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其开采土石的地点位于城东综合体项目范围内,但不属于某小区范围。
同时查明,吴小宾在征求龙湖公司的同意后,龙湖公司未并告诉甲方城东公司,故城东公司对吴小宾开采土石用以修建施工便道的情况并不知情。
二、分歧意见本案中,吴小宾有两个行为,一是擅自在某小区外西南侧地块开采土石,后将所开采的土石用于某小区工程内修建施工便道;二是擅自在某小区外西南侧地块开采土石,后销售牟利。
环境资源保护法之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的犯罪PPT

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犯罪的具体犯罪形态及 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及制品罪 四、非法狩猎罪 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六、非法采矿罪 七、破坏性采矿罪 八、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七、破坏性采矿罪
(1)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要件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 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方案开发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 坏的行为。 (2)破坏性采矿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343条第2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 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 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
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罪
( 1)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 成要件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 ,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猎捕 或者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犯 罪;实施了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施并罚。 在具体 案件中 , 应根据具体情况 , 分别定为非法猎捕或者杀害 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罪。 (2)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刑事 责任 依照《刑法》第 341 条第 1 款的规定 , 犯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 ,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收购或者运 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中一种行为, 就构成本罪 ;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 ,仍为一罪,不进行 并罚 。 ( 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其及制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第341条第1款规定,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二、哪些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一)无证采矿的行为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
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国有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内采矿。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者:喻海松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矿产资源犯罪再次发布专门司法解释,体现了对矿产资源司法保护的高度重视,对于依法惩治矿产资源犯罪,进一步加大对矿产资源的司法保护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1997年刑法规定了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以下简称《2003年解释》),主要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行为的认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认定和鉴定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矿产资源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为了加大对非法采矿犯罪活动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完善了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将“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件修改为“情节严重”,降低了入罪门槛;将升档处罚情节由“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
破坏环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
某化工企业污染事件便是其中之一。
该企业长期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导致周边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危害了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健康。
在案件发生后,当地政府高度重视,依法对污染企业进行查处,并对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二、案例基本情况1. 案件时间: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2. 案件地点:某市某区3. 案件当事人:(1)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2)原告: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某村村民代表4. 案件事实: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长期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废水、废气,导致周边生态环境严重受损。
2018年3月,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联合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等问题。
随后,两家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某化工有限公司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继续超标排放废水、废气。
2019年2月,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再次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此次事件引起了当地村民的强烈不满,村民代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某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某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2.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某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依法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保护了环境权益。
从罪刑角度看非法采矿罪

社 会 的 改 造 和 完 善 是 一 个 长 期 甚 至 遥 不 可 及 的过 程 , 这 种 情 况 而 下 , 罪 人 往 往 成 为 了 社 会 弊 端 和 漏 洞 的 “ 罪 羊 ” 在 这 种 情 况 犯 替 , 下, 即使 对 犯 罪 人 的惩 罚 是 “ 性 地 符 合 正 义 ” , 罪 人 还 是 在 寻 理 的 犯 求 伤 害 他 的 根 源 和 原 因 。 以非 法 采 挖 砂 石 资 源构 成犯 罪 的 行 为 来 看 , 类 犯 罪 在 近几 年 高 发 的 原 因是 多 样 的 :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 这 社 市 场 对 砂 石 资 源 等 建 筑 材 料 的 需 求 激 增 , 观 上 这 是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客 要 ; 石 资 源 的 开采 涉 及 的 管 理 部 门 过 多 , 同部 门 之 间 没 有 相 互 砂 不 协 调 或 管 理 缺 位 ; 。 这 些 都 是 造 成 非 法 采 挖 砂 石 资 源 案 发 率 高 等 的 原 因 , 映 了 制度 上存 在 的 不 足 和 漏 洞 。刑 法 作 为 保 障 法 , 内 反 其 在 要 求 是 当 穷 尽 一 切 非 刑 罚 制 裁 方 法 后 仍 不 能进 行有 效遏 制 不 法 行 为 时 , 能 动 用 刑 罚 进 行 制 裁 。如 果 因 为 制 度 上 的 缺 陷 而 过 早 才 使用刑罚 , 或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只 看 得 到 不 法 行 为 造 成 的实 际 损 害 , 盲 目呼 吁 用 重 刑 进 行 制 止 不 法 行 为 , 会 造 成 刑 罚 权 的擅 断 。 只 所 以 , 对 非 法 采 挖 砂 石 资 源 的 行 为 进 行 有 效 的遏 制 , 能 简 要 不 单 盲 目地 呼 吁 加 大 法 定 刑 , 看 到 不 法 行 为 高 频 率 产 生 的 深 层 原 应 因 , 制度 不 足 和 漏 洞 人 手 , 保 证 行 政 处罚 及 时 到 位 的 前 提 下 再 从 在 考 虑 刑 罚 的适 用 。 非 法 采 矿 罪 在 适 用 过 程 中 还存 在 一 点 不 足 。非 法 采 矿 构 成 犯 罪 的, 实施了非法采矿的行为外 , 除 还需 具 备 经 责 令停 止 开 采 后 拒 不 停 止 开 采 , 成 矿 产 资 源 破 坏 的情 形 。从 这 里 可 以看 出 , 法 采 造 非 矿 罪 要 求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行政 行 为 介 入 作 为 人 罪 的 必 要 条 件 。这 就 造 成 现 实 中存 在 这 样 的 矛 盾 , 以非 法 采 挖 砂 石 资 源 的行 为 为 例 , 由于经济利益 巨大、 开采便 利 、 行为人 流窜作案 、 或行 政管 理部 门 管 理 缺 位 或 不 及 时 , 为 人 在 初 次 采 挖 的 时 候 就 造 成 了 巨 大 的经 行 济 利 益 损 失 和环 境 资 源 的 破 坏 , 有 严 重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 这 时 仍 具 不 能 以犯 罪 论 处 , 仅 只 能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 常 不 利 于 打 击 和 遏 制 仅 非 非 法 采 挖 砂 石 的行 为 。我 国 9 年 刑 法 设 立 非 法 采 矿 罪 是 以 矿 产 7 资 源 管 理 法 规 为 根 据 的 , 矿 产 资 源 管 理 法 规 于 18 年 1 制 而 96 0月 定 实 施 , 法 大 都 是 针 对 煤 炭 、 属 矿 等 稀 有 矿 种 加 以 规 范 和 约 束 该 金 的 , 实 中对 稀 有 矿 种 的开 采 也 存 在 一 定 的难 度 , 要 在 特 定 的地 现 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来源:辩护狂网(百度一下“辩护狂”专业的刑事案件咨询网)一、非法采矿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一)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
但是,国家可在不改变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和采矿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将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依法授予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并有权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采矿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因而,所谓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国家依法对采矿单位或者个人所制订的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的总称。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近几年来,非法采矿活动十分严重,因此必须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蕴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和各种矿物质的总称。
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
(二)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即无证开采,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采矿包括四种情形:(1)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
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6条的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矿区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划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有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同时,《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对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级权力机关制定。
凡未经过上述合法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均视为无证采矿行为。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国有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内采矿。
如《矿产资源法》第20条的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凡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采矿的,即为非法采矿。
所谓“国家规划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民经济建设长期的需要和资源分布情况,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确定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开发长期或中期规划的矿区以及作为老矿区后备资源基地的矿区。
所谓“”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以国民经济来说,经济价值重大或经济效益很高,对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有重要影响的矿区。
所谓”矿区范围“,是指矿井(露天采场)设计部门确定并依照法律程序批准的矿井四周边界的范围。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所谓“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对国民经济建设、高科技发展具有特殊重要价值,资源严重稀缺,矿产品贵重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明显优势等,在一定时期内由国家依法定程序确定的矿种,如1988年《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中指出,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除黄金之外,我国还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等等矿种列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4)“越界采矿”的行为。
所谓“越界采矿”,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
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采矿。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1979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矿构成犯罪的,除实施了上述非法采矿的行为外,还需具备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所谓“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是指经有关矿产管理部门三令五申或作出行政处罚后,仍然开采的。
所谓“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是指在矿区乱采滥挖,使整个矿床及依据矿床设计的采矿方法受到破坏,造成矿产不能充分开采;在储存有共生、伴生有矿产的矿区采取采主矿弃副矿的采矿方法,对应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矿产不采,使矿产不能充分合理利用;对暂不能综合开采或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成分的尾矿,不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破坏;不按合理的顺序采矿,采富矿弃贫矿、采厚层矿弃薄层矿、采易采矿弃难采矿、采林矿体弃小矿体而失去大量矿产资源;不按合理的开采方法采矿,造成开采回采率低、采矿贫化率高,与设计指标相差甚多,造成资源浪费;不按合理的选矿工艺,造成选矿回收率低,与设计指标相差甚多,造成资源浪费;对一些特殊矿产,不按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方法采矿,造成资源破坏、浪费等等情况。
(三)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国营、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人员和个体采矿人员。
(四)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
其主观目的是为获取矿产品以牟利。
二、非法采矿罪的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非法采矿罪的相关问题(一)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非法采矿行为,是由于采矿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而在未予以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在于:(1)客体不同。
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