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讲解
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问题

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问题一、介绍在执行任务或计划时,经常会遇到各种问题和困难。
这些问题可能来自于内部因素,如组织结构、人员能力等;也可能来自于外部因素,如市场变化、竞争压力等。
本文将重点探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内部问题1. 组织结构混乱:一个有效的组织结构是高效执行任务的基础。
如果组织结构不明确或混乱,就会导致责任不清、协调不畅等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建立清晰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并确保信息传递畅通。
2. 人员能力匹配:任务执行需要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但有时候人员能力与任务需求不匹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培训提升员工技能水平,或者进行任务分配时更加注重人员特长和潜力。
3. 沟通不畅:沟通是执行任务的重要环节,但很多时候员工之间或者部门之间的沟通存在问题。
这可能导致信息传递不准确、理解误差等。
为了改善沟通,可以建立定期沟通的机制,如例会、报告等,也可以借助工具和技术提升沟通效率。
4. 缺乏合作精神:在执行任务时,需要各个部门或团队之间进行紧密合作。
然而,有时候缺乏合作精神可能导致信息隐瞒、竞争心态等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激励机制、团队建设活动等方式培养员工的合作意识。
三、外部问题1. 市场变化:市场环境常常发生变化,可能是竞争加剧、新产品推出等原因。
这些变化可能对已经制定的任务计划造成影响。
为了应对市场变化带来的问题,在制定计划时要考虑到灵活性和适应性,并及时调整策略。
2. 竞争压力: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来自竞争对手的压力。
这可能表现为价格战、市场份额争夺等方式。
为了应对竞争压力,可以通过提升产品质量、优化营销策略来增强竞争力。
3. 外部资源匮乏:有时候执行任务需要依靠外部资源,如原材料、人力资源等。
但是,可能会遇到外部资源供应不足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包括多渠道寻找资源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等。
4. 法律法规限制: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可能会被相关法律法规所限制。
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题及解决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处罚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公平的同时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题也越来越凸显出来,给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执行难的现状、主要原因和解决对策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处罚执行难的现状行政处罚执行难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导致处罚难以得到有效执行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监管不到位: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执行中监管不到位,无法充分把握被处罚对象的行踪,导致处罚效果不佳。
2. 多头管理: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往往牵涉到多个部门和单位,各个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协作不充分,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3. 资金回收难:在某些情况下,被处罚单位不配合执行工作,尤其是涉及到资金回收的处罚案件,更是存在回收难的问题。
二、行政处罚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导致行政处罚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 制度不健全:当前的行政处罚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比如对执行工作的配套措施和支撑制度不够完善,导致执行难。
2. 执法水平不高:部分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行能力较差,不够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影响了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3. 缺乏威慑力:在一些情况下,行政处罚对被处罚对象的威慑力不足,让其对处罚采取抗拒态度,不予配合执行工作。
三、行政处罚执行难的解决对策为解决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对策措施。
以下是几个值得尝试的解决方案:1. 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各部门和单位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和互通,提高协作效率,减少信息沟通不畅造成的问题。
2. 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进修,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执行能力,增强执法威慑力,有效执行行政处罚。
3. 完善行政处罚执行制度: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明确执行程序和责任分工,加大对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的监督和惩处力度。
4. 强化监管措施: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处罚执行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处罚的有效执行。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一、“执行难”难在那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难”问题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逐步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引起了决策者的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本来,民事执行的宗旨是落实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快捷地穷尽相关执行措施,承担起保护执行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使命。
但是,在交易信用匮乏,司法权威尚未完全形成,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等特定环境下,民事执行面临着诸如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以及执行标的物难动等难题。
具体来说,“执行难”的原因如下:1、企业经济不景气。
目前,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经济生活中出现深层次矛盾必然要反映到执行工作中来。
不少企业,特别是一些国有大中型危困企业,经济效益差、负债多、亏损严重、偿债能力差。
有些企业已经破产,同时出现几十个或上百个债权人,还有一些虽然没有破产,但已经难以为继,处于停产濒临破产的边缘,连发放职工工资都很困难。
面临这种情况,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势必激化矛盾,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2、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念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企业的价值观念。
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
认为逃债有利、滤布废债发财、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
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拒到庭,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
这是“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根源上的问题。
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是“执行难”最大的原因。
有的地方和部门从狭隘利益出发,极大控制资金“外流”,有支付能力却拖着迟迟不履行义务,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重重障碍。
有的煽动群众抗拒。
执行在我们的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车辆过户、房产过户手续,有关行政部门拒不协助办理。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当前,执行案件中存在部分案件不能执结的问题。
不能执行完结的原因很多,有案件是因为被执行人的确没有执行能力、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存在一批“难案”、“硬案”和“骨头案”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的案件是因为行政干预过多、执行力度不大等原因造成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执行难”,“执行难”的存在影响了法院的威信,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一、执行难存在的原因(一)执法环境差。
1、一些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不强。
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地履行或抗拒执行,主要表现在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情况,故意逃避执行,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2、有关方面不积极配合。
出于多种原因,银行、房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经常出现不积极配合的现象。
价格鉴定、评估、拍卖等社会中介组织对法院委托的价格鉴定、评估、拍卖事宜有的不依法进行,有的甚至弄虚作假。
3、行政干预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当前,随着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干预案件执行的现象大大减少。
但是,应当看到现在干预案件的现象并未完全消除,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4、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是“执行难”存在的“顽疾”。
在很多地方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当地当事人的利益,不惜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的开展,表现在阻挠执行、抗拒执法、不协助执行、为当地的当事人通风报信等。
5、执行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短缺、装备落后,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需要。
6、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来开展工作,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没有制定出《强制执行法》等比较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使执行人员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
(二)执行工作力度还不够。
1、一些案件在法院立案后没有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有的案件的被执行人本来具备履行能力,由于法院没有依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错过了执行的有利时机,导致一部分案件久拖不执。
执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执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在执行任何任务或计划时,常常会遭遇各种问题和困难。
这些问题可能来自于内部,也可能来自外部环境的变化。
本文将针对执行任务中可能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 沟通不畅沟通是任务执行中最重要的一环。
如果沟通不畅,会导致信息传递不清晰、目标模糊、工作流程混乱等问题。
尤其是在涉及多个团队成员或跨部门合作时,沟通更为关键。
解决方案:- 建立定期例会:通过定期开展例会,可以让所有相关人员了解项目进展、遇到的问题和需要回顾的内容。
- 使用沟通工具:利用即时通讯软件或项目管理工具,在大家便捷有效地进行交流和协调。
- 遵循信息分享原则:确保所有关键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被分享给所有相关人员。
2. 资源不足资源不足是执行任务过程中最为常见也最具挑战性的一个问题。
无论是人力资源还是物质资源,都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供应不足,从而影响任务的实施效果。
解决方案:- 合理规划资源:在任务开始前,需要对所需资源进行充分评估和规划,并提前做好准备。
- 资源优先级排序:对于紧缺的资源,根据任务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进行合理分配和调配。
- 寻求合作伙伴或外部支持:如果内部无法满足资源需求,可以考虑与其他团队或组织合作,或者寻求外部供应商的帮助。
3. 时间不充裕时间是执行一个任务最宝贵的资源之一。
缺乏足够的时间可能导致工作质量下降、进度延误以及团队士气低落等问题。
解决方案:- 制定详细计划:在任务开始前制定详尽可行的项目计划,并将其有效地沟通给所有相关人员。
- 优先安排工作内容:将任务拆分成多个小目标,然后根据其优先级来安排工作内容,并合理分配给团队成员。
- 灵活调整计划:随着任务推进,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调整计划。
有时候需要妥协,但也要保证核心目标的完成。
4. 风险和不确定性执行任务时常常面临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些因素可能来自于市场、竞争对手、技术等各个方面。
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任务达成目标的概率和效果。
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讲解

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内容摘要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
执行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和当事人权利的真正实现,关系到能否维护国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
然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在进入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后,有相当一部分因部当事人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而难以执行,即"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人们把这种执行不能的裁判文书称为“法律白条”。
它不仅严重的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更为严重的是,“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市经济的培育和社秩序的稳定。
因此,认真分析、探索和解决“执行难”的现状,全面正确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强化执行体制和方式改革,改善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和保障。
执行难的法院外部原因是1、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2、被执行人故意规避,3、立法滞后造成的,4、其他各种原因。
造成执行难的法院内部原因是1、法院审理不兼顾执行。
2、法官独立性不够。
3、执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
4、法院执行力量不足。
5、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低和工作责任心不强。
6、部分执法人员办“人情案”和“关系案”造成执行难。
解决执行难的对策分析:1、实行执行方式的改革。
2、加强和完善法院自身工作,3、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
4、执行机构的设置要充分保证执行工作的开展。
我国市场经济难逃初级阶段必然存在的地域经济的制约,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与人治恶习的合流无时不在地羁绊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尤其成为当事人难以实现债权的一只黑手,执行成司法工作的第一道难题。
“执行难”成了上个世纪留下来的一个遗憾,也是跨入新世纪必须解决而尚未解决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
在本文里,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社会空间。
浅谈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浅谈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院和执法机构对于执行案件的力度也越来越强。
尽管如此,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屡见不鲜,成为司法工作中的一大瓶颈。
本文将从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两个方面进行浅谈。
一、原因1.财产性质不清、难以查找执行案件需要执行的财产往往有一定的流动性,尤其是在大额财产方面,其流动性更是大大加强。
很多被执行人会将财产进行隐藏,或改变财产名称,甚至把财产转移给亲戚朋友等人。
这些情况都使执行案件的难度大大加大。
2. 司法执法力度不够除了一些高调案件,大多数执行案件的执行执法力度较弱,关注度不够,很容易被执行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所影响,进而影响到案件的执行。
3.司法资源短缺司法系统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是非常宝贵的资源,但实际上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而且,执行案件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和其他资源,而这些都是有限的、珍贵的资源。
4.法律法规的缺陷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多种缺陷和漏洞,许多规定并不完善,执行可能会出现许多困难。
二、对策1.加强监管、提升执行力度加强对于执行案件的监管,提高执行工作的力度,对于其他不服从执行的恶意行为,必须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加以制约。
2.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其适应现今社会的发展变化,同时,在执行穿透到相关制度时,需要更加严格把关,以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3. 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可以大大提高执行效率,能够有效地管理所有执行案件的信息,随时把握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从而快速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影响案件的因素。
4. 强化司法资源的整合能力需要对司法资源进行整合,通过有效合作、共享资源,提升执行案件的效率,确保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
5. 改善执行机制在执行机制方面,可以通过提升执行人员的职业素质、规范执行流程、完善执行方式来强化执行效果,提高执行成功率。
总之,执行难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
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执行流程,提高执行效率,才能够有效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方案的执行困难与解决思路

实施方案的执行困难与解决思路引言:实施方案是实现目标的重要手段,但往往面临着各种困难。
本文将分析实施方案执行中常见的困难,并提出解决思路。
第一部分:人员问题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实施方案的成功与否与实施人员的专业素质密切相关。
然而,一些实施人员可能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实施难度增加。
解决思路:1.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实施人员的专业素质;2.引进高素质的人才,填补人员能力不足的空缺。
沟通不畅:实施方案的执行过程中,不同部门的沟通不畅会导致信息传递不畅,进而影响到实施效果。
解决思路:1.建立跨部门的沟通机制,促进信息流通;2.定期组织部门间会议,加强协调合作。
第二部分:资源问题资金不足:实施方案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但有时会遇到资金紧张的情况,导致无法顺利实施。
解决思路:1.寻找其他资金来源,如政府支持、企业赞助等;2.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分配有限的资金。
人力资源不足:实施方案需要大量人力资源投入,但有时会面临员工不足的问题。
解决思路:1.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合理分配工作任务;2.与相关机构合作,共享人力资源。
第三部分:环境问题法律法规限制:实施方案的执行有时会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和影响。
解决思路:1.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实施过程合规;2.与相关机构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沟通,寻求合法的解决方案。
社会环境不稳定:实施方案的执行会受到社会环境的稳定性影响,如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等因素都会对实施带来困难。
解决思路:1.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状况;2.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应对社会环境不稳定的问题。
第四部分:评估问题评估指标不明确:未明确的评估指标会导致实施的效果无法客观衡量。
解决思路:1.明确实施目标与评估指标,确保评估的客观性;2.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体系,综合考虑多方意见。
评估结果反馈不及时:评估结果反馈不及时会导致实施方案在执行中无法及时调整和改进。
解决思路:1.建立定期评估的机制,确保评估结果及时反馈;2.与评估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评估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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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内容摘要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
执行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和当事人权利的真正实现,关系到能否维护国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
然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在进入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后,有相当一部分因部当事人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而难以执行,即"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人们把这种执行不能的裁判文书称为“法律白条”。
它不仅严重的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更为严重的是,“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市经济的培育和社秩序的稳定。
因此,认真分析、探索和解决“执行难”的现状,全面正确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强化执行体制和方式改革,改善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和保障。
执行难的法院外部原因是1、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2、被执行人故意规避,3、立法滞后造成的,4、其他各种原因。
造成执行难的法院内部原因是1、法院审理不兼顾执行。
2、法官独立性不够。
3、执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
4、法院执行力量不足。
5、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低和工作责任心不强。
6、部分执法人员办“人情案”和“关系案”造成执行难。
解决执行难的对策分析:1、实行执行方式的改革。
2、加强和完善法院自身工作,3、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
4、执行机构的设置要充分保证执行工作的开展。
我国市场经济难逃初级阶段必然存在的地域经济的制约,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与人治恶习的合流无时不在地羁绊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尤其成为当事人难以实现债权的一只黑手,执行成司法工作的第一道难题。
“执行难”成了上个世纪留下来的一个遗憾,也是跨入新世纪必须解决而尚未解决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
在本文里,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社会空间。
一、造成“执行难”的法院外部原因(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
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
{2}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渗透在各个方面,它的存在、原因十分复杂,可以说是众因素复合作用的生成物。
{3}几千年的封文化、闭关自守、小农意识、乡土观念的影响根深蒂;改革开放、社会进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但是,各地区、各行业的发展很不平衡,区域性的差异束缚着人们的思维形式。
司法隶属行政导致长官意识,以言代法屡见不鲜。
而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直接关系法院发展和前途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导致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于地方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产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这正是1999年中央11号文件所指出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因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上的平等性、公正性、统一性形成了严重的威胁。
在强制执行实务中,出现了本地区案件不愿执行,外地区案件不去执行的现象。
比如说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于局部利益的考虑,对一企业实行所谓“挂牌保护”,外地法院不得执行;甚至规定本银行对外地法院冻结的款项不得协助划拨;有的地方以文件形式或口头规定,执行某些企业必须报请某级领导批准。
这些表现都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了重重障碍。
由此造成的法院独立性不够。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实行“分灶吃饭”财政体制,各级法院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确定,法院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
因此,地方法院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除此以外,在人事制度等方面,法院的司法行政职务和人员均由地方各级权利机关选举、委任、罢免或任免。
在实践中,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实际享有”对相应各级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指派权,正是这种权力机构上的隶属和依附关系,使得地方法院无力抗衡地方行政的干预。
中央的11号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文件虽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指导,党委、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在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规范性文件,滥用行政手段;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求;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计划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各地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增多,案件执行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问题,但是双方分属不同部门,判决的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而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为其自身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
因此,相形之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程。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出台后,执行工作的可操性加强,但仍有不足之处,因此,对于地主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种维护手段我们应采取有力的措施给予进行制止:(1)我们只有加强执行法律的立法工作,才能让全社会对执行工作有新的认识。
(2)健全和完善地方性的及社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社会管理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
(3)加强对于地方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
(4)应交叉执行若有本地区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未能执行或是有地方保护主义的且立案之后超过六个月未能执结的案件,可以办理委托外地法院协助开展执行工作,由此来创造良好的执行条件,更加地便于执行工作。
(二)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法院的执行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原因。
这种原因实际上是反映了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和相对缺失,很突出的表现就在于“赖帐逃债”不良的文化上。
比如说,“骗一把,是一把”、“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欠债的是爷爷,讨债的是孙子”等民俗谚语,就是这种民间文化和社会道德的真实写照。
对这种不良的文化和道德观念,社会批判的声音过于微弱,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得尝到了甜头的人越发肆无忌惮。
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譬如说,对欠债不还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得力的责任追究制度,该升迁的照样升迁;企业欠债破产关闭后,对企业主没有实行相应的“行业禁入”和“信用死亡”规则,使得它们有机会换个地方另辟财路。
这种观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是“执行难”得以滋长的肥沃的社会土壤。
要解决这个问题,有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不断纯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在当前的执行实践中,那些被执行人为规避法院执行,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要表现在想法设法转移财产,或公款私存、公车私挂,或多开户头、隐匿存款,或搞一些假的财产证明等,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欺骗法院,最终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
但是,在对待被执行人是否有意规避的问题上,我们应该认真加以识别,也就是要注意执行中的经济原则。
在执行过程中,不排除有些情况下,确实是执行过程无论程序和方法都是合法的,甚至是无可挑剔的,但是社会效果极差。
例如执行一案件引发了许多不安定因素,大批职工下岗,走向街头,游行示威,堵交通,甚至冲击政府、党委和法院。
又如一个原本有希望继续发展的企业,因执行措施不当就陷入困境,增加了社会负担,结果原有的矛盾还未解决,又产生了新的更大的矛盾。
因此,执行中不仅要依法办事,同时又必须兼顾社会效果,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并在执行工作中体现最大的社会效果,这是对执行工作提出的一个更高的要求。
(三)立法滞后方面的原因执行立法滞后,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造成执行难、难执行的主要原因。
执行工作的整个过程必须依法进行,而现实的执行法律、法规却非常匮乏,而且分散、零乱的规定在各类审判程序的法规中,甚至有的相互抵触或冲突。
在被执行人触犯了某些法律条款,需要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时,现行法规要求不能异地拘留。
在某些人明显触犯刑律时,据以执行的法律、法规也不够细致完善。
另外,各相邻间的法律法规也应该相互协调,相互补充,而现实的立法也不尽人意。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对企业开户进行严格控制,就不会出现企业在银行有多个账户的情况。
再就是,微机联网信息处理在利益的驱动下,银行与企业间相互串通,执行人员前来查询存款,银行将存款额转移或以“为储户保密”,或以“储户与账号不符”等为由拒查。
这些现象,使执行工作受阻。
二、造成“执行难”的法院内部原因(一)法院审理不兼顾执行而造成的“执行难”。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将造成执行困难。
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需要先予执行的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结果坐失执行良机。
{4}(二)法官的独立性不够在中国司法独立原则受到很大限制,这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表现在:(1)在法院中,执行庭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但却要受院方的控制,院方又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
(2)法院内部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了执行法官的不独立。
由于案件层层审批,大量案件的执行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执行的好坏不能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不能执行,也往往找不到负责任者。
目前,随着人们对“执行难”的不满的呼声越来越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来越成为影响法院形象的障碍,而法院系统内现行的管理方式又加剧了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产生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
(三)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造成的“执行难”现行执行模式同审判模式一样,实行由承办个人负责到底的制度,个人执行不仅力量分散、效率低,影响到案件的执行质量,而且在大案、要案及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的形势下,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显得势单力薄。
同时,相对于审判程序而言,执行程序立法中有关当事人救济手段的内容较少。
执行案件处理均由个人决定,任意性很大,案件执行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执行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监督。
这两个方面处理不好也会造成案件的“执行难”。
(四)有些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
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法院在思想认识上对执行工作仍然重视不够,在人财物方面对执行工作仍然倾斜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