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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贪污和腐败的社会后果和法律措施

法律知识:贪污和腐败的社会后果和法律措施

法律知识:贪污和腐败的社会后果和法律措施贪污和腐败一直是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它们不仅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领域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也动摇了人们对公正、正义的信仰和追求。

本文将就贪污和腐败的社会后果及应对措施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贪污和腐败的社会后果1.经济方面贪污和腐败导致资源错配、效率低下和拖累发展。

因为被贪污的社会资源(经济、科技等)无法用在有益的地方,导致经济发展被阻碍,带来不良影响。

2.政治方面贪污和腐败会直接或间接地干扰民主、法治和公平,因此对人们的政治信仰和民主参与产生恶劣影响。

政治大佬的贪污行为,会产生出尔反尔的公信力,导致民众流失对政治体系的信心,加剧了社会对政治的不满和抵制。

3.法制方面贪污和腐败行为对法律和法规产生消极意义。

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利,他们会跳过法规,使整个社会法制环境发生恶化,加重对社会公正、司法公信度和建立起的法律信任的腐蚀。

二、应对贪污和腐败的法律措施由于贪污和腐败的危害极大,并且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国家对贪污和腐败的打击和预防也在不断加强。

在法律环境中针对贪污和腐败进行治理,从而建立一个清正廉明的国家形象。

1.法律诉讼方面(1)建立符合当权党的反腐败特点的纪检监察机构体系建立一个高效、专业,并可公平公正处理纪检监察职责的机构,才能达到更好的反贪腐效果,这样可不断加强社会对纪律和法律的信任。

(2)完善执法体系针对贪污和腐败案件,通过现有法律法规,加强补充,使其逐渐接近完美。

完善执法制度,确保调查和惩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也表明了我们越来越接近法治国家的梦想。

2.公民教育方面形成拥有以高尚道德和良好品德为核心的公民素质,提高人们的整体道德水平,并落实基本文化要求,良好的文化并导向着公民的素质。

3.公共治理方面完善权力公开透明制度,加强舆论监督。

通过公开罪犯档案、政府机构预算和各种公共决策旨在打击贪污和腐败,通过普及智慧、加大监督计算和提升民主参与,为改善治理责任提供支持。

贪污罪的数额标准是什么?贪污罪的数额以损失计算还是获利?

贪污罪的数额标准是什么?贪污罪的数额以损失计算还是获利?

贪污罪的数额标准是什么?贪污罪的数额以损失计算还是获利?贪污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达到一定的数额就会成立该罪,那么贪污罪的数额标准是什么呢?贪污罪的数额以损失计算还是获利?贪污罪的数额标准1、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罪的数额以损失计算还是获利贪污罪贪污数额计算《全国法院审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贪污罪的犯罪数额作了专门规定,即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一、《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贪污案例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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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案例案情概述贪污案例是指国家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地位,非法获取巨额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治理体系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介绍一宗具体的贪污案例,以加深对贪污问题的了解。

案例背景该案涉及某地市政府的一名副市长,我们暂且将其称为A。

A是该地市政府的一名资深干部,曾任多个重要职务,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权力。

在他任职期间,该地市政府进行了多个重大工程项目,其中一个是修建一座大型综合体育馆。

由于该项目资金巨大、涉及面广,特别容易出现贪污行为。

案件调查在接受投资审计时,审计人员发现综合体育馆项目的招标和发包过程存在诸多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

经初步调查,发现A在该项目中涉嫌受贿、贪污行为。

A与综合体育馆的承建商关系密切,他们在该项目中频繁交往,并存在一些不合规的资金往来。

审计人员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银行流水等证据,发现A多次收受承建商提供的财物和回扣,总金额高达500万元。

进一步调查发现,A在该项目中存在着多种形式的贪污行为。

他通过虚构项目费用、增加工程量等手段,将原本应该归属于国家的资金据为己有。

他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亲友提供低价或免费的场地使用权,从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案件后果该案件一经查实,A迅速被官方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并遭到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

A被开除党籍,行政职务被免除,并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涉案的财物,官方已经采取措施予以追缴。

同时,该案件的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

人们对于公共资源被贪污的愤慨之情日益加深。

此案件也引起了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反思和整改。

相关部门立即展开全面审计,加强财务管理,健全招标和发包制度,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反腐倡廉的重要性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贪污行为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

贪污不仅仅是个人违法行为,更是破坏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恶疾。

贪污行为将剥夺人民群众的福祉,加剧社会不平等,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公职人员贪污案例分析与对策

公职人员贪污案例分析与对策

公职人员贪污案例分析与对策贪污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之便,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了净化社会风气,防止贪污现象的发生,需要全面分析贪污案例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案例分析在实际生活中,贪污案例屡见不鲜,以下以某市政府部门的案例为例:某市政府某部门的财务主管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频繁操作部门经费,虚报发票、套取公款。

通过内外勾结,他将大量公款转移至个人账户,并用于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等不法行为。

这一贪污行为持续了几年,给该部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并严重破坏了政府形象。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套取公款等手段获取了不正当的私利。

这种行为的性质是非常恶劣的,直接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二、案例原因分析贪污案例的发生往往具有一定的原因,以下是该案例可能的原因分析:1. 职权滥用: 李某作为财务主管拥有一定的权力,而他滥用职权,未能按规定程序或政策进行经费的使用和分配,导致了事态的恶化。

2.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案例中,李某长期以来能够凭借内外勾结的手段操作经费,这说明对其行为的监督机制存在漏洞。

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察机构以及对财务操作的审核与审计,使得贪污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3. 刑事法律的不完善:现有刑事法律在涉及贪污犯罪的定罪与处罚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对于行贿受贿、贪污行为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执法机关在处理贪污案件时存在困难。

三、对策建议为了从根本上遏制贪污现象的发生,以下提出一些对策:1. 加强监督与审计:建立健全的内外部监察机制,尤其是对涉及经费使用和公共资源的机构,应加强财务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和防止贪污行为。

2. 完善刑事法律: 加强相关法律的立法和修订工作,提高对贪污犯罪的定性和量刑,减少法律漏洞,提高打击和防范贪污犯罪的效果。

3. 提高公职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通过加强公职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与党性修养,增强防止贪污的自觉性和抵制腐败的意识。

学习贪污心得体会

学习贪污心得体会

学习贪污心得体会贪污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一个社会主义社会来说,贪污行为的发生会严重损害国家的利益,破坏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作为一个公务人员,我深知贪污的错误性,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贪污是人之常情,但不能被它所驱使。

贪污行为往往是因为个人的私欲和利益驱使而产生的,每个人都有贪欲和利欲,但是重要的是我们能够约束自己,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

要明确知道作为一个公务人员自己所担负的责任,不能因为个人私欲而丧失自我,迷失方向。

其次,贪污是自身价值观淡漠的表现。

一个人的品德和道德是通过平时的言行和行为来体现的。

公务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身份,其所表现出来的道德要求更高。

贪污行为的背后经常有着道德观念模糊和自我约束能力不足的原因。

公正和诚信是一个公务人员应该具备的品质,它们是个人价值观的基石,没有了这些品质,一个人就无法在社会上立足。

再次,贪污是对人民权益的侵犯。

作为一个公务人员,我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的利益。

贪污不仅会损害国家的利益,也会给人民造成伤害,违背了公私分明、为民服务的原则。

我们应该时刻牢记我是人民的公仆,人民对我有很多期望,我不能辜负人民的期望,更不能伤害人民的利益。

最后,贪污是对法律的藐视。

贪污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公务人员违反了自己所服务的机关和单位规章制度,不仅会失去自己的职位,也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作为一个公务人员,我要牢记法律的底线,提高自己对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自觉遵守法律,做到守法用权。

总之,贪污是一种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律法规背道而驰的行为,公务人员应该清醒认识贪污的危害性,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恪守自己的岗位,为人民服务,为国家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贪污的心得体会

贪污的心得体会贪污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了自己的良心和声誉。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深深陷入了贪污的泥淖当中,经历了种种痛苦和困惑。

然而,通过这段经历,我深深认识到了贪污的危害性,对此有了一些深刻的体会和反思。

首先,贪污削弱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作为一名在公职岗位上工作的人,我深知自己肩负着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任。

然而贪污行为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财产和资源,削弱了国家的实力和竞争力。

同时,贪污也严重侵害了普通人民的利益,导致他们生活贫困,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和福利。

贪污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混乱。

其次,贪污破坏了社会信任和公信力。

在公职岗位上工作的人,必须具备高度的诚信和道德素养。

然而贪污行为的发生,使人民对政府和公职人员的信任受到严重的破坏。

人们会怀疑政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甚至对整个社会体制产生质疑。

此外,贪污还会导致社会腐败的蔓延,使得道德风气败坏,使得社会上正直的人失去斗志,为世风日下带来更多的弊端。

再次,贪污破坏了自己的良心和声誉。

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的良心和底线,贪污行为的发生,则意味着自己已经背离了最基本的道德底线。

贪污不仅对财产的盗窃,更是对自己价值观的抛弃。

作为一个公职人员,自己的道德和声誉应该是第一位的,然而贪污行为的发生,使得自己沦为了众人唾弃的对象,丧失了自己的尊严和荣誉。

贪污行为的阴影会一直笼罩在自己的心头,永远无法洗清。

最后,贪污给自己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和困惑。

贪污行为的发生,不仅使自己承受着法律的制裁和处罚,更使自己的家庭、亲友受到了巨大的伤害。

同时,贪污也使自己的心灵深受压抑和折磨,在良心的呼唤下,不断忍受着自责和内疚。

贪污的路上,虽然表面上可以获得一些短暂的利益和享受,但是内心却始终无法得到真正的安宁和满足。

通过以上的体会和反思,我深刻认识到了贪污行为的危害性。

贪污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人类的良知和道德标准。

贪污案例警示教育(2篇)

第1篇一、引言贪污是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是腐蚀党和国家肌体的毒瘤。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严厉打击贪污犯罪。

本文以XX市某局原局长贪污案为例,对贪污案例进行警示教育,以期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二、XX市某局原局长贪污案基本情况1. 案件背景XX市某局原局长李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受贿,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

经查,李某贪污受贿金额达数百万元,涉及多项工程项目。

2. 案件经过(1)非法收受他人贿赂。

李某在招标过程中,收受某企业贿赂,为其在招标中谋取利益。

(2)滥用职权。

李某在审批工程项目时,故意拖延审批时间,给企业带来损失,以换取企业的好处费。

(3)侵吞公款。

李某将局里的资金挪用,用于个人挥霍。

3. 案件结果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三、XX市某局原局长贪污案警示教育1. 警示一:权力与责任李某身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本应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却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最终导致身陷囹圄。

这警示我们,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为人民服务,也能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我们必须时刻牢记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正确行使权力,为人民群众谋福祉。

2. 警示二:廉洁自律李某贪污受贿,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

这警示我们,党员干部必须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在日常工作中,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做到清正廉洁。

3. 警示三:严守职业道德李某在担任局长期间,背离职业道德,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

这警示我们,公职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为民务实、清正廉洁。

4. 警示四:强化监督李某贪污受贿案的发生,暴露出监督机制存在漏洞。

这警示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同时,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腐败格局。

形容贪污的成语

形容贪污的成语贪官污吏[tān guān wūlì] ,释义:指贪污受贿的官吏。

捉贼见赃[zhuōzéi jiàn zāng] ,释义:脏:偷盗或贪污受贿所得的财物。

捉盗贼必须看到赃物。

指必须要有真凭实据。

酒池肉林[jiǔchíròu lín] ,释义:古代传说,殷纣以酒为池,以肉为林,为长夜之饮。

原指荒淫腐化、极端奢侈的生活,后也形容酒肉极多。

赃贿狼藉[zāng huìláng jí] ,释义: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

亦作“赃贿狼籍”。

簠簋不饬[fǔguǐbùchì] ,释义:簠、簋:都是古代食器,也用作放祭品;不饬:不整饬。

借指贪污。

旧时弹劾贪吏常用此语。

黑漆皮灯笼[hēi qīpídēng lóng] ,释义:1.涂以黑漆的灯笼。

形容社会腐败黑暗。

弊绝风清[bìjuéfēng qīng] ,释义:形容社会风气好,没有贪污舞弊等坏事情。

也说风清弊绝。

决疣溃痈[juéyóu kuìyōng] ,释义:比喻腐败之极。

卖官鬻爵[mài guān yùjué] ,释义:形容掌权者出卖官职、爵位,以聚敛财富。

《宋书·邓琬传》:“父子并卖官鬻爵。

”鬻(yù):卖。

爵:爵位。

蚁膻鼠腐[yǐshān shǔfǔ] ,释义:蚁集腥羶,鼠甘腐物。

比喻趋炎附势、追逐名利。

明唐顺之《寄黄士尚书》:“自儒者不知反身之義,其高者則激昂於文章氣節之域,而其下者則遂沉酣濡首於蟻羶鼠腐之間。

”。

贪污行为处理规定

贪污行为处理规定1. 引言2. 定义贪污行为指以非法手段获取、占有或者使用财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受贿、行贿、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

3. 贪污行为处理流程3.1. 发现贪污行为任何人一旦发现贪污行为,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内部稽查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3.2. 贪污行为调查上级主管部门或内部稽查部门收到报告后,将会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将会采集证据、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审查相关文件等,以确定是否存在贪污行为。

3.3. 对涉嫌贪污行为人采取措施如果调查结果确认存在贪污行为,将会针对涉嫌贪污行为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停职候查、调岗、解聘等。

3.4. 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对于涉嫌贪污的人员,不仅会受到组织内的纪律处分,还会面临法律追究。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不同等级,根据贪污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和处理。

同时,也会将涉嫌贪污的人员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审判。

4. 贪污行为的防范措施4.1. 建立健全的内部监控机制企业和组织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控机制,加强对财务和业务流程的监督和管理。

例如,建立审批制度、财务对账制度、内部稽查制度等,以确保贪污行为能够被及时发现和防范。

4.2. 高效的内部举报渠道企业和组织应建立高效的内部举报渠道,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到反贪污工作中来。

同时,对于提供真实有效举报的员工,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保护,以激励员工参与到反贪污的活动中。

4.3. 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企业和组织应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贪污行为的法律法规培训。

通过培训,提高员工对贪污行为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使他们能够远离贪污行为、维护企业和组织的利益。

4.4. 加大对贪污行为的打击力度企业和组织应与相关执法机关紧密合作,加大对贪污行为的打击力度。

及时报案、配合调查,对于涉嫌贪污的人员,坚决依法追究责任,维护企业和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5. 结论贪污行为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企业和组织的稳定运营和发展造成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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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伊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 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 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8月 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 继续追缴被告人伊某人民币六十六万三千元,发 还北京市东福海物业服务管理中心。扣押在案的 劳力士手表一块予以变卖,变价款连同在案扣押 的人民币六千元、帐号为————工商银行存折、 卡号为————的民生银行借记卡内的存款(上 述帐户姓名均为伊某,共存人民币二万三千八百 四十七元一角二分)及被告人伊某名下的房产, 并入追缴项执行。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伊某于1998年 间,利用担任北京东福海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物业部经理的 职务便利,在负责对本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过程中,私自 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小区东里1号院内的1号楼4单元 101号、102号、103号、4号楼5单元501室的4套公有住 房的使用权出售给李敬伟、侯宝山等人,并将所得款项人 民币50.8万元予以侵吞。2、被告人伊某于2000年间,利 用职务便利,在调换住房过程中,将本应属于本单位的位 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六合园小区7号楼1701号的住房私自出 售给陈耀东个人,并将所得款项人民币15.5万元予以侵吞。 被告人伊某于2004年8月20日被本院反贪污贿赂局查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 等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 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贪污罪对被告 人伊某判处刑罚。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 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 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 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贪污 贿赂罪,是以贪污罪、贿赂罪 为中心构成的一类犯罪,此外 还有相关的行贿、介绍贿赂等 犯罪。
• 中国刑法分则将贪污贿赂罪归为一类,主 要是从反腐败的需要出发。贪污贿赂犯罪 的共同特点在于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 度,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败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了党和国 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贪污贿赂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 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 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 的行为。突出反腐败的打击重点,有效地 遏制职务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
•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 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 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 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 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 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 根据刑法分则第8章的规定,贪污贿赂罪有 具体罪名。 • 一类是贪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 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 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 罪。 • 另一类是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 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情节特 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 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 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 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 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 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 的,不能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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