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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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一、电磁辐射强度电磁辐射强度是衡量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影响的重要指标。

根据国际非电离辐射委员会(ICNIRP)制定的标准,电磁辐射强度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减少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二、电磁辐射防护措施为了减少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护措施。

包括:远离高强度电磁辐射源,如高压输电线路、电磁发射装置等。

在高强度电磁辐射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应佩戴防护服、眼镜等防护用品。

在家庭或办公室等场所,应尽量选择低辐射的电器产品,并避免多个电器同时使用。

在高强度电磁辐射环境下,应尽量避免长时间停留或活动。

三、电磁辐射监测要求为了及时发现并控制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需要对电磁辐射进行监测。

监测要求包括:监测频率:应定期对电磁辐射强度进行监测,一般应每季度监测一次。

监测点:应在不同区域、不同高度、不同方向上设置监测点,以全面了解电磁辐射情况。

数据记录与分析: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及时记录和分析,以了解电磁辐射变化情况,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四、电磁辐射暴露限值为了保护人类健康,需要制定电磁辐射暴露限值。

根据国际非电离辐射委员会(ICNIRP)制定的标准,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应符合以下要求:频率范围:0-300GHz。

暴露时间:连续暴露时间不应超过10分钟/天,连续暴露间隔不应少于1小时。

暴露强度:在0-300GHz范围内,任意10分钟内全身暴露强度不应超过0.4W/kg。

五、电磁辐射防护装置与设备要求为了减少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需要使用符合要求的电磁辐射防护装置与设备。

包括:防护服:应选择由具有电磁辐射防护功能材料制成的防护服,以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眼镜:应选择具有电磁辐射防护功能的眼镜,以减少电磁辐射对眼睛的伤害。

电器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电磁兼容性标准的电器设备,以减少电磁辐射的产生和对人体的影响。

建筑物:在高强度电磁辐射环境下工作的建筑物应采用特殊的建筑材料和结构设计,以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88年6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基本限值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1表1职业照射导出限值注: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2)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单位为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表2公众照射导出限值注: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2)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单位为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3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公民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磁辐射源设施的建设、使用、运行和监督管理。

电磁辐射源设施包括电磁辐射发射设备和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三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协调、可行的措施,全面提升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水平。

第二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第四条电磁辐射源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设置辐射防护区域,并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五条对于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繁的电磁辐射源设施,应当严格控制其辐射水平,确保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限值。

第三章电磁辐射源设施的建设、使用和运行管理第六条电磁辐射源设施建设前,应当依法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向环保局申请审批。

第七条电磁辐射源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辐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电磁辐射源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防护制度,采取措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环保局对电磁辐射源设施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包括设施建设过程、设施运行过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的监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磁辐射源设施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环保局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办理辐射防护措施审批手续,或者使用单位不按照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的,由环保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欺骗、隐瞒相关信息的行为,或者伪造环境安全评价报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电磁辐射源设施辐射防护措施审批表3、电磁辐射源设施监测记录表4、电磁辐射源设施运行维护台账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磁辐射:指电磁波传播时由电场和磁场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辐射现象。

2、辐射防护区域:指为保护人员和周围环境免受电磁辐射的危害而设立的区域。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电磁辐射开放分类:物理、辐射、辐射危害、电磁频谱、人体防护目录•名词解释•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关于电磁辐射的预防建议英文名称:electromagnetism radialization名词解释电磁辐射是由空间共同移送的电能量和磁能量所组成,而该能量是由电荷移动所产生;举例说,正在发射讯号的射频天线所发出的移动电荷,便会产生电磁能量。

电磁“频谱”包括形形色色的电磁辐射,从极低频的电磁辐射至极高频的电磁辐射。

两者之间还有无线电波、微波、红外线、可见光和紫外光等。

电磁频谱中射频部分的一般定义,是指频率约由3千赫至300吉赫的辐射。

电磁辐射所衍生的能量,取决于频率的高低-频率愈高,能量愈大。

频率极高的X光和伽玛射线可产生较大的能量,能够破坏合成人体组织的分子。

事实上,X光和伽玛射线的能量之巨,足以令原子和分子电离化,故被列为“电离”辐射。

这两种射线虽具医学用途,但照射过量将会损害健康。

X光和伽玛射线所产生的电磁能量,有别于射频发射装置所产生的电磁能量。

射频装置的电磁能量属于频谱中频率较低的那一端,不能破解把分子紧扣一起的化学键,故被列为“非电离”辐射。

哪里会有电磁辐射?电磁辐射的来源有多种。

人体内外均布满由天然和人造辐射源所发出的电能量和磁能量;闪电便是天然辐射源的例子之一。

至于人造辐射源,则包括微波炉、收音机、电视广播发射机和卫星通讯装置等。

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2000年11月22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的第五届全国科学大会统计显示,全国每年出生的两千多万新生儿中,接近120万为缺陷儿,专家指出,导致婴儿缺陷因素中,电磁辐射大危害最大。

电磁辐射是造成孕妇流产,不育,畸胎等病变的诱发因素。

1至3月为胚胎期,受到强电磁辐射可能造成肢体缺陷或畸形。

4至5月胎儿形成期,受到电磁辐射可能引起智利不全,甚至造成痴呆。

6至10月为胎儿形成期,受电磁辐射可能导致免疫功能低下,出生后体制弱,抵抗力差。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介绍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介绍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介绍
电磁辐射对人体危害很大,而由于对电磁辐射所造成的健康危害的不同理解,不同国家所制定的电磁辐射标准有很大的差异。

那么我国电磁辐射防护标准是怎样的?来讲讲电磁辐射防护标准介绍吧!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标准
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

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限值:
频率范围(MHz)电场强度(V/m)磁场强度(A/m)功率密度
(W/m2)
0.1--3 87 0.25 (20)*
3--30 150/f 0.40/f (60/f)*
30--3000 (28)** (0.075)** 2
3000--15000 (0.5/f)** (0.0015/f)** f/1500 15000--30000 (61)** (0.16)** 10。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目录1 、总则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3 、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4 、电磁辐射监测说明1 、总则1.1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

1.4 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 基本限值2.1.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小于0.1W/kg。

2.1.2 公众照射:在一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 导出限值2.2.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职业照射导出限值)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频率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2)0.1--3 87 0.25 (20)*3--30 150/f 0.40/f (60/f)*30--3000 (28)** (0.075)** 23000--15000 (0.5/f)** (0.0015/f)** f/150015000--30000 (61)** (0.16)** 10注:* 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单位是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电磁辐射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无处不在的一部分。

从手机、电视到微波炉、雷达,电磁辐射源日益增多。

然而,过量或不合理的电磁辐射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

为了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电磁辐射的定义与分类电磁辐射是指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

根据其频率和波长的不同,可分为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如X 射线、γ 射线等,具有较高的能量,可能对生物体造成严重损害。

非电离辐射如无线电波、微波、红外线等,能量相对较低,但长期暴露在高强度下也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二、管理原则1、预防为主在电磁辐射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优先考虑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电磁辐射对环境和公众的潜在影响。

2、科学管理依据科学研究成果和相关标准,对电磁辐射进行准确评估和有效管理。

3、公众参与鼓励公众了解电磁辐射知识,参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和决策过程。

三、电磁辐射源的管理1、建设项目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磁辐射的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2、运行管理电磁辐射源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电磁辐射监测制度,定期对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对于超过规定限值的电磁辐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辐射水平。

四、电磁辐射环境监测1、监测网络建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覆盖城市、乡村和重点区域,对电磁辐射水平进行长期、连续监测。

2、监测方法与标准监测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监测结果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结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五、电磁辐射防护1、公众防护加强电磁辐射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是指电场和磁场的能量或物质在空间中传播的过程。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电子设备和通信工具越来越多,人们也对电磁辐射的安全性越来越关注。

为了保障人们的健康和安全,制定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是必要的。

首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应该规定每种设备或通信工具的辐射水平的上限值。

根据各种科学研究,确定每种设备的辐射水平对人体无害或影响较小的范围,确保人们在使用这些设备时不会受到过多的辐射。

其次,应该规定不同场所的电磁辐射水平要求。

例如,住宅区、学校和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该有更严格的电磁辐射防护要求,以确保人们的健康和安全。

而工业区或远离人员的地方,电磁辐射水平的要求可以适度放宽,避免过多限制工业生产和科技研究的发展。

另外,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应该规定必要的安全措施。

例如,在建筑物设计和规划中,应考虑减少电磁辐射的影响。

例如,在电缆、电线和无线电天线等设备的安装和布置时,可以选择合适的材料和位置,减少电磁辐射的泄露。

此外,可以加装屏蔽设施,阻挡电磁辐射的传播,确保人们的安全。

最后,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应该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违反规定的企业或个人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以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并提醒其他人员遵守规定。

总之,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是保障人们健康和安全的必要举措。

通过确定辐射水平的上限值、规定不同场所的要求、制定安全措施和处罚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人们免受过多的电磁辐射的影响。

同时,也需要加强相关科学研究,不断更新和完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以适应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1、禁止在规定的距离内操作有源的电磁辐射装置;
2、为降低电磁辐射暴露风险,凡有源的电磁辐射装置应该按照相关
规定正确地安装和调试;
3、电磁辐射源应作定期检查,以去除污染和伤害;
4、应进行使用前试验、维护和检查等措施,确保设备工作正常;
5、使用能量低的电磁辐射装置或者配备有有效的电磁辐射防护的电
磁辐射装置;
6、在规定的距离内禁止使用手机和其他无线通讯设备,以及高功率
的电磁辐射源;
7、在规定的距离内操作的有源的电磁辐射装置,应当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与企业标准及技术指标;
8、禁止在未经验收或认证的电磁辐射源上作业,以确保辐射安全;
9、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操作有源的电磁辐射装置,以防止可能的伤害;
10、要求非专业人员操作电磁辐射装置的,应在接受有关的安全技术
培训后才能操作。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doc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1.1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 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二、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 基本限值2、1.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 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 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2、2、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2、2、2 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2、2、3 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2、2、4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中1.2所列限值的1000倍。

2、2、5 在频率小于100MHZ的工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工作者可以在小于1.6A/M的磁场下8H连续工作。

三、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3、1 下列电磁辐射可以免于管理3、1.1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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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2-88
(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
1总则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
2、1基本限值
2、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
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
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3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
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2、2、4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中所列限值的1000倍。

2、2、5在频率小于100MHZ的工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工作者可以在小于M的磁场下8H连续工作。

3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
3、1下列电磁辐射可以免于管理
3、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

3、向没有屏蔽空间的辐射等效功率小于表3所列数值的辐射体。

表3 可豁免的电磁辐射体的等效辐射功率
3、2凡其功率超过3、1所列豁免水平的一切电磁辐射体所有者,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

3、2、1新建或购置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体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2、2新建或新购置的电磁辐射体运行后,必须实地测量电磁辐射场的空间分布。

必要时以实测为基础划出防护带,并设立警戒符号。

3、3一切拥有生产电磁辐射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加强电磁辐射体的固有安全设计。

3、3、1工业、科学和医学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出厂时应定期检查这些设备的漏能水平,不得在高漏能水平下使用,并避免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扰。

3、3、2长波通讯、中波广播、短波通讯及广播的发射天线,离开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必须满足本规定安全限值的要求。

3、4电磁辐射水平超过2、2、1规定限值的工作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备。

3、5对伴有电磁辐射的设备进行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施行电磁辐射防护训练。

训练内容应包括:
A、电磁辐射的性质及其危害性:
B、常用防护措施、用具以及使用方法;
C、个人防护用具及使用方法;
D、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4电磁辐射监测
4、1对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体,其拥有者必须对辐射体所在的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A、新建、改建、扩建后的辐射体,投入使用后的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B、现有的辐射体在本规定生效后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4、2工作场所监测:
4、2、1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低于300MHZ时,应对工作场所的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

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大于300MHZ时,可以只测电场强度。

4、2、2测量仪器应尽量选用全向性探头的场强仪或漏能仪。

使用非全向性探头时,测量期间必须不断调节探头方向,直至测到最大场强值。

仪器频率响应不均匀度和精确度应小于+-3DB。

4、2、3测量仪器探头应尽量置于没有工作人员存在时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位置。

4、3环境监测:
4、3、1环境中的电磁辐射大多可视为平面波,因此只需测电场强度。

但在不能当成平面波的场所,需对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

4、3、2测量仪器可以用于干扰场强仪,频谱仪、微波接受机等。

测量误差应小于+-3DB,频率误差应小于被测频带中心频率的1/50。

4、3、3针对某一辐射体的特定环境测量,应依据所测辐射体的天线类型,在距该天线2000M 以内最大辐射方向上选点测量或根据辐射方向图,分方位选点测量。

4、3、4对于一般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布点,通常可依主要交通干线为基准,以一定的间距划分网格进行测量。

4、3、5测点应选在开阔地段,要避开电力线、高压线、电话线、树木以及建筑物等的影响。

4、4监测结果评价:
4、4、1当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水平超过限值时,必须对电磁辐射体的工作状态和防护措施进行检查,查明原因,并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4、4、2某电磁辐射体使环境电磁辐射水平超过本规定的限值时,必须尽快采取措施降低辐射水平,同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产生过量辐射照射的原因以及准备治理的措施。

4、4、3在对辐射水平进行评价时,应考虑到某一辐射体可能存在的几种辐射频率的贡献以及多个辐射体的贡献
5监测的质量保证
5、1电磁辐射监测事先必须制定监测方案及实施计划。

5、监测点位置的选取应考虑使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

不同的监测目的,应采取不同的监测方案。

5、监测所用仪器必须与所测对象在频率、量程、响应时间等方面相符合,以保证获得真实的测量结果。

5、监测时要设法避免或尽量减少干扰,并对不可避免的干扰估计其对测量结果可能产生的最大误差。

5、监测时必须获得足够的数据量,以便保证测量结果的统计学精度。

5、2监测仪器和装置(包括天线或探头)必须进行定期校准。

5、3监测中异常数据的取舍以及监测结果的数据处理应按统计学原则办理。

5、4电磁辐射监测应建立完整的文件资料。

仪器和天线的校准说明书,监测方案,监测布点图,测量原始数据,统计处理程序等必须全部保留,以备复查。

5、5任何存档或上报的监测结果必须经过复审,复审者应是不直接参与次项工作但又熟悉本内容的专业人员。

6名词解释
6、1电磁辐射(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

6、2比吸收率(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SAR):指生物体每单位质量所吸收的电磁辐射功率,即吸收剂量率。

6、3功率密度(power density):在空间某点上电磁波的量值用单位面积上的功率表示,单位为W/M2。

或在空间某点上坡印廷矢量的值。

6、4等效辐射功率(equivalent radiation power):
6、4、1在1000MHZ以下,等效辐射功率等于机器标称功率与对半波天线而言的天线增益的乘积。

6、4、2在1000MHZ以上,等效辐射功率等于机器标称功率与全向天线增益的乘积。

6、5热效应(thermal effect):指吸收电磁辐射能后,组织或系统产生的直接与热作用有关的变化。

6、6非热效应(non-thermal effect):吸收电磁辐射能后,组织或系统产生的与直接热作用没有关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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