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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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10月,张某因生活所需,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他经过观察,发现某小区居民赵某家门窗较为简陋,且平时居住人较少,于是决定伺机作案。

2019年11月某日晚,张某趁赵某外出,撬开了赵某家的门锁,盗走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一台及金银首饰若干。

案发后,赵某及时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张某于2019年12月被抓获归案。

二、案件审理本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以下是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关键证据:1. 赵某的陈述:赵某证实自己在案发当晚外出,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被盗财物价值约8000元。

2. 现场勘查笔录:勘查人员对张某作案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提取了指纹、脚印等痕迹。

3. 物证:被盗的现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

4. 证人证言:张某的朋友证实,案发前张某曾向其借过撬锁工具。

5. 张某的供述: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追缴张某盗窃所得的现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发还赵某。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以下是本案的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而故意为之。

其次,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后,张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造成了赵某的经济损失。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0岁,无业人员。

2019年5月,张三因生活所迫,萌生了盗窃邻居李四家财物的念头。

一日,张三趁李四外出,翻墙进入李四家中,窃取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金项链一条以及价值2000元的电子产品。

在盗窃过程中,李四突然回家,发现了张三的行踪。

张三为了逃离现场,与李四发生了肢体冲突,导致李四受伤。

二、争议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3. 若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首先,张三具有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

其次,张三窃取的财物价值共计7500元,属于数额较大。

因此,张三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李四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首先,李四在回家过程中,遭遇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张三的盗窃行为。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刑法案例一,盗窃罪。

案情描述,小明因生活所迫,盗窃了他人家中财物。

经法院审理,小明被判处有期徒刑。

分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财物价值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明因为生活所迫盗窃,虽然有一定的社会原因,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案例二,故意伤害罪。

案情描述,小红因与他人发生矛盾,趁对方不备,用刀将对方手臂划伤。

经鉴定,对方手臂伤情属于轻伤。

分析,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轻伤害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小红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为其使用刀具对他人进行伤害,且伤情属于轻伤,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案例三,故意杀人罪。

案情描述,张三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趁对方熟睡时,用铁棍将对方打死。

经鉴定,对方死亡属于故意杀人行为。

分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期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张三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为其趁对方熟睡时使用铁棍将对方打死,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论,以上案例分析表明,刑法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刑罚。

无论犯罪行为的背后有何种原因,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远离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1. 案例背景:小明因为盗窃一辆汽车被捕,被控犯有盗窃罪。

小明辩称自己只是想开一下汽车,没故意图占为己有。

请分析小明的辩护是否成立,并解释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盗窃行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二是主观要件,即具有故意。

小明辩称只是想开一下汽车,没故意图占为己有,但是从事实来看,小明窃取了他人的汽车,属于盗窃行为。

而主观上的故意指的是明知是他人财物,却仍然故意窃取。

因此,小明的辩护不成立,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案例背景:小红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控犯有故意伤害罪。

小红辩称自己只是想吓唬对方,并没有实际打伤对方。

请分析小红的辩护是否成立,并解释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伤害行为,即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二是主观要件,即具有故意。

小红辩称只是想吓唬对方,并没有实际打伤对方,但是从事实来看,小红的行为已经对对方造成为了身体伤害。

而主观上的故意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却仍然故意进行伤害行为。

因此,小红的辩护不成立,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 案例背景:小华因为故意杀人被控犯有故意杀人罪。

小华辩称自己只是想吓唬对方,并没有真的杀人。

请分析小华的辩护是否成立,并解释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杀人行为,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二是主观要件,即具有故意。

小华辩称只是想吓唬对方,并没有真的杀人,但是从事实来看,小华的行为已经导致对方死亡,属于杀人行为。

而主观上的故意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却仍然故意进行杀人行为。

因此,小华的辩护不成立,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4. 案例背景:小明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控犯有故意伤害罪。

小明辩称自己只是出于自卫而伤害对方,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

请分析小明的辩护是否成立,并解释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3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男,28岁)与嫌疑人张某(男,27岁)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张某在李某家门口偶遇李某,遂上前理论。

双方言语不和,张某一时冲动,拿起身边的铁棍朝李某头部猛击。

李某倒地后,张某又连续击打李某,致其重伤。

李某的家人发现后,立即报警。

张某被警方当场抓获。

二、案件争议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属于防卫过当?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在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故意拿起铁棍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明显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意。

(2)张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张某在未获得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使用铁棍击打李某,损害了李某的身体健康。

(3)张某的行为具有危害性。

张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给李某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严重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防卫过当1. 防卫过当的定义: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1)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并非为了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而是出于个人冲动,故意伤害李某。

(2)张某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防卫行为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28岁,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网络营销工作。

乙,女,25岁,甲的女友,也是一名网络营销从业者。

2020年,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并实施了一起网络诈骗案件。

1. 犯罪手段:甲乙二人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投递简历。

随后,以收取报名费、培训费等名义,骗取求职者的钱财。

2. 犯罪过程:- 甲负责在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并建立多个诈骗网站。

- 乙负责筛选简历,对有意向的求职者进行初步的诈骗活动。

- 甲乙二人共同制定诈骗方案,包括诈骗金额、诈骗时间等。

3. 犯罪结果:在短短三个月内,甲乙二人共骗取了500多名求职者的钱财,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二、法律问题1. 甲乙二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3. 甲乙二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1. 甲乙二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通过诈骗手段,共骗取了500多名求职者的钱财,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实施诈骗活动,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

3. 甲乙二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实施诈骗活动,共同起到主导作用,均属于主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甲乙二人应当被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小明因为在超市偷窃被抓获,超市方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分析小明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并说明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小红因为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他人,导致对方受伤。

请分析小红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并说明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小华因为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请分析小华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并说明其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一,小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明的行为属于盗窃罪,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小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轻伤他人的;(二)造成严重精神障碍或者严重身体伤残的。

小红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小华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华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上为对三个案例的分析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张某家中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张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案例分析(一)犯罪主体根据案情,张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张某28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二)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导致李某死亡,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三)犯罪主观方面张某的行为表现为故意。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四)犯罪客观方面1. 行为方式: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2. 行为对象:李某,某市某区居民。

3. 行为结果:李某死亡。

4.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定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2.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系邻居,两人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甲与乙在村口相遇,双方情绪激动,甲对乙进行辱骂,乙忍无可忍,遂拿起路边的一根木棍击打甲的头部。

甲倒地后,乙见状慌忙逃离现场。

甲被路人发现后送往医院,经诊断,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构成重伤二级。

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受到怎样的刑罚?三、案例分析(一)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犯罪主观方面:乙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伤害甲的故意,符合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3)犯罪客体: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生命权、健康权,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4)犯罪客观方面:乙实施了用木棍击打甲头部的行为,致使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乙应受到怎样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乙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伤害甲的故意,但并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乙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乙的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乙因邻里纠纷与甲发生争执,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用木棍击打甲头部,导致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

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到相应的刑罚。

本案提醒我们在生活中,应学会控制情绪,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案例一。

某人因为感情纠纷,持刀将前女友刺伤,导致其受伤。

该行为构成了什么罪名?请分析其构成要件并给出相应的法律条文依据。

答案,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案例二。

甲某因为经济困难,趁夜深人静,潜入某商店盗窃财物,价值共计5000元。

请分析其构成的犯罪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答案,甲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案例三。

某公司老板因为欠薪问题,多次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员工生活困难。

请分析老板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名,并给出相应的法律依据。

答案,老板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案例四。

某人因为违章行为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受伤。

请分析其构成的犯罪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答案,该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例五。

某人因为个人恩怨,故意放火烧毁他人房屋,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请分析其构成的犯罪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答案,该行为构成放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是,有放火的故意;放火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共场所、他人住宅或者他人财物。

六、案例六。

某人因为赌博欠下巨额赌债,为了偿还赌债,实施了诈骗行为。

请分析其构成的犯罪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答案,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七、案例七。

某人因为报复社会,多次实施爆炸恐怖袭击,造成严重社会恐慌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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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县财政局决定给某村下拨化肥补贴款8。

4509万元,因该村村民身份证件不齐全,因此无法办理一卡通,经村委会与信用社协商,将款直接打入村委会主任杨某个人存折上。

杨某给村民发放了5万元补贴款后,因曾给村民垫付过医疗保险费3万元,因此剩余的3万元补贴款杨某认为可以归自己所有,并用作其个人摩托车店经营使用。

268679检察院认为杨某将化肥补贴款归个人使用,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且挪用的是特定款物,因此指控杨某犯挪用公款罪,且挪用特定款物,应从重处罚⏹思考:⏹一、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构成⏹三、村委会主任是否具备挪用公款罪的特殊主体⏹四、化肥补贴款是否属于特定款物⏹五、化肥补贴款是否属于公款参考答案:一、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制度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即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

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公物亦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而除此之外的其它公物则不包括在内。

(二)客观要件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三)主体要件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村民委员会等村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规定的七种协助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其目的是暂时非法占用公款。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构成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管理、使用、分配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受上述单位委托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使用权,又侵犯了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关于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三、村委会主任是否具备挪用公款罪的特殊主体村委会主任具备挪用公款罪的特殊主体,因为《刑法》第九十三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解释:中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化肥补贴款是否属于特定款物现实生活中,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都是由特别法规定,经过特别程序审批和下拨、有特定的用途、发放给特定对象的财物。

化肥补贴款属于优抚、扶贫特定款物,七项特定款物关系国计民生,挪作他用会导致群众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甚至产生恶劣的政治影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五、化肥补贴款属于公款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公物亦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而除此之外的其它公物则不包括在内案例:2005年上半年,某县统一征地事务所向该县某村三组征用土地,时任村书记兼经济合作社社长的甲会同三组村民代表乙、丙等人与统一征地事务所的所长杨某协商征用价格及青苗等补偿事宜。

期间,犯罪嫌疑人甲等人因原被征用价格较低,向杨某要求补偿差价,杨某同意补偿人民币3万元,并明确告诉甲等人,只能在此次补偿时以多增加柑橘300株(每株为100元,即3万元的方法予以补偿,甲等人表示同意。

2005年10月,统一征地事务所将青苗等补偿款汇至该村帐户。

10月22日,甲、乙、丙三人核算后,发现上报到统一征地事务所的青苗等补偿数量清单中已经以增加柑橘数量300株的方式列入了原被征土地差价补偿费,而统一征地事务所未仔细审核应补偿的柑橘数量,对同一笔补偿费做了再一次补偿。

从而多出了300株的补偿款,即人民币3万元。

当天,甲提出该笔款私分,乙、丙同意。

后三人采用变造大棚面积、蔬菜、柑橘数量虚增到各户的方法予以记帐,并将三万元私分。

控方指甲构成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救、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一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并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即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协助人民政府进行有关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因而说,时任村书记兼经济合作社社长的甲符合构成贪污罪的基本条件。

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刑法第九十一条对公共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

主要包括:“(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该村的征地补偿款就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贪污罪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该村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因此控方指甲构成贪污罪是正确的。

)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上逐一分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

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刑法第91条规定的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所谓“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93条规定的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只要他们在其中从事公务,不论被委派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社会团体”是指各种依法成立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谓“从事公务”,是指在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中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人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

此外,贪污罪的主体还包括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所谓“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受托以承包、租赁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其他人员与上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第382条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按照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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