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级别伤残标准

合集下载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一、引言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根据《劳动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对工伤事故中的劳动者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依据评定结果确定赔偿金额。

本标准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 一级伤残1.1 彻底失能:指劳动者失去全部劳动能力,生活彻底不能自理。

1.2 分级失能:指劳动者失去全部劳动能力的一部份,生活部份自理。

2. 二级伤残2.1 丧失一个肢体:指劳动者丧失一个或者一只肢体,但仍能自理生活和工作。

2.2 分别丧失两个或者两只肢体:指劳动者分别丧失两个或者两只肢体,但仍能自理生活和工作。

3. 三级伤残3.1 肢体残疾: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的肢体有明显残疾,但仍能自理生活和工作。

3.2 智力残障: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的智力有明显缺陷,但仍能自理生活和工作。

4. 四级伤残4.1 轻度智力残障: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的智力有轻度缺陷,但仍能自理生活和工作。

4.2 普通智力残障: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的智力有普通缺陷,但仍能自理生活和工作。

5. 五级伤残5.1 重度智力残障: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的智力有重度缺陷,不能自理生活和工作。

5.2 全残: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彻底丧失自理能力。

三、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结果以及劳动者基本工资、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标准如下:1. 一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基本工资×工作年限×赔偿比例。

2. 二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基本工资×工作年限×赔偿比例。

3. 三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基本工资×工作年限×赔偿比例。

4. 四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基本工资×工作年限×赔偿比例。

5. 五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基本工资×工作年限×赔偿比例。

四、附则1.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相关法律法规变动将及时更新。

工伤鉴定伤残评级标准

工伤鉴定伤残评级标准

工伤鉴定伤残评级标准
工伤鉴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由劳动部门对发生在工作中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进行认定的过程。

伤残评级是指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对其进行评估分类的标准。

以下是工伤鉴定伤残评级的主要标准:
一、轻伤残(一级评定标准):伤残程度评定为残疾程度表所列二十四项职业病和损伤项目中的任何一项,或残疾程度评定为60%以下者;
二、中度伤残(二级评定标准):伤残程度评定为残疾程度表所列的二十四项职业病和损伤项目中的任何一项致残程度评定在60%以上80%以下者;
三、重度伤残(三级评定标准):伤残程度评定为残疾程度表所列二十四项职业病和损伤项目中的任何一项致残程度评定在80%以上;
四、特殊伤残(四级评定标准):经考核符合特殊伤残标准的残疾人。

特殊伤残指因职业病致残者,或本人致残前就已签订劳动合同或从事法定保险范围内的工作,按照现行特殊伤残标准伤残程度评定为1级或2级的人员;
五、无法工作(五级评定标准):经鉴定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在工伤鉴定过程中,通常会根据伤残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具体的伤残评级。

评定伤残程度时,除了参考残疾程度表的标准,还会考虑到伤残对劳动能力的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的因素。

此外,工伤鉴定过程中还会根据具体的案例进行综合评估,对
一些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处理。

例如,对于残疾人出现病情反复或加重情况、多处功能障碍、多种伤残妨碍某项劳动能力,或某项伤残对劳动能力影响明显等情况,可以适当提高伤残评级。

因此,工伤鉴定伤残评级的标准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职业病伤残程度表制定的,但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特殊处理,以保证伤残评级的公正和准确性。

工伤伤残评定标准

工伤伤残评定标准

工伤伤残评定标准如下: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是根据职工因工伤而招致的残疾程度,对职工伤残情况进行量化的等级分配。

根据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可将职工伤残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类,具体要求如下:
一、一级
1、身体器官或者肢体单独功能完全丧失:
(1)上肢:一臂或手的功能全部丧失;
(3)眼睛:一只眼睛的视力丧失;
(4)听力:一侧听力完全丧失。

2、除以上情形外,达到下列诊断标准的,均属一级:
(1)重伤性头脑损伤的合并症,即重伤性脑损伤完全神经功能损伤;
(2)多肢缺失或机械凝固;
(3)眼睛失明、失聪、失语;
(4)面部残缺或残缺部位未进行植胸、植鼻、重构阴茎或外科矫形术;
(5)全身系统性疾病合并,或严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

二、二级
(2)下肢:膝以下功能丧失或部分丧失;
(4)听力:一只耳朵的听力严重受损(听觉低于25分贝)。

(1)半身及其他器官功能明显受限;
(4)肢体或颅脑桡骨骨折未完全愈合、受伤部位疼痛持续;
三、三级
(1)上肢:关节活动度受限;
2、除以上情形外,其他治疗后未能恢复正常的受伤部位,招致局部结构改生、功能不全或慢性功能障碍均属于三级。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因工作关系导致的劳动者伤害或患病后遗留下的身体损害程度进行评估和等级划分的过程。

该等级划分主要以劳动者损伤的身体功能、生活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依据,以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旨在为受伤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如下:一、特级伤残伤残程度达到法定最高限度,即身体功能完全丧失,丧失劳动能力。

二、一级伤残伤残程度较重,双眼丧失或者视力极度受损,双耳丧失听力或者听力极度受损,四肢丧失或者功能丧失,重度智力受损,瘫痪或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

三、二级伤残伤残程度较重,单眼丧失或者视力受损,单耳丧失听力或者听力受损,一项肢体丧失或者功能丧失,某些重要器官功能受损或者较为严重的多个部位功能受损。

四、三级伤残伤残程度一般,但丧失劳动能力,如单眼视力受损,单耳听力受损,各关节功能丧失,某些器官功能受损或者多个部位功能受损等。

五、四级伤残伤残程度轻微,损伤的功能障碍对劳动能力影响较小。

伤残等级的鉴定过程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通常经历以下步骤:一、劳动者提交鉴定申请材料,包括劳动者基本信息、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伤残状况的描述等。

二、医疗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通过对劳动者的身体检查、病史了解以及其他必要的检查手段,全面评估其伤残程度。

评估过程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鉴定规范和要求。

三、医疗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出具伤残鉴定书,将伤残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并详细描绘劳动者的伤残情况,包括受伤部位、功能损害程度、生活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等信息。

四、劳动者携带鉴定书向劳动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保险机构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的保险金或福利待遇。

需要强调的是,伤残等级的鉴定必须以公正、专业的原则进行,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鉴定过程涉及到的个人隐私应予以保护,相关信息仅供鉴定和保险机构使用,不得泄露或滥用。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并据此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下面将对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伤残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双目失明或者双耳失聪,或者两个手臂残废,或者一个手臂残废加一个下肢残废。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伤残标准。

二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只眼失明或者一只耳失聪,或者一个手臂残废加一个下肢残废,或者两个下肢残废。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级伤残标准。

三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只手臂残废,或者一只下肢残废,或者一个手指残缺。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四级伤残标准。

四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两个手指残缺,或者一个手指残缺加一个脚趾残缺。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五级伤残标准。

五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手指残缺加一个脚趾残缺。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六级伤残标准。

六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手指残缺。

七、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七级伤残标准。

七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脚趾残缺。

八、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八级伤残标准。

八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眼球缺失,或者一个耳蜗缺失。

九、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九级伤残标准。

九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眼球缺失,或者一个耳蜗缺失。

工伤的四个级别分别是

工伤的四个级别分别是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被分为四个级别,即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下面我们将逐一介绍这四个级别的定义和对应的标准。

一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伤残程度为1-10%的,或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但住院时间不超过两周的。

这类工伤通常是比较轻微的,对职工的身体影响较小。

二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伤残程度为11-25%的,或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时间超过两周但不超过一个月的。

这类工伤对职工的身体影响较大,需要较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三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伤残程度为26-50%的,或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时间超过一个月但不超过三个月的。

这类工伤会对职工的身体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需要长期的康复和治疗。

四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伤残程度为51%及以上的,或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这类工伤是非常严重的,对职工的身体影响极大,需要长期的康复和治疗,并且可能会导致永久的伤残。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不同级别的工伤,企业和社会保险部门都会有相应的赔偿和补助政策。

因此,对于职工来说,工伤的级别不仅仅是一个身体健康的评估指标,更是关乎自身权益和利益的重要标志。

因此,企业和职工都应该加强对工伤防护和保障措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总之,工伤的四个级别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每个级别都有其明确的定义和标准,对应着不同程度的伤残和治疗需求。

企业和职工都应该重视工伤防护和保障,共同努力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规制定的,目的是对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评估。

该标准将工伤残疾分为十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重,十级为最轻。

一级伤残是指因工致残后,职工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他人长期照料。

例如,全身瘫痪、严重的脑损伤等情况。

二级伤残则是职工大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日常生活需人辅助。

比如,双目失明或者四肢高位截瘫等。

三级伤残指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能够进行简单自理,但无法从事正常工作。

这可能包括单眼失明或者一肢失去功能等情形。

四级伤残意味着职工虽然能自理生活,但已不能适应原来的工作,且在一般劳动力市场上难以找到适合的工作。

五级伤残涉及到职工在原有工作类型中难以找到合适的岗位,但在其他一些工作中还能胜任。

六级伤残的职工在轻微劳动时可能会感到困难,但可以通过更换工种继续就业。

七级伤残则影响较小,职工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会出现功能障碍,但通过调整仍可继续工作。

八级伤残通常指职工具有轻度的身体障碍,对工作能力的影响非常有限。

九级伤残涉及的是微小的功能损害,对职工的工作几乎无影响。

十级伤残是最轻微的一类,指的是对职工工作能力没有任何影响的极小伤害。

值得注意的是,这套标准的实施并非一成不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伤残鉴定的标准也会适时进行调整,以确保能够公正客观地反映职工的实际状况。

在实际操作中,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是由专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学专家的诊断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

鉴定过程中会综合考量职工的伤害程度、功能障碍以及对工作和生活的影响等多个因素。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用于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

根据《办法》,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下面将对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轻微,但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单侧手指、趾指、鼻、耳、乳房、外耳道等部位的部分缺失或功能障碍;单侧视力视力不超过0.6,双侧视力不超过0.3;单侧听力损失40分贝以上,双侧听力损失70分贝以上等。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较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明显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单侧手指、趾指、鼻、耳、乳房、外耳道等部位的严重缺失或功能障碍;单侧视力视力不超过0.3,双侧视力不超过0.1;单侧听力损失70分贝以上,双侧听力损失90分贝以上等。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严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严重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双侧手指、趾指、手掌、脚掌等部位的缺失或功能障碍;单侧视力不超过0.1,双侧视力不超过0.05;双侧听力损失90分贝以上等。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重度,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极其严重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双侧手臂、腿部截肢;双侧视力不超过0.05;双侧听力损失100分贝以上等。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极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极其严重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双侧手臂、腿部截肢;双侧视力不超过0.02;双侧听力损失110分贝以上等。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全身性,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极其严重影响。

工伤一到十级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鉴定标准工伤鉴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伤残、死亡等情况进行鉴定,确定其工伤等级和待遇标准。

工伤鉴定标准的确定对于职工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一到十级鉴定标准。

一、工伤一级鉴定标准。

工伤一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具体表现为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双手或双腿截肢等情况。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一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二级鉴定标准。

工伤二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具体表现为单目失明、单耳失聪、手指或趾截肢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二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三级鉴定标准。

工伤三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但较二级鉴定标准更轻。

具体表现为部分肢体残疾、功能障碍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三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四级鉴定标准。

工伤四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较轻的劳动能力,但较三级鉴定标准更轻。

具体表现为轻度肢体残疾、功能受损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四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工伤五级鉴定标准。

工伤五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轻微的劳动能力,但较四级鉴定标准更轻。

具体表现为轻微的肢体功能受损、功能障碍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五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六、工伤六级鉴定标准。

工伤六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一定程度的伤残,但较五级鉴定标准更轻。

具体表现为一定程度的肢体功能受损、功能障碍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六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七、工伤七级鉴定标准。

工伤七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轻微的伤残,但较六级鉴定标准更轻。

具体表现为轻微的肢体功能受损、功能障碍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七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伤级别伤残标准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 (5 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

三级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重度癫痫;4)偏瘫肌力3级;5)截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3)一侧肘上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27)舌缺损>全舌的2/3;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8)膀胱全切除;39)尘肺Ⅲ期;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3)粒细胞缺乏症;44)再生障碍性贫血;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48)砷性皮肤癌;49)放射性皮肤癌。

四级1)中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单肢瘫肌力≤2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7)面部中度毁容;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3)一侧膝以上缺失;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19)双耳听力损失≥91dB;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25)双侧完全性面瘫;26)一侧全肺切除术;27)双侧肺叶切除术;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30)一侧肺移植术;31)心瓣膜置换术后;32)心功能不全二级;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4)全胃切除;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36)小肠切除3/4;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40)肝切除2/3;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6)永久性膀胱造瘘;47)重度排尿障碍;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0) 双侧肾上腺缺损;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2)尘肺II期;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伤残标准1)癫痛中度;2)四肢瘫肌力4级;3)单肢瘫肌力3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7)完全运动性失语;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13)一侧前臂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21)一侧膝以下缺失;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但<20 cm2(注:2为平方);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5)舌缺损>1/3,但<2/3;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37)双肺叶切除术;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9)隆凸切除成形术;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42)食管胸膜瘘;43)胃切除3/4;44)十二指肠憩室化;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7)肝切除1/2;48)胰切除2/3;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6)阴茎全缺损;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0) 阴道闭锁;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3)肺功能中度损伤;64)中度低氧血症;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 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1.5×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为立方));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 μmol/L(>2 mg/dL);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72)慢性重度磷中毒;73)重度手臂振动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