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正文:----------------------------------------------------------------------------------------------------------------------------------------------------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第六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为了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中,村集体拥有、以建设为目的的土地;2.农村建设用地的入市,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3.本管理办法所称“入市”,包括土地收购、征用、出租、出售、抵押等方式;4.本管理办法应与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规定相一致。
二、土地使用权流转途径1.政府购买:政府按照市场价格向村集体购买农村建设用地;2.拍卖:农村建设用地进行竞价或挂牌交易;3.协商:政府、村集体与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协商农村建设用地流转;4.其他:按照相关法规实行其他方式。
三、土地使用权入市管理1.土地计划确认: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公布本地区农村建设用地入市计划,明确土地用途、流转方式、标准;2.土地公告:政府向社会公告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情况,包括地块位置、流转方式、流转门槛、评估价等信息;3.土地评估: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价格应按照市场价值和公共利益制定,进行评估后公开;4.土地交易:参与流转的各方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签订土地流转合同;5.土地登记:土地交易完成后,依据法律程序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6.土地监管:政府应对土地使用情况定期监管,确保土地流转合规合法,防止滥用或买卖。
四、准入门槛1.农村建设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土地流转应公开、公平;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得到集体决策;4.涉及林地、山地等特殊区域的流转应当遵守法规、环境保护原则。
五、财政补贴1.为了促进农村建设用地成果的实现,政府应结合具体情况,为农民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同时严格监管;2.适当的补贴应该纳入当地财政配套支持。
六、责任与处罚1.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监管工作,认真审核,并依法审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处罚,并撤销相关土地交易;2.对那些“谋求私利”、损害农村建设用地公益性和集体利益,违反土地流转计划和市场规则,欺诈、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河北省房地产项目开发政策

河北省房地产项目开发政策《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既有房地产政策做出一系列调整:一方面,从税收、户籍和公积金贷款上对商品房交易予以优惠;另一方面,加大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力度。
河北出台的这项新政策首先包括落实国家支持和鼓励居民购房政策,如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下调到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除此之外,对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价格标准适当上调。
自2008年12月1日起,将销售住房缴纳营业税的时限由5年调整为2年;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设区市、县(市)对转让人给予与所缴纳税额市、县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各设区市、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为购买商品住房的外地购房者办理当地城市户口;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河北省“限外令”在国家“9·29”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以前,河北省临近北京的燕郊、香河、固安等地出台“限外”政策:非本地户籍购房者首套首付5成以上、利率85折,二套首付6-7成、利率1.1-1.2倍。
而“9·29”新政的实施后,燕郊等地的“限外令”更为严格,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贷款。
2010石家庄房产政策盘点,买房者必看新政策时间:2010-04-06 来源:城北网营业税、契税政策有变随着于2008年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房产税费优惠政策的到期,2010年多项房产税费优惠政策的调整,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对很多二手房主和购房者来说,营业税、契税是房产交易中很大的一块,今年,这两个政策都有了新变化。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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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20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20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市、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精神,省厅对《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6月19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实行土地转用征收的分批次和按项目报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范围内土地以及风景旅游用地区内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四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土地转用征收材料的审核工作,对审核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并负责市区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和登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内容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内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现在进城务工的农民越来越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渐渐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引发了大规模的探讨。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保障农民的利益至关重要。
下面的小编为广大农民朋友介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相关内容,供您参考。
《宪法》或《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没有在文字上明确表述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或流转,恰恰相反,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某些条款规定已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上的支持。
▲一、新《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这里的承包经营权,实质即为集体所有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调整行为说白了就是土地使用权有条件的转让,只是名称不同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及报上级机关批准而已。
▲二、新《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此条款有二层意思:①这里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应特指农业用地,如果农业用地未经依法办理农转审批手续而转让和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当然是不允许的,也和新法的立法宗旨相悖。
如若转、受让双方都是用于农业生产,不改变用途,那就不适用本条款,而适用上述第14条之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根据这一条款规定不加分析地对集体土地转让行为进行全面否定,均因未深刻领会新法的立法宗旨及从整体上理解《土地管理法》条文所致。
②该条款的下一段话开宗明义的告诉我们,符合特定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移。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合同3篇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合同3篇篇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合同是指原始承包地被村集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再次流转给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一种合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缺,再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常见的土地利用方式。
本文将从合同的定义、内容、签订程序等方面详细介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合同。
首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合同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再流转是指承包地被原承包人借、租、卖、抵押等方式再次流转给他人的行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将原始承包地的使用权再次流转给个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进行建设性用途的行为。
再流转合同是流转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再流转双方达成一致的书面文件,具有合同效力。
其次,再流转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双方当事人信息、再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再流转期限、使用方式、流转费用、退出方式等。
双方当事人信息包括流转方和承接方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再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面积、地理位置、土地用途等;再流转期限是指再流转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按年计算;使用方式是指再流转土地的具体使用方式,包括种植、养殖、建设等;流转费用是指再流转双方约定的流转费用,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年支付;退出方式是指再流转合同终止后的土地归还或者续流转等方式。
再次,再流转合同的签订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协商谈判、起草合同、签订合同、公示公告、备案审查等。
协商谈判是再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再流转地的使用方式、期限、费用等重要条款;起草合同是由流转方起草再流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经承接方审核确认;签订合同是再流转双方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字盖章;公示公告是指再流转合同签订后在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15天;备案审查是指再流转合同签订后需向乡、镇政府备案审查,并领取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明。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冀自然资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3〕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分批次报批第四章按项目报批第五章批后监管第六章附则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报市政府、雄安新区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转用征收实行分批次和按项目两种报批方式。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和盐田用地范围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前款规定范围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四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第六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
未按本条例登记发证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在已经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空中权、地下权等。
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2007年2月1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健全法律机制,完善责任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采用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体系。
新的指标体系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三项组成。
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全部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改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下达给我省的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当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留出一定的比例统一掌握,用于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和不可预见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其余指标下达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优先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统筹考虑县域经济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需要。
改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办法。
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的依据。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二、适当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项目建设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按项目进行调整。
城市建设、村庄建设及独立工矿区建设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集中连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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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试行》已经2008年8月25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八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的方式出让、出租的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双方当事人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宗地勘测图、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成的同意出让或者出租的书面材料、供地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 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 经批准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
四 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支付凭证、向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所有权人无偿收回。
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照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
出让、出租合同未约定的 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处理。
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的六个月前向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并依法办理出让或者出租手续。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