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四类职工不得被企业裁减
企业如何合法裁员,哪些员工劳动法规定不得裁员

企业如何合法裁员,哪些员⼯劳动法规定不得裁员⾯对现今社会的就业形势,还有很多⼈没有找到⼯作,⽽有的企业却还要进⾏裁员,那企业如何合法裁员,哪些员⼯劳动法规定不得裁员?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企业如何合法裁员,哪些员⼯劳动法规定不得裁员合法裁员:有下列情形之⼀,需要裁减⼈员⼆⼗⼈以上或者裁减不⾜⼆⼗⼈但占企业职⼯总数百分之⼗以上的,⽤⼈单位提前三⼗⽇向⼯会或者全体职⼯说明情况,听取⼯会或者职⼯的意见后,裁减⼈员⽅案经向劳动⾏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重整的;(⼆)⽣产经营发⽣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技术⾰新或者经营⽅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的。
不得裁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的;(三)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作满⼗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五年的;(六)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需要裁减⼈员⼆⼗⼈以上或者裁减不⾜⼆⼗⼈但占企业职⼯总数百分之⼗以上的,⽤⼈单位提前三⼗⽇向⼯会或者全体职⼯说明情况,听取⼯会或者职⼯的意见后,裁减⼈员⽅案经向劳动⾏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重整的;(⼆)⽣产经营发⽣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技术⾰新或者经营⽅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的。
裁减⼈员时,应当优先留⽤下列⼈员:(⼀)与本单位订⽴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其他就业⼈员,有需要扶养的⽼⼈或者未成年⼈的。
《劳动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劳动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单项选择题1.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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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暂行工厂规则》 B.《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C.《劳资关系法》 D.《劳工仲裁条例》5.北洋政府于1923年公布了()。
A.《劳动立法原则》 B.《暂行工厂规则》C.《劳动法案大纲》 D.《劳动立法大纲》6.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失效B.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颁布新的法规后而原有法规失效C.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旧法规长期闲置而无效D.劳动法可以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7.我国劳动法采()形式。
A.成文法 B.判例法C.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D.判例法为辅,成文法为主8.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
A.《工会法》 B.《合同法》C.《劳动法》 D.《宪法》9.我国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的未成年人。
A.14周岁 B.15周岁C.16周岁 D.18周岁10.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
A.健康检查 B.劳动补贴C.设备更新 D.知识教育11.劳动者所享有的福利包括社会福利和()。
A.国家福利 B.个人福利C.家庭福利 D.集体福利12.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
A.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B.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C.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D.劳动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13.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
关于建立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制度的通知

无锡市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锡人保 [2012] 35号关于建立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工作规范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98号)的要求,为指导和规范全区企业裁减人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我区建立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制度通知如下:一、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规定。
二、受理分工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负责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受理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三、工作流程1、用人单位可通过服务窗口、邮寄等方式向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报告企业裁减人员情况。
2、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收到用人单位报告材料后,现场或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工作。
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并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对报告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分工在《企业裁减人员报告书》出具受理意见;对不符合企业裁减人员有关规定的,出具《企业裁减人员行政建议书》。
上海和江苏两地经济性裁员政策对比威科先行劳动法库

上海和江苏两地经济性裁员政策对比威科先行劳动法库文︱王瑶璐大邦律师事务所未经授权,谢绝转载近年来,在内外经济因素的影响下,不少企业面临不小的经营压力。
作为应对,一些企业不得不通过较大规模裁员来缓解经营压力,减轻企业负担。
此种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大幅裁减员工的行为,被称为“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要合法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27条就曾对经济性裁员作出过规定。
同年,劳动部也出台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2008年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41条对经济性裁员作出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根据该条,用人单位如需经济性裁员,除了满足经济性裁员的法定前提条件外,还需要履行提前说明、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和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法定程序。
然而,《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法定原因的具体判定标准,也未对裁员报告的制订、提交等操作细节做出规定。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除需检视裁员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之外,还要对用人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相关组织出台的地方性规定和政策予以充分重视。
本文从《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出发,选取上海、江苏两地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进行对比解读,并对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主要法律风险点进行提示,以期对用人单位合法合规进行经济性裁员提供实务指引。
两地地方性规定和政策简介1.地方政府层面2001年和2003年,上海和江苏两地分别颁布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对用人单位裁员做出了一些程序性规定,该条例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尚未修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分别对用人单位裁员的程序和禁止裁员的情形予以明确,但2013年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却删除了该两条规定。
笔者认为,删除这两条应是为了与《劳动合同法》保持一致。
此外,江苏省政府、地方市政府也出台了相关办法、意见,供企业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参考执行,例如,江苏省政府于2008年12月出台的《江苏省实施办法》第16条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依法制定裁减人员方案,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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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我们在征求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一条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
第四条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京劳就发[1995]56号
![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京劳就发[1995]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c57c3847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3c.png)
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正文:---------------------------------------------------------------------------------------------------------------------------------------------------- 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京劳就发[1995]56号1995年3月22日)为了使《劳动法》在我市更好地贯彻实施,做好企业依法裁减人员工作,根据本市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规定:1.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是指企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时依法同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2.经济性裁减人员工作应既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又注意维护首都社会稳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慎重的方法进行,裁减人员的比例应逐步放开。
3.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1)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2)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4.企业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并修改;(4)向市劳动局报告并听取市劳动局的意见;(5)由企业公布裁员方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企业裁减人员向市劳动局报告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裁减人员方案;(2)工会或全体职工对裁减人员方案的意见;(3)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的证明书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盈亏情况评估后出具的资产证明书。
6.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5)残疾职工;(6)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只允许裁减一人;(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不得裁减人员。
企业裁员有哪些法律规定
企业裁员有哪些法律规定关于企业裁员程序的规定。
劳动部于1994年11月14日制定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明确了企业裁员应按以下程序:提早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形,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并实施该方案。
该规定明确了企业裁员必须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意见,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并听取意见,确保了裁员的公平、民主和公平性。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企业单方面解决劳动合同,应当在作出决定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因此,用人单位假如是以企业文件形式作出决定且决定并未送达劳动者本人,则应视为未通知,企业无权提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该规定能够让下岗职工提早了解其面临的处境,并有一定的心理预备,保证其有一定的时刻余地重新查找工作。
另外,《劳动法》第2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差不多生活保证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也规定:为保证职工家庭的差不多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在不同企业的,假如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要尽量幸免全国及省级劳动榜样、烈军属、残疾人下岗。
这些规定,使一些专门劳动者在专门时期内得到了一定的照管。
依照劳动部关于不得强迫职工入股的通知,企业职工能够不参与企业入股,也不因不入股而下岗,此规定有利于保证职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关于再就业的规定。
依《通知》规定: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差不多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关心他们实现再就业。
企业裁减人员规定
职工和工会认为企业违法裁减人员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法裁员的法律责任〕 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减人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其他法律责任〕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裁员程序
征求意见稿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明确了裁员应当提前30日说明情况、提出裁员初步方案并听取意见、确定裁员方案并公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实施裁员并给予经济补偿等要求,以规范企业的裁员行为(第七至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此外,对于企业采取协商一致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当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告知有关情况,并同时将拟解除劳动合同人数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最大程度减轻规模性解除劳动合同对职工和社会的影响(第十八条)。
四、关于职工权益保护
为了加强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及时结清拖欠的工资,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第十三条)。对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人员实施解雇保护,企业不得裁减(第十四条)。对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企业应当优先留用(第十五条)。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四)烈士遗属、本单位接收的退役士兵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企业裁员后的义务〕 企业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企业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关于裁员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关于裁员的规定有哪些目录一、引言二、裁员规定概述三、裁员程序四、经济补偿五、禁止裁员情形六、违反裁员规定的法律责任七、附件一、引言《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旨在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裁员是一个敏感且复杂的问题,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
为了明确裁员的法律规定,本合同文档将详细阐述《劳动合同法》关于裁员的相关规定,供各方参考。
二、裁员规定概述1. 裁员定义: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一定数量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2. 裁员原则:裁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裁员情形: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进行裁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裁员程序1. 编制裁员方案: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裁员情形,制定裁员方案,明确裁员人员范围、数量、时间、程序等。
2. 公示裁员方案:用人单位应当将裁员方案公示,征求劳动者意见,并根据劳动者意见修改完善。
3. 报告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在实施裁员前,应当将裁员方案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4.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裁员方案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四、经济补偿1. 经济补偿标准: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特殊情况下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五、禁止裁员情形1.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2.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企业裁减人员规定
企业裁减人员规定企业裁减人员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合并、重组、市场竞争、技术进步等原因,需要对部分人员进行裁减的行为。
企业裁减人员需要遵循相应的规定,保障员工的权益,使裁减过程公平合理。
首先,企业裁减人员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裁减人员需要提前通知员工,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同时,裁减人员应该符合正当的理由,不能对员工进行任意裁减,应当尽量减少对员工的影响。
其次,企业裁减人员需要进行合理的人员选择。
一般来说,裁减人员应该按照业务需要和员工素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和选择。
对于同一岗位的多名员工,可以综合考虑员工的绩效、工作能力、考勤情况以及职业规划等因素,进行裁减决策。
同时,企业裁减人员需要进行必要的补偿和安置。
裁减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金,以弥补失去工作所带来的经济困难。
此外,还可以提供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帮助裁减人员重新就业。
对于长期从事较高风险工作的员工,还应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障。
最后,企业裁减人员应当尽量减少对员工的影响,保障员工的权益。
在裁减过程中,企业需要充分沟通和协商,妥善处理员工的合理诉求。
同时,要保持透明度,及时向员工公布裁减方案和相关信息,并积极回应员工的疑问和关切。
总之,企业裁减人员是一项涉及众多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在裁减人员过程中,企业应该遵循合理的规定和原则,保障员工的权益,使裁减过程公正合理,并尽量减少对员工的影响,为员工提供相应的补偿和安置。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裁减过程中维护员工的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人际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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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四类职工不得被
企业裁减
本刊讯2014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是为了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其中第十四条提到,企业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减下列人员:一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