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管三[2011]93号文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文.

XXX发布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旨在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和科学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下是通知中的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和工作要求。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获得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及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及以上;

3.在申请之前的一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及

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及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

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

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的经营活动5年及以上,并且在申请之前的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及

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一级企业评审;

2.在申请之前的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承包商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包括承包商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包括承包商事故)。

二、工作要求

该通知要求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前,要对自身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自评,并达到一定的得分标准。同时,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达到一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后,才能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

各地区和单位应该加强对《评审标准》的宣传和研究,让安全监管、评审、咨询和从业人员能够准确掌握该标准的基本内容和应用方法。同时,将宣传贯彻《评审标准》作为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和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有效工具和手段。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第一部分:前言 1.1 编写目的与依据 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本文档也为员工的安全生产提供方便的参考。 1.2 适用范围 本文档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等,以及外来人员在本公司的工作,如访客、承包商等。 第二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2.1 安全第一原则 公司在进行各项业务活动时,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 2.2 预防为主原则 公司通过预防措施,预防潜在的安全事故发生,并在事故发生后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对公司和员工的影响。

2.3 综合治理原则 公司在安全管理中,采用综合治理的方法,全面考虑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努力打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三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1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构成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 3.2 安全管理机构 公司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处理事故等。 3.3 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司通过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推进。 3.4 安全预防措施 公司采用多种安全预防措施,如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职业健康防护等,全面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3.5 应急救援措施 公司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模拟演练,确保能够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部分:安全培训与教育 4.1 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 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职业健康知识、应急救援、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 4.2 安全教育的方式 公司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安全教育,如上岗前培训、定期集中培训、现场指导和演示、电子化培训等,确保员工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五部分: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估 5.1 安全生产检查 公司对各个部门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5.2 安全生产评估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201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 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一级企业评审;

危险化学品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我省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和三级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一级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设区的市级(含省管试点县)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安全监

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五条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三级企业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第六条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自评员培训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员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的评审人员及其聘请的安全标准化专家、危化品企业的自评员。 第八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并公告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单位。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建议名单,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并公告。 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 第九条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三)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一、前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等领域的从业单位。 三、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化学品

指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环境安全具有危害性的化学物质和制品。按《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范围确定。 3.2 从业单位 指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生产经营场所、运输车辆等。 3.3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是指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体系、职责、制度、措施和实践效果进行全面评价和审核的过程。 四、标准要求 4.1 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按照GB/T 28001-2011标准要求建立和实施,系统化地确定组织结构、职责和授权、文件记录、培训、沟通、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要素。 4.2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4.3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4.4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控制和应急预案,保证生产过程中人员、设备和环境的安全。 4.5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并维护完好相关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等环节安全可靠。 4.6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评审标准 5.1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 5.1.1 体系文件和记录清晰完备,职责和授权明确。 5.1.2 确立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任务分解,建立相应的控制程序和相互协调的工作流程 5.1.3 工作任务按规定实施,标准化工作记录和结果。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 2011〕 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 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 2011〕 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 -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 》的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以下简称《评审标准》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 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 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 80分(含以上,且每个 A 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 60分(含以上; 3. 至申请之日前 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 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 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 2年 (含以上, 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 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 2.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 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 3年内未 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或者 10人以上重伤事故, 或者 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 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 2年 (含以上, 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经集团公司推荐、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 均可申请一级企业评审; 2. 至申请之日前 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 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 (含承包商事故 , 或者 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含承包商事故。 二、工作要求 (一深入宣传和学习《评审标准》。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大《评审标准》宣传贯彻力度, 使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评审人员、咨询人员和从业人员准确把握《评审标准》的基本内容和应用方法;要把宣传贯彻《评审标准》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的有力工具, 以及安全监管部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 (二及时充实完善《评审标准》。考虑到各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差异性和特殊性, 《评审标准》把最后一个要素设置为开放要素,由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充实。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行业特点, 将本地区关于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 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

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一级企业评审; 2.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含承包商事故)。 二、工作要求 (一)深入宣传和学习《评审标准》。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大《评审标准》宣传贯彻力度,使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评审人员、咨询人员和从业人员准确把握《评审标准》的基本内容和应用方法;要把宣传贯彻《评审标准》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的有力工具,以及安全监管部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 (二)及时充实完善《评审标准》。考虑到各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差异性和特殊性,《评审标准》把最后一个要素设置为开放要素,由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充实。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行业特点,将本地区关于安全生产条件尤其是安全设备设施、工艺条件等方面的有关具体要求纳入其中,形成地方特殊要求。 (三)严格落实《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考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的统一标准。企业要按照《评审标准》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单位和咨询单位要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咨询指导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要依据《评审标准》,对企业进行监管和指导,规范监管行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XXXX公司2023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审工作方案

XXX公司2022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 审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加强XXX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结合公司运行实际,特制定XXX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审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方针,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通过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强化隐患治理、推进技术进步、深化安全文化,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实现“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的安全目标。 二、工作目标 本着“化整为零、分步实施、逐渐推进、整体提高”的原则,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过程的科学性、全面性、有效性。 三、工作内容与要求 (一)各职能部门、各基层生产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要求,结合“XXX公司安全生产标 - 1 -

准化要素分配表”(见附录)倒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各基层生产单位结合实际运行,梳理各项工作与制度的符合性;职能部门需汇总主管要素内容,形成公司级资料,每项管理要素应提供体现工作的组织部署、工作标准与督办落实的溯源性文件,并实现闭环管理。 (二)各单位根据要素管理要求,使用相应制度中受控有效表单,各类计划需打印纸质版文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管理部门活动记录、班组活动记录、原始会议记录、培训记录、工作记录等受控记录需手写,涂改符合要求。台账档案可视实际工作情况建立电子文本。 (三)三级培训、从业人员再教育、应急演练、安全检查等从计划梳理,确保内容、时间、频次的合规性。梳理特殊管理资料,确保作业分级、审批流程、安全作业证中的作业时间、作业涉及承包商的管理符合公司制度要求。 (四)存在新、改、扩建项目的单位梳理项目“三同时”资料齐全。 (五)基层生产单位加强作业现场警示标识的管理,确保各类警示标识数量、尺寸、位置、颜色、顺序与本单位“警示标志一览表”与“警示标识管理台账”相符。各类应急器材、消防器材、防护救护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监视测量设备、日常设备设施等与本单位台账、检测报告帐物相符。 以上(一)至(五)项工作需8月25日前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9月15日前复核完成情况。 - 2 -

化工企业安全附件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安全附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做好安全附件的管理,保证安全附件的有效性,从而确保车间生产装置的安全正常运行,降低安全事故隐患几率,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位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呼吸阀、液位计、测温计等安全附件的管理工作。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5]第77号)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4.职责 3.1各生产车间及设备设施使用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安全附件管理台账,负责对安全附件定期进行检查,按照计划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3.2安全附件需更换购买时,各部门负责申报购买计划,领导审批后,供应部负责选择合格供应商,进行安全附件的购买;

3.3安全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在用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进行校验,取得校验报告后,及时对安全附件管理台账进行更新; 3.4自动化管理部负责对仪表类安全附件的准确性进行调试,负责故障仪表的维修; 3.5生产部及安全部负责对安全附件的有效性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监督考核。 5.工作程序 5.1安全附件的采购及验收 5.1.1各生产车间及使用部门根据更换需求,制定采购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交采购部进行安全附件的采购; 5.1.2采购部需采用合格的供应商,货比三家,确保采购的安全附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5.1.3安全附件进厂后,生产部及安全附件使用单位需对安全附件的完好性及适用性各项性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的安全附件方可领用安装。 5.1.4新购进的安全附件质量合格证、产品铭牌及铲平说明书等文件由各安全附件使用单位进行留存。 5.2安全附件的检验及维护检修 5.2.1安全附件均需建立管理台账,安全阀、压力表管理台账需注明安全附件使用部位、型号、上次校验日期及下次校验日期等信息,并及时对台账进行更新,确保安全附件不会脱检;爆破片、温度计、

化工企业职工隐患排查奖励制度

化工企业职工隐患排查奖励制度 1. 目的 鼓励对查出隐患的职工参照发明创新、技术革新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发动全体职工全面参与隐患排查整治,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各部门及全体管理干部、职工。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11)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鲁办发电[2021]10号) 4. 职责 1)安全部、生产部负责编制和修订《职工隐患排查奖励制度》。 2)安全部负责按本制度监督执行和考核,并建立隐患排查奖台帐,做为职工隐患排查奖励依据。 3)财务部工资统计员负责按安全部每月提报的奖励情况在工资中实施。

4)生产车间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的职工隐患排查奖励,但不得低于该制度中规定的奖励标准。 5)公司全体职工全面参与隐患排查整治。 5. 奖励办法 1)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对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护等方面提出创新、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的,经采纳后效果良好的奖励50~500元。 2)职工隐患排查奖励规定 (1)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发现安全一般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的,对报告一般隐患的职工奖励50-100元(2)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的,对报告重大级隐患的职工奖励100-500元

危险化学品安全-“两重点一重大”之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安全-“两重点一重大”之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安全“两重点一重大”之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浙安监管危化〔2011〕204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提出了不同的安全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及设施等特殊要求,综合学习分析近来发布的规章与文件精神,对安全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及设施有规定的文件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0号令、41号令,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等。下面将相关条款予以提炼解读,供有需要的朋友学习。 1.《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文件第2、13、24、25、34、37条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做了规定,其中第13条规定需要注意。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定期检查维护,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要立即整改;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装置。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气防设施和器材,建立稳定可靠的消防系统,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但不能以视频监控代替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自动监控措施。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41号令第8、11、14、21、25条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做了规定,其中第21条规定需要注意。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生产、

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暂行规定》共6章、36条,包括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及2个附件。《暂行规定》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是多年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践经验总结和提炼。第8、9、13、20、21条规定需重点关注。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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