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财产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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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财产执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财产执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财产执⾏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关于刑事财产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法院强制执⾏的财产部分包括罚⾦,责令退赔的赔偿款,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等,此外还规定了⼈民法院强制执⾏的顺序,强制执⾏的程序等,在强制执⾏过程中,当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也可提出执⾏异议申请。

关于刑事财产执⾏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刑事财产执⾏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1、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是指发⽣法律效⼒的刑事裁判主⽂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1)罚⾦、没收财产;(2)责令退赔;(3)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4)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本⼈财物;(5)其他应当由⼈民法院执⾏的相关事项;(6)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适⽤民事执⾏的有关规定;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的若⼲规定》第⼆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审⼈民法院执⾏。

第⼀审⼈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民法院执⾏。

⼆、刑事判决执⾏时间是怎么规定的1、判决书下达后有⼗天的⽣效期,如果⼗天内没有上诉,那么判决书才会⽣效。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起计算。

⽣效的判决才会得到执⾏,按照看守所做法,⼀般⼀个⽉统⼀执⾏⼀到两次,所以,执⾏的时间应该在半个⽉到⼀个⽉。

第⼆百五⼗三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的⼈民法院在判决⽣效后⼗⽇内将有关的法律⽂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年执⾏、⽆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

第⼆百五⼗三条,罪犯被交付执⾏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的⼈民法院在判决⽣效后⼗⽇以内将有关的法律⽂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机关。

我国财产刑执行问题研究

我国财产刑执行问题研究
行 人执行罚金刑 的情形 时有 出现。由于 目前我 国法律没有对 罚金 刑的执行部 门做 出具体 的规定 , 执行罚金刑 的主体并 不明确 , 对于 被执行 人没有 能力缴纳罚 金或者 暂时无能 力缴纳罚金 的情形 , 法
院在做 出 中止执 行 的裁定 后 , 就很难重 新启动对 被执行人 执行罚 金刑 。其直接后果就 是对 犯罪人所处罚金刑形 同虚设 。 3 _ 未判先缴 。未判先缴是指 法 院对 被告人 做 出罚金刑 判决 的
其中, 有 大约 2 0 0多个 罪名可 单独 或可选择 的适用 罚金 和没 收财
产。在新 《 刑事 诉讼 法》 与《 刑法》中 , 都 给 予 了罚金 刑 充分 的重 视, 对罚 金刑 的适 用对象 与适用方 法等 做 出了规定 。对 于罚 金刑 的法定方式我 国《 刑 法》 分则 主要 规定 了选 处罚金 、 单 处 罚金 、 并 处罚金 以及并处 或单 处罚 金 四种方 式 。对 于没 收 财产 , 我国《 刑 法》 分则规 定适用没收财产 的主要是严重 的经济 犯罪 、 严重 的财 产 犯罪 以及严重 的故 意犯罪 。
( 二) 财产刑执行 的法律规定 1 . 罚金刑执行 的法律规定
2 判 而不执行 。刑法学 家贝卡利亚在《 犯罪与刑 法》 一书 中指 出“ 对 犯罪最强有力 的约束力不是刑 罚的严酷性 , 而是 刑罚的必定 性 。我 国《 刑法》 第 五十三条规定 了罚 金在判 决指定 的期 限 内, 一 次 或分 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 的 , 强制缴纳 的情形 。在 司法实践 中 , 人 民法 院对 被告人做 出判处 罚金 的判 决的 同时 , 却未 主动对 被执
金的 , 人 民法 院在任 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以执行 的财产 , 应 当 随时追缴 。 ” “ 随时追缴 ” 这一 词并 没有 对追缴 的时间做 出具 体 的 解释 , 执行 机关也不 能做到对被 告人 的财产做 出随时处 于强制追

浅议我国财产刑的执行问题

浅议我国财产刑的执行问题

浅议我国财产刑的执行问题严有才四川大学法学院【摘要】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多,而且有种日益增巨的趋势。

为了走出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窘境,在深度剖析内部原因之外,还需要对财产刑执行的出路进行探讨。

纵观世界各国经验,我国应该借鉴他国实行罚金易科以及财产刑执行配套制度。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罚金易科配套制度一、引言财产刑是仅次于生命刑和自由刑的一种刑罚方法,它与生命刑、自由刑、资格刑一起构成了刑罚体系。

财产刑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刑法理论上也占有一席之地。

当今世界,随着刑罚的轻缓化,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的中心地位开始动摇,以罚金刑为代表的财产刑大有取而代之之势。

1979年我国刑法规定罚金刑的条文仅有20个,而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罚金刑的条文增加到140余个,涉及的罪名达160余个。

其涉及了刑法典条文将近一半之多,可谓是占据了中国刑法典的半壁江山。

就立法层面而言,我国财产刑的适用是相当广泛。

财产刑在刑法典中的广泛适用使得财产刑的现实可执行度也开始备受社会各方面所关注。

二、系举步维艰———道财产刑执行实践中遭遇的囧境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行为人的财产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它是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一类刑罚方法的总称,是我国刑罚体系中重要的刑种之一。

财产刑主要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在我国财产刑是一种附加刑,不能独立适用。

财产刑的执行分为主动缴纳和强制缴纳两种方式。

一般情况下,财产刑的执行主要方式通过判前对被告人及其家属劝导促使其主动缴纳,对于没有主动缴纳的,法院则立案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然而在现实中,财产刑的强制执行程序却是步履维艰。

1.财产刑执行案件空判率高、选择性立案、执行率低。

纵观中国司法界,财产刑执行的情况普遍不容乐观,基层法院由于被执行人履行力和身份等一系列相关因素,使得这一问题更为突出。

实践当中,一些法院大多数的财产刑案件并未进入实质意义上的执行程序,对于财产刑的执行实行“不主动立案、不主动执行、不纳入统计”的三不政策。

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的探讨

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的探讨

LI LUN SHI JIAN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的探讨◎余岱竺财产刑是指剥夺财产对犯罪分子实施的一种判决措施。

它分为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

这两种判决结果是根据犯罪分子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而定。

目前,我国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造成了财产刑执行效果不佳,不仅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刑罚功效,还有损于我国法律的权威。

本文主要探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财产刑是我国刑法执行中常见的惩戒措施之一。

它借助对犯罪人进行财产处罚,达到对犯罪者进行惩戒的作用,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灵活性。

但是,财产刑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造成了财产刑执行的困难,影响了后续刑事案件工作的进行。

_、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财产刑执行程序启动问题。

在对犯罪人进行财产判决之后,需要根据财产刑相关程序执行来对犯罪人进行惩戒。

法院刑事审判庭需要根据案件的数量,进行工作内容的安排。

由于工作内容繁重,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移交工作开展不积极的现象。

这种现象导致财产刑执行效率降低叫再加上对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从执行庭角度来看极为困难,财产刑执行程序启动困难,影响了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开展。

2.财产刑执行依据不科学。

要想保证财产刑执行到位,不仅需要被告人提供可靠的执行财产,还需要相关人员进行积极地配合。

如果法院判决的财产刑数额。

超过了被告人所能承受的范围,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被告人无法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被告人会由于无法承担财产刑判决结果,而出现抵制执法的现象,导致财产刑执行出现瓶颈,使得财产刑执行岀现阻碍。

3.财产刑执行方式单一化。

我国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往往会采用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害人财产的方式进行财产刑执行。

这种方式虽然会提高案件侦查的速度,但是在后期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告人因犯罪而失去人身自由,需要犯罪人家属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财产刑执行。

刑事财产执行法律规定(3篇)

刑事财产执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财产执行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犯罪分子因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所得得到追缴、没收,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惩罚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刑事财产执行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刑事财产执行法律规定,包括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方式等。

二、刑事财产执行的范围1.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2.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刑法》第64条规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这里的“本人财物”包括犯罪分子用于犯罪的工具、设备、交通工具等。

3. 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犯罪的非法所得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手段获得的非法所得,如非法所得的财产、利息、股息等,也应予以追缴。

4.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国家、集体财产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国家、集体财产,如贪污、挪用、侵占等,应予以追缴。

5. 犯罪分子因犯罪所获得的非法利益犯罪分子因犯罪所获得的非法利益,如股票、债券、房产等,也应予以追缴。

三、刑事财产执行的程序1. 起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

2. 调查取证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进行调查取证,查明犯罪事实和违法所得的数额。

3. 判决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犯罪分子退赔违法所得的财物。

4. 执行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判决,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

四、刑事财产执行的方式1. 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对犯罪分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防止犯罪分子转移、隐匿、变卖财产。

2. 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

3. 财产返还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返还给被害人。

4. 没收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财产刑

财产刑

浅析中国刑罚制度中的财产刑内容摘要: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据重要的位置,但对其的争议从未停止。

根据刑罚轻缓化与非监禁化的大趋势,应当肯定财产刑存在的正当性。

至于其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创设新的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字:财产刑没收财产罚金一、财产刑概述(一)财产刑概念及特征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具有如下特征:1、法定性。

(1)适用种类与范围。

对于《刑法》总则没有规定的财产类型,就不能适用,在针对某种具体犯罪适用财产刑时,必须遵照《刑法》分则的规定;(2)适用对象。

还有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而犯罪分子必须是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人;(3)作出主体。

财产刑只能由人民法院决定适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无权行使此权力。

2、严厉性。

在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处罚措施中,财产刑是最严厉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大量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处罚措施,如行政罚款,但财产刑最为严厉,后果最为严重。

因为它的刑罚属性,会对任职资格产生出影响,如法官与检察官的任职。

3、所剥夺财产的国家专属性。

财产刑适用中所剥夺的财产归属于国家,在归属上有特定性。

4、财产刑具有易纠正性。

相对于生命刑与自由刑,财产刑在发生误判的场合更容易得到纠正,且对行为人的生活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二)财产刑的种类1、罚金刑的种类(1)限额罚金制,是在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一定的罚金数额的幅度。

我国实际上也是采用的此种罚金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根据罚金刑是规定在刑法的总则还是分则,限额罚金刑又有三种形式①:第一种是总则规定型,即只在刑法总则中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和下限,在分则中不再规定罚金数额,只规定处以罚金;第二种是分则规定型,在刑法总则中不规定罚金的数额限度,只在分则中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第三种是总则与分则均规定型。

浅析财产刑执行难问题

浅析财产刑执行难问题

审判 机 关 缺 乏 对 具 体 执 行 情 况 的 综 合 考 虑 , 具 体 有 以
下 几个 方 面 。 首先 , 法 院 判 决 和 实 际 可 执 行 财 产 的脱 节 。对 于 财 产
刑 额 度 的 法 律 规 定 ,梯 度 很 大 , 导致 罚金 “ 空 判 ” 的现 象 。
作用 。
三 、 我 国 财产 刑 执 行 制 度 完 善 之 对 策
1 . 转 变 刑 罚观 念 注 重刑 罚 的 宽 严 相 济 , 是 转 变 刑 法 观 念 的 关 键 。作 为
二 、 财产 刑 执 行 难 的 成 因
用 几 条 规 定 总 括 了几 个 原 则 性 的 处 置 意 见 ,大 多 数 执 行 中
定 阻 碍 。如 果 公 安 机 关 在 最 初 接 触 犯 罪 嫌 疑 人 时就 能 严 格
我 国 自1 9 9 7 年 刑 法 修 订 后 ,财 产 刑 在 刑 罚 中的 比例 大 大 增 加 , 并 且 随 着 一 系 列 保 障 制 度 的设 立 ,使 之 在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中起 到 了 重要 作 用 。但 由于 观 念 偏 差 、 制 度 设 计 缺 陷 、实 践操 作 混 乱 等 原 因 , 导 致 财 产 刑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遇 到 了 极 大 的 困难 , 大 量 的 判 决 成 为 了 “一 纸 空
了对 策 ,力 图解 决 财 产刑 执 行 困境 。 关键 词 :财 产刑 罚 金 刑 没 收财 产 刑 执 行 问题


我 国 财 产 刑 制 度 概 述
从 司 法 层 面看 , 侦 查 机 关 在 侦 查 阶 段 的 无 作 为或 者 擅 自处 分 被 扣 押 财 物 , 都 为 判 决 后 的财 产 执 行 问题 造 成 了一・

财产刑执行的分析报告

财产刑执行的分析报告

关于财产刑执行的分析报告财产刑是以剥夺被告人财产为内容的一类刑罚的总称,分为罚金刑和没收财产两种。

前者指法院判处被告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后者指法院判处没收被告人个人享有所有权的特定化的财产,包括部分或全部财产。

由于短期自由刑在威慑力上的作用相对较小,在教育感化和改造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甚至还可能使服刑者感染其他恶习,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其弊端显而易见。

财产刑则不必将犯罪人投入监狱,不仅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还可以不割断犯罪人与社会的联系从而有利于其复归社会,加之财产刑对一些贪利型犯罪具有特殊预防功能,因而现代各国越来越重视财产刑的适用。

我国刑法规定中,财产刑在刑罚地位上属于附加刑,除罚金和罚没之外还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损失和对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等非刑法处理方法。

财产刑的执行就是将生效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的犯罪分子应交纳的罚金、被没收的财产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或赔偿有关单位、个人的损失①。

新刑法施行近二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已先后进行了八次修正。

无论是在新刑法的制订还是在历次修正过程中,财产刑在刑罚中的具体运用都不断受到重视。

财产刑的功能在于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改造犯罪分子和威慑犯罪。

通过对1997年修订刑法进行统计,整部刑法涉及财产刑的规定有257处,其中共有147个条①林繁华:财产刑执行问题及对策,载于/article/detail/2009/10/id/750093.shtml。

文规定了罚金刑,占全部分则条文数(341条)的43%,59个条文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占全部分则条文的17%左右。

其中,有200多个罪名单独或可选择适用罚金或没收财产②。

立法机关重视财产刑在刑罚中的具体运用,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剥夺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的资本。

大力运用和切实执行财产刑对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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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财产刑执行
刑罚轻缓化是当今世界现代司法文明的主流趋势,伴随我国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出台,刑法中规定财产刑的罪名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财产刑适用频率亦与日俱增。

财产刑相对自
由刑、生命刑而言,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
冤假错案给被告人造成损害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

但财产刑
执行难却是一项长期困扰我国司法机关的理论和实务难题。

在近年全国法院系统集中发起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攻
坚活动中,刑事财产刑执行并未像民商事执行案件被作为此
次全国法院集中执行攻坚的重点,故财产刑执行难作为一种
普遍现象依然大量存在于司法实践当中。

司法实践中财产刑
执行面临多重困境,财产刑执行不受重视,交付移送迟缓,
财产线索查控困难,执结率偏低,导致财产刑“空判”现象
普遍,严重影响司法权威。

2014 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财产刑执行提出了较
为明确的参照指引。

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财产刑的执行存
在一些困题。

一、刑事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
1、财产刑法律规范不统一。

我国刑罚执行法律内容分散,不成体系。

截止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刑罚执行法。

其中,
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内容尚未统一规范。

财产刑执行相关
法律规范之间多存在逻辑冲突,因财产刑执行法律规范零散
分布于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致使其系统化程度不高,且内容笼统模糊不具备实践操作性。

最高法院出台的相关规
定与部分地区高级法院就财产刑执行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相互之间存在冲突,无法给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开展提供细化
的制度保障。

2、刑罚交付执行受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司法理念受历史
传统和前苏联影响较大,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审判,轻
执行”的偏颇理念,对于刑罚交付执行未给予应有的重视。

我国民众朴素传统的刑罚理念认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不能“既打又罚”,所以对于判处自由刑、甚至生命刑同时
适用财产刑并罚的罪犯及其亲属对于并罚财产刑的执行存在
极大的心理抵触。

按照民众朴素的刑罚主义观,既然剥夺了
罪犯的自由甚至生命,就不该再对其进行财产性处罚,要保
持刑罚的适度和谦抑。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或
死刑的罪犯,对其并罚财产刑的执行多是“置之不理”,此
类罪犯多不具备财产刑履行条件和动力,法院执行部门耗费
司法成本但无法保证执行到位且社会效果不好,因此法院执
行部门对财产刑的执行也缺乏必要的源动力。

3、办案机关联动协作机制不够完善
财产查控是保障财产刑有效执行的关键环节,但对于处于整个刑事诉讼流程末环的执行而言,再去对相关涉案财产或
被执行人个人财产进行查控将面临更大困难。

刑事涉财产判
罚部分与财产刑执行和民商事执行案件相比,在案件性质、
工作特点上具有很大不同,审判前侦查机关查控的涉案财产
和被告人个人财产对于后续财产刑执行结案率和执行到位率
有决定性影响。

公安和检察院在案件流程中处于不同的位置,具备法院所不具备的优势。

但由于办案机关联动协作不足,
一方面增加了执行人员对刑事财产刑执行的释法成本,另一
方面不利于被执行人树立对法律的权威。

与此同时,由于公
检法在刑事案件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功能不同,导致公检法
对于财产的控制时间和力度存在差异,公安和检察机关对于解除财产控制的时间与法院判决的时间存在时间差,而且目
前对于财产保全的责任和赃物移送并没有明确的时间和程序
规定,从而导致刑事财产刑执行到位率不高。

二、加强财产刑执行的建议
1.统筹财产刑执行法律规范体系
统筹刑罚适用与执行法律规范,构建统一的刑罚执行体系是推动财产刑执行困境解决的制度保障。

我国现行刑罚执行
权责任主体分散在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法院等不
同部门。

刑罚执行法律规范散见于刑诉法及其解释、监狱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刑罚执行权限与法律规范的分散容易造成政出多门、衔接不畅,管理混乱,影响刑罚执行专业化发展。

财产刑刑罚体制改革和法律规范的统一是推动财产刑执行困境有效解决的关键。

一是规范财产刑适用法律规定。

根据社会发展趋势和罪名犯罪构成变化,梳理并处或单处财产刑罪名,对于罚金、没收财产两者重复且无实际并罚必要的规定进行修订,对于确实无必要并处财产刑的罪名进行删减。

二是统一财产刑执行规范。

对我国现行财产刑执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进行梳理审查,严格按照刑罚执行规律,科学分配执行工作内容与权限,科学设置财产刑执行机构,优化财产刑执行职权配置,建立完备的财产刑执行法律体系尤其是对于财产处置规定的细化和公检法财产保全责任的明确规定,有利于增加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到位率和财产变现率;还应打破刑事财产刑、民事、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壁垒,在制度上对三者从立案到财产处置进行一体化的“顶层设计”,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增强执行具体操作性和规范性。

2、加强法治宣传,强化群众法治观念
通过加强法治宣传,强化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法治意识,转变人们重视主要刑罚而轻视附加刑的观念,敦促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自动履行。

推动建立信用社会,增强人们的信用意识。

尤其要加强源头宣传,在刑事案件立案时就要向被告灌
输法治观念、刑罚观念,还要加强违法严重性的宣传,引导
被执行人树立主动履行的意识,做到思想上不想违法,行为
上不敢违法。

3、建立公安、法院、检察院、监狱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

法院在执行措施和执行手段方面的措施和公安还是有区别的,而对于此种刑事财产刑的特殊案件,被执行人在狱中服刑,其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混同比较明显。

如何界定被执
行人的个人财产和查控的及时性显得非常重要,还需借助公
安和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手段,做到信息技术共享。

侦查机
关在财产的查控方面具备先天的时间优势,其处于案件流程
的“起点”。

而刑事财产刑进入强制程序则处于案件的“终点”。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实行先行调查和登记,这将大
大减少在执行阶段调查的时间成本,也增强了执行阶段查控
有效性和针对性,可以快速、准确的将财产变现发放给被害
人或上缴国库,维护法律的威严。

同时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
理平台,降低涉案财物在移送过程中遗失的风险,有利于后
续涉案财物的依法集中处置和财产刑快速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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