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监督现状、问题研究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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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财产刑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财产刑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财产刑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单丽英张丽颖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9年第02期摘要: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是基层检察部门在工作中面临的一项重大难题,由于现行关于财产刑执行和监督的法律条文多为框架式、原则性规定,加之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等现实矛盾,导致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笔者以此为视角,以罚金刑执行监督工作为切入点,总结分析工作中的瓶颈,呼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建全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基层财产刑执行监督调研2013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颁布后,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对财产刑执行情况开展检察监督。

由于关于财产刑执行和监督的法律条文多为框架式、原则性规定,加之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等现实矛盾,导致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中,笔者对2015年以来富裕县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案件进行梳理发现,罚金刑执行案件占财产刑执行案件总数的93.1%。

因此本文以罚金刑为论证样本,以罚金刑执行监督工作为切入点,谈一谈财产刑执行中问题困难,并结合实践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

一、基层法院财产刑执行现状2015年以来,富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判中涉罰金刑执行案件523件,罚金总额2129.24万元,其中部分或全部执行的252件,239.055万,执行率分别为48.2%,11.2%。

其中2015年罚金刑执行案件151件,474.85万元,已执行99件,31.5万元,执行率分别为65.56%,6.6%;2016年罚金刑执行案件159件,537.64万元,已执行78件,145.6万元,执行率分别为49.1%,27.1%;2017年罚金刑执行案件132件,476.25万元,已执行56件,37.955万元,执行率分别为42.4%,8%;2018年上半年财产刑执行案件81件,640.5万元,已执行19件,24万元,执行率分别为23.4%,3.7%。

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对策

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对策

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对策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对策司法实践中,财产刑“空判”多、执结率低、执兑率低、执行难的现象时有发生。

财产刑执行难影响了其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

财产刑执行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财产控制不严。

财产乃身外之物,无人身依附性。

司法机关能够控制住犯罪人,却不一定能就此控制其所拥有的金钱和财产。

有些犯罪人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后,甚至在案件侦查、审理过程中,本人或其亲属就想方设法隐藏、转移、挥霍财产,逃避财产刑的执行。

二、履行能力不强。

当今社会中贫富不均的现象普通存在,不同的人拥有的钱财数量是不同的,有的腰财万贯,有的却可能身无分文,差距悬殊,而罪犯的经济状况大多较一般人的经济状况差,对财产刑的履行能力较弱。

犯罪人一旦财产有限,就可能给财产刑的执行带来困难。

三、法律规定不细。

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这种扩大,加大了对经济犯罪等贪利性、侵财性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惩罚犯罪、教育罪犯。

但不论罪犯是否有财产,亦不论财产多少,法律均规定应判处罚金,可能加大罚金刑执行的困难程度。

随着财产刑特别是罚金刑的广泛适用,财产刑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空判”现象日益突出。

四、操作程序不明。

有关财产执行的现行规定,只见于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很不完备、具体,对许多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了财产刑的执行难。

如法律对财产刑的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期限、执行主体、执行异议等方面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而法院主动采取措施没收犯罪人财产的不多,对犯罪人的户籍及财产不在本地的,就更不去主动执行,于是,法院判处的财产刑判决极有可能难以落实而沦为空判。

对此,采取对策有:一是裁量确定罚金数额时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承受能力。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罚金刑的裁量原则是依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但是仅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金数额很不科学,如果量处的罚金数额过多有可能远远超出犯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相反如果量处的罚金数额过少,则无法惩戒犯罪人,两种情况均难以起到判处罚金的刑罚功能作用。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波浪起伏,各种涉财产刑事案件也随之增多。

对于那些犯罪分子,判决结果并不是终点,真正的考验还在执行过程中。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涉财产部分的执行问题层出不穷,不仅让受害人难以得到正义,也影响了司法公正性。

因此,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需要引起重视。

一、判决执行难问题突出在涉财产刑事案件中,常常会出现犯罪分子无法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况,即所谓的执行难。

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执行人恶意逃避。

一些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判决,故意打乱自己的住所,改变常驻地,很难找到其踪迹,甚至跨境逃亡,让被害人无从下手。

2、财产被虚报、隐瞒或转移。

犯罪分子为了逃脱刑罚,往往会先将财产转移或隐瞒,再拒不执行判决,导致执行难度增大。

3、财产稀少、不足以支付判决数额。

由于财产状况艰难或者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占用等原因,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追回全部刑事责任金的情况。

4、执行程序不严密。

有些执行机关的执法人员对涉财产刑事案件的规定和程序了解不足,执行难度增大。

5、传统资产追偿方式无效。

传统的资产追偿方式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等,常常无法有效追偿。

二、解决判决执行难问题的对策由于执行难问题的存在,判决结果往往只能成为一纸空文。

为了遏制执行难问题的出现,减少无法拉回赃款的现象,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完善涉财产刑事案件的规定和程序。

立法部门应充分考虑涉财产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制定合理、科学的规定和程序来保障执行顺利进行。

2、加强司法执行机关的专业能力建设。

涉财产刑事案件执行工作要求执行人员具有严密的执法程序和技术能力。

司法执行机关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执法专业能力。

3、使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资产调查。

在资产调查方面,应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如设置信息库、实行网络追偿等,做到调查精准。

4、修改相关法律,提高执行刑罚手段有力度。

当前,涉财产刑事案件执行中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手段相对较为简单,建议立法部门拟定更为严格的执法政策和制度,提高执行刑罚手段的强度。

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

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

“财产刑”除德国刑法典作为一种刑罚名称外,通常只是理论上以剥夺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各种刑罚的概括称谓,并非一种刑种。

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有两种: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

受世界刑罚轻缓化思潮的影响,财产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是由于立法和司法相脱节,使得财产刑的“执行难”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本文试图通过对监利法院近三年来财产刑的判决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探讨当前我国财产刑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财产刑执行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设定财产刑的意义及我国的立法现状财产刑之所以被广泛适用,有多方面的因素,但主要是因为财产刑有自身的优势,弥补了短期自由刑的不足。

一般认为,短期自由刑有以下缺点:第一,短期自由刑时间太短;第二,受刑人容易自暴自弃;第三,容易发生交叉感染;第四,不符合刑罚经济性原则;第五,长期的关押使犯罪人难以重新适应社会生活。

而财产刑中的罚金刑则刚好弥补了短期自由刑之不足:一是罚金刑是惩治贪利性犯罪、单位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有力武器,与其他刑罚相比对于惩治这些类型犯罪更具有效性和可能性。

二是符合刑罚经济的原则,从经济效益上讲,罚金刑的执行国家投入不多,相反还会有相当的收入。

三是罚金刑符合了行刑社会化的要求,避免了封闭式行刑所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

犯罪人在监禁刑的服刑期间会出现社会化迟滞问题以及监狱化问题,而罚金刑并不必在监狱中执行,有效地避免了入狱所造成的交叉感染以及由于监狱生活对社会交往的影响而造成的再社会化障碍。

四是罚金刑具有可附加性,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单科制、选科制、并科制三种基本形式,其中并科制是生命刑、剥夺自由刑、限制自由刑无法比拟的。

同时,罚金刑具有可分割性,罚金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金钱,金钱是可以计量、能够分割的刑罚才能满足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五是罚金刑具备最好最彻底的错案纠正方式,刑事错案纠正之时,罚金刑可以恢复至未判决罚金时的状况,这是其他刑罚无法做到。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研究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研究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研究作者:杨敏陈新辉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10期摘要:当前刑事财产刑执行“执行乱”、“监督难”等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刑罚的严肃性和权威型。

本文以笔者所在单位近年来办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中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情况为视野,分析检察监督过程中存在的认定罪犯财产刑履行能力困难,罪犯及其家属履行财产刑途径不畅,法院减刑假释裁判标准不一等问题,提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向更科学合理的方向构建的建议。

关键词:减刑假释财产刑执行联动机制财产刑执行是刑事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财产刑“执行难”、“监督难”等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刑罚的严肃性和权威型。

本文以鼓山地区院近年来办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中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情况为视野,分析财产刑执行及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检察监督的建议。

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概述(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现状财产刑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

财产刑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1]通过对福州地区监狱2015年入监和出监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分析,发现当前财产刑执行、裁判及检察监督情况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财产刑适用比例高。

2015年福州地区监狱新收押罪犯中约有81%的罪犯被判处财产刑。

二是财产刑执结率低。

2015年福州地区监狱刑被判处财产刑的刑满释放罪犯中有5000余人财产刑未执行完毕,未执结率高达80%以上。

三是法院裁判财产刑罪犯减刑、假释结果与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不一致比例高,检察监督难。

2015年福州市中院裁定财产刑罪犯减刑、假释情况与监狱提请意见不一致的共2173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35%,但检察机关仅书面提出检察建议25件,多数存在无从、无法、无据监督等情况。

(二)财产刑执行联动机制出台背景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姜兴长副院长在会议上指出:“对于财产刑执行好以及附带民事赔偿好的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时,可以适度从宽;对于明显有执行能力而没有执行的,应当认真、严格掌握;确有证据證明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则不予减刑、假释。

财产刑执行监督分析

财产刑执行监督分析

财产刑执行监督分析财产刑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刑罚目的的实现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

对财产刑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

2012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从司法解释层面强化和规范了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并从检察机关内部职责分工上明确了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行使该项职责,为这项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含义根据我国刑法有关刑罚种类的规定,财产刑属于附加刑,只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

因此,从狭义上讲,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活动实行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不仅包括属于刑罚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还包不属于刑罚,但属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具体包括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等。

因此,从广义上讲,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实行监督。

本文采用广义上的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概念。

据此,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的活动实行监督。

二、财产刑执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全市各县区法院对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为例。

经调查统计,初步核查摸清了全市各基层法院X年至X年财产刑判决情况和执行情况如下:X年—X年全市各县区法院财产刑判决情况X年—X年全市各县区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

财产刑执行调研报告

财产刑执行调研报告

财产刑执行调研报告调研背景财产刑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没收、追缴、罚款等方式,以达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财产刑的执行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深入了解财产刑的执行情况,本次调研旨在对财产刑执行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取了多种调研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案例分析、专家访谈等。

通过这些方法的综合运用,旨在全面了解财产刑执行的现状和问题。

调研结果一、财产刑执行的现状1.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框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财产刑的执行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了财产刑的范围、方式以及执行流程,为财产刑执行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2.财产刑执行的主体财产刑执行的主体包括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

法院负责对财产刑进行判决和执行监督,公安机关负责财产的追缴工作,检察机关负责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和检查。

3.财产刑执行的范围财产刑执行的范围包括财产的追缴、罚款、没收等方式。

根据犯罪情况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的相应财产进行处罚和追回。

二、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1.执行难问题由于执行环境的复杂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财产刑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

某些犯罪分子将财产隐藏得很好,难以找回或没收。

2.执行效率低下问题财产刑执行的程序繁琐,执行时间长,导致执行效率低下。

有时候即使判决了财产刑,但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执行不到位。

3.涉及利益冲突问题财产刑执行涉及到多方利益,如受害人的赔偿、犯罪分子的财产处罚等。

在实际执行中,各方利益冲突的情况较为复杂,给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

对策建议1.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加强对犯罪分子财产的追缴力度,提高财产刑的执行效果。

2.完善执行程序简化财产刑执行的程序,提高执行效率,确保财产刑的及时有效执行。

3.加强协同合作各相关部门之间加强协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财产刑的执行工作。

结论财产刑执行是维护法律公正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针对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加大力度改进执行工作,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以提高财产刑执行的效果。

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

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

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财产刑是指国家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缴、没收或者罚金的一种刑罚形式。

财产刑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刑罚的公正性和威慑力。

在进行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可以从法律层面出发。

财产刑的执行程序和力度是否合理、公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评价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

例如,执行机关是否依法采取相应的程序,犯罪分子被追缴的财产是否与其犯罪行为是否相匹配,罚金是否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来确定等。

其次,从执行机构层面出发,可以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

执行机构的专业化、效率和公正性对执行情况具有重要影响。

例如,执行机构是否具备强有力的执法能力,是否高效地追缴、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是否根据法律规定将追缴的财产及时上缴国库等。

第三,从社会效果层面出发,可以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

财产刑作为一种刑罚形式,其目的在于追缴、没收犯罪所得,降低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增加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此,通过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可以看到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例如,追缴、没收的财产是否能够对被告具有一定的震慑力,是否能够有效减少类似犯罪的发生,是否能够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等。

最后,从国际比较角度出发,可以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

不同国家对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通过比较可以看到自身执行情况的优势和不足。

例如,一些国家实行了严格的财产刑执行制度,追缴、没收的财产比例较高,相关领域的违法成本也比较高,从而达到了减少犯罪的目的;而另一些国家财产刑执行力度较弱,导致犯罪分子对财产追缴、没收的担忧减少,进而促使犯罪活动的增加。

综上所述,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不仅需要从法律、执行机构、社会效果和国际比较等角度进行综合考量,而且需要结合实际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只有通过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才能更好地完善相关制度,提高执行效果,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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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监督现状、问题研究及对策分析作者: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3期关键词:财产刑财产刑执行监督对策(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明确规定罪犯确有履行财产刑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减刑监督时应该从严掌握。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新职责,新业务,对于刑罚执行监督部门来说,对服刑人员的财产性执行检察监督则是日常检察监督工作当中的重中之重,做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和宪法权威。

(二)财产刑执行状况分析1.财产刑的刑罚适用率较高。

财产刑属于附加刑,在实际判决中适用率较高,据统计资料显示,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为例,2013年1月至2016年5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的2137起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刑判项的就有1375件,财产刑适用率高达64.3%。

2.服刑人员财产刑缴纳率最低。

据不完全统计,现实中已执行财产性判项的大多都在法院判决前为减轻刑罚而主动缴纳,而在监管场所的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比例较低。

以湖北省某监狱2016年二季度减刑呈报为例,在呈报减刑的527名服刑人员中,涉及财产刑判项的人数为372人,其中履行财产刑判项的人数仅为62人,310名服刑人员未执行财产刑,未执行人数占总数的83%左右。

财产刑检察监督是刑罚变更执行中的重点,武汉市检察机关负责8个在武汉的监狱,以其2016年数据为例,2016年全年对监管场所、法院书面提出纠正意见287份,(285份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2份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中,其中涉及财产刑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为257份,占武汉市检察机关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总数的89.55%。

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财产刑判项在法院判决中较高,但是在实际执行中除法院判决前缴纳的,在监狱的服刑人员很少主动去缴纳,服刑人员除部分因入监后家里与其断绝联系、家庭生活困难外,大部分对其财产刑还存在侥幸心理,例如三类服刑人员杨某某,因运输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杨某某只缴纳罚金2000元,尚欠58000元,而杨某某2015年在狱内消费11808元,超出监狱服刑人员的平均消费水平,具有履行财产刑能力而不履行,不具有悔罪表现,武汉市检察机关在其减刑提请中建议监狱财不予提请其减刑。

杨某得知其不能减刑后,立即补缴了其58000元罚金。

3.财产刑的执行力度不强。

目前,法院对财产刑的执行普遍不理想,法院对财产刑执行力度不强,如社区矫正人员常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常某某于2010年10月1日依法纳入社区矫正,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已按照法律规定,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常某某的赃款追缴案件移送执行庭立案执行,但直至2015年12月,检察院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监督专项检察过程中发现,常某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进入执行程序后,先后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但直至其缓刑考验期限届满,其仍有剩余赃款人民币270078元未追缴,即常某某的财产刑尚未全部执行完毕。

经过实际走访调查,常某某具有履行财产刑的能力,但是法院在实际执行中力度不够,导致其服刑考验期已满,财产刑還未履行完毕。

(一)财产刑法律适用上存在随意性较大、规范不够的问题正确执行财产刑的前提条件是法院严格依据罪犯的犯罪性质、犯罪行为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判项。

但目前法院在对财产刑的适用上往往随意性较大,如法院判决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个财产刑判项时,不考虑被执行人是否还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个人全部财产很难给出一个具体的数额,具体执行多少很难界定,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法院在在适用财产刑判项时标准不一,有的判处罚金数额偏高;有的不应并处罚金的而处以罚金;有的以罚代刑,以财产刑冲抵主刑;有的先执行后判决;有的任意扩大减免罚金的条件;“罚金刑适用的随意性与犯罪人贫富不均的实际情况也会导致罚金执行实质上的不平等和难以有效执行的后果。

”[1](二)财产刑执行上存在责任不明、规定缺失人民法院在财产刑执行上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财产刑的执行主体不统一。

目前财产刑的执行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但具体是法院哪个部门的职责范围没有进一步明确。

实践中财产刑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移送执行局执行;有的是审判监督庭执行。

这种各自为政的情况,导致财产刑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

二是思想认识上有误区。

多数法院并不重视财产刑的执行,由于部分罪犯及其家属对财产刑的执行上不积极,导致财产刑执行难度大,部分法院在财产刑执行上态度消极。

三是财产刑的执行期限不确定。

《刑法》规定了罚金刑随时追缴制度,但在实践中罚金刑的执行没有期限限制导致法院无法彻底结案,而被执行人被交付执行刑罚后,法院无法随时监控其财产状况,随时追缴制度成为空设。

(三)财产刑执行缺乏联动机制、协作程序根据现行法律,财产刑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但罪犯被交付监狱、看守所、社区服刑之后,由于缺乏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人民法院难以对罪犯的财产予以追缴,财产刑的执行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究其原因,主要是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不负有执行财产刑的职责,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后,人民法院难再影响或控制罪犯,无法掌握罪犯财产情况,督促罪犯缴纳罚金,各部门对财产刑的执行无法形成共同的合力。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日生效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中罪犯确有履行财产刑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监督时可从严掌握。

这一法规的出台是意味着在财产刑执行活动中,监狱检察院以及其他机关应与人民法院协作,几家单位共同努力,形成统一执行力量,共同做好对在监狱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的工作,维护好法律的权威。

(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不善、保障无力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财产刑监督的主体是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监督内容是财产刑是否执行以及执行活动是否合法。

目前,在监督机制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检察机关介入财产刑执行监督较为被动。

首先,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无法及时掌握罪犯的财产刑执行状况。

以湖北省某监狱为例,目前监狱关押罪犯2487人,涉及财产刑判项的达60%以上,法院在判决后未将罪犯的财产刑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驻监检察室,致使检察院陷入被动监督状态;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同时担任财产刑的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两种角色,大多数财产刑执行程序在法院内部展开,检察机关无法介入,目前的法律法规也未设置检察机关获知财产刑执行情况的相关程序规则。

二是监督方式和手段有待完善。

目前对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的监督往往都是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时,驻监检察室才会掌握本季度提请罪犯财产刑执行的具体情况。

检察院发现法院财产刑执行活动违法提出纠正意见后或检察建议后,法院不将执行情况进行回复,检察院如何进行进一步监督等问题都有待探索和完善。

三是监督保障机制不到位。

目前,各地监所检察部门普遍存在人员整体年龄偏大的问题,某地监所检察部门刚成立时,检察人员平均年龄甚至达到了53岁。

实践中,部分派驻监所检察室一般只配备一名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随着监所检察业务的不断拓展,不仅需要办理监狱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每周还要进监区与服刑人员谈话,办理控告申诉案件以及死亡调查等繁杂的监所业务。

目前的派驻人员难以满足监所检察工作的需要,以湖北省某监狱为例,监狱每年提请减刑人数均在700人左右,涉及财产刑的约300人。

驻监检察室人少质弱与如此繁重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矛盾十分突出。

(一)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立法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均列明了有关刑罚执行的规定,但相关内容更偏重原则意义,不够详实和具体,指导实际工作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因此,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刑罚执行的《刑罚执行法》实属必要,集中统一体现刑罚执行的有关规定,对分散在各种相关法律中的监督条文进行梳理细化、合理串联、科学整合,使之具有更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并明确在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或检察建议后,有关单位未依法作出整改落实或提出异议程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二)检察监督要全面深入一是严格监督法院对财产刑案件的立案和执行情况。

检察机关根据建立的《检察台账》,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刑事案件未缴罚金登记表》、执行部门《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等材料进行比对,逐人核实逐案监督。

若出现以下几点问题,要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第一,法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立案不及时,导致大量财产刑“空判”;第二,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向立案部门移送财产刑执行事项存在遗漏、不明等问题,立案部门未认真审查,导致财产刑立案不当;第三,法院在财产刑执行中应当立案执行而未立案执行;第四,法院执行部门存在执行懈怠、拖延现象,即便对于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可执行财产,仍未依法处置等。

二是检察监督人民法院追缴罚没的财物是否及时上缴国库。

通过详细查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到财务部门查看财务记录,暂未发现市中院执行财产刑有违法的情形,执行部门追缴的财物应及时上交国库。

三是将财产刑执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相关联。

财产刑执行监督与刑罚变更执行对接,使服刑人员树立了是否履行财产刑直接关系到能否减刑、假释的观念,特别是职务罪犯效果明显,纷纷主动履行财产刑,确保财产刑顺利执行。

如湖北某监狱职务罪犯刘某某,自入监以来财产刑一直没有履行。

迫于財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监督压力,在2016年11月提请减刑前主动履行财产刑200万元,充分体现了法律监督的效果,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四是建立自觉履行财产刑的动态管控机制。

一方面充分利用在押人员的入所、出所谈话,对其开展思想教育和政策宣传,增强其履行财产刑的自觉意识;另一方面,对于暂不具有全部履行能力但有部分履行意向的人员,法院可酌情启动分缴程序;同时,加强与在押人员家属的联系和沟通,并适时进行走访,以案说法,增强在押人员家属对财产刑适用的理解与支持,督促在押人员主动缴纳罚金。

(三)构建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外部协作机制1.构建司法部门横向一体化协作机制。

财产刑是我国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剥夺犯罪分子财产利益为主要内容的刑罚方法,财产刑的有效执行将有力地维护刑事判决的权威性,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

因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相关部门均应从思想上提高财产执行工作的重视程度,同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财产刑执行联席会、座谈会,形成常态化联络制度,就促进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各项议题进行商讨、研究,根据工作实际提出解决对策,制定出符合各地要求的财产刑执行办法,从而建立起财产刑执行横向协作一体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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