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的执行
财产刑执行难亟待破解

财产刑执行难亟待破解财产刑执行难是指对于被判处财产刑的罪犯,无法有效追缴其违法所得或没收其财产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刑罚的实施效果,减弱了财产刑的震慑作用,同时也削弱了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制约力。
因此,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成为了亟待破解的重要问题。
一方面,财产刑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是追缴程序和手段不够完善。
在追缴程序方面,由于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和合作,执行程序繁琐,执行周期长,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在手段方面,目前主要依靠司法执行来实施财产刑,但该方式的执行成本高,效果不明显。
因此,和优化追缴程序,探索更加高效和便捷的手段是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首要任务。
另一方面,财产刑执行难还与监管不力、防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密切相关。
对于被判处财产刑的罪犯,要加强监管,确保其财产不得转移或隐匿,及时进行追缴。
应建立起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整合各方的力量和资源。
同时,要提高执法人员对于追缴工作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提升追缴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此外,要加强对于违法所得的监管和防范工作,预防犯罪发生,减少财产刑的执行压力。
另外,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也是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关键。
一方面,要完善追缴的法律依据,明确财产刑的追缴范围和执行程序,加强对于追缴工作的法律规范。
另一方面,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并奖励举报、协助追缴工作,切实增加追缴的成功率。
此外,在国际上要加强合作,加强对于跨国追缴工作的协调和合作,探索建立起刑事追诉和民事追偿的衔接机制。
最后,要强化社会宣传和引导,提高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要加大对于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于追缴工作的关注度和支持度。
同时,要加强对于财产刑的宣传和解释,普及其重要性和有效性,消除对于财产刑的误解和偏见。
只有建立起社会共识和舆论压力,才能推动相关部门加大力度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
总之,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的破解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任务,需要在多个方面力求突破。
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的探讨

LI LUN SHI JIAN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的探讨◎余岱竺财产刑是指剥夺财产对犯罪分子实施的一种判决措施。
它分为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
这两种判决结果是根据犯罪分子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而定。
目前,我国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造成了财产刑执行效果不佳,不仅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刑罚功效,还有损于我国法律的权威。
本文主要探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财产刑是我国刑法执行中常见的惩戒措施之一。
它借助对犯罪人进行财产处罚,达到对犯罪者进行惩戒的作用,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灵活性。
但是,财产刑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造成了财产刑执行的困难,影响了后续刑事案件工作的进行。
_、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财产刑执行程序启动问题。
在对犯罪人进行财产判决之后,需要根据财产刑相关程序执行来对犯罪人进行惩戒。
法院刑事审判庭需要根据案件的数量,进行工作内容的安排。
由于工作内容繁重,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移交工作开展不积极的现象。
这种现象导致财产刑执行效率降低叫再加上对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从执行庭角度来看极为困难,财产刑执行程序启动困难,影响了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开展。
2.财产刑执行依据不科学。
要想保证财产刑执行到位,不仅需要被告人提供可靠的执行财产,还需要相关人员进行积极地配合。
如果法院判决的财产刑数额。
超过了被告人所能承受的范围,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被告人无法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被告人会由于无法承担财产刑判决结果,而出现抵制执法的现象,导致财产刑执行出现瓶颈,使得财产刑执行岀现阻碍。
3.财产刑执行方式单一化。
我国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往往会采用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害人财产的方式进行财产刑执行。
这种方式虽然会提高案件侦查的速度,但是在后期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告人因犯罪而失去人身自由,需要犯罪人家属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财产刑执行。
刑事案件财产执行程序是什么

刑事案件财产执⾏程序是什么执⾏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执⾏程序具有以下特点:①执⾏权由⼈民法院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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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财产执⾏程序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是⾮常多的,⽽法院对刑事犯罪案件进⾏判决后,就需要执⾏判决书,⽽刑事处罚的种类是⽐较多的,有些是属于财产刑,如处罚⾦、没收财产等。
法院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就需要执⾏财产刑,⽽财产刑的执⾏是由负责⼀审判决的法院执⾏的。
财产刑执⾏程序如下:1、如果是判处罚⾦的,罚⾦由犯罪分⼦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般是存到法院指定的银⾏账户中,如果犯罪分⼦不执⾏的,由法院强制执⾏犯罪分⼦的财产。
2、如果是处没收财产的,由⼀审⼈民法院负责对犯罪分⼦的财产进⾏调查,确定是犯罪分⼦财产的,就会收缴、没收的财产会上缴国库。
法院执⾏财产刑的,要注意执⾏的期限⼀般为六个⽉,法院在执⾏财产刑是,可以委托其他的单位协助执⾏,对犯罪分⼦的财产情况进⾏调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查封、冻结、扣留犯罪分⼦财产。
《刑事诉讼法》第⼆百九⼗九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被告⼈居住地的中级⼈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审理。
⼈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
公告期间为六个⽉。
犯罪嫌疑⼈、被告⼈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参加诉讼。
⼈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审理。
利害关系⼈参加诉讼的,⼈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百条⼈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被告⼈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或者⼈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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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0.30•【文号】法释[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11.0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13号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财产刑难以执行原因及对策

我国的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其目的通过刑罚的制定、适用与执行,对犯罪人本身及其周围的一般人产生影响,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和最终消灭犯罪。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自由刑为中心的主刑贯彻执行较好,而罚金与没收财产这二类财产附加刑则因种种原因一直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财产刑,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
本文拟就造成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及其对策作初步的探讨。
财产刑难以执行的成因分析财产刑作为附加刑,在我国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其刑罚的目的在于剥夺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从客观上防止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私人财产增多,财产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为此,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特别是罚金刑,旧刑法典只有20个条文规定了罚金,而新刑法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
足见财产刑如今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从以上不难看出,对于财产刑,我国的刑事立法已有明确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生效裁判书中对罪犯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难以执行,造成财产刑空判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更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钻了空子,起不到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予以制裁的作用。
笔者通过对基层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调查,认为造成财产刑空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没有建立健全财产刑的移送制度和立案制度。
在移送执行的环节上,由于众多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财产刑的缴纳期限,致使判决书生效后,财产刑何时移送执行不能确定,造成在实践操作上做法不一,严重影响财产刑的执行。
另一方面,由于立案制度不完善,对于罪犯何时释放,罪犯减刑、假释不甚清楚,给罚金刑的执行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甚至出现罪犯服刑出狱多年后,罚金仍未执行。
这样,不但达不到我国刑法设立财产刑的目的,而且还严重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影响到国家的司法权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与执行财产刑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与执行财产刑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与执行财产刑若干问题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11月23日第5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地理解和适用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实现财产刑量刑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财产刑执行程序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财产刑适用的一般规定第一条财产刑的适用应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禁止以罚代刑,以财产刑代替主刑的适用,对犯罪分子判处与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不相适应的主刑。
第二条刑法明确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但对未成年人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第三条刑法明确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财产刑的适用要和主刑的轻重相适应。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的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适当的罚金数额。
罚金数额应在其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范围内酌定裁量,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现有界限。
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应主要立足于其现有的实际支付能力,并可适当结合犯罪分子的身体健康状况、年龄状况、受教育状况、工作技能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其未来的经济支付能力。
浅析财产刑执行难问题

审判 机 关 缺 乏 对 具 体 执 行 情 况 的 综 合 考 虑 , 具 体 有 以
下 几个 方 面 。 首先 , 法 院 判 决 和 实 际 可 执 行 财 产 的脱 节 。对 于 财 产
刑 额 度 的 法 律 规 定 ,梯 度 很 大 , 导致 罚金 “ 空 判 ” 的现 象 。
作用 。
三 、 我 国 财产 刑 执 行 制 度 完 善 之 对 策
1 . 转 变 刑 罚观 念 注 重刑 罚 的 宽 严 相 济 , 是 转 变 刑 法 观 念 的 关 键 。作 为
二 、 财产 刑 执 行 难 的 成 因
用 几 条 规 定 总 括 了几 个 原 则 性 的 处 置 意 见 ,大 多 数 执 行 中
定 阻 碍 。如 果 公 安 机 关 在 最 初 接 触 犯 罪 嫌 疑 人 时就 能 严 格
我 国 自1 9 9 7 年 刑 法 修 订 后 ,财 产 刑 在 刑 罚 中的 比例 大 大 增 加 , 并 且 随 着 一 系 列 保 障 制 度 的设 立 ,使 之 在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中起 到 了 重要 作 用 。但 由于 观 念 偏 差 、 制 度 设 计 缺 陷 、实 践操 作 混 乱 等 原 因 , 导 致 财 产 刑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遇 到 了 极 大 的 困难 , 大 量 的 判 决 成 为 了 “一 纸 空
了对 策 ,力 图解 决 财 产刑 执 行 困境 。 关键 词 :财 产刑 罚 金 刑 没 收财 产 刑 执 行 问题
一
、
我 国 财 产 刑 制 度 概 述
从 司 法 层 面看 , 侦 查 机 关 在 侦 查 阶 段 的 无 作 为或 者 擅 自处 分 被 扣 押 财 物 , 都 为 判 决 后 的财 产 执 行 问题 造 成 了一・
财产刑执行规定

财产刑执行规定财产刑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依据其所犯刑罚的情况,对其财产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以实现刑法目的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强制手段。
财产刑执行规定是对财产刑的执行进行规范和衔接的纲领性文件。
下面将介绍财产刑执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财产刑执行规定包括了财产刑的种类和执行范围。
财产刑的种类主要有罚金、没收财产和追缴赃款赃物等。
罚金是指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处其支付一定金额的刑罚;没收财产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非法所得以及与犯罪分子有关的财产进行收缴和处置,追缴赃款赃物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采取追缴措施。
这些财产刑的执行范围主要涉及到犯罪分子名下的财产、存款、房产等。
其次,财产刑执行规定规定了财产刑的执行程序和衔接方式。
财产刑的执行程序主要包括判决后的通知与执行、财产刑执行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等。
法院会在判决生效后通知执行财产刑,并制作财产刑执行决定书,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财产刑。
而对于执行中需要的协助,财产刑执行规定规定了法院可以向银行、财产管理机关等部门调取相关信息和资料。
再次,财产刑执行规定对财产刑的执行期限和执行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
财产刑的执行期限主要涉及到罚金的缴纳期限、没收财产的处理期限等。
执行期限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财产刑尽快落实,以达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社会的警示作用。
财产刑的执行方式主要有限制行为和强制执行。
限制行为可以包括限制财产、限制高消费等,而强制执行则采取拍卖、变卖、租赁等方式将财产刑变现。
最后,财产刑执行规定还规定了财产刑的豁免和减免情况。
对于犯罪分子有无力承担财产刑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进行财产刑的豁免。
而对于因犯罪行为损害到他人利益而返还财产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财产刑的减免。
综上所述,财产刑执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刑的种类和执行范围、执行程序和衔接方式、执行期限和方式,以及豁免和减免情况等。
财产刑的执行规定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惩罚犯罪分子,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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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二百一十九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二十条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三百五十八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百五十九条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
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
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第三百六十条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人,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
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