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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适用与执行中调研文章

财产刑适用与执行中调研文章

财产刑适用与执行中调研文章为了惩治贪利型犯罪,我国1979年的刑法典正式确立了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作为附加刑的罚金和没收财产在对犯罪分子的惩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更是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对打击犯罪和遏制犯罪的发生越来越显示出举足轻重的作用。

财产刑是以对犯罪分子的财产权益予以剥夺为内容的刑罚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中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59个条文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分别占刑法分则条文的42%和17%,可见财产刑已成为我国刑罚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南阳两级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应当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均适用了财产刑,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同时我们也发现在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财产刑刑罚功能的发挥。

下面笔者试着就目前财产刑适用与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归纳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推动立法的尽快完善,充分实现财产刑的刑罚价值。

一、财产刑适用与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现行《刑法》关于财产刑适用范围设置不够科学,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财产刑功能的实现1、贪利型犯罪,因犯罪主体身份不同设置不同的财产刑,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公正是法律的灵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立法者和司法者都应遵循的原则,但现行《刑法》在财产刑的设置上未能充分体现此原则。

通过对现行《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与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盗窃800元即构成盗窃罪,就要被判处并处或单处罚金,而对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贪污犯罪却未设置罚金刑,盗窃5万元以上即必须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对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财产刑却设置为可以并处罚金。

贪污罪较之盗窃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则有过之而无不及,但在财产刑设置上却轻重失调。

诸如此类的规定散见于现行《刑法》分则条文多处,财产刑立法之不公,不科学,由此可略见一斑。

财产刑执行问题研究

财产刑执行问题研究

毕的财产刑造册在案,并将财产刑执行情况函告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接到监管部门的材料后,应登记备案,对于没有执行的财产刑,应继续执行。

确立公安派出所协助执行财产刑制度。

对于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财产刑尚未执行完毕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执行,可以对其财产状况做到及时跟踪、及时执行;同时,可以结合智能化的身份证的推广,将犯罪分子尚未执行完毕的财产刑的信息载入身份证内,便于财产刑的追踪执行。

通过对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目的是为了寻找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思路。

下面就财产刑的执行方式,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从制度构建的微观角度出发,探讨财产刑的执行问题。

财产刑执行是以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并且执行的财产归国家所有的活动,是行为人与国家之间发生的一种刑事法律关系。

财产刑执行的对象是以剥夺行为人一定的财产为内容。

从执行的财产性看,财产刑的执行和民事执行具有一致性。

财产刑的执行包含罚金的执行和没收财产的执行,两者执行在执行方式上有所区别,在此予以分开阐述。

一、罚金刑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⑴罚金刑的提起。

根据《刑诉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该条规定同样适用于罚金刑的执行。

罚金判决生效后,由作出罚金判决的刑事审判庭制作移送执行通知书,连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一并移送执行庭开始执行。

⑵罚金刑的执行。

执行庭在接到刑事审判庭移送的罚金刑执行通知书后,应审查罚金刑的种类并造册。

最新-试论财产刑的执行 精品

最新-试论财产刑的执行 精品

试论财产刑的执行试论财产刑的执行修订后的新刑法规定了大量的罚金刑,调整了我国的刑罚结构,使我国对犯罪分子的惩处逐渐向人身自由和金钱的双重剥夺过渡,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广泛运用。

财产刑是指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主刑的同时并处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也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损失和对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等非刑法处理方法。

财产刑的执行就是将生效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的犯罪分子应交纳的罚金、被没收的财产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或赔偿有关单位、个人的损失。

财产刑执行的意义在目前的形势下,大力运用和切实执行财产刑对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客观需要,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

因此,切实解决财产刑的执行难的问题,对于充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切实提高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有效实现刑罚的惩罚、威慑、保护功能有着现实的法律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同经济犯罪、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具有较强的社会意义。

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新刑法及刑诉法实施后,由于目前法律对此类案件的执行规定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造成人民法院在财产刑实际执行工作中,对如何适用法律认识不统一,不规范,以致出现了很多的执行难点,存在着严重的执行难问题,使大量的财产刑没有得到实际执行,并且已经在执的财产刑案件的执结率也极低。

如原大厂区法院1999年度应执行财产刑案件总额为318万元,实际执行到位的标的仅为5200元;20年度应执行财产刑总额为1135万元,实际执行到的标的只有1000元。

财产刑的这种实际执行状况,使得法院财产刑的刑事判决实际上已成为了空判。

这样,既损害了刑法的严肃性、惩罚性,客观上又助长了犯罪分子或腐败分子的一人犯罪,全家幸福、一时犯罪,终身幸福的犯罪心理。

财产刑案件的执行难,这个问题自新刑法颁布施行后,一直在困扰着各法院的财产刑的实际执行工作,许多法院的实际执行工作者不断地呼吁在立法上切实解决财产刑的执行难的问题。

财产刑案件调研报告

财产刑案件调研报告

财产刑案件调研报告财产刑案件调研报告近年来,财产刑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为了解这一趋势以及案件特点,我们进行了一项财产刑案件的调研工作。

以下是我们的调研报告。

调研范围:我们选择了某地区的财产刑案件作为调研对象,包括盗窃、抢劫、诈骗等财产刑案件。

调研方法:我们通过查阅相关案件资料、审讯记录以及采访当事人和法律工作者等方式进行调研。

调研结果:我们发现财产刑案件在该地区呈不断增长的趋势。

其中,盗窃案件是数量最多的,占所有财产刑案件的比例超过50%;抢劫案件次之,占比约为30%;诈骗案件最少,但是增长速度最快。

财产刑案件主要特点如下:1. 作案手段多样化。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犯罪分子使用了各种各样的手段进行作案,包括技术手段、暴力手段等。

特别是技术手段的运用,如网络犯罪、移动支付等,给查处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犯罪动机复杂化。

犯罪动机多样化,包括经济利益、报复心理、心理满足等。

其中,经济利益是主要动机之一,涉案金额较大。

3. 受害人普遍认识不足。

我们在采访受害人时发现,大多数受害人对自身财产安全意识较低,缺乏常识性的防范措施,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4. 犯罪团伙作案。

一些财产刑案件涉及多人合谋作案,犯罪团伙成员分工明确、密切合作,使得案件侦破难度增大。

5. 打击效果有待提高。

尽管相关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但由于案件形式多变、犯罪手段复杂,打击效果并不明显。

我们建议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提高打击财产刑案件的效果。

结论:财产刑案件呈现出数量增多、手段多样、动机复杂等特点。

为有效应对财产刑案件的增长趋势,我们建议加强对公众的财产安全教育,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提高打击财产刑案件的效果。

浅谈刑事财产刑执行

浅谈刑事财产刑执行

浅谈刑事财产刑执行刑罚轻缓化是当今世界现代司法文明的主流趋势,伴随我国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出台,刑法中规定财产刑的罪名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财产刑适用频率亦与日俱增。

财产刑相对自由刑、生命刑而言,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冤假错案给被告人造成损害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

但财产刑执行难却是一项长期困扰我国司法机关的理论和实务难题。

在近年全国法院系统集中发起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攻坚活动中,刑事财产刑执行并未像民商事执行案件被作为此次全国法院集中执行攻坚的重点,故财产刑执行难作为一种普遍现象依然大量存在于司法实践当中。

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面临多重困境,财产刑执行不受重视,交付移送迟缓,财产线索查控困难,执结率偏低,导致财产刑“空判”现象普遍,严重影响司法权威。

2014 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财产刑执行提出了较为明确的参照指引。

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财产刑的执行存在一些困题。

一、刑事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1、财产刑法律规范不统一。

我国刑罚执行法律内容分散,不成体系。

截止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刑罚执行法。

其中,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内容尚未统一规范。

财产刑执行相关法律规范之间多存在逻辑冲突,因财产刑执行法律规范零散分布于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致使其系统化程度不高,且内容笼统模糊不具备实践操作性。

最高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与部分地区高级法院就财产刑执行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存在冲突,无法给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开展提供细化的制度保障。

2、刑罚交付执行受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司法理念受历史传统和前苏联影响较大,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审判,轻执行”的偏颇理念,对于刑罚交付执行未给予应有的重视。

我国民众朴素传统的刑罚理念认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不能“既打又罚”,所以对于判处自由刑、甚至生命刑同时适用财产刑并罚的罪犯及其亲属对于并罚财产刑的执行存在极大的心理抵触。

按照民众朴素的刑罚主义观,既然剥夺了罪犯的自由甚至生命,就不该再对其进行财产性处罚,要保持刑罚的适度和谦抑。

财产刑执行调研报告

财产刑执行调研报告

财产刑执行调研报告调研背景财产刑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没收、追缴、罚款等方式,以达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财产刑的执行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深入了解财产刑的执行情况,本次调研旨在对财产刑执行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取了多种调研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案例分析、专家访谈等。

通过这些方法的综合运用,旨在全面了解财产刑执行的现状和问题。

调研结果一、财产刑执行的现状1.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框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财产刑的执行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了财产刑的范围、方式以及执行流程,为财产刑执行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2.财产刑执行的主体财产刑执行的主体包括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

法院负责对财产刑进行判决和执行监督,公安机关负责财产的追缴工作,检察机关负责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和检查。

3.财产刑执行的范围财产刑执行的范围包括财产的追缴、罚款、没收等方式。

根据犯罪情况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的相应财产进行处罚和追回。

二、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1.执行难问题由于执行环境的复杂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财产刑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

某些犯罪分子将财产隐藏得很好,难以找回或没收。

2.执行效率低下问题财产刑执行的程序繁琐,执行时间长,导致执行效率低下。

有时候即使判决了财产刑,但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执行不到位。

3.涉及利益冲突问题财产刑执行涉及到多方利益,如受害人的赔偿、犯罪分子的财产处罚等。

在实际执行中,各方利益冲突的情况较为复杂,给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

对策建议1.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加强对犯罪分子财产的追缴力度,提高财产刑的执行效果。

2.完善执行程序简化财产刑执行的程序,提高执行效率,确保财产刑的及时有效执行。

3.加强协同合作各相关部门之间加强协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财产刑的执行工作。

结论财产刑执行是维护法律公正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针对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加大力度改进执行工作,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以提高财产刑执行的效果。

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

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

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财产刑是指国家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缴、没收或者罚金的一种刑罚形式。

财产刑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刑罚的公正性和威慑力。

在进行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可以从法律层面出发。

财产刑的执行程序和力度是否合理、公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评价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

例如,执行机关是否依法采取相应的程序,犯罪分子被追缴的财产是否与其犯罪行为是否相匹配,罚金是否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来确定等。

其次,从执行机构层面出发,可以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

执行机构的专业化、效率和公正性对执行情况具有重要影响。

例如,执行机构是否具备强有力的执法能力,是否高效地追缴、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是否根据法律规定将追缴的财产及时上缴国库等。

第三,从社会效果层面出发,可以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

财产刑作为一种刑罚形式,其目的在于追缴、没收犯罪所得,降低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增加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此,通过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可以看到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例如,追缴、没收的财产是否能够对被告具有一定的震慑力,是否能够有效减少类似犯罪的发生,是否能够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等。

最后,从国际比较角度出发,可以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

不同国家对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通过比较可以看到自身执行情况的优势和不足。

例如,一些国家实行了严格的财产刑执行制度,追缴、没收的财产比例较高,相关领域的违法成本也比较高,从而达到了减少犯罪的目的;而另一些国家财产刑执行力度较弱,导致犯罪分子对财产追缴、没收的担忧减少,进而促使犯罪活动的增加。

综上所述,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不仅需要从法律、执行机构、社会效果和国际比较等角度进行综合考量,而且需要结合实际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只有通过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才能更好地完善相关制度,提高执行效果,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权益。

财产刑监督调研报告

财产刑监督调研报告

财产刑监督调研报告财产刑监督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财产刑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有财产犯罪行为的个人实施的监督和惩罚,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为了进一步了解财产刑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开展本次财产刑监督调研。

二、调研目的与方法1.调研目的:了解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分析现有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财产刑的有效实施。

2.调研方法:采取问卷调查、访谈和数据分析等方法,获取专业领域的相关信息。

三、调研结果1.财产刑执行情况经调研发现,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存在以下问题:(1)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财产刑执行力度不够,导致未能对财产犯罪行为形成有效威慑。

(2)执行监管不够规范:财产刑的执行监管力度不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监管不规范,存在侵占和滥用问题。

(3)实施方式单一:财产刑实施方式过于单一,主要以财产冻结和查封扣押为主,缺乏多元化的执行手段。

2.财产刑问题分析根据调研结果,财产刑存在以下问题:(1)对于大财产依然保护不力:财产刑对于大财产的保护仍然存在不足,未能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2)监管措施不完善:目前财产刑的监管措施不够完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监督不充分,难以确保被执行人财产的完整性。

(3)信息共享不畅: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畅,致使财产刑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3.改进措施为了提高财产刑的执行效果,建议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加大执行力度:将财产刑的执行力度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加大对财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2)加强监管:建立完善的财产刑监管机制,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监管,确保财产刑的执行效果。

(3)多元化执行方式:除了财产冻结和查封扣押外,还应推广其他执行方式,如罚款、没收赃款等,实现财产刑的多元化。

(4)加强信息共享: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提高财产刑执行效果,形成合力。

四、结论与建议财产刑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加大执行力度,加强监管,推广多元化的执行方式,并加强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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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财产刑的执行_调研报告
修订后的新刑法规定了大量的罚金刑,调整了我国的刑罚结构,使我国对犯罪分子的惩处逐渐向人身自由和金钱的双重剥夺过渡,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广泛运用。

财产刑是指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主刑的同时并处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也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损失和对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等非刑法处理方法。

财产刑的执行就是将生效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的犯罪分子应交纳的罚金、被没收的财产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或赔偿有关单位、个人的损失。

财产刑执行的意义在目前的形势下,大力运用和切实执行财产刑对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客观需要,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

因此,切实解决财产刑的执行难的问题,对于充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切实提高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有效实现刑罚的惩罚、威慑、保护功能有着现实的法律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同经济犯罪、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具有较强的社会意义。

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新刑法及刑诉法实施后,由于目前法律对此类案件的执行规定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造成人民法院在财产刑实际执行工作中,对如何适用法律认识不统一,不规范,以致出现了很多的执行难点,存在着严重的执行难问题,使大量的财产刑没有得到实际执行,并且已经在执的财产刑案件的执结率也极低。

如原大厂区法院1999年度应执行财产刑案件总额为31.8万元,实际执行到位的标的仅为5200元;2000年度应执行财产刑总额为113.5万元,实际执行到的标的只有1000元。

财产刑
的这种实际执行状况,使得法院财产刑的刑事判决实际上已成为了空判。

这样,既损害了刑法的严肃性、惩罚性,客观上又助长了犯罪分子或腐败分子的“一人犯罪,全家幸福”、“一时犯罪,终身幸福”的犯罪心理。

财产刑案件的执行难,这个问题自新刑法颁布施行后,一直在困扰着各法院的财产刑的实际执行工作,许多法院的实际执行工作者不断地呼吁在立法上切实解决财产刑的执行难的问题。

在财产刑的实际执行工作中执结率不高是一个普遍的现象,那么造成财产刑不能切实执行的主要原因应当有哪些?从刑事案件的诉讼各阶段来看,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法定罪名的刑罚处罚中规定了并处财产刑,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庭的判决得不到实现,实际上是空判;二是财产刑的判决执行在审理和判决执行阶段没有一套强有力的法律措施保障执行;三是执行机构和执行程序不落实,不规范。

下面本人就谈一下对财产刑执行方面的一些思考意见。

解决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的方法与对策一、从立法上确立公诉人的指控举证责任,以此为事实基础适用财产刑,减少和降低财产刑的空判率。

(一)确立公诉人财产刑适用举证制度,提供法庭对被告人科以相应财产刑的事实根据,减少和降低财产刑的空判率。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包括安全机关)的各自职权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侦察权、提起公诉权和审判权分别由三机关行使。

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就是通过法庭审理活动确定被告人是否实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并作出最后裁判。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侦查、公诉、法律监督的三项职权,代表着国家行使控诉权,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审理活动,支持公诉,是控诉的一方。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所具备的法定条
件为: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各级法院均已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行着审判方式的改革,以强化庭审功能为目标,确立了新的控辩式刑事审判方式,控、辩、审各方职责分明。

按照控辩式刑事审判方式的要求,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作为控诉方对其提出的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不仅应当提供被告人犯罪行为方面的事实证据,而且还应当就适用法律对被告进行财产刑处罚方面提供证据,以与指控提出的适用具体法律规定的意见相符合,并提供给法庭作为对被告人科以相应财产刑的事实根据。

法庭在对被告人并处财产刑时,也应当根据指控方提供的被告人的财产经济状况再结合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只有这样才真正地全面地按照控辩式审判方式进行法庭审理,才是切实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对所适用的具体法律规范进行理解适用。

在法庭上,控诉方提出的具体适用法律意见中有法律规定的并处财产刑的内容,如果控方没有对被告人的财产经济状况进行相应的举证,那么,法庭在没有被告人的财产经济状况证据情况下所作出的财产刑的判决,应当讲是没有事实基础的判决,也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判决。

控诉方在向法庭提出应当适用有财产刑内容的具体法律规定的意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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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几种强制性措施里,控制人身权利的措施其强制性远大于控制财产权的强制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都可控制,其财产权从根本上讲也应当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否则,一旦发生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的现象,司法机关必将在对被告人判决财产刑后的执行难以开展。

当然,采取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也可以设定前提条件,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在判处刑罚时并处财产刑。

这样也防止了司法机关滥用刑事强制权,保证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正确执行。

采取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控制性措施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被告人财产的类型和自然状态进行确定和选择。

在侦查、起诉阶段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在法庭审理阶段,可由法庭根据案情审理和保证判决及时执行的需要而主动采取,法庭也可以根据公诉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的意见和提供财产线索向被告人或被告人财产的占有、使用、保管人采取。

对被采取控制性措施的被告人财产可以由司法机关控制,也可以交由占有、使用人或第三人保管。

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对保障财产刑判决生效后得到及时的执行提供了最强有力的物质保障,大大地减少了财产刑被执行人或其亲属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可供执行财产行为发生的可能,能够保证财产刑执行效率的提高。

三、建立和健全财产刑执行机构和执行程序。

(一)财产刑执行机构的确立是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关键之一。

由于最高法院已明确财产刑的执行不属于执行庭的业务范围,那么,这一工作究竟应当由哪一个部门作为工作机构呢?有人认为,应当由刑庭作为财产刑的执行机构,主要理由是刑庭是审理刑事案件的
组织机构,从实现刑罚目的,维护法律尊严,做到罚当其罪来讲,就应当由行使刑罚手段的机构行使,而且刑庭对罪犯的财产情况了解充分,从法律上讲对财产刑的执行变更权应当由刑庭行使。

对这种观点,本人认为不可取,因为虽然刑庭有一些得天独厚的优势,但与审执分离的司法原则相悖,而且也是不现实的。

例如,原大厂区法院刑庭在1999年度共审结刑事案件167件,其中,需执行财产刑的案件100件,占审结案件总数60%,2000年度审结刑事案件199件,需执行财产刑的134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67.34%,很显然,这么大的工作量由刑庭来完成是不可能的。

如果将财产刑案件移送执行庭办理,则又大大增加了执行庭的工作量。

原大厂区法院1999年度执行案件总的19.81%为刑事判决的财产刑执行案件,2000年度执行案件总数中有21.1%为刑事判决的财产刑执行案件,这些大量的财产刑执行案件地增加,占用了大量的执行时间和执行人员,影响了其它民事案件的执行,同时由于财产刑执行的困难和障碍较多,也使其实际执行到位的标的极少,这样的工作效率造成了事倍功半的工作效果,得不偿失。

落实财产刑执行机构的原则应当是按照审执分离,专业化的要求设置。

目前,我国法院的各级执行机构正在改革之中,在成立各级执行局的内设机构中,就应当设立财产刑执行的专业部门,这样就可以集中有限的执行力量,按照相应的执行程序,从事专门的财产刑执行工作,而且还可以集中力量统一调度。

(二)尽快制订全面、明确具体的财产刑执行程序和法律规范,是保证财产刑规范执行的有力法律武器。

目前财产刑的执行,由于执行程序和具体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使得财产刑难于执行,具体表现有:执行程序适用难,运用措施裁定难,执行对象追加难,能否中止决定难,外地对象执行
难。

在财产刑的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没有具体的刑事操作程序,是否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执行那样,从送达执行通知书开始,到执行结案报结束,都没有统一的规定。

困此,在财产刑的实际执行工作中,操作不规范的较多,只能是根据“应执尽执”的原则,大胆工作,措施果断,只要将财产刑执行到位就行。

对在执行中遇到的被执行人享有共有权的财物的执行则较少地考虑其他权利人财产权是否受到损害,因为在执行中如何严格区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共有财产或是他人财产在执行程序上没有明确具体规定。

在运用强制措施对罪犯的财产或罪犯享有共有权而以其他人的名义登记的财产,进行处理时,应当运用民事裁定还是刑事裁定,均难以确定,包括对执行对象的追加也是这样。

对罪犯的住所地和财产在外地的财产刑执行案件,应否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也没有规定,造成了执行人员去外地执行财产刑时,没有外地法院人员的配合;而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要么被退回不予执行,要么杳无音讯,使住所和财产在外地的财产刑执行案件无法开展执行工作,如,原大厂区法院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16起案件全部是这样的结果。

要切实解决财产刑案件的执行难就必须建立专业化的执行机构,有较为配套和完备的执行程序及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只有改革财产刑的审理裁量机制,才能减少和降低财产刑的空判率;只有建立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制度和建立健全财产刑执行机构与执行程序,才能保证财产刑的判决得到全面彻底地执行,才能维护刑法财产刑处罚的法律权威,实现刑法的立法宗旨,真正发挥刑罚中财产刑的经济制裁和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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