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29省道江阴青阳至惠山西漳段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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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苏国土资发[2008]293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293号)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依法依规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一)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

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

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二)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三)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正文:---------------------------------------------------------------------------------------------------------------------------------------------------- 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全省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一类地区64000元/亩、二类地区55000元/亩、三类地区47000元/亩、四类地区40000元/亩。

各地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调整后的地区分类详见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区分类表。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状况,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具体如下:全省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68省道新沂段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苏国土资预〔2015〕14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68省道新沂段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苏国土资预〔2015〕14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68省道新沂段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68省道新沂段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苏国土资预〔2015〕14号新沂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你单位关于268省道新沂段工程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已收悉。

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一、该项目起于东海洪庄镇十里村附近,止于新沂与宿迁界,路线全长约40.352公里,总投资约74789万元人民币。

该项目已列入省政府批准的《江苏省省道公路网规划(2011—2020年)》(苏政办发[2012]188号),视同立项,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二、项目用地拟选址位于新沂市阿湖镇、高流镇、时集镇、邵店镇,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项目用地符合《新沂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项目用地涉及规划多划基本农田,工程正式用地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三、按照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拟订的工程建设规模,该项目申请用地总规模107.0210公顷,涉及农用地95.1078公顷(其中耕地79.2322公顷),建设用地7.5832公顷,未利用地4.3300公顷,基本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该项目用地规模较大,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明确了分段建设、分期实施方案,以利于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的安排和落实,其中一期完成12.02公里,34.051公顷的建设;二期完成13.18公里,35.3704公顷的建设;三期完成15.152公里,37.6公顷的建设。

在初步设计阶段,应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9•【字号】苏政办发[2005]125号•【施行日期】200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2005年11月)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规定,现对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由工程沿线的各省辖市政府负责。

省级投资为主的高速公路及过江通道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拆迁补助费等,由省包干到工程沿线各市政府,一次核定,包干使用。

二、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有关报批工作。

工程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办理征收土地的有关技术文件等资料。

三、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和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四、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有关征地的耕地占用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耕地开垦费、拆迁补助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税费列入工程投资。

(一)征收土地费用。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苏政发〔2003〕131号文(以下简称131号文)的规定,四类地区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分别为每亩18000元、16000元、14000元、12000元;安置补助费分别为每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无锡(江阴)港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08]4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无锡(江阴)港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08]4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无锡(江阴)港总体规划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无锡(江阴)港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08〕42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请予批准无锡(江阴)港总体规划的请示》(锡政发〔2007〕282号)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交通部意见,现就《无锡(江阴)港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主要内容批复如下:一、无锡(江阴)港是江苏省沿江地区重要港口和对外贸易口岸,是无锡市经济发展、沿江产业布局和对外开放的主要依托,是苏南地区多种运输方式相衔接的重要枢纽,是发展现代物流的重要节点,以能源、原材料、钢材和化工产品运输为主,有条件发展成为集装箱支线港,在发展港口运输业的同时,大力发展临港工业和物流业,努力建设多功能、综合性的现代化港口。

无锡(江阴)港应具备装卸存储、中转换装、多式联运、运输组织、通信信息、综合服务、临港工业、现代物流、商贸及保税等多种功能。

二、港口岸线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无锡市长江港口岸线资源十分有限,其开发利用必须贯彻“统筹规划、远近结合、深水深用、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的原则。

无锡市长江岸线长约34.8公里,规划港口岸线23.4公里,现已开发利用17.5公里。

根据无锡(江阴)港岸线资源分布特点、产业布局及城市发展要求,原则同意《规划》提出的港口岸线利用规划。

各段港口岸线规划的主要功能如下:(一)石利港区岸线:1.老桃花港河口至新桃花港河口段,自然岸线长3.5公里,现已开发利用2.7公里,规划为港口岸线。

2.利港电厂上界至芦埠港河口段,自然岸线长4.6公里,现已全部开发利用,规划为港口岸线。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苏国土资预(2016)19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苏国土资预(2016)19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苏国土资预〔2016〕19号南通兴东机场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已收悉。

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一、该项目拟新建航站楼、塔台、机务及特种车库、高架桥工程、停车场及供电、给排水等相关配套设施,符合供地政策。

二、项目用地拟选址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兴东街道,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项目已列入《南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根据规定,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独立选址项目涉及占用规划多划基本农田的,视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程正式用地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三、按照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拟订的工程建设规模,该项目申请用地规模为30.3768公顷,涉及农用地21.2368公顷(其中耕地17.6280公顷)、建设用地6.0736公顷、未利用地3.0664公顷,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相关规定。

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做到“占优补优”,占用规划多划基本农田的,加收40%的耕地开垦费,并将所涉及的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概(预)算中。

五、按照《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的规定,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足额落实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全额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阴市宜兴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阴市宜兴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阴市宜兴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苏政复[2011]59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阴市宜兴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59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批江阴市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锡政发〔2011〕123号)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江阴市、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江阴市璜土镇、利港镇、申港街道、夏港街道、月城镇、青阳镇、徐霞客镇、华士镇、周庄镇、新桥镇、长泾镇、顾山镇、祝塘镇、南闸街道、云亭街道、城东街道、澄江街道;宜兴市宜城街道、张渚镇、西渚镇、太华镇、徐舍镇、官林镇、杨巷镇、新建镇、和桥镇、高塍镇、屺亭街道、万石镇、周铁镇、芳桥镇、新庄街道、丁蜀镇、湖父镇、新街街道共35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二、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土地利用,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耕地补充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

至2020年,江阴市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2747.7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少于1148.6公顷,耕地保有任务量不少于34915.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28133.4公顷。

至2020年,宜兴市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2156.8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少于4742.2公顷,耕地保有任务量不少于53610.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60533公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20千伏开发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20千伏开发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20千伏开发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7.21•【字号】苏国土资预〔2015〕125号•【施行日期】2015.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20千伏开发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苏国土资预〔2015〕125号江苏省电力公司泰州供电公司:你公司关于220千伏开发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已收悉。

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一、该项目有利于保障区域用电需求,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二、项目用地拟选址位于泰兴市姚王镇,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该项目与《泰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中的“开发输变电工程”为同一项目。

根据规定,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独立选址项目,视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占用规划多划基本农田的,工程正式用地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三、按照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拟订的工程建设规模,该项目申请用地总规模0.9139公顷,涉及农用地0.8882公顷(其中耕地0.8386公顷),建设用地0.0257公顷,基本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由用地单位按相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相关责任人负责落实补充耕地工作,确保做到“占优补优”,占用规划多划基本农田的,加收40%的耕地开垦费,并将所涉及的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概(预)算中。

五、按照《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的规定,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足额落实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全额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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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29省道江阴青阳至惠山西漳
段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5.06.15
•【字号】苏国土资预〔2015〕97号
•【施行日期】2015.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29省道江阴青阳至惠山西漳段工程
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苏国土资预〔2015〕97号无锡市惠山区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关于229省道江阴青阳至惠山西漳段工程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已收悉。

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起于229省道江阴段,终于342省道,路线全长11.669km,总投
资约16.076亿元人民币。

该项目已列入省政府批准的《江苏省省道公路网规划(2011-2020 年)》,视同立项,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二、项目用地拟选址位于无锡市惠山区和江阴市,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项目用地符合《无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项目用地涉及规划多划基本农田,工程正式用地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三、按照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拟订的工程建设规模,该项目申请用地总规模
62.1640 公顷,涉及农用地49.9383公顷(其中耕地22.2372公顷),建设用地9.0446公顷,未利用地3.1811公顷,基本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该项目用地规模较大,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明确了分段建设、分期实施方案,以利于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的安排和落实,其中一期2016年底前完成惠山段9.857km,用地规模为55.4381公顷;二期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江阴段1.812 km,用地规模为6.7259公顷。

在初步设计阶段,应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应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由用地单位按相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相关责任人负责落实补充耕地工作,确保做到“占优补优”,占用规划多划基本农田的,加收40%的耕地开垦费,并将所涉及的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概(预)算中。

五、按照《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
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的规定,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足额落实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全额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投资体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229省道江阴青阳至惠山西漳段工程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效期两年)。

本预审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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