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5•【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2015年11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6年4月25日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正能量。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更多更好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功能,鼓励公众监督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第二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设立第五条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四年七月六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4篇)

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4篇)

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开展视听节目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视听节目服务是指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向公众提供视听娱乐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视听节目服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视听节目服务主体第五条机构和个人开展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或注册资质。

第六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

第七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应当真实准确,不得编造虚假信息,不得散播违法、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

第八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播放不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节目内容。

第九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进行抄袭、盗用、复制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应当符合公共道德观念,尊重社会伦理和民族习惯。

第三章视听节目服务内容第十一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等正确价值观念。

第十二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散播淫秽、色情、恶俗等有害信息。

第十三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内容应当尊重受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表达权,不得强制播放、推送某一特定内容。

第十四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内容应当注重艺术性、教育性和创新性,不得制造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氛围。

第十五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内容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垄断、恶意竞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第十六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行业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视听节目服务应当遵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基本稳定和有序运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龙源期刊网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中国广播》2020年第01期
2019年11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印发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不得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

來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

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

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

龙源期刊网
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
作者:
来源:《综艺报》2018年第22期
11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
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一些文艺节目出现的影视明星过多、追星炒星、泛娱乐化、高价片酬、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问题提出具体管理要求,指出严把文艺节目的内容关、导向关、人员关、片酬关,存在问题的节目,网上网下均不得播出。

《通知》要点如下:
遏制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不良倾向。

严格控制偶像养成类节目,严格控制影视明星子女参与的综艺娱乐和真人秀节目;减少影视明星参与的娱乐游戏、真人秀、歌唱类选拔等节目播出量;积极扩大新闻、经济、文化、科教、生活服务、动画和少儿、纪录片、对农等公益节目播出量。

严控嘉宾片酬。

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19:30—22:30播出的综艺节目要提前向总局报备嘉宾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 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的70%。

重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地面电视频道和其他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综艺节目的嘉宾管理均要符合上述规定。

加大电视剧网络剧治理力度。

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

广播与电视、上星频道与地面频道、网
上与网下要坚持统筹管理、统一标准。

加强收视率(点击率)调查数据使用管理。

坚决反对唯收视率(点击率)倾向;严禁播出机构对制作机构提出收视率承诺要求,严禁签订收视对赌协议;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干扰、造假收视率(点击率)数据。

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视听节目服务行为,保护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广播电视及互联网传媒机构提供的电视节目、广播节目以及其他视听娱乐产品的传播服务。

第三条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加强自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优质的视听节目服务。

第四条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服务规范,确保节目内容合法、健康、积极向上。

第五条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引导社会风尚,推动主旋律、正能量的节目,反对低俗、暴力、淫秽等有害内容。

第六条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严格限制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节目内容,避免出现不良影响。

第七条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核,严禁虚假宣传,维护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八条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各类公益活动,推动社会进步,提供有价值的社会服务。

第九条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探索创新,在内容形式、节目主题、制作技术上不断突破,提供多样化的节目选择。

第十条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升节目制作水平,确保节目的专业性和可信度。

第十一条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受众需求,合理安排节目播出时间,保证受众的合理权益。

第十二条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做好用户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回应用户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质量。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节目服务的规范运行。

第十四条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传输等。

第十六条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监管部门有权采取吊销许可证等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全文12月29日下午,信息产业部网站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该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以下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解析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解析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解析自2021年3月1日起,中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该规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内容、制作、传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进行解析。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适用于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旨在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内容和制作环节,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内容管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得含有以下内容或者违反以下要求: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2.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内容;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4.损害国家法律制度的内容;5.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内容;6.破坏社会稳定、违背社会道德的内容;7.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恶意中伤他人的内容;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内容。

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制作管控在节目制作方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1.制作方应当确保节目内容和形式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节目制作前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2.对涉及有害信息和暴力色情内容的节目,制作方要对其中的有害信息和暴力色情内容进行甄别、剪辑或删减;3.制作方要对涉及争议性、敏感性的节目特别慎重,必须确保信息客观真实、表达方式文明规范,避免引起社会负面影响。

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管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平台要对所有节目预先进行审核,对违法内容的节目进行封禁或下架;2.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格式中,应当注明节目名称、节目出品方、节目分类、制作时间等信息,便于观众辨识。

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平台要执行用户实名制度,并对用户的上传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用户上传的内容合法、合规。

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责任和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公布日期】2022.05.20
•【文号】广电发〔2022〕34号
•【施行日期】2022.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
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电发〔202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2年5月20日附件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活动,加强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管理,明确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
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参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演员、嘉宾、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人员,提供签约、推广、代理等相关活动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人员,包括在上述机构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员和个体经纪人员。

第三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遵循公序良俗,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进行虚假、欺骗或者引人误解的业务宣传。

第六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经纪机构、个体经纪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经纪服务,均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理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提供经纪服务,应当对服务对象身份进行核实;服务对象需要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服务资质的,应当对其进行核验。

第八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收集、处理、使用个
人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第九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应当事先征得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不得以恐吓、诱骗或者收买等方式为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

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在为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合法权益,不得组织未成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不得为服务对象参与含有下列内容的节目提供经纪服务: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实施,歪曲、否定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虚无主义;
(三)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文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六)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八)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应当根据行业特性,合理配备
满足业务需要的经纪人员,经纪人员与服务对象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加强对服务对象官方粉丝团、后援会等账号的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

相关账号应当经过经纪机构授权或者认证。

经纪机构不得授权未成年人担任相关账号的群主或者管理者。

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引导和规范粉丝行为,不得组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等活动和集会。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严格规范信息发布,不得发布或者雇佣营销号发布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等有害信息,不得以打赏排名、刷量控评、虚构事实、造谣攻击等方式进行炒作,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应援集资等方式诱导粉丝消费。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依法对服务对象代言的广告进行审核,不得为内容违法的广告合作提供经纪服务。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依法纳税,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履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

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督促、提醒、协助服务对象依法纳税,自觉抵制以偷逃税为目的或者可能导致偷逃税的不规范签约方式。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应当定期对经纪人员和服务对象开展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增强其政治素养、守法意识、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

经纪人员应当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应当及时提醒、督促和引导服务对象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树立法治意识,恪守职业道德,提升专业能力,担当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发现服务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营销、暂停经纪服务等措
施,并及时向有关节目制作机构、播放机构通报和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经纪人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根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经纪业务特点,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引导行业主体履行社会责任,推进诚信建设,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培训,维护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发展秩序。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人员队伍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和经纪机构开展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执行本办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包括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给予技术支持等。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导致“饭圈”乱象,发生数据造假、违背公序良俗、败坏行业风气等问题,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法依规予以记录、公示。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履行不到位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对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经纪人员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依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