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细则一、节目播出内容管理规定:(一)节目内容应健康向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传播违法、违规、淫秽、暴力等内容。
(二)宣传广播电视节目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循广播电视事业的基本原则,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误导公众。
(三)对于广告节目的播出,应遵循广告法规定,不得夸大虚假宣传,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四)跨境节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确保不违反国家公安管理、宗教政策等规定。
二、播控设备管理规定:(一)所有播控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采购,不得使用假冒伪劣设备。
(二)播控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存在风险隐患。
(三)播控设备应配备可靠的防火、防盗、防雷等安全措施,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四)播控设备的使用人员应熟悉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播控人员管理规定:(一)播控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播控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节目稿件和播出秘密,不泄露相关信息。
(三)播控人员应熟悉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标准和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节目播出。
(四)播控人员需要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四、安全事件处理规定:(一)对于发生的安全事件,应立即停止相关节目播出,并采取措施将事件通报相关部门。
(二)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于严重的安全事件,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暂停频率、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五、监督管理规定:(一)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计划,确保安全播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三)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提供线索、反馈问题,共同维护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总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细则是保障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内容的健康、合法,保障播控设备和播控人员的安全运行和管理,以及处理安全事件和加强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9月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根据2011年11月25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023修正版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的播出管理,提高广播电视广告质量,依法保护广告主和广告受众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体责任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广告主要责任:广告主应当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提供合法、有效的广告播出素材。
广告主应当自觉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不得编造虚假宣传,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2. 广告经营者要责任: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广告主提供的播出素材播出广告,并确保广告播出符合相关规定。
3. 广播电视台要责任: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严格的广告播出审核机制,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并承担对广告播出质量的监督责任。
三、广告内容审核1. 内容审核标准:广播电视台应当根据广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广告内容审核标准,对所有广告进行内容审核,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适宜。
2. 审核程序:广播电视台应当按照事先审核、实时审核、事后审核的原则,对广告进行审核,确保广告播出符合相关规定。
3. 审核机构:广播电视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广告内容审核,但应当建立严格的合作机制,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可信。
四、广告播出时段限制1. 时段分级:广播电视台应当根据广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将24小时分为多个时段,分类制定不同时段的广告播出规定。
2. 禁播时段:广播电视台应当严格禁止在儿童时段、新闻节目时段、宗教节目时段等特殊时段播出不适宜的广告内容。
3. 限时播放:广播电视台应当对某些类型的广告进行时间限制,确保广告播出时长不超过规定的时间。
五、广告播出监督1. 监督机构:广播电视台应当设立独立的广告播出监督机构,负责对广告播出进行监督,及时处理广告违法违规问题。
2. 投诉受理: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便捷的投诉受理渠道,接受广告受众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投诉结果。
3. 违规处理:广播电视台对于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广告,应当立即停止播出,并根据情况给予处罚,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电视台广告工作制度

电视台广告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电视台广告播放行为,保障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告管理职责1.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全国电视台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
2. 各级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电视台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
3. 电视台设立广告审查机构,负责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三条广告内容要求1. 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2. 广告内容应当积极健康,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低俗、恶俗、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
3. 广告内容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含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4. 广告内容应当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尊重祖国传统文化,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
5. 广告内容应当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不得含有宣扬民族分裂、亵渎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6. 广告内容应当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得含有破坏环境、浪费资源、损害野生动物等内容。
第四条广告播放管理1. 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广告播放管理制度,明确广告播放的时间、形式、时长等要求。
2. 电视台应当对广告客户提供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3. 电视台应当严格按照广告审查结果播放广告,不得擅自修改、删减、增加广告内容。
4. 电视台应当对广告播放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广告播放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广告审查程序1. 广告客户应当提供相关广告证明文件,供广告审查机构审查。
2. 广告审查机构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播放。
3. 广告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记录和档案,保存审查过程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视广播行业广告播出管理制度

电视广播行业广告播出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电视广播行业作为一种重要的媒体形式,广告播出成为行业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广告播出行为,保障广告质量,提高广告效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广告播出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管理目标1.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准则。
2.提高广告播出效果,满足广告主和受众的需求。
3.保护广告播出权益,预防不正当竞争和商业欺诈行为。
4.促进广告市场健康发展,为电视广播行业带来可持续利益。
三、广告审核1.广告投放前,必须通过广告审核机构的审查,保证广告内容不违法,不违背社会伦理。
2.监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广告内容进行事后检查,确保广告符合规定要求。
四、广告时间分配1.电视广播台应制定广告时间分配方案,确保各类广告在合理的时间点进行播出,避免超出观众接受范围。
2.限制同一广告在一个时间段内连续播放,防止观众产生疲劳感。
3.优化广告时间分配,提高广告播出效果和观众满意度。
五、广告时长管理1.广告时长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控制,不能超过每小时广播时间的一定比例。
2.对于广告时长超标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广告虚假宣传管理1.禁止虚假宣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产品效果,误导消费者。
2.针对虚假宣传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严肃查处,并公示违规企业和广告内容。
七、广告监测与评估1.建立广告播出监测系统,定期监测广告播出情况,及时发现违规广告行为。
2.对广告播出效果进行评估,通过观众调查、市场反馈等方式,提供广告投放效果参考。
八、广告投诉处理1.设立广告投诉受理机构,接收并处理公众对广告内容的投诉。
2.对于投诉属实的广告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进行处罚并纠正违规行为。
九、监管与协作1.各级广电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视广播行业广告播出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2.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合作,共同制定和推动广告播出管理制度的落实。
结论:电视广播行业广告播出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广告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升广告播出效果具有积极意义。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2009-09-22 10:15:20 【字号】【】【关闭】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着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的播出,保障广告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广告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节目。
第三条:广播电视广告的播放应遵循真实、准确、合法、合规、诚信的原则,广告的播放内容应符合广告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广告的播放应以消费者利益为考虑,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广告发布单位及其广告代理公司应按照广告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广告发布许可证,并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广告的时长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否则将影响其他节目的播出;2、广告播放时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广告必须标明代言人的真实身份,严禁虚构或者隐瞒代言人的身份;4、广告应保证声、画质量良好,不得在声、画质量上采取欺骗手段;5、广告不得存在人身攻击、歧视性、诽谤性、煽动性、色情、暴力、恐怖等内容,否则将被禁止播放。
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不得对医疗、保健、食品、饮料等需要严格监管的行业提供虚假宣传,否则将被取消广告发布许可证。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中的缩略词、术语、口号等必须符合法规、符合事实真相、符合商业道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广告发布单位及其广告代理公司应根据所需适当缩短广告时长,增加其他节目的播出时间,同时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应与节目内容和风格相统一。
第十条:广播电视广告应遵守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垄断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在广告价格上不得存在不协调的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中可能存在的违法、不良内容,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对违法行为严格处罚,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所有。
以上就是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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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的播出管理工作,加强广告市场监管,
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广播电视媒体上播出的音视频广告,包括
电视广告、广播广告、互联网电视广告、互联网广播广告等。
二、广告播出原则
1、符合广告法律法规要求;
2、规范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道德风尚;
3、保证广告质量,不得采取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不良手段;
4、坚持选择合适广告与媒体搭配,确保广告媒介怀有清晰价值。
三、广告播出管理
1、广告源头管理:国务院新闻办、工商部门和广告监管机构要
严格审核广告宣传内容。
2、广告播出管理:广播电视台按照法定期限向广告播出监测部
门提交广告播出计划。
广告播出监测部门对广告的播放情况进行实
时监管,对违法广告及时制止。
3、广告投放管理:广告投放必须在媒体事先预定,并须通过广
告发布系统投放广告。
4、广告播出考核:广电总局每年要对各广播电视台广告播出情
况进行考核。
未能按照要求开展广告播出活动的广播电视台,应当
受到相应的处罚。
5、广告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广告法》的广告行为和广告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警示、罚款、责
令停播、注销资质等处罚措施。
对广告投放间接管理者(如代言人、广告公司等)不采取直接的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只能对其实施间接
的管理。
四、广电部门监管职责
1、制定并推广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2、审核广告宣传内容,严格控制广告数量与时间、地点的布局;
3、推广公益广告,引导媒体将实施CSR融入广告内容;
4、加强广告投入管理,规范服务、立法和监管工作的深度合作;
5、协助其他部门解决广告播放中存在的复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