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刑法主观题-知识点考点全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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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考试主观题总结-刑法

2023年司法考试主观题总结-刑法

【总则】绪论:结果无价值论:只有客观事实才可能侵害法益,才能说明违法性的有无及程度;故意、过失不属于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

【不与主观挂钩】行为无价值论:只有犯罪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刑法禁止的行为才具有违法性,故意、过失属于违法要素。

【与主观挂钩】意外:行为无价值论,不违法行为;结果无价值论,可能属于违法行为。

偶然范围:行为无价值论,违法行为,故意犯罪未遂;结果无价值论,不属于违法行为,正当防卫。

不能犯与未遂犯:行为无价值论,不能犯可能未遂,结果无价值论,不能犯无罪。

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优秀成果,历经数百年人类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洗礼与锤炼,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推动、验证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不可撼动的思想基础和帝王标准。

在今天,普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什么是刑罚,刑罚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全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1979年颁布施行的刑法基本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条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且在我国的刑法立法与刑法适用中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多种学说一、事前故意●相当因果关系说(通说)●区分说[例]甲杀害乙后将乙扔入湖中,乙后溺毙。

按照通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按照区分说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拓展1] 假想防卫中的事前故意甲以为李四攻击自己,误将李四杀“死”,李四昏迷,甲非常害怕,将"尸体"扔入河中,李四溺毙。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以下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
一、总则
1.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2. 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
3. 刑法的追溯力
4. 刑法的责任原则和借用原则
二、犯罪和刑罚
1. 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2.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3. 刑罚的大小和量刑原则
4. 刑罚的执行和期间计算
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 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2. 犯罪的主体和辅助人员的刑事责任
3. 犯罪的共犯和从犯的刑事责任
4. 犯罪人的免除、减轻和加重刑事责任的规定
四、犯罪行为
1. 犯罪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行为的要件和主客观联合的关系
3. 犯罪行为的限制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五、犯罪情节
1. 犯罪情节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情节的认定和适用
3. 犯罪分子的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规定
4. 犯罪分子的追诉时效和免诉原则
六、特定犯罪和相关法律规定
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2.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3. 经济犯罪和环境资源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4. 毒品犯罪和走私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5. 妨害社会管理和侵犯人身权益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以上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可根据需要进行详细学习。

刑法大题知识点总结大全

刑法大题知识点总结大全

刑法大题知识点总结大全
一、刑法基本概念
1. 刑法的含义和地位
2. 刑法的任务和作用
3. 刑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
4. 刑法的体系和分类
5.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二、刑法的适用条件
1. 犯罪构成的要件
2. 犯罪的主体
3. 犯罪的客体
4. 犯罪的结果要件
5. 犯罪的实施方式
6. 量刑的适用条件
三、犯罪的认定标准
1. 犯罪事实的认定
2. 犯罪证据的判断
3. 犯罪嫌疑人的认定
4. 犯罪证据的保全和审查
四、犯罪的刑罚
1.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2. 刑罚的确定和执行
3. 刑罚的减轻和免除
4. 刑罚的变更和终止
5. 刑罚的特殊情形
五、犯罪的责任
1. 犯罪的法律责任
2. 犯罪的民事责任
3. 犯罪的政治责任
4. 犯罪的道德责任
5. 犯罪的行政责任
六、犯罪的防范
1. 刑罚的预防作用
2. 刑罚的教育作用
3. 刑罚的惩罚作用
4. 刑罚的改造作用
5. 刑罚的警示作用
七、犯罪的处理
1. 犯罪的立案程序
2. 犯罪的审理程序
3. 犯罪的判决程序
4. 犯罪的执行程序
5. 犯罪的监督程序
八、刑法的改革与实践
1. 刑法的修法理论
2. 刑法的修法原则
3. 刑法的修法途径
4. 刑法的改革方向
5. 刑法的改革意义
以上就是刑法大题知识点总结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考主观题 刑法 考点

法考主观题 刑法 考点

法考主观题刑法考点
法考主观题刑法部分涉及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不作为与因果关系: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而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

当行为人因为自己的先前行为,创造了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因此具有作为义务,如果能够作为而不作为,则成立不作为犯罪。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介入因素的类型和特殊体质问题。

介入因素可能会影响结果的发生,需要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

特殊体质问题也需要考虑,例如行为时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如乙患有精神疾病。

3.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这是刑法的原则之一,要求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事后法、类推解释和不定期刑。

刑法解释则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说明或阐述,它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

这些知识点是法考主观题的重要考点,考生需要深入理解并能够灵活运用。

在复习时,建议考生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理解和记忆。

同时,考生还需要注意法条的更新和变化,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全]司法考试-主观题-刑法核心考点详解

[全]司法考试-主观题-刑法核心考点详解

司法考试-主观题-刑法核心考点详解考点1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考点2 不作为与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甲因为自己的先前行为,创造了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因此具有作为义务,甲能够作为而不作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因果关系(1)介入因素类型虽然甲的前行为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性,但是介入了乙的行为,乙的行为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后行为单独导致了危险结果的发生,故应该将结果归属于介入行为,甲的前行为和结果直接没有因果关系。

(2)特殊体质问题乙患有精神疾病,但是精神疾病并不是介入因素,而是行为时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因此可以认为甲的伤害行为和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注意:因果关系的成立并不代表犯罪的成立,在肯定因果关系成立的基础上,一定要考察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主要是故意或者过失。

考点3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1)一般正当防卫乙的行为属于具有紧迫危险性的法益侵害行为,甲的行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2)特殊正当防卫乙的(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甲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乙死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考点4 犯罪故意甲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依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考点5 犯罪过失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过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考点6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未遂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既遂。

对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甲自动放弃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甲自动放弃犯罪,但是造成了损害结果,应当减轻处罚。

考点7 共同犯罪(1)共同正犯甲、乙二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二人的行为均对构成要件的实现起到了重要或者关键作用,属于共同正犯,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甲、乙要对共同的实行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承担正犯的责任。

(2)间接正犯:甲利用强制手段或者欺骗手段直接支配实施者,从而直接支配了构要件的实现,属于间接正犯。

2023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汇总

2023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汇总

2023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汇总一、刑法部分1. 杀人罪: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2.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3. 抢劫罪: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4. 贪污罪: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5. 受贿罪: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6.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7.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8.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9. 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罪: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10.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二、民法部分1. 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2. 物权法:物权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3. 继承法:继承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4. 婚姻法:婚姻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5. 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构成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6.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三、行政法部分1.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及相关规定解析2. 行政责任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3. 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四、经济法部分1. 公司法:公司设立、股东权益、公司经营及相关规定解析2.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关系及相关规定解析3. 证券法:证券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4. 保险法:保险合同、保险金给付及相关规定解析5. 破产法:破产程序、破产清偿及相关规定解析五、知识产权法部分1. 商标法:商标的注册、转让、使用及相关规定解析2. 专利法:专利的申请、审查、保护及相关规定解析3.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取得、创造性作品、著作权权利及相关规定解析六、其他相关知识点1.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构成要件解析2.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的原则及实际应用分析3. 法庭程序:法庭程序及相关规定解析4. 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书的格式、内容及书写要点解析以上为2023法考主观题知识点的汇总,考生们在备考过程中可根据以上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顺利通过法考。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诉主观题带学讲义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诉主观题带学讲义
考点二、九种侦查手段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
关的强制性措施。考生需要学习九种侦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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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 审查起诉
考点一:补充侦查 考点二: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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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
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1
有罪证据
言词证据 证人证言、 定意见1
直接证据
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
传来证据 间接来源非第一 手 无罪证据
实物证据 物证、书证、勘验、 检查笔录
间接证据 不能同时证明
1 被害人
1、肯定型的直接证据:小区的监视器排到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 他人的全过程。
2、否定型之否定人: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的女朋友证明案发
检规则》第 调查核实一般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当经检察长 166-169 条)批准。
3.绝对禁止事项 进行调查核实,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
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
1 移送。 2 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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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和涉嫌

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2
3、变更性原则:指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随着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案
件情况的变化而及时变更或解除。
考点二:监视居住
1 人身自由 2 人身危险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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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拘留 考点四: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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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 立案 侦查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

[全]刑诉-主观题-知识点考点梳理详解

[全]刑诉-主观题-知识点考点梳理详解

刑诉-主观题-知识点考点梳理详解刑诉(一)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在各个阶段的体现这种问的比较综合,需要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写,每个阶段的体现写出来,但写的时候注意不要写多了,写点即可,如审查起诉阶段体现在:1、检察院应当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制度,2、需要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就是要进行总结和概括,其他细的偏的不用写,写一个法条数字代替即可,不要全部抄,没时间。

涉及的法条跨度比较大,大家在熟悉下:《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120条第2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162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173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第174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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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观题-知识点考点全梳理一、刑法(一)每年必考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犯罪中止),这两块主要是复习案例,共同犯罪主要掌握部分犯罪共同说,判断出来后按照答题步骤分析,不要遗漏,有歧义。

1、部分犯罪共同说,要分析出两罪的包容关系,在轻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本案中,A有……的故意(重罪),B有……的故意(轻罪),XXX与XXX之间有包容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AB在……罪(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由于B没有……的故意(重罪),故不承担……(重罪)的责任,A单独承担……(重罪)责任。

最终,A构成……(重罪)和……(轻罪),想象竞合择一重,B构成……(轻罪)。

2、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1.原则:按照实行犯确定整体的犯罪形态。

(1)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只要对结果的发生有行为人的因果力,则需要承担既遂的后果,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一人着手、全部进入实行阶段;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中止只对自己有效。

中止由于是自己自动停止,可以适用中止宽宏大量的法定刑,所以只能对自己有效。

即实行犯中止,其他人定的是未遂。

具体的情况:①实行犯预备——教唆犯、帮助犯预备②实行犯未遂——教唆犯、帮助犯未遂③实行犯预备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预备④实行犯实行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未遂2.例外:(1)实行犯既遂,但帮助犯未遂如果部分共犯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贡献因果力,即便其他人既遂,没有贡献因果力的人也仅成立未遂或中止。

例如,实行犯虽然既遂,但是没有用到帮助犯帮助,帮助犯定未遂。

(2)实行犯既遂,帮助犯和其他实行犯中止【此处是必考重点,需要分析明确告知退出+消除因果力两个点,否则丢分】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明确告知退出+实际消除因果力(注意:要实际消除不是主观以为消除)。

①明确告知退出,但没消除因果力,结果发生和帮助行为有因果关系,帮助犯成立犯罪既遂。

②消除了因果力,但没明确告知退出,结果的发生和帮助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帮助犯成立犯罪未遂(二)犯罪主观主要掌握犯意的转化相关知识点,具体如下:1.预备和实行阶段的犯意转化: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是此犯意,在实行阶段是彼犯意。

处理:吸收原则,实行阶段犯意吸收预备阶段犯意。

2.实行阶段的犯意转化:行为人在实行犯罪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改变,此种犯意转化仅限于两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之间具有包容关系的情形(否则属于另起犯意)。

处理:犯意升高者,从新意;犯意降低者,从旧意(择重的)。

3.另起犯意。

在前一罪已经未遂、既遂、中止后(终局性),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

处理:按照所犯的罪数罪并罚。

(注意,此处法益大部分是不同的,也有相同的,但前一罪要形成终局性形态,否则按照犯意转化处理)。

终局性形态的判断标准:主观上停止了犯罪,客观也停止了犯罪。

(三)认识错误主要掌握因果关系错误的结果提前和结果推迟1、事前故意(结果推迟)实际结果比预想的晚。

行为人以为自己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另一个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危害结果由第二个行为导致。

主观题主要考察观点展示(如果问你支持哪一种观点,建议按照下面第四个观点掌握,比较好分析理由)。

案例:甲想杀死乙,致乙休克(第一个行为),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扔进河里(第二个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水身亡。

问:甲的行为如何定性?答案:理论上对此有四种处理意见:观点1:甲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的观点认为成立数罪,有的观点认为成立想象竞合。

观点2:如果甲的第二个行为如果主观上持放任的故意,即间接故意,则将两个行为整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时认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第二个行为是过失,将两个行为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处理。

观点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两个行为的主观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4(通说):按照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分析,第二个毁尸灭迹的行为属于前行为引起的后续行为,该介入因素不异常,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所以甲的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结果的提前实现实际结果的发生比行为人所预想的早;关键在于判断是否着手,如果已经着手,则犯罪既遂,如还处于预备阶段,有过失则和犯罪预备想象竞合择一重,没有过失则单独定犯罪预备。

着手的标准: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四)自首自首要求答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个采分点,案情中如实供述的一些情节对照分析下。

注意:自首最后的处理(从轻、减轻)也是给分点,记不清就翻法条:《刑法》第67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五)分则罪名“”1、非法拘禁非法拘禁和其他自由类犯罪有包容关系,部分犯罪共同说分析会有涉及,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超出的自己负责。

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和转化犯一定要判断清楚(有没有使用拘禁以外的暴力),并且要写清楚到底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还是转化成故意杀人,不要写错!为了索取债务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不构成绑架。

法条:《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绑架绑架要求答出为了勒索财物的目的。

绑架不要写结果加重犯,更不要写绑架致人死亡加重。

看清楚法条写的表述,绑架的加重情节是“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抢劫抢劫罪构成的理由要分析:主观为了取得财物,客观上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压制、排除被害人反抗。

关于入户抢劫,要分析出:带着非法目的入户,暴力发生在户内,户是家庭生活场所,三个要点。

抢劫的结果加重犯,要分析出,为了取得财物而致人死亡。

包括为了抢劫故意杀人、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但不能事后为了灭口而杀人。

此处的“人”不仅包括被抢劫的人,还包括前来阻挡的第三人,也包括抢劫过程中的暴力行为过失致同伙死亡。

转化的抢劫有很多,一定要写清楚是哪一种,如携带凶器抢夺转化成抢劫,盗窃过程中犯意升级转化成抢劫,事后转化的抢劫。

事后转化的抢劫一定要分析属于哪一个前罪,哪一种目的,当场用暴力三个点,具体参加下面法条:《刑法》第269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挪用公款挪用公款要分析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便利,归个人使用,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记不得就对照着法条写:《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5、受贿受贿要分析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如果记不请就对照法条:《刑法》第385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斡旋受贿要分析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刑法》第388条:【受贿罪(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6、利用影响力受贿要分析出,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有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法条如下:《刑法》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如果已经形成受贿罪共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别人收钱,还帮助他,就构成受贿的共同犯罪,如果不知道他收钱,只是帮忙办事,收钱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优先认定为受贿的共同犯罪,分析:两人有受贿的共同故意,某国家工作人员明知XX收受财物,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张三谋取不正当利益。

7、信用卡犯罪考了应该是写观点展示,写出两种观点【总结】刑法的点不是很难,主要是案例比较复杂,大家答题时注意把行为和情节都评价出来,不要遗漏,而且不要啰嗦,一个采分点写了后面就不要重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有的话都要分析,不要只分析罪名。

刑法不遗漏,基本分数就拿到了。

如果是综合性问题,不用把每个人行为写到一起,可以就按照案例的顺序,哪个行为先出现,就写哪个行为!顺着评价行为+情节+形态即可!只要写全就不会丢分,先写哪个,是不是集中写不重要!如果考到你不会的观点展示,你就从四个角度想和写!1.主观出发分析;2.客观出发分析;3.两个行为合起来看做一个整体分析;4.两个行为分开,看做两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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