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暂行办法-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14号

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暂行办法正文:----------------------------------------------------------------------------------------------------------------------------------------------------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14号)《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12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的决定》(云发〔2008〕16号)精神,促进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旨在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缩短转化周期。
同时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较强的重点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组建的科研开发实体。
可以是独立法人企业或企业所属的内部机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中的研究机构;也可以由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联合共建。
第四条云南省科技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认定和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报应具备以下资格:(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机构均可提出申报申请。
(二)申报单位应当有自己的研究开发机构,具有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比较完备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条件。
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研究中心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及相关合作单位。
第三条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是一个以科研为主要职能的研究机构,致力于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提供科技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四条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实行总负责制,负责人由省政府任命,直接向省政府负责。
第五条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下设多个部门,具体设置及职责由领导小组拟定并向省政府报批。
第七条领导小组由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决策事项。
第八条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工作任务和职责划分,认真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完成中心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员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工作,制定新一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工作重点、任务分工进行明确。
第三章任务分工第十一条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1.承担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2.开展科技创新工作,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3.组织开展人才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4.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学科研究机构等活动,提升中心的影响力和地位。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合理分工,明确工作目标,认真落实任务,做到及时反馈和汇报。
第十三条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加强信息共享,互相支持,共同完成项目研究和服务目标。
第四章信息管理第十四条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安全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保护和管理中心的知识产权,防止信息泄露和侵权事件的发生,加强对员工的信息保密培训。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3•【字号】云发改高技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高技规〔2020〕2号各州(市)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省创新体系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13日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命名、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服务云南重大战略发展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是本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工程中心的宗旨是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省工程中心以本省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06.20•【字号】云建建[2000]585号•【施行日期】2000.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0]585号)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招标办(中心):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我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建设厅二000年六月二十日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评委专家库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请,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的人员组成的人才库。
其主要作用是:向招标人提供与招标项目相应专业的评标评委。
第三条评委专家库专家主要参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建筑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工作。
第四条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省及各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均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并负责评委专家库及评委专家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二)负责建立评委专家档案及对评委专家的日常考核;(三)负责对入库评委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查,并统一颁发聘书;(四)对参加评标的评委专家的抽取产生进行组织与监督;(五)对评委专家的评定标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826900a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7d.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0年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阶段考核结果的通知-云科计发[2013]38号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0年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阶段考核结果的通知-云科计发[2013]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bab307f1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fc.png)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0年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阶段考核结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0年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阶段考核结果的通知(云科计发〔2013〕38号)各有关单位及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暂行办法》(云南省科技厅公告第14号)的要求,2013年8月24-25日,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2010年认定、运行满3年的19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了阶段考核评估。
现将阶段考核评估结果通知如下:一、阶段考核评估结果(一)云南省冶金节能减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7家中心在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创新产出、运行与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全面完成了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三年目标任务,考核结果为“优”。
(二)云南省贵金属催化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12家中心在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创新产出、运行与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完成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三年主要目标任务,考核结果为“合格”。
二、有关要求请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把此次阶段考核作为一个新的起点,认真按照考核意见和建议,针对相关产业、行业发展重大技术需求,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强化创新平台建设,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积极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努力增加创新产出,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并在接此通知一个月内,与省科技厅签订未来三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书(格式见附件2)。
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切实加强对所属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积极推动相关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体制机制,整合创新资源,强化创新人才培养,增加创新产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确保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昆明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云南大学科学

昆明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昆政发【2013】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增进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2〕43号),加速昆明创新体系建设,推动昆明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昆明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参照国家和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工程中心是昆明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我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稳固、吸引、培育和集聚优秀科技人材、凝聚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开展学术交流、拥有先进科研装备的重要基地。
是强化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增进重大科技功效在昆转化和产业化的孵化器。
是研究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引领行业技术创新,提升昆明市科技攻关能力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科技进展方针,围绕昆明市经济、社会进展战略目标和产业布局,针对我市重点学科建设和国民经济、社会进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性功效和自主知识产权,并致力于科技功效转化和推行应用。
同时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培育和稳固一批高素质人材及学术带头人,建设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学术思维活跃及创新能力强的高层次学术队伍。
以知识进展、技术原创和公共服务为目的。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省专门是我市经济、社会进展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领域进展中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技术创新,将具有应用前景好的科研功效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开发新产品,制订技术标准,推动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新兴产业的进展。
培育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材和管理人材。
对外承担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实验任务,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工程研究中心种质资源库管理制度-农业生物多样性应用技术国家工程

工程研究中心种质资源库管理制度简介云南农业大学农业生物多样性应用技术国家工程中心种质资源库(简称种质库)位于云南农业大学科研综合楼地下一楼,于2009年元月7日建成并通过验收。
一共有2个冷库房和1间实验室,分别为长期保存库(温度-15°±1°、相对湿度15%±5%,面积16.65㎡、体积36.62立方)、中期保存库(温度0—4°±1°、相对湿度30%±5%,面积16.05㎡,体积35.32立方)及蛋白质研究实验室(温度0—4°±1°、常湿、面积14.62㎡,体积32.16立方)。
种质资源的使用管理种质库主要供云南农业大学保存种质资源和冷环境条件下的蛋白质研究实验使用,为了合理、方便和有效利用该库以及便于管理,特制定此管理方法。
种质库由专人负责管理。
需要使用种质库保存种质资源的人员需提交种质资源库入库申请并填写相关种质资源信息。
种质库管理人员检查后,符合种质库保存要求的种质资源方能进入种质库保存并签订相关保存合同。
种质资源的入库和出库需填写种质资源出入库登记表,以便种质库管理人员随时了解种质资源在种质库的存放信息和种质库的利用状况并能根据相关信息做出适当的调整。
收费种质库的使用需消耗大量的电能,每年需要一定的维持费用。
为维持其正常运转,种质库为有偿使用。
收费原则根据预测的运转费用和容积的比例以及使用人所占用的容积划定。
该收费标准为暂定执行办法,以后根据实际使用的维持费用情况调整。
种质库运转费预估及收费标准:1,长期保存库(低温低湿库),设备功率为25KW,每天耗电量约120 KW,每年电费约为30000元,内置100个存放单元,按每单元每年20元收取费用,不足由工程中心补贴;2,中期保存库(中温低湿库),设备功率为10KW,每天耗电量约48 KW,每年电费约12000元,内置100个存放单元,按每单元每年10元收取费用;3,普通冷库(低温常湿实验室),设备名义功率为4KW,每小时用电4度(约3元),按实际使用时间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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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2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及资金管理等行为;
第四条省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地区经济和行业发展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为行业和地区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是省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省工程中心予以命名;
三审批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达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组织省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价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
五推荐符合条件的省工程中心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七条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发展改革委,省属大企业集团,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运行管理,负责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所属省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有关情况;
二组织做好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的前期准备;
三通过安排配套资金、相关计划等支持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四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省工程中心的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我省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省有关部门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国家、省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按照有关要求按期向其主管部门报送省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拟申请省工程中心的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相关要求,编写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一式三份;
第十条申报省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二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三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四鼓励申报的省工程中心原则上采用公司独立法人的组织形式或其他合理有效的组织形式;
五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鼓励由省内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省工程中心;鼓励省内跨地区、跨行业,以及以省内为主联合省外重点科研院所、企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省工程中心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省工程中心正式命名;
评审重点包括省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方向、任务、发展目标和管理体制机制等;
第四章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情况,对命名的省工程中心提出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申请创新能力建设省补助资金的省工程中心,应委托本领域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设计或者咨询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报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并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综合考虑相关部门和州市政府的意见,按程序提交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审批委员会审议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省工程中心对省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格按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资金进行管理与使用;并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项目组织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省补助资金加强监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省工程中心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省工程中心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
第十七条省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省发展改
革委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省工程中心进行运行评价;
第十八条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工程中心根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省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
核查与评价;
四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省工程中心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
二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
三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
四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工程中心的保障作用等;
评价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
省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在安排相关项目时,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建设给予支持,并推荐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省工程中心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工程中心;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工程中心,由省发展改革委进行通报,并由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评为不合
格的省工程中心,由省发展改革委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完成建设内容和目标后,应及时编制
验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四,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省工程中心名称、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发生变更的,应当报省发展
改革委审核批准;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
及工程中心实际运行状况,对批复建设的省工程中心进行重组、整合或撤销;
第二十三条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实施;项目实施发生重大变化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四条省工程中心运行和进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受理申报项目、撤销省工程中心命名等措施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文件、资料,骗取省级项目补助资金;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省级补助资金;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
仍未验收;
五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验收;
六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需由项目单位筹措的资金不到位,
影响项目实施;
七进行重大经济行为及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变动,对项目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使项目不能进行或完成的可能性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云南省XXX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六条有关省工程中心项目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10年8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