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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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委机关各处室(局、办)、委属各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阶段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10]71号)要求,对我委在198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之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我委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所称规范性文件,根据《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由于规范性文件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本次清理工作将规范性文件界定为日常“行政管理的依据”。

由于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本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只公布保留和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没有在此目录范围内的,视同自动失效或废止,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附件2。

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 号),推进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平台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国际联合实验室等。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省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组建的研发中心,其任务是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发和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是全省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

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是指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围绕我省传统优势产业、高成长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提供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型实体机构。

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是指具备一定场地、设施、专业服务人员等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以开展科技金融结合为核心业务的服务载体,主要分为综合平台和专业平台两类,以开展科技金融信息服务为主。

国际联合实验室是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平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国际科技人才和开展国际科技交流的窗口,是依托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三条平台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辟和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河南省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河南的决定》等法规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以及产业技术政策,以增强优势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哺育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具有技术及综合优势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依托在我省组建的研究开辟机构。

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我省创新能力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建设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哺育、提高持续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辟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集成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材等。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一)工程中心应根据我省行业发展需要,以及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辟和成果工程化目标;(二)工程中心要具有协作性和开放性,主动组织、参预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辟,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辟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三)工程中心有责任承担国家、省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辟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任务合同按时完成任务;(四)工程中心有义务将承担国家、省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郑州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了《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申报与建设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附则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依托市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企业建设的研发中心,其任务是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发和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郑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依托市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是全市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中心和实验室的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安排中心和实验室的规划布局,指导建设(依托)单位组织开展相关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设(依托)单位的分类指导。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号】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施行日期】2019.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决定》(豫法政办〔2019〕20号)要求,我委对2019年9月30日之前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510号)等27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
〔2016〕1119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5件)
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2019年11月26日附件1。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4.09.12
•【字号】豫科〔2024〕120号
•【施行日期】2024.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豫科〔2024〕120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规范、提升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水平,制定了《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2024年9月12日。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一、背景介绍河南省发展至今已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与发达地区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为了推动河南省经济的发展,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加快工程技术的研究与应用进步,有必要组建一个专门的工程研究中心。

该中心将依托现有的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资源,致力于解决河南省在工程领域中面临的重大技术难题,推动工程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二、目标与任务1.目标:通过组建工程研究中心,推动河南省工程技术的创新,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促进工程技术与产业的协调发展。

2.主要任务:a.开展工程技术的前沿研究和应用研究,解决工程领域的关键技术问题;b.组织开展工程项目的技术评估和质量检测工作,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验收水平;d.开展工程技术人才培训,提高工程技术人才的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组织架构与人员配置1.组织架构:工程研究中心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和若干个专业研究组组成。

2.人员配置:a.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具有相关工程领域的专业背景和管理经验;b.副主任:协助中心主任进行工作,具有相关工程领域的专业背景和管理经验;c.专业研究组组长:负责组内研究并向中心主任汇报工作;d.研究人员:承担各专业研究组内的具体研究任务;e.行政人员:负责中心行政管理和事务处理工作。

四、资源整合与合作机制1.资源整合:利用现有的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资源,形成工程研究中心的技术支撑体系。

2.合作机制:a.与科研机构合作:合作开展工程技术研究和项目申报,共享研究成果;b.与高校合作:合作开展工程技术人才培养和科研项目合作,互相促进发展;c.与企业合作:合作推动工程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工程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五、经费保障与管理体制2.管理体制:建立中心经费管理体制,健全经费审批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强经费监督和风险防范。

六、工作实施与考核机制1.工作实施:工程研究中心将依托中心主任领导下的研究组,按项目组织研究开展工作。

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

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

附件2: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心名称:河南省糯米粉加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_河南黄国粮业有限公司_____(签章)推荐部门:______信阳市科技局________(签章)填报时间:___2009____年___3___月____4___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编制目录一、建设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目的和意义 (5)1.1本技术领域在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5)1.2建设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必要性 (5)1.3建设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可行性 (6)1.4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行业进步的带动作用 (9)二、国内外发展趋势及国内、省内需求状况 (9)2.1国内外技术发展水平与差距 (9)2.2国内需求状况 (10)2.3省内需求状况 (10)2.4本技术领域的成果及分布状况 (10)2.5国内从事本技术领域研究、开发和设计等的优势单位及水平比较 (13)三、依托单位已具备的基本条件 (13)3.1依托单位基本概况 (13)3.2科研成果 (15)3.2.1已取得的科研成果 (15)3.2.2在研项目情况 (15)3.3科研队伍情况 (16)3.4科研条件平台建设 (16)3.5科研投入和经济实力 (17)3.6主要合作单位情况 (17)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19)4.1总体目标 (19)4.2近期目标 (20)4.2.1科研开发目标 (20)4.2.2人才培养目标 (20)4.2.3交流与合作目标 (20)4.2.4科研条件平台建设目标 (21)4.2.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标 (22)4.3远期目标 (22)4.4主要任务 (22)4.4.1计划要开展的研发项目 (23)4.4.2科研成果转化及转让取得的效益 (23)4.4.3人才队伍建设 (24)4.4.4交流与合作 (25)五、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总体设计和结构布局 (25)5.1中心的运行机制 (25)5.1.1组织建设 (25)5.1.2研发机制 (26)5.1.3财务运作机制 (27)5.1.4管理制度 (29)5.1.5工程技术管理委员会人员情况 (30)5.1.6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人员情况 (31)5.2机构设置 (31)5.3人员配备情况 (32)5.3.1工程中心人员配置情况 (33)5.3.2学术技术带头人情况 (34)5.4已有仪器设备清单及总值 (37)六、建设方案 (39)6.1实施方案概述 (39)6.2规划和计划 (39)6.3工作班子及实施方案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姓名及职务(职称) (40)6.4新增仪器设备清单及经费概算 (40)七、资金计划 (42)一、建设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目的和意义1.1本技术领域在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的糯米粉加工行业是伴随着以三全、思念为代表的速冻产业群迅猛发展而新兴的一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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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是我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我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促进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和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结合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攻关计划,围绕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结合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促进我省产业以技术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省内支柱产业、优势行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省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单位)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相关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1.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总体建设规划;
2.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申请受理、论证、经费预算和相关合同的签定;
3.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二)主管部门(单位)
1.负责本地区(或行业)拟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实施和运行管理检查;
3.负责配套经费的落实;
4.负责指导协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相关单位的合作。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要,采用经主管部门(单位)推荐申报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等形式,组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或“直接认定”的方式,组建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凡符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组建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组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建单位应是在本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

由多家组建单位联合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注册为独立法人,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二)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三)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四)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

经充实完善后,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组建单位匹配经费与财政投入经费的比例至少为五比一。

(六)已经市级(省辖市)立项建设一年以上,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具有形成独立核算实体条件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优先考虑。

(七)依托省百户重点工业、高成长型企业和建设有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按照《河南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第十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管委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中心管委会或董事会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单位)领导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方案,协调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与依托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之间的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十一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设立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组建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

主要负责审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

第十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研究开发、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及高、中级技术工人等固定人员,同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流动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经常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十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视为独立的研发机构申报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组织国外专家、研究人员联合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的项目应统筹基地、项目和人才,紧密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对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发展中购置急需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引进急需的创新人才和开展符合行业或依托企业发展战略的项目与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单位)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每年1月底前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

第五章考核与验收
第十七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期间,须严格执行《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中心人员的相对稳定。

建设期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单位)和科技厅备案。

第十八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有关专家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相应的评价指标,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相应铭牌。

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项目合同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考核、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拨经费、通报批评或中止立项:
1.逾期不签定项目合同或主要指标达不到立项规定要求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实施的;
3.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的;
4.主管部门(单位)、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行为的;
5.无故不接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或主管部门(单位)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6.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的;
7.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继续对我省相关产业发展发挥骨干支持作用的。

第二十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投入运行后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组织专家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年度考核。

按照“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将重点支持资金和项目,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对考核较差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将按专家考核意见要求,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

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或者连续两次考核较差者,将根据合同要
求,进行摘牌淘汰。

并对相应资产进行清理,酌情收回有关省拨经费和调出有关仪器设备,该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对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摘牌淘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Hena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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