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总站2010081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对全区国控重点污染源开展专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对全区国控重点污染
源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环办发[2010]158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0.08.09
【实施日期】2010.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对全区国控重点污染源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宁环办发〔2010〕158号)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环保局:
根据2010年第二季度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我区国控重点污染源污染反弹十分严重,44%的企业存在超标排放环境违法问题,必须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刹住污染扩大的趋势。
为此,决定在全区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2010年8月9日至10日。
检查方式:各市环保局组织本市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对本辖区国控重点污染源逐一进
行排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查。
二、检查步骤
(一)。
河北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技术要点-河北省第一次

河北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技术要点一、编制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07〕37号)《七项普查技术规定》《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508号国务院令)《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二、核查的目的通过严格的、规范的质量核查,指导各地市、各县区的普查工作,查清我省各地市、各县区在此次整个普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正错误,进一步规范各地的普查工作,总结各地市、各县区和先进经验,确保我省在此次普查过程中,做到清查无盲区、普查表格填报准确整洁、系数使用正确、污染物产排量核算准确可靠科学、档案整理规范,高质量完成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核查的基本原则此次核查时间非常紧,工作量相当大。
为此,在此次全省核查中,坚持以下原则:以核查各地市的部分县区为主,以全面核查为辅;以核查各县区的普查为主,以核查清查为辅;以核查各县区的各重点污染源为主,以简要核查一般工业和生活源为辅;以审核污染物产排量为主,以审核整体报表填报为辅;以主要采取以查阅档案资料为主,以现场审核为辅。
四、核查的主要内容1、清查工作核查2、普查工作核查3、档案管理核查4、普查结果评定五、核查的方法1、清查工作核查方法1.1清查结果的核查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的规定,此次清查质量核查的主要方法为:在各县、区内不同的区域内抽取各类污染源或单位进行入户清查摸底并记录。
对已经进行过清查摸底的单位,在《单位清查表》或《单位清查一览表》上做出标记,对未进行过清查摸底的单位,记录该单位的相关信息,填写《单位清查表》,并作为清查的漏查单位;计算“漏查率”,对重复出现的单位计算“重复率”,对基本信息填写错误的单位计算“错误率”;填写《质量核查报告单》。
完整的清查底册、有针对性的选聘普查人员、合理的划分清查小区是确保清查无盲区的基础。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方案

《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通知》解读环境保护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2010年3月目录一、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通知 1 附件1:重点核查指标 6附件2:质量计算公式和评判标准 7附件3:调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报告单 10附件4:数据录入质量核查报告单 11附件5: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报告大纲 12 二、基表审核把关操作要点 14(一)表格填写规范性审核 14(二)完整性审核 14(三)准确性审核 14(四)数据间逻辑关系审核 15(五)明显逻辑错误 15(六)产排污量核算审核 17(七)工业源表内及表间常规逻辑审核,特殊情况除外 17(八)非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量测算方法 23(九)农业源报表 24三、汇总表审核把关操作要点 25(一)逐表审核 25(二)排序法 27四、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29五、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33一、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0]22号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通知为确保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为“十二五”污染减排和环境统计工作奠定基础,根据我部开展更新调查工作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更新调查核查的总体要求各督查中心应高度重视更新调查核查工作,要将更新调查核查作为重点工作,做好统筹安排。
核查工作以发现问题,促进工作,保证质量为目标,坚持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资料审查要全面把握样本区的综合情况,现场核查要突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实际排放情况;坚持点面结合,选取的现场核查对象要有代表性,同时又应兼顾污染源类型、行业、区域分布,保证覆盖面;坚持全流程和重点环节相结合,核查既要包括前期准备、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筛选、调查表填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等各环节,又要突出重点,加强对数据质量的核查把关;坚持促进工作与评估质量相结合,要通过核查工作督促各地加快更新调查进度,核查结果又要作为评价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更新调查工作质量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03•【文号】环办〔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充分利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成果,科学、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推动排污费规范、足额征收,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第二季度起,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必须应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核定、征收,并将核定、征收情况纳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有关工作的年度考核。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要求(一)根据《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在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计征排污费时,应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作为首选依据。
(二)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规定,自动监控(监测)数据应经过有效性审核确认有效。
(三)《关于发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55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我部污染源监控中心上报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必须通过有效性审核。
(四)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使用自动监控数据核算方法,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环办〔2011〕8号)的规定执行。
二、信息填报及考核方法(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保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确保自动监控数据及时上传至我部污染源监控中心,避免数据缺失。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表格填报质量核查的通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表格填报质量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8.05.30•【文号】国污普办[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表格填报质量核查的通知(国污普办[200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检查和评估各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表格填报质量,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于2008年6月2日至6月30日开展普查表格填报质量核查(四川省、西藏自治区另行安排)。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一)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从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和各省的普查机构抽调若干人员共同组成15个核查组,每组6-7人,分别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表格填报质量进行核查。
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二)核查组组长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二、核查内容和要求(一)了解各级政府普查经费的落实情况,普查机构最近开展得宣传活动及产排污系数运用情况,数据录入人员培训与软硬件的配备及普查档案建立情况,各部门间的协作与信息沟通情况。
(二)实地检查普查表填写的质量及审核、抽查工作;计算各种指标差错率,并要求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对于达不到标准的,将要重新组织入户调查和填表。
三、核查方法与步骤(一)核查及抽样方法严格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主要采取表格和资料审查、随机抽样、入户调查等方法。
在满足质量控制要求下,考虑污染源的数量、种类及分布的代表性,兼顾重点行业和区域,核查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随机抽取不少于2个地市(州、盟)的各1个区、县(市、旗)作为样本区,每个样本区抽取不少于20个工业污染源、50个生活污染源进行现场核查;安排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质量现场核查的地方,核查的数量不少于65家。
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124号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加强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我局制定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二○○七年八月十六日主题词:环保污染减排办法核查通知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
附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污染减排”)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的核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减排核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污染减排核查的内容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制定情况、采取的各项工程措施及减排计划完成情况。
污染减排核查的重点是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污染减排核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相关数据真实性和一致性的审核、检查,为国家考核提供依据,促进各地完成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和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六条国家环保总局委托总局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各督查中心”),分别负责监管范围内污染减排的核查工作。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4.08.25•【字号】青环发〔2014〕420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14〕420号西宁市、海西州、海南州环境保护局,海东市环保城管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100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开展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2014年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各地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要求,严守纪律、认真执法、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联系电话:************朱丽新************郭温附件:2014年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2014年8月25日附件2014年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落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要求,确保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和监控数据准确有效,严厉打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弄虚作假行为,更好的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100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保障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严厉打击现场端监控设施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违法查处工作。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真正发现一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整改一批不规范行为,为全面完成2014年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推进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运行和科学化管理奠定基础。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最新全文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最新全文导语:《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而制定的办法,自1999年11月2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最新全文,欢迎参考。
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生和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
放射性污染源、流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出口的排污监测,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排放点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含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第四条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认证合格后可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资质认证办法另行制订。
污染源监测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章第五条省级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污染源年度监测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组织对污染源进行不定期监督监测。
(三)组织编制本辖区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并发布。
(四)组织对本地区污染源监测机构的日常质量保证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监督性监测,建立污染源排污监测档案。
(二)组建污染源监测网络,承担污染源监测网的技术中心、数据中心和网络中心,并负责对监测网的日常管理和技术交流。
(三)对排污单位的申报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数据进行抽测,对排污单位安装的连续自动监测仪器进行质量控制。
(四)开展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与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参加本地区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附3 国控污染源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附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现场检查实施细则根据环保部《2014年国家环境监测质量交叉检查实施方案》要求,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国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
一、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重点检查相关地市级环境监测站2014年第一、二季度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档案资料,检查内容分4项:监督性监测工作计划、全指标监测开展情况、报告编制情况以及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1、监督性监测工作计划重点检查2014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计划)的制订情况。
①检查是否制订完整的监督监测方案并由地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印发;②检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方案中应列出所辖各国控企业全年开展监督监测的点位、全指标监测计划、监测频次、监测结果报送和公开计划等;2、监督监测开展情况重点检查各地市2014年上半年开展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的质量,包括现场采样记录的规范性、分析测试记录的规范性、质控情况、是否按照监测计划完成一次全指标监测。
①现场采样记录的规范性:抽查5家国控企业监督监测现场采样记录,检查现场采样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有监测现场工况的记录,记录中是否存在随意涂改痕迹,是否有仪器校准记录;②分析测试记录规范性:抽查5家国控企业监督监测分析测试记录,检查各监测项目是否均有原始记录,各记录中是否存在随意涂改痕迹,是否按质控要求测试并记录平行样、加标回收样、密码质控样监测结果;③质控情况记录:检查每季度监督监测任务下达时是否有明确的质控措施,监督监测完成后是否编制质控情况统计表或报告;④全指标监测:检查2014上半年是否按照监测计划完成一次全指标监测。
3、报告编制重点检查各国控企业监督监测结果向管理部门报送的及时性、各地市监督监测季度报告编制情况、监测结果评价的准确性。
①各国控企业监督监测结果报送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检查各市级环境监测站是否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报送各国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结果,报送内容是否完整。
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方法浅析
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方法浅析摘要:污染源普查数据是客观反应普查真实结果的,普查数据准确性的,决定了普查的成败。
如何从技术手段、监督核查手段角度来控制普查数据质量,是每一个普查单位和普查技术员日常工作重点。
关键词:污染普查;县级质控;核查;环境统计引言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从区域面积、工业布局、产业空间等方面着手,对全国的污染源进行普查,这是一项国家重要工程,已纳入中央政治局工作要点。
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并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2019年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污染源普查的各项要求。
总结分析区县级普查办工作开展情况,有助于提高普查数据质量,更加准确地反映区县实际污染源信息。
1普查数据质量问题产生原因普查数据质量产生问题有很多原因,从程序上分析,普查任务规划不当、普查人员训练不足以及缺乏质量控制体系等因素都有可能导致数据质量不合格;从技术上分析,调查对象和排放单元不完整,核算方法不合理或未采用最新核算系数,调查数据不符合指标定义,使用过时数据以及替代数据不当,单位错误、常数错误和计算误差等都是降低普查数据质量的原因。
2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方法针对以上原因,我们总结出了四个控制数据质量的方法,可以从各个方面提升普查数据质量。
2.1数据常规性审核数据常规性审核是最方便快捷的一种方法,主要是将普查数据与标准参考值(宏观数据)、经验值相比较,分析优化不合理数据,参考值和经验值包括地区往年统计数据、相似的地区数据、相同地区不同类别污染因子数据等。
通过初步分析,可以保证数据在规定范围或合理限制内,但是不能精确的判别数据是否正确。
2.2专家审核由技术领域专家独立审查计算和存档记录,通常通过阅读或审查文件来完成,可能不包括数据的严格认证。
专家审核可以确保采用的核算方法、程序合理且符合特定领域专家的期望,但是不会检查原始数据的精确度或质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 (试行)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0年8月 目 录 一、适用范围 ............................................................................................... 1 二、核查内容与方式 .................................................................................. 1 三、污染源监测质控检查 .......................................................................... 2 四、污染源监测现场操作检查 .................................................................. 3 五、质控样考核 ........................................................................................... 3 六、同步比对监测考核 .............................................................................. 4 七、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报告 .................................................................. 9 附表1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结果汇总表 ........................... 10 附表2 污染源监测质控检查评分细则 ................................................ 12 附表3 废气国控重点源现场监测检查评分细则 ............................... 15 附表4 废水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监测检查评分细则 ....................... 17 附录一 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报告内容 ............................................... 19 附录二 抽测企业的监测报告内容 ......................................................... 23 1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与评估,提高污染源监测数据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用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省级监测站和地市级监测站进行污染源监测质控检查与现场抽测;省级监测站对地市级站进行污染源监测质控检查与现场抽测时可参照执行。
二、核查内容与方式 对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任务的监测站开展质控检查与抽测,并量化评分。对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省级监测站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请其他省级监测站技术人员参与;对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地市级监测站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请所在省份的省级监测站技术人员参与。 具体核查内容包括: (一)污染源监测质控检查 对被抽测单位的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有关技术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质量管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进行抽查与评分。本部分占30分。 (二)现场抽测核查 2
包括对污染源监测现场操作检查、质控样考核和同步比对监测核查。本部分占70分,其中污染源监测现场操作20分、质控样考核20分、同步比对监测30分。 按附表1对各核查打分结果进行汇总。
三、污染源监测质控检查 对每个被抽测省站随机抽取5份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和相关监测原始记录;对每个被抽测市站随机抽取污水处理厂、废水和废气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各5份,10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和相关监测原始记录,检查如下相关内容: (一)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 检查被抽测单位制订的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监测质控抽测工作方案及有关技术要求。 (二)相关技术人员上岗资质情况 对所查监测报告涉及到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技术人员的上岗资质进行检查。相关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上岗证发放机构应符合《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中的要求。 (三)实验室分析质控管理工作 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监测站应通过计量认证并符合实验室管理要求。能将有相互影响的测试工作有效隔离;现场及实验室所用仪器设备有相应的操作规程和记录,有唯一性编号和状态标识,并按相关要求定期进行量值溯源和必要的期间核查。 3
(四)监测原始记录 检查监测过程中样品采集、样品运输、样品交接、样品分析测定等全过程原始记录,判断是否满足有关技术规范、国家环境监测方案等的要求。 (五)监测报告 检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编制的及时性、完整性等,并仔细检查监测对象基本情况、监测时间、布点、采样及分析测定方法、监测分析结果及评价、数据三级审核等内容。 具体检查内容及评分细则见附表2。
四、污染源监测现场操作检查 (一)废水监测 废水污染源监测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采样器具和容器的选择、使用,样品的保存、运输,采样人员在采样现场操作的情况以及采样监测记录的填写等方面,具体核查内容见附表3。 (二)废气监测 废气监测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采样前仪器设备的准备,采样及现场监测全过程操作规范情况以及采样及现场监测记录的填写等方面,具体核查内容见附表4。
五、质控样考核 参与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的省级站和每个被抽测站,分别使用国家认可机构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进行考核。2010年废水考核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质控样测定结果要求在质控样标称值范围内;4
废气考核项目为二氧化硫(SO2),质控样测定的相对误差不大于质控样标称值中值的±5%。对考核项目分别用高浓度、低浓度两种质控样进行考核。
六、同步比对监测考核 (一)废水监测同步比对 1.监测内容 在每个被抽测省份随机选择至少2家废水企业和2家污水处理厂开展同步比对监测,每家企业抽测一个排放口,抽测项目为COD、氨氮和流量。抽测污水处理厂时,同步监测进水口COD、氨氮浓度。 2.监测前准备 (1)考核组与被考核站人员共同确认企业的排放口信息、生产工况等,并各自做好记录。 (2)同步比对监测期间,排污单位应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以及生产工况的稳定。 (3)核查组与被抽测站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通过检定或合理的量值溯源,在实施监测前应对采样和手工监测仪器进行调试、校准,监测人员应当持有相关监测项目的上岗证,对仪器设备的操作遵守操作规程,从而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3.采样 将每次采集的样品平均分成两份,分别用于核查组和被抽测站分析,同时填写采样原始记录和样品交接记录。每个废水排放口监测一天,采样监测3次,并同时监测废水流量。 5
4.结果评价 (1)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的同步监测结果评价 依据《水质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计算核查组监测结果与被抽测站监测结果的相对偏差,应满足表1要求,公式如下:
%100nnnnnBXBXA 式中: nA—实际水样同步监测相对偏差;
nX—被考核站第n次采样监测结果;
nB—考核组第n次采样监测结果。
(2)流量的同步监测结果比对 现场进行流量同步监测,至少获得3个测定数据对,计算两组测量结果的相对偏差,流量评价结果暂不计入总分。
%100nnnnnBXBXA 式中: nA—实际水样同步监测相对偏差;
nX—被考核站第n次采样监测结果;
nB—考核组第n次采样监测结果。
表1 废水同步监测结果比对评价标准 监测项目 考核标准 化学需氧量(CODCr) 当考核组和被抽测站监测结果的平均浓度: ≤50mg/L时,相对偏差不超过±25% 6
监测项目 考核标准 >50mg/L~≤100mg/L时,相对偏差不超过±20% >100 mg/L时,相对偏差不超过±15%
氨氮 当考核组和被抽测站监测结果的平均浓度: ≤0.1mg/L时,相对偏差不超过±25% >0.1mg/L~≤1.0mg/L时,相对偏差不超过±20% >1.0 mg/L时,相对偏差不超过±15%
(二)废气监测同步比对 1、监测内容 在每个被抽测省选择至少2家废气企业和2家装机容量大于30万千瓦的火电厂开展同步监测,每家企业抽测一个排放口,抽测项目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流量。抽测火电厂时,同步监测进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并监测燃煤含硫率。 2、监测前准备 (1)核查组与被抽测站人员共同确认企业的采样断面信息、生产工况等参数,并各自做好记录。 (2)同步监测期间,排污单位应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以及生产工况的稳定,有专门的监测人员对企业的生产工况进行监督,并对工况变化情况进行记录。 (3)核查组与被抽测站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通过检定或合理的量值溯源,在实施监测前应对采样和手工监测仪器进行调试、校准,监测人员应当持有相关监测项目的上岗证(在有效期内),对仪器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