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例文(三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加强医药行业的监管,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从事处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依法依规提供患者所需的药品。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强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处方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条处方管理应加强风险防控,减少药品滥用和误用的风险。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审核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依法开具处方,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处方开具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患者的个人信息、病情诊断等必要信息真实完整;(二)药品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准确无误;(三)处方上应有医师签署和盖章。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核实患者的处方,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处方审核应通过电子系统进行,保证审核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处方的管理和存档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的存档要求和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将处方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存档,并保证处方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建立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安全存储和使用。
第十四条处方的存档应设置权限管理,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查看和使用处方。
第十五条处方存档时间为三年,过期的处方应依法进行销毁。
第四章处方的调配和交付第十六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按照处方上的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要求进行调配。
第十七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将调配好的药品交付给患者,并记录交付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建立药品售后跟踪制度,保障患者的用药情况得到跟踪和监测。
第十九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加强药品的质量控制,确保调配的药品符合要求。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二十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处方点评实施细则要点

处方点评实施细则要点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3号令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现根据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许昌市人民医院处方点评实施细则;
一、处方点评方法
1、药剂科每个月抽查两天门诊处方,根据本办法的评价标准对存在问题的处方进行处方分析和评价,评价结果在药物通讯和医院办公系统网上公示,并督导至每一位处方存在问题的医生;
2、如果临床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由药剂科处方点评小组针对存在异议的处方重新点评讨论,并在医院办公系统网上公示复议结果;
二、评价标准。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处方工作中的行为,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处方是医生开具给患者用于购药、治疗和诊断的书面指示。
处方应符合诊断和治疗规范,保证患者的合理用药和用药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保证处方的合理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五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前应仔细了解患者的病情和过敏史,进行全面且准确的诊断。
第六条处方应包括患者的个人信息、药物名称、用法用量、用药期限等基本内容,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书写。
第七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滥用处方权益,不得违反患者知情同意原则。
第八条患者购药时,应凭有效处方在指定药店购买,不得非法代买药品。
第二章处方管理制度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制定并实施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流程、责任和要求,保证处方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配备处方管理人员,负责处方审核、归档和统计等工作,并确保处方的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开具处方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不得随意修改或涂改处方内容。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将开具的处方及时记录到患者的电子病历或纸质病历中,以备查阅和复查。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前应核对患者的身份信息,并与患者进行沟通,确保患者理解处方的用药方式和用药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对处方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处方行为。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处方的电子化管理,并保护处方的安全和隐私。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对处方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三章处方的保存和归档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的保存和归档制度,确保处方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八条处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保存,超过时限的处方应及时销毁。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处方管理工作,保障药物的合理使用,提高药物治疗的疗效和安全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处方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一)处方:是医师为患者开具的用于购买和使用药物的合法凭证。
(二)处方查询系统:是指用于实现处方信息录入、查询、审核和管理的专门软件系统。
(三)处方调剂:是指药师按照处方进行药物的配制、调剂和发药的过程。
第四条处方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应设立处方管理委员会,负责处方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处方管理人员医疗机构应设立处方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处方管理工作的日常操作和监督。
第六条处方管理流程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处方管理工作,包括处方录入、审核、调剂和发药等环节。
第二章处方管理要求第七条处方录入要求(一)医务人员应按照患者的实际情况,客观准确地填写处方,包括药物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
(二)处方应使用规范的字迹和符号填写,并签名确认。
第八条处方审核要求(一)处方审核应由具有相关资质和执业证书的医师进行,不得委托给其他人员。
(二)处方审核应对处方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整或纠正。
第九条处方调剂要求(一)处方调剂应由具有相关资质和执业证书的药师进行,不得委托给其他人员。
(二)处方调剂应按照药物的配方和剂量要求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处方发药要求(一)药师应根据处方调剂的结果进行药物的发药,确保药物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二)药物发药时应与处方核对信息,防止错误和混淆。
第三章处方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处方查询系统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查询系统,实现处方信息的录入、查询、审核和管理。
第十二条处方信息责任制医务人员应对处方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处方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处方审核制度医务人员应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处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开方医师。
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绪论近年来,随着河南省人口的增长和医疗事业的发展,处方管理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为了更好地规范处方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河南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了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
二、处方管理的目标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强化处方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行为,提高药品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具体目标包括以下几点:1. 提高医师的诊疗水平:要求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必须进行全面的患者身体检查,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选取适宜的药品进行治疗。
2. 促进药品的合理使用:要求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严格遵循《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选择适宜的药品进行治疗,并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控制用药的剂量和疗程。
3. 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监管:要求医疗机构和药店在出售处方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备,确保药品的来源可追溯,并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药品。
三、实施细则1. 医师开具处方的要求(1)医师必须拥有合法执业资格,并在开具处方前,对患者进行详细的询问和身体检查,确保准确了解患者的病情。
(2)医师开具处方时,应按照标准的格式填写处方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用法用量等内容,并在处方上签名和盖章。
(3)医师开具处方时,应根据患者的实际需要,选择安全有效的药品,并在药品名称后标注是否为处方药。
2. 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要求(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操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处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医疗机构应配备专门的处方管理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归档和统计工作,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处方错误和不规范行为。
(3)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处方质量评估,以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及时反馈和改进。
3. 药店销售处方药的要求(1)药店在销售处方药时,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方药的记录和报备工作。
(2)药店应建立药品来源追溯制度,确保销售的处方药的来源可靠,并妥善保管销售记录和处方副本。
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书写与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要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处方标准(附件1)、处方格式(附件2)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七条处方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应以蓝色或黑色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要在修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要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不得用化学分子式、别名或自造简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按说明书服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须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要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儿童患者到急诊科或其他临床科室就诊时,要使用儿科处方。
处方的规范化书写模板

5处方书写格式
5.2.2.4 用量用法
用量用法:用中文或拉丁文书写。 在“规格×数量”之后另起一行, 用量、用法一体。 行首“用法”, 中文为“用法”, 拉丁文为 “Sig” 用量: 按药品说明书常规剂量使用 用法:必须注明用药途径、每次使用数量、每日使用次 数。其他还可说明:用药时间、服用方式、用药次序及其 他医师认为应该交待的事宜。 如:用法:口服 一次6g 一天3次。 Sig: 6g t. i .d. po.
5处方书写格式
5.2.1.1 名称:按法定、部颁(局颁)、地方标准,或权 威书籍记载的名称。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颁标准》 《中药大辞典》 饮片名称附加术语:在饮片名称前或后加一或两个字, 注明饮片不同要求 。 产 地:川贝母、广郁金、淮牛膝、云茯苓。 采收季节:绵茵陈、夏枯草。
4处方用药原则及特殊人群用药规范
经 济 性 原 则:确立最经济治疗方案,树立为
民
服务意识。 配 伍 原 则:掌握药物配伍规律,配伍禁忌 中西结合原则:防止物理或化学反应,药效拮抗, 产生或加重毒副反应
4处方用药原则及特殊人群用药规范
特殊人群用药规范
儿童处方用药规范: 治疗及时、正确谨慎 中病即止
4处方用药原则及特殊人群用药规范
禁 忌 中 药
慎 用 中 药
瓜蒂 巴豆 甘遂 芫花 大戟 牵牛子 商陆 麝香 水蛭 三棱 水银 砒霜 雄黄 轻粉 斑蝥 蜈蚣 川乌 马钱子 草乌 藜芦 胆矾 莪术 芒硝等
牛膝 姜黄 枳实 芦荟 等。 川芎 丹皮 瞿麦 肉桂 红花 桃仁 槐花 干姜 大黄 番泻叶 天南星 冬葵子
剧毒或峻猛药
活血化淤 破气行滞 攻下通腑 辛热及滑利药
中药处方格式、书写规范

(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毒性中药品种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雄黄、轻 粉、红粉(红升丹)、白降丹、生川乌、生草 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 生狼毒、生甘遂、生藤黄、洋金花、闹羊花、 雪上一枝蒿、斑蝥、青娘虫、红娘虫、蟾酥、 生马钱子、生巴豆、生千金子、生天仙子
处方权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 不得开具处方。
处方开取不慎或审核不严、调剂差错而导致 医疗事故,医师和药师都要负法律责任。
处方容易出现的问题
1、项目不全,如:诊断不写,诊断与开药内 容不符等。
2、处方正文中特殊用药未注明,如:先煎后 下,配伍禁忌等。
3、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 的留样不一致的。
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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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伍禁忌
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 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 方,要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 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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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中成药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 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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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 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 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 (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 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 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 晚两次空腹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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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九条医师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三十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要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要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十一)门诊处方要注明临床诊断。特殊情况下,如一些诊断对心理产生影响的疾病;涉及患者隐私的疾病等,可使用标准疾病代码。
某些疾病在首次门诊或急诊不能确诊时可写某症状待查。
(十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已达5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十三)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要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要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十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要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须注明药物浓度。药品用量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小数点前的“0”不得省略,整数后不写小数点和“0”。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要注明含量;中药饮片方剂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与签名留样管理
第十一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要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二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疗机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培训教材、试卷、成绩册应归档备查,成绩册应与有处方权的医师相对应,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授予处方权。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第四十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四十一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资格应在药学部门备案。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要在本机构留样备查,在更换签名或签章后要及时将旧印模销毁。
第四十二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十六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七条医师要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制定执业医师处方权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处方权审批应包括:本人申请、科室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等。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对经批准授予处方权的医师办理签名留样,同时将处方权通知书和签名样模送达药学部门和相关科室。
第三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要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要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三十九条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制定电子处方保存制度和管理办法。电子处方需及时备份以免丢失,电子处方的保存期限及销毁方法同纸质处方。
(一)医嘱不得涂改,长期医嘱需修改时应直接书写停止日期和时间并签名,然后开写正确医嘱;临时医嘱需修改时用红笔在医嘱上标注“取消”字样,并紧随“取消”字样后签名。
(二)开具成组药品时,每种药物书写一行,然后在一组药物后划一斜线,表明加入上药液,斜线右侧书写用法;成组药物停用其中一种时,应先停止该医嘱,再写新医嘱。
第三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要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医师开具处方要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要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不得使用个人习惯用名或者医疗机构内自行规定的药品习惯用名称。
[医疗质量]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书写与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二十七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在“诊断”栏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药房有权拒绝调剂超期限处方。
第二十八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要在“诊断”栏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药物过敏皮试要单独一行书写在临时医嘱上,写明皮试药品,在药品名后标注一个括号,由执行护士将皮试结果填入括号内,如结果为“阳性”时需用红笔记录结果。
(四)临时医嘱不得出现每日多次用法的医嘱,需要一次以上治疗时,应分别开具临时医嘱,或开具长期医嘱;出院带药仅书写药名、数量、单次用药剂量,并注明出院带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要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处方标准(附件1)、处方格式(附件2)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品的处方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处方集应能够反应医疗机构医学和药学专家对其临床使用药品的判断与处方评估,对医院临床用药起到普遍的指导性和一定的约束性作用。处方集内容包括:规范化的处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价格;处方的注释部分应包括:作用机理、临床应用、适应范围、相互作用、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禁忌症、合理用药提示,剂量增减提示等信息。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门诊病历应由医疗机构的门诊部门妥善保存。医师复诊时详细记录病历。
第三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九)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要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要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十)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要在处方“诊断”栏注明原因并在剂量右上方再次签名。
第四十三条处方调配、审核、核对、发药岗位不得少于两人操作,特殊情况单人值班时,应按两人调剂岗位的程序操作,并实行单人双签字。
第四十四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五条药师要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对因各种原因受到停止或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办理停止手续,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通知书送达药学部门和相关科室,并在其签名留样登记册内注明取消。药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调配该医师处方。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制定医师签名留样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普通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签名留样册。签名留样册包括:医师姓名、职称、科室、处方权限、个人签名、处方权批准时间、备注等内容。签名留样册保存于业务主管部门和药房,应便于药房人员查对和保存,药剂人员审核医师所开处方的签名与签名留样一致时,方可调配处方并发药。
第十四条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