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医保政策

河南省医保政策河南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险是五险中比较特别的一种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的缴纳要求具有持续性。
也就是说在缴纳期间,如果医疗保险中途间断则需要从新缴纳。
之前缴纳的医疗保险自动清零。
如果是由于换单位导致保险未及时缴纳,则三个月内补上可以续交。
河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从5年调整为10年根据新标准,职工医保方面将实施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分开管理。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其已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无在职职工或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注销的,用人单位不再为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10年的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减半。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政策进一步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计算方式(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保持不变,仍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同时将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从5年调整为10年。
点击源网页【居民医保】18周岁以上每人每年200元在居民医保方面,根据国家、省有关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参保居民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20元的要求,调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18周岁(含)以上每人每年200元,18周岁以下每人每年120元,新出生婴儿每人每年120元,大中专学生每人每年60元。
未按新标准缴纳20XX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在缴纳20XX年度居民医保费时一并补齐差额部分。
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进行了调整。
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类、二类、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标准分别由200元、300元、600元、900元调整为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75%、75%、70%、65%调整为80%、80%、75%、70%。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称,新政策规定,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大中专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调整到60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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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现就推进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合理确定保障待遇水平,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实行分级管理,强化市、县两级的责任,建立和完善风险共担机制;统一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目标任务。
各省辖市要在2011年7月底前出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从10月1日起实施,201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级统筹工作。
先期开展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的洛阳、平顶山、鹤壁三个省辖市,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统筹工作,完善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在坚持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及管理规范,建立基金调济、风险共担、分级管理、运行一体的市级统筹模式,逐步向基金统一管理过渡。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须知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须知一、登记备案1、异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备案人员),需要在居住地就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备案表》,并经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备案。
2、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三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原则上应选择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异地安置人员,应在确定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报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备案。
二、费用结算(一)住院结算需提供的资料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2、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3、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4、医保手册首页、身份证及本人交通银行账户复印件(或单位账号和开户行);5、出院证明;6、因发生急、危重疾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需在5个工作日之内由单位经办人持急诊备案证明到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登记备案。
单位经办人应于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出院3个月内,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过期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二)门诊重病慢性病结算需提供的材料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2、门诊购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3、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4、医保手册。
单位经办人应于每年元月、七月将以上资料报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报销。
(三)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经批准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
省医保中心自收到单位经办人员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四)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由所在单位于每年11月份提出申请,医保中心于每年12月份划拨给单位,单位以现金形式返给个人。
河南省直医保报销标准

河南省直医保报销标准
河南省直医保报销标准是指在河南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其医疗保
险报销范围和比例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河南省直医保报销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销范围。
河南省直医保报销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诊疗费、医用材料、
手术费、床位费等费用,并且覆盖的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等。
二、报销比例。
在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按照不同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项目,设定相应
的报销比例。
一般来说,基本药品、诊疗费等项目的报销比例较高,而一些特殊药品或服务项目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
三、报销限额。
针对特殊药品、诊疗项目或医疗服务项目,设定相应的报销限额。
超出报销限
额部分的费用需要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四、报销流程。
参保人在就医过程中,需携带本人的医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医疗机
构就诊。
就诊结束后,医疗机构将费用清单和病历等资料报送至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和报销。
五、报销标准调整。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疗费用的变化,医保报销标准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参保人需及时关注医保政策的变化,了解最新的报销标准。
六、注意事项。
参保人在就医时,应选择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遵守医保相关规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就医资料,不得虚报、冒领医保报销。
总之,河南省直医保报销标准是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的重要制度安排,参保人应当依法依规享受医保待遇,同时也应增强自我健康管理意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规定

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规定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99〕38号)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省直实际,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是指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退休人员)都应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措施,并负责实施;负责处理医、患、保之间的争议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是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承办机构,负责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的筹集,按商业保险办法支付参保职工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第六条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筹集。
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划转;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中划转。
没有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没有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由单位负担或由个人负担,也可以由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
第七条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按保险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后,才能享受参保年度的保险待遇。
第八条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自参保当月起一次性足额交纳本年度的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同时从次月起享受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待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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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文档7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文档7篇Implementation rules of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for em ployees directly under Henan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文档7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文档2、篇章2:医疗保险主要原则文档3、篇章3: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版文档4、篇章4: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文档5、篇章5: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账户文档6、篇章6: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文档7、篇章7: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期限文档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
下文是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篇章1: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文档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一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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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
这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城镇职工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原则、政策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任务和原则1999年底前,在我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基本医疗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政策规定(一)覆盖范围。
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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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
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人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组成,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第九条省医保中心要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45岁以下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45岁以上(含45岁)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退休人员为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4.5%。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医疗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十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凡符合规定的医药费,均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二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职工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也可从个人帐户中支付。
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时,由个人自负。
门诊慢性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病种范围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
一个参保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
第十四条职工住院医疗费达到起付标准以后,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职工20%,退休人员15%。
鼓励职工到基层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职工、退休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各降为15%、10%。
一个参保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数额达到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时,为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根据有关规定,对职工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费用以及使用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负一定比例,然后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省财政社会保障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省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省医保中心的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省药品监督等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实行年度审核。
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省医保中心应进行催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仍拒不缴纳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省医保中心暂停该单位职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省医保中心要与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职工患病应到省医保中心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处方到
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内设医保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承办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业务,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医疗保险计算机终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执行国家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政策。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有关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卫生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二十四条省医保中心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医疗费用。
第二十五条职工个人帐户金存人个人医疗保险IC卡,职工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和应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可刷卡记帐,实行自动结算。
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一般实行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公出差、探亲期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期间,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治疗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垫付。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凭有关单据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适当提高,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十八条为了保障新老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过渡,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前2年,允许用人单位自筹资金为本单位职工个人帐户注入一定数额的医疗费铺底资金。
第二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脸。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职工发生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解决。
第三十条下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违法违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派驻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十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在征求财政、卫生等部门意见后制定实施细则,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