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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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颁布时间:1996-6-17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第三节登记会计帐簿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一、工作态度1. 良好的工作态度,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能够主动承担工作责任,有责任心。
2. 遵守公司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维护公司的利益。
3. 与同事协作,遵守团队合作的原则,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二、工作准确性1. 准确地收集、记录和整理公司的财务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 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进行核算和报表的编制,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准确计算和处理各种经济业务,确保金额和账目的正确无误。
三、保密工作1. 严守会计保密的要求,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2. 严禁私自泄露或传播公司的财务信息。
3. 妥善保管公司的财务文件和资料,防止丢失和损坏。
四、工作纪律1. 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按照工作时间进行工作。
2. 认真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不擅自更改或规避审核程序。
3. 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数量达到公司要求,不拖延工作进度。
五、继续学习1. 持续学习会计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
2. 关注会计法规和政策的更新,确保自己的工作具备法律合规性。
3. 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
六、客户服务1. 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答客户的问题和疑虑,提供满意的服务。
2. 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并遵守保密协议,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
3. 根据客户的需求,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相关数据。
七、文明礼貌1. 与同事和客户文明礼貌相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 不使用不恰当的言辞和行为对同事或客户进行伤害或侮辱。
3. 尊重各个部门和同事的工作,积极与他们合作,共同推进工作的完成。
八、创新意识1. 不断提出改进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2. 对新技术和工具持开放态度,积极学习和使用新的会计软件和系统。
3. 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主动寻找解决方案。
以上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通过遵守这些规范,能够提高自身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完成会计工作任务,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5篇

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5篇篇1一、引言在事业单位中,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对于整个单位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
规范化的会计基础工作不仅能够提高单位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还能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因此,本文将探讨如何对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1. 提高财务管理效率:通过规范化管理,可以明确会计工作的流程和标准,减少重复劳动和人为错误,提高财务处理的效率。
2. 增强财务准确性:规范化的会计基础工作能够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单位的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3. 防范财务风险:规范化的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的财务风险,避免因违规操作或疏漏导致的经济损失。
4. 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通过严格的规范化管理,可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和浪费。
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的会计规范体系:单位应制定完善的会计规章制度,明确会计工作的流程、标准和要求,为会计人员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
2.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培训和教育:单位应定期组织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确保他们能够熟练掌握会计规范和要求。
3. 强化内部监督和审计机制: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和审计机制,对会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4. 引入信息化管理手段:单位应积极引入信息化管理手段,如会计软件和电子账务系统等,提高会计工作的自动化和精确化水平。
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确保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数据的准确共享。
四、实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针对部分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单位应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
2. 规章制度执行不力:部分单位存在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导致会计工作不规范。
针对这一问题,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审计机制,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总结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总结会计基础工作是每个会计人员必备的基本职能之一,对于一个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决策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会计基础工作的准确、规范、有序进行,制定相关的工作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会计凭证的填制、账簿的登记、财务报表的编制等方面进行总结,以期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凭证是会计业务的核心,它起到了记录企业交易和事项的重要作用。
在填制会计凭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凭证的编制应符合会计凭证的统一格式,包括凭证号码、日期、摘要、科目、借方金额、贷方金额等必要信息。
2. 凭证的摘要应简明扼要地描述业务内容,准确反映交易的经济性质和对账户的影响。
3. 科目的选择应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添加、删除或修改科目。
4. 借贷方金额应准确填写,不得错误、遗漏或重复填写。
5. 凭证应安全保管,严禁私自丢弃、涂抹或篡改凭证。
二、账簿的登记账簿是会计凭证的集中反映,对于企业财务数据的管理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在账簿登记过程中,需要遵守以下规范:1. 每日登记账簿,及时准确地记录每一笔会计要素,不得随意延误或漏登。
2. 账簿的编制应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得随意添加、删除或修改账簿。
3. 注明每笔会计凭证的来源,确保账簿的原始性和可溯性。
4. 在账簿中不得涂改、篡改或涂抹,如有错误应及时更正并注明原因。
5. 存储、保管账簿的文件应具备安全性和可读性,以备查阅和审计。
三、财务报表的编制财务报表是企业对外发布财务信息的主要形式,它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结果之一。
在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范:1. 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 报表的科目应与账簿相一致,不得随意增减科目或调整科目余额。
3. 报表中的数据应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不得虚假或误导。
4. 报表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各项数据应清晰、有序地排列,便于阅读和理解。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Standardization of Basic Work of Accounting 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同时废止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本法规当前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会计法规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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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第三节登记会计帐簿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返回)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一章绪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活动,提高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而制定的。
遵循本规范对财政部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第二章会计基础工作的原则第一节会计核算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会计核算要真实、客观地反映财政部门的财务状况和经济业务实际情况。
2.收支平衡原则:会计核算要保持收支平衡,确保财政部门的经济活动符合财政预算安排。
3.独立性原则:会计核算要独立进行,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4.时段性原则:会计核算要按照一定的时期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第二节财务管理原则1.预算控制原则: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要按照预算控制,确保经费的合理安排和利用。
2.规范管理原则: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确保财务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规划性。
3.公开透明原则: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务活动的公正合法。
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的职责第一节会计核算职责1.财产权责:负责财政部门资产和负债的核算与管理。
2.收支责:负责财政部门各项收支的核算、登记与审核。
3.费用责:负责财政部门各项费用的核算、登记与统计。
4.成本责:负责财政部门各项成本的核算、登记与分析。
第二节财务管理职责1.预算责:负责财政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
2.审计责:负责财政部门财务核算的审计工作。
3.内部控制责:负责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4.报表责:负责编制和报送财政部门财务报表。
第四章会计基础工作的方法与要求第一节会计核算方法1.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要按照财政部门的具体规定进行。
2.会计账簿的建立和管理要符合财务管理的要求,保证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3.会计核算要注意事项的分类和归集,确保财政部门的账务结构清晰和准确。
第二节财务管理方法1.预算编制和执行要按照财政部门的具体规定进行,并及时报送相关机关。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 目录 第一章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第三节登记会计帐簿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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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宿迁市长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条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相应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总账、往来会计、出纳、统计等。
第二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本公司应当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本公司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本公司会计机构任职。
这里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
第五条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
1. 爱岗敬业、提高素质2. 熟悉法规、依法办事3.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4. 严谨工作、提高效率5. 严于律己、保守秘密第六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七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2.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3.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从事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的移交人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注明会计软件的系统管理员密码,由接替人员当场更改密码,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系统管理员密码交接成功。
第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手续,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或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监交。
第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操作结束后,系统管理员从会计软件中取消该移交人员的使用权限。
第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重要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二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或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批准,可由移交人员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责任。
第十四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公司会计部门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会计计价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核算,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十七条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在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公司实际设置相应明细科目。
第十八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会计凭证第十九条原始凭证及粘贴的基本要求1. 原始凭证的内容应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 原始凭证印章必须齐全: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规定格式,印有税务机关的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收据。
3. 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
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相符;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采购计划等相符;品种、数量、单价填制正确;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
购买财产物资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 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填制和取得。
此外,支票需按顺序号签发,持票人要在支票存根和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名或盖章,不准以空白支票交给他人做信用抵押。
支票作废时,应连同存根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并妥善保管。
5.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票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票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同保存,不得撕毁。
6. 职工工资、奖金、福利、补助等用现金发放时,由本人签字领取,无特殊情况不能由其他人代领,特殊情况下由财务部门认可必须由代领人签名或盖章;委托金融机构代发时,个人不须签名或盖章。
职工工资、奖金、福利、补助等发放单,要作为原始凭证保管。
8.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将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9.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其中: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0. 报销人应将原始单据粘贴在公司报销单据粘贴单规定的地方,粘贴时张与张之间要均匀、整齐。
对超过粘贴单规格的大型原始凭证和汇总表等应折叠摆放,与粘贴单规格大小相同的中型原始单据应压摞摆放,小型单据可以仿鱼鳞式由上到下、由左到右依次摆开压页摆放。
同时需要填写报销部门、附件张数、报销内容、报销原因和报销金额等,金额部分大小写须填写无误。
12. 职工因公出差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第二十条原始凭证的审核及处理1. 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符合预算的要求;符合节约的原则;符合费用的开支标准。
会计人员对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超过预算的原始凭证按照本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2. 确保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
经济业务内容与客观情况相符,无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的行为。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
3. 确认原始凭证内容填写准确、齐全。
单位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写准确;文字和数字填写清楚;凭证中无不规范的改动。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备、有计算差错等技术性错误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4. 审核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所有经济业务必须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
5. 对于遗失的原始凭证,应取得原开出单位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或填写无据支付证明单并让了解实情的人写出书面证据,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6. 会计人员应根据报销部门负责人已经签批的原始单据填制费用报销审批单,分明细列明支出项目和金额,并在备注栏内简明扼要地说明支出内容、审核情况、审核建议。
对于不需要填写公司费用报销审批单的支出项目,直接在所附单证或报告上填写审核情况、审核建议。
将已经审核并后付原始单据的公司费用报销审批单或其他已审核的单证、报告等送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具有签批权限的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1. 记账凭证应具备下列内容: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的名称和编号(计算机制证的还必须有会计科目代码);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包括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金额及其合计数;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出纳(涉及现金或银行存款账户的记账凭证)、稽核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收款和付款凭证应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2. 记账凭证应按编制当天日期填写。
但是,有些属于当月的经济业务,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收益和费用,以及费用的分配或成本、利润的结转等调整分录和结账分录的记账凭证,需要到以后月份才能编制凭证的,仍应填写当月月末的日期。
3. 记账凭证应按月连续编号,即每月从第一日编起,顺序编至月末。
如果一个会计分录需要填制多张记账凭证时,可采用“分数编号法”。
4.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记账凭证金额与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包括支票存根)金额必须相符。
5. 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要求(1)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购买多种物品,应写明主要物品的名称,便于日后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