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一案辩护词(适用缓刑)
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非法拘禁罪辩护词XXX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护词律师接受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通过庭前阅卷、查阅起诉书、会见被告人,本辩护人对案情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
首先我代表被告人XXX对因本案受到伤害的XXX表示深深的歉意。
本辩护人对检察院起诉书所认定的关于被告人严细末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一、被告人严细末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XXX在这次非法拘禁案中,案发的整个过程被告人XXX没有实施任何伤害行为,客观行为上无危害性。
本案中之所以受害人会受到轻微伤害,主要是其被叫来的那些社会闲散人员殴打所造成,被告人没有实施任何的对受害人身体伤害的行为。
最后在放人的时候,已经是深更半夜,是被告人考虑到受害人搭车不方便,主动自己驾车送受害人回家。
因而辩护人认为就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来分析,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
二、本案属于讨取合法债务型非法拘禁罪,按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处罚。
本案中检察构造已经查实,被害人欠被告人巨额债务,被害人躲避债务时间长达三年,被害人第一次笔录也对债务予以承认。
1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非法拘禁罪,“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就本案整个案件来看,本案从开始到发生持续时间就三小时摆布,可谓时间很短;其次,在本案中的确存在受害人受到伤害的事实,但就其伤情来看只是轻微伤,在伤害程度上其实不严重;最后,本案中受害人受到的伤害并非本案中被告所为。
因此就犯罪情节上而言,被告人严细末极其轻微。
辩护人根据以上事实和司法解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严细末量刑在6个月左右。
三、被告人严细末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按规定可减少基准刑10%以下处罚。
被告人颠末公安构造和检察构造办案人员的教育已经深刻地认识到自己其时的确是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已经组成犯罪,故十分后悔,深刻认罪!被告人归案后,其如实全面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构造侦查工作,对其罪行亦供认不讳,从没有过翻供,阻碍刑事诉讼一般进行的行为,具有良好的悔罪施展阐发。
非法拘留案件辩护词

非法拘留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和评审团,首先,我要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审理这起非法拘留案件。
今天,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将为您呈上辩护词,为我所代理的被告进行合法的辩护。
案件中,被告被指控非法拘禁他人,这是一个严重的指控,但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是无辜的。
根据我们的调查和证据,我们将展示三个重要的事实,以证明被告的清白。
首先,被告与该案件无任何关联。
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曾非法拘禁过他人。
控方在指控中未能提供任何与被告相关的证据,仅仅基于猜测和个人偏见,这是对被告公正权利的侵犯。
其次,被告在案发期间有可信的证据显示他的确在其他地点。
这些证据包括监控录像、银行记录以及目击证人的证言,明确证明了被告在案发时间段内并不在涉案现场。
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是无法质疑的,因此,被告不可能是案件的实际肇事者。
第三,控方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规。
调查人员的调查手段不合法,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这使得他们获得的证据的可靠性及合法性受到质疑。
在对控方的证据进行仔细分析后,我们强烈怀疑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综上所述,根据我们提出的证据和分析,我们认为被告是无辜的。
他没有参与或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也没有违反任何相关法律。
我们恳请法庭和评审团公正、客观地对待这起案件,撤销对被告的非法拘禁指控,并对被告进行公正裁决。
最后,我相信您将会审慎权衡各方的证据和陈述,并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为了维护正义、保护无辜者的权益,我恳请您对本案给予高度重视。
再次感谢您的仔细听取,请您审慎考虑我们提出的辩护证据,做出对被告公正的裁决。
此致辩护律师[您的姓名]。
非法拘禁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李四的委托,作为李四的辩护人,依法参加其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诉讼,庭前依法会见、约见了被告人,仔细的查阅了卷宗材料。
刚才又认真的听取了法庭的庭审情况。
下面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四构成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没有异议。
但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李四依法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如下从轻、减轻的法定或酌定的情节。
1、被告人李四于2019年8月5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2、被告人李四在本案中仅起到消极看管的作用,处于服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四没有对被害人朱维福使用过暴力,主观恶性较轻,且已经与被害人朱维福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朱维福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案发后,被告人李四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在案发后,被告人李四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提供其
他被告人的信息,并且成功劝导另案被告人王德强主动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从本案被公安机关侦破到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李四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对自己的罪行
深感后悔,认罪态度良好,符合刑法酌情从轻的情节。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四构成非法拘禁罪正确,指但请合议庭庭在依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李四上述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对李四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
年月日。
张某非法拘禁案的辩护词

张某非法拘禁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结果。
辩护人对被告人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持有异议。
现就本案部分事实和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殴打、语言恐吓部分不属实。
1,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蔡某没有实施暴力殴打、语言恐吓。
根据被害人蔡某2015年11月12日的陈述:“有一个叫张某的管家叫我老实点,打了我几个巴掌,一群恐吓我……”根据被害人蔡某2015年11月13日第一陈述:“管家张某还有主任打我……”根据被害人蔡某2015年11月13日第二陈述:“就是第一天来的时候有一个主任打了我几个耳光,其他人没有打我,我的行动受到限制……”根据被告人张某2015年12月18日供述:“蔡某来的时候谁负责搜身以及动手殴打我没看见,我自己也没有参与殴打”。
可见,第一,认定被告人张某殴打被害人蔡某只有被害人蔡某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系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关于被告人张某参与对其殴打这部分事实被害人蔡某前后陈述中不一致,前后矛盾。
因此,该部分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认定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殴打、语言恐吓的证据不充分。
2,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陈某均没有实施暴力殴打、语言恐吓。
根据被害人陈某陈述:“我交钱后,张某来当管家,他没有打我,但不让我出去,即使出去也要冯某同意……”根据被告人冯某的供述:“陈某10月29日交钱,……张某是10月30日,张某保管钥匙和手机,以及安排谁出去,都要经过主任赵某同意”根据被告人张某供述:“10月30日到桂花路这个传销点当管家,负责日常管理包括分配成员做家务、上课保管手机和钥匙,没有主任的允许谁都不能出去”。
可见,被告人张某没有殴打、恐吓被害人陈某,起诉书关于该部分事实指控没有证据予以证明。
非法拘禁辩护词

非法拘禁辩护词被告人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首先,我代表被告人,对于涉嫌非法拘禁的指控,我们提出无罪辩护。
在本次庭审中,我们将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并且证明被告人与非法拘禁无关。
同时,我们也会对合法拘禁的原则进行阐述,以期您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一、审理前言非法拘禁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也容易导致误判。
在正式进入案件的审理过程之前,我们需要明确非法拘禁的定义,并强调我们对于合法拘禁的态度。
只有通过对非法拘禁和合法拘禁的区分,才能准确判断本案的性质。
二、案件事实及证据分析根据检方提供的证据,被告人被指控在某时间段对被害人实施了非法拘禁。
然而,我们在这里提出质疑,这一指控是否确凿?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与非法拘禁案件有关?我们可以看到,在提供的证据中,确实存在被害人被困于某地的状况。
然而,这并不能证明被告人与此案件相关,亦或是该困之行为为非法拘禁。
我们需要认真分析证据的来源和可信程度,进一步查明真相。
三、被告人的辩解与证人证言在此案中,被告人坚决否认与非法拘禁有关,并提出自己的合理辩解。
我们将会提请相关证人上庭作证,以证明被告人无罪。
证人证言将直接影响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
同时,我们也会调取其他相关证据,以支持我们的辩护观点。
四、合法拘禁的原则与程序在进行辩护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明确讲述合法拘禁的原则与程序,以便澄清案件中的误区。
我们必须倡导合法拘禁,呼吁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确保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当合法拘禁得到严格执行,社会秩序才能维护得更好。
五、请求最后,我们恳请尊敬的法官和陪审团认真审理,并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
希望法庭能够真正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确保正义得到体现。
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这次庭审,提高对于非法拘禁问题的关注,加强对于合法拘禁的宣传和教育,以便减少此类不法行为的发生。
结束语非法拘禁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人的自由权和人权。
我们坚决反对非法拘禁,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法治建设。
非法拘禁案件经典辩护词

非法拘禁案件经典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王某某非法拘禁案一审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通过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了解。
现辩护人根据案件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认为:王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王某某没有致人死亡情节。
刑法因果关系可以分为定罪因果关系和量刑因果关系。
定罪因果关系是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而被包含于犯罪构成之中的因果关系,量刑因果关系则是未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规定于法律之中,仅在司法机关已经确立犯罪成立和犯罪性质的基础上影响量刑的因果关系。
这两种不同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中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也不完全相同。
定罪因果关系既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同时又决定刑事责任的程度;而量刑因果关系则只对刑事责任的程度,也就是对决定适用刑罚的严厉程度产生影响,并没有区别罪与非罪的作用。
本案中存在两个因果关系,一是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非法拘禁行为与受害人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定罪刑法因果关系;二是王某某等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被害人从楼上翻窗逃跑的行为与被害人不慎坠楼身亡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量刑因果关系而非定罪因果关系。
从上述分析看出,因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直接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如因饥饿、冷冻引起死亡的,可以作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第二款“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来定罪量刑。
在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非直接由被告人非法拘禁行为引起,而是直接由被害人为逃避非法拘禁而从楼上翻窗逃跑过程中的不慎坠楼所致。
也就是说,本案因果关系链条上作为原因的那一端,不仅有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也有被害人从楼上翻窗逃跑的行为。
因此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从楼上翻窗逃跑的行为能否中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就在于这种行为在一般社会大众看来是否是恰当的、能够被认可的。
这正如英美刑法中的“合理预见规则”所指出的:“如果被害人的行为是如此地‘愚笨’或者如此地不可期待,以致不但侵害者无法实际预见,而且任何正常人都无法预见时,……那就中断了侵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
传销非法拘禁罪辩护词范例
传销非法拘禁罪辩护词范例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谨以此篇辩护词,就传销非法拘禁罪向贵庭提出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不否认我所代理的被告人参与了传销活动,但我要指出的是,传销非法拘禁罪并非是被告人的本意和初衷。
被告人仅仅是出于对传销组织的信任和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才参与了传销活动。
因此,我们应该对被告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客观的审视。
其次,我想要重申的是,被告人并没有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非法拘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然而,被告人并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他人,也没有通过其他非法手段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相反,被告人仅仅是在传销组织中履行了一些管理职责,这些职责并没有涉及到对他人人身自由的限制。
因此,被告人不应被定罪为非法拘禁罪。
此外,我还要指出的是,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他人的实际伤害。
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应当具备实际的危害性,即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的伤害。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任何实际的伤害。
虽然传销活动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但被告人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对他人造成实际的伤害。
因此,被告人不应被定罪为非法拘禁罪。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被告人的参与传销活动并不是出于恶意或犯罪动机。
被告人是在对传销组织的承诺和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下参与了传销活动。
他并没有意识到传销活动的非法性,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可能触犯了法律。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被视为一种错误而非犯罪。
我们应该考虑到被告人的初衷和无恶意的参与,并给予他一个机会改正错误。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我在此呼吁您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的公正性,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客观的审视。
被告人并没有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也没有对他人造成实际的伤害。
他的参与传销活动并非出于恶意或犯罪动机。
因此,我请求贵庭能够对被告人从轻或免除刑罚,以保护他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
谢谢!。
非法拘禁案件辩护词
非法拘禁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
首先,我代表被告,在此提出辩护词,对非法拘禁案件中的指控进行申辩。
非法拘禁案件涉及一个人对他人自由的限制和侵犯,从而构成了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被告并没有参与任何非法拘禁行为。
我将提出以下几点证据和辩护意见来支持我的陈述。
首先,针对被告被指控非法拘禁的时间段,我们可以提供可信的证据证明被告在所指控的时间段内并不在案发地点。
通过调查视频监控记录和相关证人证言,我们可以明确证实被告在案发当晚并没有出现在现场。
这不仅证明了被告的不在场证据,同时也排除了被告参与非法拘禁行为。
其次,我们还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与被害人之间并无任何矛盾和纠纷。
被告与被害人之间没有明显的动机或利益冲突,更没有任何前科记录或因此引发的恩怨纠纷。
这进一步凸显了被告无动机实施非法拘禁的事实。
此外,通过调查取证,我们还发现了其他可能的嫌疑人。
有目击证人证实在案发现场附近有可疑人员出没,并在类似时间段内有离奇行动。
这一发现为案件的另一种可能性提供了线索,即指控的非法拘禁行为可能并非由被告所为。
最后,我们还将提供专业的法医学鉴定报告来证明被害人的伤情与非法拘禁行为并不相符。
这一证据将有助于推翻指控,并证明被告与案件无关。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提供的证据和辩护意见,我请求法庭对被告的指控予以驳回。
我们坚信被告是清白的,对于此案,法庭将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在此,我代表被告,对法庭的关注和审理表示衷心的感谢。
谢谢。
非法拘禁罪成功辩护词
非法拘禁罪成功辩护词
背景介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们,我代表被告并为其辩护。
被告被指控犯有非法拘禁罪,但我们将在本辩护词中证明被告无罪。
第一点:证据不足
根据目前提供的证据,我们认为控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犯有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要求有意志地限制他人的自由,并对其施加胁迫或暴力,而这一点无法得到确凿证据的支持。
第二点:合法拘留
被告在被指控的期间内有合法拘留他人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作为一个合法的安全员工,拥有拘留他人以确保安全和秩序的合法权力。
被告只是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未超越自己的权限。
第三点:情况的合理解读
被告所采取的行为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进行的,我们认为这些行为是合理且必要的。
目击证人证实了被告在案发现场发现可疑行为
后,立即采取行动进行控制和拘留。
被告只是出于合法的目的,且在必要的情况下运用了合适的手段。
第四点:证人证词的矛盾之处
我们指出控方提供的证人证词存在矛盾之处。
其中证人的口供相互矛盾,关键细节彼此不一致,且没有其他确凿证据与之相符。
这使得控方提供的证据难以被认定为可靠和充分。
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我们对案件的调查研究及提供的证人证词的分析,我们得出结论:被告无罪。
我们强烈要求法庭认为被告在案件中没有犯下非法拘禁罪。
请尊重正义,对该罪名进行充分的审慎评判,予以被告无罪释放。
感谢法庭成员们的倾听。
陆某非法拘禁一案辩护词
陆某非法拘禁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检察官、辩护律师和各位出席的朋友们:
我是被告人陆某的辩护律师,今天我代表被告人为他进行辩护。
本案的指控是被告人在2019年9月份非法拘禁他人,并对该人进
行殴打,导致其严重受伤。
这是一起非常严重的案件,但是我认为被
告人不应该被定罪和惩罚。
首先,被告人陆某没有非法拘禁他人。
根据证人证言和证据,被
害人是主动跟随被告人自愿进入被告人的住所,并且在事发前没有任
何迹象表明被害人是不愿意进入或离开。
因此,被告人在这个过程中
并没有强制或非法拘禁被害人。
其次,即使被告人有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也不能构成重大犯罪。
根据现行刑法,非法拘禁的最高刑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在本案中,被害人的轻伤并没有导致生命危险,并且在治疗后已经康复。
因此,即使被告人有非法拘禁的行为,也不应该被判处重罚。
最后,我认为被告人并没有故意进行殴打。
根据被告人的证言和
相关证据,被害人在被告人的家中发生了口角和争吵,并且被害人先
动手。
被告人只是为了自卫而进行了反击,而反击的过程中并没有过
度暴力或造成被害人更严重的伤害。
因此,被告人不应该被怀疑或定
罪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陆某并没有犯罪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因此,我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进行无罪判决。
感谢法庭给我发表辩论意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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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X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福建翔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XXX、XXX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XXX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本案受害人XXX受伤后,被告人XXX便叫酒店的服务员拨打120并报警,同时被告人将受害人扶到酒店大厅等待。
被告人与受害人一起到了医院,在明知警察会随时到来的情况下,仍旧留在医院直到警察到来,之后主动给接受办案民警的讯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
被告在讯问过程中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综合以上应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二、被告人XXX没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不应对他人的殴打行为负责。
结合本案的所有证据以及法庭调查,没有证据证明在整个拘禁的过程中,被告人有授意他人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本意为采取威胁方法逼迫受害人偿还拖欠借款,被告人并未事先授意XXX等人采取殴打手段逼迫受害人,XXX等人的殴打行为“实行过限”。
根据证人XXX的第三次询问笔录第28-30页回答,XXX在将受害人强制带至大华的包厢是负责开车的,途中并未注意或者指示他人殴打被害人;到了包厢后,被告人也并没有指示他人殴打受害人,甚至被告人有劝住殴打的行为。
因此,本案被告人虽然参与了非法拘禁的过程,但殴打受害人均为XXX等人的实行过限,并无事先的预谋或者临场的指示,被告人不应承担XXX等人的实行过限责任。
三、被告人参与本案也是事出有因,与一般纯粹的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非法拘禁不同,受害人本身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
本案与一般纯粹的非法拘禁罪不同,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我们知道该
罪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系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第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重要本质。
本案受害人的确拖欠被告人借款,而且该欠款时间较长。
被害人与被告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参与本案犯罪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事实上亦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甚至一开始索取欠款的目的也没有达到。
在被告人追债期间不仅避而不见而且也拒绝接听电话,由于被害人采取躲避的态度,拒不清偿债务,因此导致被告人为挽回自身的经济损失而参与到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索债,因而触犯了刑律。
试想,被害人如果能早日清偿债务,或许被告人就根本不会牵连到本案。
由此可见,该案发生的诱因是被害人自身的过错。
四、被告人XXX认罪、悔罪态度好
从本案被公安机关侦破到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曾多次表示其做梦都没有想到为了追个债务会让自己身陷囹圄,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深感后悔,对被告人这种坦白交待、诚实认罪的态度,符合刑法酌情从轻的情节。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一贯良好;被告人之所以涉嫌犯罪事出有因,造成的严重后果被告人也是追悔莫及。
这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主观上有赔偿被害人、争取受害人谅解的强烈意愿。
被告人在受害人收到伤害后,就主动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案发后,被告人也多次欲与受害人达成和解,争取受害人的谅解,但由于受害人避而不见,致使和解协议一直未达成,但被告人主观上的强烈的意愿,足以说明其对受害人所怀的愧疚之心、懊悔之意。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及被告人一直以来的认罪、悔罪表现,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精神,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给予宣告缓刑,且如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所在社区已明确表示将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监管及乔正工作。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