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优先于税收优先权
合同法工程款优先

民法典工程款优先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承包人在特定条件下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优先权的条件要行使工程款优先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 承包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即完成了工程项目;3.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4. 承包人已经依法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但发包人仍未支付。
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程序承包人行使工程款优先权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2. 法院受理申请后,将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查;3. 若法院确认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成立,将作出相应的裁定;4. 承包人依据法院的裁定,对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并优先从所得价款中受偿。
工程款优先权范本以下是一份简化的工程款优先权范本,供参考之用:h2工程款优先权申请书/h2申请人:(承包人全称),住所地:(承包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申请人:(发包人全称),住所地:(发包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请事项:请求确认申请人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签订合同日期)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建(工程项目名称)。
申请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并于(竣工日期)交付使用。
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共计(金额)。
申请人已依法催告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上述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确认申请人的优先受偿权,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此致(法院名称)申请人:(承包人全称)(日期)结语。
建筑企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关注的十七个问题

建筑企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关注的十七个问题来源:建筑时报顾增平严雪莲近年来,伴随着经济下行的压力,特别是国家加强了对房地产的金融调控,许多建设单位面临现金流短缺或濒临破产,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频发。
这种情形下,建筑企业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价款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显得非常重要。
为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存权、维护社会稳定和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做了相应的规定,此后对建筑企业而言,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催要工程款时,便多一法宝,一定程度上更加有力地维护了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由于建筑企业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实现不太关注,加之司法实践中对某些问题仍存有争议。
本文结合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列问题做了相应的梳理,以期引起建筑企业的关注和重视。
一、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中再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做了相应规定。
各省市高院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在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意见或指南中也均有一些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沿袭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只是文字稍做了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此前批复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做了相应的总结,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系统的规定,特别是调整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

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如供应商的货物供应合同、施工单位的分包合同等。
为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顺序。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进行详细解析,以期为实践中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有益参考。
二、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如下:1. 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价款的权利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优先受偿其付出的劳动、材料、设备等费用。
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对该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2. 供应商、施工单位等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供应商、施工单位等与承包人有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在承包人未支付其货物、服务费用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对该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3. 其他债权人的权利除承包人、供应商、施工单位等债权人外,其他与发包人有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如融资贷款银行等,在发包人未支付其债务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对该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4. 税收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发包人未支付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依法申请法院对该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税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
5. 员工工资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员工的工资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承包人未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员工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对该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工资权益得到保障。
三、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的实践应用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优先顺序的确定对于各方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是指受付工程款项的优先权被赋予执行有关工程项目
的乙方,其工程价款可以在乙方因为求偿而拖欠甲方款项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有着严格的规定。
国家法律对此做了限定:甲方
应在不超过乙方工程合同规定的限度内,支付乙方施工费用、材料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支付的费用应按照乙方优先受偿的顺序发给乙方,在乙方申请从甲方受偿时,由乙方
提出乙方的优先受偿顺序,在甲方不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由甲方按照乙方优先受偿的顺序
向乙方支付费用。
乙方应将工程款项按照工程合同规定发给甲方,乙方未能适时向甲方发给款项的,甲
方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乙方进行罚款处理。
此外,甲方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当乙方出现重大违约过失导致甲方受到损失时,甲
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有权优先从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除的,在此情况下,甲方的优先受偿权依然存在。
把乙方的工程价款作为优先受偿的权利,有利于克服一些法定和合同上的争议,明确
了乙方在甲方或合同双方之间受付工程款项的优先受偿顺序。
而且,对乙方违约行为负责
的赔偿责任金也可以先行在乙方的工程款项中优先受偿,此种权利一经获准即可体现在乙
方的工程价款中,从而获得甲方的切身利益。
甲方应在落实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充分尊重乙方的优先受偿权,同时有效运
用乙方的工程价款作为优先受偿的手段,有效抵偿甲方权利。
建筑工程以及相关方有关双
方应该共同努力,坚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原则,以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开展。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近年来,建筑行业迅猛发展,伴随着建筑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建筑工程款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旨在确保建筑工程款得到及时支付。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进行探讨。
一、建筑工程款的含义和特点建筑工程款是指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的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款的特点在于其具有优先性,即在一般债务之前受到优先偿还的权利。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权:建筑工程款享有较高的受偿优先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得到偿还。
这样有助于确保建筑工程款的及时支付,维护工程参建各方的利益。
2. 不可撤销性: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不可撤销的,一旦建筑工程款产生,其优先受偿权就不受其他债务、赔偿等权利的影响。
3. 继续效力: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在工程竣工后仍然有效,即使发生了竣工结算之后的其他纠纷,也不会对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
二、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等具体内容,保障了建筑工程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1. 建筑施工款:建筑施工款是指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用于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款项。
在工程款的支付中,建筑施工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 设备材料款:设备材料款是指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用于购买建筑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款项。
同样,设备材料款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3. 直接支付款:直接支付款是指业主直接支付给工程参与者的款项,如设计费、勘察费等。
虽然不是通过承包商支付的,但直接支付款也可以享受优先受偿权。
四、保障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措施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得到有效执行,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建立专门的建筑工程款监管机构,负责对建筑工程款的支付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的审查,确保合同中有明确的支付条款,并明确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与税款 谁更应优先受偿

工程款与税款谁更应优先受偿?(发稿时间:2006-2-27 9:18:12 阅读次数:771)案例:某建筑公司甲为某单位乙承建综合楼工程。
该楼建成后,乙共欠甲工程款69余万元,甲扣留所建综合楼门面房9间未移交给乙,其余所建房屋均已移交。
经催要,乙支付甲工程款10万元,尚欠59万元未付。
甲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遂裁定对该案所建综合楼门面房9间中的6间予以查封,随后法院判决乙偿付甲工程款59万元。
乙未履行,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原先查封的6间门面房,经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以及诉讼等费用,尚欠甲工程款20余万元,正准备对另外3间门面房予以查封时,发现乙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以乙所欠城建税、土地增值税等共计欠税20余万元为由,已将另3间门面房予以查封。
除这3间门面房外,乙单位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执行局遂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甲也以税务机关侵犯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即建设工程款与税款之间谁优先受偿问题。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款应优先受偿。
理由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立法目的是促进建筑业发展、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
从建设工程价款的构成来看,建设工程价款中相当一部分是建筑工人的工资,包括很大一部分农民工的工资。
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质也在于优先保护建筑工人(包括农民工)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这也符合法律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
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本条的立法宗旨来看,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建设工程价款不仅不属无担保债权,而且《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已有特别规定,即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税款不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以下简称合同法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条款的出台目的是解决90年代初起,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大幅度增加,拖欠期限过长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着建筑企业的生产发展。
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不平等的地位,为建筑企业解决工程款拖欠老大难问题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
同时也在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方面较大地弥补了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不足,对我国《担保法》的修改完善以及《物权法》的制定产生积极影响。
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具有良好的立法初衷,使建筑企业看到了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希望。
但是,由于该条的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法院据此断案时,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有障碍。
为了解决合同法286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但是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仍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综观合同法286条及其司法解释,在以下几方面存在歧议。
一、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合同法286条出台后,对于该项权利的性质,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286条的性质为留置权。
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承揽合同的性质,它是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
笔者认为合同法286条的规定称为留置权是错误的。
一方面留置权本身是法定的,不存在约定的留置权;另一方面,留置权通常以动产为标的,而建筑工程作为不动产,不能作为留置权的标的。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款在受益主体资金优先受偿方面享有一定的优先权。
建筑工程款作为工程施工及相关劳务的报酬,一般在工程竣工后即可申请支付。
在工程款的支付中,通常存在着不同优先级的债权主体。
下面将具体介绍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1.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原则: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原则可以简单概括为“所付所得”,即优先受益主体在具备合法资格的情况下,按照支付顺序和履行程序要求,优先获得其应得的工程款支付。
2. 建筑工程款的受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的规定,对于建筑工程款的受偿顺序可以按照以下优先级分类:(1)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第三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担负着监理、验收等职责,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2) 劳务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为直接参与工程施工的实际劳务提供方,其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 供应商:向建筑工程提供材料、设备等物资的供应商,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4)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相关法规,对参与工程施工的企业计征的税金,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5) 承包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主体,承包单位在满足以上优先受偿权利主体的偿付后方可获得其工程款。
3. 建筑工程款的支付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款的支付程序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经建设单位确认工程竣工,形成竣工资料。
(2) 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编制竣工决算书。
(3) 填制工程款支付申请书,提交建设单位。
(4) 建设单位审核符合要求的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程序。
(5) 工程款支付依照受偿顺序按照优先级进行。
(6)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完成工程款的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款在优先受偿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和合理的权益受偿顺序。
同时,建筑工程款的支付申请应详细准确,杜绝标题相同的文字出现,以避免可能带来的误解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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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优先于税收优先权
作者:栾金娣, 胡珏,袁黎明点击次数:920
【提要】
不动产司法强制拍卖中,工程款与税款,何者优先受偿?本文通过分析工程款与税款两种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从优先保障人的生存权这一基本权利出发,提出工程款在不动产司法强制拍卖中应优先于税款受偿。
【案情】
申请执行人上海住总(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集团”)
被执行人上海泰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泰申公司”)
申请执行人住总集团与泰申公司签订了一份《申大商厦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泰申公司将申大商厦工程项目发包给住总集团施工。
申大商厦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住总集团催讨工程款一直未果,遂起诉泰申公司。
在审理过程中,住总集团与泰申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泰申公司尚欠住总集团工程款人民币5,875,420.6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04年6月20日);泰申公司同意于2004年6月20日之前向原告偿付上述款项;案件受理费由泰申公司负担。
调解书生效之后,因泰申公司预期未履行付款义务,住总集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
法院将查封的被执行人上海泰申实业公司名下位于本市延安中路的“申大商厦”在建工程依法委托评估、拍卖。
在拍卖后办理过户手续时,由于拍卖所产生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缴纳问题与税务部门观点不一,导致一度无法办理权属登记,执行程序也就此耽搁。
工程承包方住总集团由于无法及时取得工程款,实现债权,意见颇多。
后经执行法官多次与有关部门及买受人、案件当事人协调,最终达成先由住总集团实现工程款债权,再由税务机关收取税款的一致意见,案件妥善执结。
【评析】
一、工程款与税款同时存在优先权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优先权的位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对上述条款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
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因此,工程款的优先受偿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其立法初衷在于切实保障建筑企业工人工资,解决拖欠工程款,从而保障人的生存权这一基本权利。
而税收方面优先权的规定在许多部门法中都有体现,其基本出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规定,房地产过户必须先税后证,即办理房地产过户前必须缴清所有应征税款。
该通知的规定把应征税款的征收放于财产流转发生之前,体现了税收的绝对优先原则。
上述合同法与税收法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优先权制度,但当上述两个优先权同时存在时,
究竟哪一个优先权位序在先,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引发类似本案的矛盾——承包方的工程款与税务部门的税款何者优先,双方各执己见,导致无法正常办理过户。
本案中,法官通过协调的方式使承包方的工程款得以全额受偿,税务部门减免了部分税款。
但此种协调却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具备普遍性和可操作性。
因而,为满足执行实践的需要,在法理上须进一步厘清上述两种优先权之间的顺位问题。
从本案来看,这一问题的正确处理,将直接影响建筑企业工人的生存权和社会稳定。
工程款与税款两种优先权发生冲突时,何者居前,应结合规定上述两种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进行分析。
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工程款优先受偿,其立法背景在于,目前建筑业中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较为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国家为了缓和此这一矛盾,切实保障建筑业工人的生存权才作出上述规定。
而税收关系是基于公权力发生的,旨在实现国家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当与人的生存权等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应让位于满足第一需要的生存权。
对此,破产法已有所体现,明确规定了破产人欠缴的税款应于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之后予以受偿。
该规定体现了对人的生存权的优先保障。
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性质与破产法中关于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优先受偿的性质有相似之处。
因此,本案工程款应当优先于税款受偿。
二、先税后证制度能否阻却工程款的优先受偿
先税后证规定中的税指的是房地产交易中产生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其性质是一种流转税,在房地产交易中体现为过户完成后才发生的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为使该部分税款不因过户办理后当事人不予理会而流失,特别规定对该部分税款予以先行征收。
在有关的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应征税款可以先于该税发生之前予以征缴,因此该先税后证的规定充其量是行政规章予以规定的,而工程款的优先性是由合同法予以规定的,因此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高于税款优先的法律效力。
所以,本案例中的工程款仍应优先于税款受偿,先税后证的规定并不能因其特殊性而阻却工程款的优先受偿。
关键字:税收优先权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拍卖拍卖过户房地产税收房地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