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所招聘方达律师面试经验谈

(7) 方达律师事务所多次获得“年度最佳中国律所”、“年度律师事务所最佳雇主”、 “年度最佳私募股权中国律师团队”等多个奖项。方达律师事务所代理过的项目有为阿里 巴巴美国上市提供法律服务、代表摩根士丹利完成其第一只人民币基金的募集设立、代表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为其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两家风电合资公司提供 法律服务、代表土豆网为其在美国纳斯达克的首次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等等。 方达律师事务所十分重视对新员工的培训,系统培训与在职培训相结合,使得新进员 工在几年的时间内能够迅速成长,成为能够独当一面的律师。同时方达律师事务所也为有 志于出国留学的员工提供助学金,助学金能够基覆盖国外留学期间的学费与生活费,支持 员工的进一步深造。同时,方达也为员工提供优渥的待遇和健全的医疗保健,使员工在辛 苦工作的同时能够得到丰厚的回报。 方达的合伙人和律师们都很注重实习生的培养,他们都及时反馈实习生的工作,指出 不足,使得实习生在专业知识和与客户沟通方面在短时间内有很大的提高,学校所学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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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问学院 法律行业专业培训课程 知识能够真正的运用到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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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方达网站上看,方达有 28 个合伙人,在深圳只配了三个,而且这三个之中还有两
地兼职的,可见深圳和北京和上海比较还是有差距的,不过深圳邻近香港的优势是北上无
法比拟的,在香港和珠三角进一步融合和合作的前景下(例如现在已经开工建设的珠港澳跨
海大桥,是一个投资 720 多亿元的大项目,被英国律所品臣梅森竟到标了)深圳的优势在
(6) 来方达时间不长,经历了实习和工作两个阶段。方达的诉讼非常好,鉴于本人仅了解 公司组,所以只就上海办公室公司组业务做一介绍。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方达律师事务所中国·上海南京西路1515号嘉里中心20楼目录引言 54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4)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55)正文 57一、关联交易履行程序的合规性及价格的公允性 (57)二、美国阳光集团公司(以下称“阳光集团”)、香港万力有限公司(以下称“香港万力”)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8)三、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59)四、上海晶贵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晶贵”)股权结构调整 (60)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是否发生变更 (61)六、发行人前身常州华盛天龙从设立至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后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 (62)七、常州华盛天龙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63八、发行人股东历次股权转让、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 (64)九、发行人主要资产过户手续的完成状况 (68)十、冯幼敏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72)十一、江苏春江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称“春江农化”)、金坛市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同大房地产”)与发行人的关系 (72)十二、上海群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群英销售”)与上海群英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群英”)及发行人的关系 (74)十三、常州市孟河制药化工机械厂(以下称“孟河机械厂”)与发行人的关系.74十四、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变更 (75)十五、发行人拟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称“上市公司章程草案”)的修订 (76)十六、新乡市华盛天龙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新乡数控”)的股东背景、目前生产经营情况、增资的最新进展 (79)十七、发行人2009年5月26日与江苏顺大半导体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设备采购及供应协议》的编号和其与宜兴晶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供货合同》的编号同为“江苏华盛(2009)销售第[09006]号”的原因 (81)十八、发行人参加2008年度工商年检的情况 (81)十九、基于重新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对原《法律意见书》有关事项的补充意见 (81)二十、基于相关政府部门重新出具的证明文件,对原《法律意见书》有关事项的补充意见 (84)二十一、关于冯金生控股股东身份的认定 (85)二十一、关于冯龑中的“龑”与冯䶮中的“䶮”是否为同一个字 (85)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09年10月12日致: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引言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
上海破产法庭2021年度典型案例

上海破产法庭2021年度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破产法庭•【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上海破产法庭2021年度典型案例案例一上海易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安鲜达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云象供应链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关键词】电商平台、实质合并重整、共益债务、自行经营管理【案件概要】上海易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果电子)成立于2007年,被誉为“中国首家生鲜电商”,旗下“易果生鲜APP”为国内较早从事生鲜食材供应的电商平台。
易果电子与其子公司上海安鲜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鲜达物流)、上海云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象供应链)等核心企业共同组成集供应链、冷链物流和生鲜电商于一体的企业集团,境内外关联企业70余家,曾连续三年跻身全国冷链物流行业百强榜前十位。
自2019年起,易果电子、安鲜达物流、云象供应链业务转型受挫,自救措施未果,账面负债达32亿余元,涉及诉讼、执行60余件,银行账户及子公司股权均被查封冻结,深陷经营困境。
2020年7月,数名债权人向上海三中院申请对三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并指定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担任联合管理人。
进入重整程序后,为维护债务人营运价值,法院依据管理人申请准许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引入共益债解决供应商货款、员工工资等必要经营开支,维持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制定薪资发放和员工保留计划,稳定核心经营团队。
同时,经审查,三公司构成严重人格混同,实质合并重整有利于公平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
法院于同年11月裁定对三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经公开招募成功引入重整投资人。
重整计划草案第一次分组表决,因担保债权人组不同意而表决未获通过。
之后,合议庭以多种方式积极推动磋商,最终第二次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2月,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是疫情背景下促进知名生鲜电商企业重生和行业发展的典型案例。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备案基本信息情况表(截至2023年3月10日)

2022年5月27日完成2021年度备案
2023年2月10日 2022年5月13日完成2021年度备案
76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77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78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79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80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81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82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83 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 8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85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86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87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88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89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90 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 91 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 92 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 93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9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95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截至2023年3月10日
2020年9月18日 2020年9月18日
2020年9月18日
2020年9月18日 2020年9月18日 2020年9月18日 2020年9月18日
2022年10月21日 2022年4月15日
2022年3月18日完成2021年度备案 2022年5月20日完成2021年度备案
2023年2月24日
2023年2月3日 2023年1月13日 2022年12月9日 2021年9月10日 2022年5月6日 2022年4月29日 2022年4月29日 2022年4月29日 2022年11月4日 2021年4月30日
2022年5月27日
2022年4月15日 2020年11月20日 2022年5月20日 2021年11月12日 2022年4月29日
2020年9月25日
2020年9月25日 2020年9月25日 2020年9月25日 2020年9月25日 2020年9月25日 2020年9月25日
比利贝诺服装饰品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比利贝诺服装饰品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61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庆兵刘岭吴斌【审理法官】孔庆兵刘岭吴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比利贝诺服装饰品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比利贝诺服装饰品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比利贝诺服装饰品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武丹蕾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祁放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武丹蕾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祁放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武丹蕾祁放【代理律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比利贝诺服装饰品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权责关键词】合法关联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档案、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在二审诉讼程序中,比利贝诺公司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撤销复审决定书,用以证明引证商标一至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另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第172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载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在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被撤销注册。
截至本案二审终结,引证商标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011年上海律所排名

2010年,上海市律师业获得较大发展,行业创收达58亿元,年增20%,人均创收近50万元。
截止目前,上海拥有律师事务所1078家,执业律师12557 名。
受上海世博会带动,2010年上海经济恢复高速发展,企业投资活跃。
以外资利用为例,上海2010年合同利用外资150亿美元,全年共新设投资性公司22家,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45家。
截至2010年底,上海市共吸引投资性公司213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305家,其中财富500强企业累计已有74家在上海设立了地区总部。
上海经济的进一步活跃,带动了以企业投融资法律服务为核心的上海律师业的快速发展,全年律师业营业收入增长超GDP增速2倍。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成长起来法律服务需求强劲增长,与此同时,律师业行业内部整合拉开序幕。
以融孚、大成、中建中汇等为代表的行业合并风起云涌;以盈科、中银等为代表的律所规模化发展如火如荼;以中伦、华诚、汇业为代表的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初露端倪。
Lawfirm50:2011年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综合(简版)TOP1: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Lawfirm50报告摘要:“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在多个领域具有领先业界的优势,多位合伙人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声誉,综合规模优势明显。
2010年,无论是创收规模(高达4.4亿元)还是年增长率(达26%)均领先业界。
TOP2: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Lawfirm50报告摘要:“方达律师事务所在业界拥有良好的口碑,客户质量和业务管理能力领先业界。
2010年,人均创收继续领跑业界,总创收达2亿元。
”TOP3: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Lawfirm50报告摘要:“金杜上海分所是金杜全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品牌建设与团队协调能力受到业界广泛称赞。
2010年创收增长率与业界平均水平基本持平,总创收约为2.2亿元。
”TOP4: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Lawfirm50报告摘要:“中伦上海分所在2010年获得较快发展,成绩卓著,总创收年增长达42%,领先业界。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55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清波邓青菁高贵【审理法官】张清波邓青菁高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瑞士金键国际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冯博;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瑞士金键国际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冯博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冯博【当事人-公司】瑞士金键国际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弼宇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弼宇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弼宇【代理律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瑞士金键国际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冯博;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瑞士金键代表处的退回行为,瑞士金键代表处上诉主张系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迫裁撤所有物流经理岗位,并非自主采取的经营行为。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合同不可抗力新证据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瑞士金键代表处的退回行为,瑞士金键代表处上诉主张系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迫裁撤所有物流经理岗位,并非自主采取的经营行为。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本案中瑞士金键公司所述的化肥采购成本上升事项系市场变化,并非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或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的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限制参与债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限制参与债券一、概述在当今社会,债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财富配置、风险管理和经济调节等重要功能。
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经济的稳定和金融体系的完善至关重要。
然而,在债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纠纷和风险。
在债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法律事务所的作用愈发凸显。
方达律师事务所作为上海市一家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在债券领域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知识,常以其专业化、规范化、高效化的服务著称。
针对债券市场出现的各类法律问题,方达律师事务所不仅能够提供合规交流、法律意见、法律风险评估等服务,还能够参与债券交易的合同起草、诉讼代理和仲裁服务等。
本文将从方达律师事务所限制参与债券角度进行探讨,旨在为债券市场相关主体提供有益的法律参考,帮助其在债券发行和交易中规避风险,保障合法权益。
二、方达律师事务所参与债券服务概述方达律师事务所在债券服务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券法律交流服务方达律师事务所通过定期研究债券法律法规、深入挖掘债券市场动态,为债券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合规交流、法律意见、法律风险评估等服务。
无论是债券发行主体、承销商、受托人、投资者还是债券交易所,均可向方达律师事务所交流相关法律问题,以便更好地合规开展债券业务。
2. 债券合同起草服务在债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合同是保障各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书。
方达律师事务所能够为债券发行主体、受托人等参与主体起草合规的债券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规避合同风险,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3. 债券诉讼代理和仲裁服务在债券市场交易中,可能会出现债权债务纠纷、合同违约等问题,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方达律师事务所可以为债券参与主体提供诉讼代理和仲裁服务,代理其解决债券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三、方达律师事务所限制参与债券服务优势作为一家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方达律师事务所在债券服务领域有着诸多独特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丰富的实务经验方达律师事务所的团队成员在债券领域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并且熟悉债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能够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为其量身定制合适的法律解决方案,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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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2005年5月18日致: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桦林轮胎”或“公司”)的委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本所”)就桦林轮胎2004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规范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暨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桦林轮胎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
同时,本所暨本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桦林轮胎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核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暨本律师得到桦林轮胎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律师依赖桦林轮胎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暨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8日
第2页
本所暨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桦林轮胎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暨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律师及本所业已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
本所及本律师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5年5月18日上午九时三十分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南园路88号东方国际大酒店召开,而《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5年4月18日刊登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报》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30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亦符合桦林轮胎的《公司章程》。
本所暨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亦符合桦林轮胎的《公司章程》。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172,177,437股,占桦林轮胎总股本的50.64%。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桦林轮胎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2005年5月18日
第3页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弥补亏损预案》、《公司更名事宜事宜的议案》、《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董事会改选事宜的议案》、《关于续聘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5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事宜的议案》已经桦林轮胎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表决权数均已分别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其中,就《董事会改选事宜的议案》中的选举沈伟家先生与王见智先生的分议案的表决,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统一采取了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沈伟家先生与王见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200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放弃表决权,予以回避。
该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经桦林轮胎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本所暨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亦符合桦林轮胎的《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桦林轮胎的《公司章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2005年5月18日
第4页
本页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林珺律师
二OO五年五月十八日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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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市
南京西路1515号
嘉里中心2202-22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