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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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__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之对策

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之对策
(作者为河南省伊川县 农村信用联社 党委书记、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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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 2008年第12期
(责编:胡雪琴 E- mail:zgjjzk2@sina.co m)
农村信 用社 要在牢 固生 存根基 的基 础 上,独 辟蹊径。 要培 植和寻 找符 合自 己 的客户 群体, 以便获 得更大 更快 的生 存 和发 展空间, 不应 盲目跟 踪垒 大户、 傍大款,而应在稳健经营原则的指导下, 转换经营机制,转变经营观念,立足本地, 以“ 三农 ”和“两 小” 企业中 的优 质客 户为 基础,稳步发展。 推行客 户经理考 核 制,建 立新的 贷款 营销策 略,治 理贷 款管理中重换据轻收回的现象。
协调 好与地 方政 府的 关系,正 确处 理服务与发展的矛盾。利用政府投放产业 化贷款的机会,向地方政府讲清楚,农村 信 用社和 农户、企 业之 间的关 系是 对等 的,在强调服务“三农”的同时,也要保 证信用社的具体利益,否则就会变成“竭 泽而渔 ”,使其失去发 展的基础,并要求 政府帮助信用社清收已形成的不良贷款。
金台银街 FINANCE
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之对策
康凤立
网址:
农 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 力军,肩负着支持“三农” 经济发 展和全面 建设小康 社会的 历史重 任,其 服务对 象主 要是广 大农民。 一旦 农村信 用社 发生较 为严 重的风 险,极易 发生 挤兑或 造成 金融恐 慌,不 仅影响 农村信 用社 自身的 生存 和发展, 也会危 及整个 农村金 融体系 和社 会的安 全,影响 农业 发展、农 民增 收和农 村稳 定的大 局,影响 到全 面建设 小康 社会的 步伐。 影响 农村信 用社 收贷难 的原 因是多 方面的, 它不 仅有体 制方 面的、制 度方 面的、管 理方 面的、亦 有社 会信用 和社 会道德 等诸多 因素, 本文从 实际 工作出 发,来探 讨一 些具体 对策, 从而有 针对 性地加 大清收 不良 贷款的 力度, 加快农 信社的改革步伐。 首先 是加快 金融 体制改 革通 过改革 和制度 安排,建 立农 村金融 多元 化的市 场体系, 明确 商业 金融、 合作金 融、政 策性金 融的支 农重 点和分 工,鼓 励农村 金融的 适度竞 争,允 许并有 条件 地支持 民间金 融的发 展,逐 步完善 多种 金融机 构分工 协作、 平等竞 争、充 满活力 的农 村金融体系。 其次 是农村 信用 社要牢 固树 立服务 “三农”的市场定位,坚定扎根农村信念。 充分利 用国家 对农村 信用社 改革 的优惠 政策,相 应提 高存款 利率, 适当减 免信 用社社 员存款 利息 所得税, 以鼓 励农民 把手中 的钱存 入信 用社。同 时搞 好与地 方政府 的关系, 使其 纠正政 府不 允许财 政和政 府部门 在农村 信用社 开设 存款账

浅议抵债资产处置的存在问题及防范措施

浅议抵债资产处置的存在问题及防范措施

浅议抵债资产处置的存在问题及防范措施[ 作者: 佛山办事处杨万荣点击数: 1972 更新时间: 2009-12-21 ]近年来,随着不良贷款处置力度的加大,各联社取得抵债资产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部分信用社在抵贷资产接收处置过程中,因操作管理不善,导致抵债资产出现流失或损失,影响了资产质量,又增加了新的风险。

为此,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已刻不容缓,亟待加强。

一、抵贷资产的定义抵贷资产是指在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农信社、担保人三方协商,或者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以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农信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二、抵贷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抵债资产接收不合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接收把关不严,个别基层信用社为完成上级下达的不良贷款清收计划,接收了一批变现能力差、不能投入经营的实物资产抵债。

二是部分抵贷资产未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法院裁定确认价值,定价随意性大,存在抵债物价格高估现象。

三是手续不完备,对抵贷资产的过户、产权登记、契约公正等法律手续没有办到位,有的甚至只是协议上收回抵贷资产,但实物仍被借款人或担保人占用。

四是取得抵债资产时审查不严,有的抵债资产产权不明晰或产权还存在争议,导致取得的抵债资产存在较多的“后遗症”,即使收回也无法取得使用权,造成抵债资产无法出售、转让。

(二)抵债资产取得后管理不善一是取得抵债资产后来及时入账管理,没有在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中反映,而是长期置于账外,形成账外资产。

二是抵贷资产台账不齐全,或与会计账目不相符。

三是抵贷资产的保管人和责任人不明确,没有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四是部分抵债资产取得后,不能即时变现,仅通过租赁等形式获取低额的收益。

五是抵债资产取得后,拖延时间过长,以致使其损坏、贬值甚至灭失,从而形成处置时不能全额收回的局面。

(三)抵贷资产在评估、保管环节上存在操作风险。

由于评估管理不规范,部分评估机构只注重收取费用,而人为地抬高抵债资产的价值。

申请银行减免利息的申请书

申请银行减免利息的申请书

申请银行减免利息的申请书
篇一:
尊敬的领导:
我兹新市镇人xxx,女,现龄35岁,在马关镇人民政府上班,曾担任秘书多年。

由于以前乡镇实际与环境,承蒙各级领导关心,自1999年在贵行办理过贷款业务。

全市清理公职人员贷款工作后,2020年起我工资已由市财政局停止拨发至今。

现在贵行领导帮助下,我已与贵行及市财政局签订好承诺书,愿意偿还全部贷款,但因上之父母年老,家境一般,下之稚儿求学,妻无工作,本人今年又遭车祸,花费甚多,实有难言之语,现特恳求领导能给予关心照顾,能否减免部分贷款利息,在此全家不胜感激为谢!
致礼!
申请人:xxx
2024年1月10日篇二:
尊敬的领导:
我兹新市镇人xxx,男,现龄40岁,在xx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上班,曾担任秘书多年。

xx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产品深受广大用户的欢迎,销路较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该客户虽成立了1年多,但市场前景较好,行业竞争力较强。

经我社积极争取,争取到该客户20万元贷款业务,相比其他行的利率,客户提出降低贷款利率的要求,否则此笔贷款业务将会到其他行办理。

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上级联社的有关营销小微企业贷款精神,年利率定为x%,约期12个月。

申请人:xxx
2024年1月10日。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

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浅议抵债资产处置的存在问题及防范_调查研究.doc

浅议抵债资产处置的存在问题及防范_调查研究.doc

浅议抵债资产处置的存在问题及防范_调查研究《浅议抵债资产处置的存在问题及防范》是一篇好的范文,感觉很有用处,近年来,随着不良贷款力度的加大,各联社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部分信用社在抵贷资产接收处置过程中,因操作不善,导致抵债资产出现流失或损失,影响了资产质量,又增加了新的风险。

为此,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已刻不容缓,亟待加强。

一、抵贷资产的定义抵贷资产是指在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农信社、担保人三方协商,或者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以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农信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二、抵贷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抵债资产接收不合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接收把关不严,个别基层信用社为完成上级下达的不良贷款清收计划,接收了一批变现能力差、不能投入经营的实物资产抵债。

二是部分抵贷资产未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法院裁定确认价值,定价随意性大,存在抵债物价格高估现象。

三是手续不完备,对抵贷资产的过户、产权登记、契约公正等法律手续没有办到位,有的甚至只是协议上收回抵贷资产,但实物仍被借款人或担保人占用。

四是取得抵债资产时审查不严,有的抵债资产产权不明晰或产权还存在争议,导致取得的抵债资产存在较多的“后遗症”,即使收回也无法取得使用权,造成抵债资产无法出售、转让。

(二)抵债资产取得后管理不善一是取得抵债资产后来及时入账管理,没有在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中反映,而是长期置于账外,形成账外资产。

二是抵贷资产台账不齐全,或与会计账目不相符。

三是抵贷资产的保管人和责任人不明确,没有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四是部分抵债资产取得后,不能即时变现,仅通过租赁等形式获取低额的收益。

五是抵债资产取得后,拖延时间过长,以致使其损坏、贬值甚至灭失,从而形成处置时不能全额收回的局面。

(三)抵贷资产在评估、保管环节上存在操作风险。

由于评估管理不规范,部分评估机构只注重收取费用,而人为地抬高抵债资产的价值。

广东省农信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

广东省农信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信贷约束机制,维护农信社信贷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联社的相关制度,结合广东省农信社的实际,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合用于广东省农信社所有不良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和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从不良资产发生时的内外环境和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有关责任;(二)区别对待的原则。

新账不良与老账不良要区别对待,主观故意与过失要区别对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要区别对待,损失程度大与小要区别对待;(三)客观公正原则。

不偏不倚,公正严明,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既要打击违规违纪行为,又要保护和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四)回避原则。

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与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厉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范围责任认定范围原则上为以五级分类口径认定的后三类不良贷款,因违规或者失职行为给农信社造成损失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

对新账不良与老账不良应实行“新老划断”,对“行社脱钩”前发放的贷款,农信社主要负贷款管理、清收责任,除涉及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外,原则上不追究贷款发放责任;对 1997-2002 年期间发放的贷款,应分清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对其中确系主观原因形成的予以追究责任;对新账不良贷款,应严格问责,加大处罚力度。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对象信贷业务流程中调查评估、审查核准、审批决策、贷后管理、不良资产管理、会计结算等各环节、各岗位的相关人员,信用社、联社负责信贷、资产管理责任的主任或者副主任。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方式(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奖金,责令按不低于单笔不良资产损失额(含利息损失,下同)的2‰的幅度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二)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四)其他处理:包括住手责任人的贷款权或者授信权、下调信贷员或者经理等级、免职、解聘职务、责令引咎辞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原岗位、离岗清收、解除劳动合同,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操作指引

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操作指引

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操作指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利息减免工作〔以下称减免息〕,提高申报质效,防范道德风险,减少资产损失,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21]13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对减免利息的对象、条件、程序、材料准备、报告撰写等进行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不良贷款利息是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列入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

第四条减免息申报实行分级授权制度。

信用社〔支行〕和不良资产经营部为申报单位,超过权限的逐级上报审批核定。

县级行、社负责单笔减免息金额为10万元〔含10万,指利息局部,以下同〕以下的审批工作。

市州联社〔办事处〕负责单笔减免息金额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核定工作。

省联社负责单笔减免息金额为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核定工作〔加下划线局部为按银监部门要求修改后内容,以下同〕。

第二章减免的对象及条件第五条减免息应严格申报及减免条件,减免息必须与清收不良贷款挂钩,并具备以下条件:〔一〕以现金归还的,应根据还款人的资金筹集能力,合理确定还款期限,小额农贷原那么上采取现金方式一次还清。

对单笔本金在10万元以上的不良贷款可以选择分期归还方式。

〔二〕以实物抵偿的,拟抵偿的实物资产应符合?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方法?〔鄂农信发[2021]24号〕的有关规定,减免息必须在该实物资产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进行。

实行了减免息的实物抵偿贷款,抵偿金额最高不能超过评估价值和扣除各项本钱后的金额。

第六条减免对象。

与本社存在信贷关系的企业、农户〔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

第七条减免条件。

减免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信用社〔行〕已采取必要追偿程序后,仍无法全额收回的贷款利息。

具体追偿程序依据?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方法?(鄂农信发[2007]18号)有关规定执行;〔二〕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失去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实施减免息后,还款义务人或第三方可按约定如期归还剩余债务;〔四〕贷款首放日为2005年12月30日之前,已列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不良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含已置换贷款利息和已核销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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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进辖内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不良贷款的压降工作,有效化解资产风险,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是指在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为尽快、尽可能多地收回贷款,经综合评估,在确定已最大限度维护农信社权益的前提下 ,对债务人所欠的贷款利息给予全部或部分豁免。

第三条减免的贷款利息种类包括:(一)基准利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计算出来的利息。

(二)上浮利息:指在利率上浮情况下,合同利率与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

(三)加罚利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罚息利率与合同利率之间的利息差。

(四)复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以应收未收部分利息作为本金计算出的利息。

第四条不良贷款利息减免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挽回损失原则。

减免不良贷款利息应以尽快、尽可能多地收回贷款为前提,经综合评估后确定全部或部分利息的放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农信社债权。

(二)区别对待原则。

减免利息必须根据不良贷款本息沉淀的时间长短、清收的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减免额度,减免利息不搞“一刀切”。

(三)逐级审批原则。

凡减免利息一律实行上报县(市)联社审批,额度较小的可由县(市)联社授权信用社审批,但须报县(市)联社备案。

任何人任何单位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对债务人减免贷款利息。

(四)严格保密原则。

为避免产生借款人逃废债等不良后果,农信社在对某一债务人实施减免利息时,应严格保密,有关人员不得向任何外单位、外部人员宣传、报道有关信息。

(五)附条件减免原则。

对债务人减免息的实施必须以农信社已收回扣除减免息金额后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为前提,分次收回贷款本息的,减免息金额可相应分次减免。

不得先减免息后再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减免利息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遵从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二)减免利息必须以农信社能够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为前提;(三)通过减免利息收回贷款的,应以现金受偿为常态;以物抵债为例外。

以物抵债情况下 ,原则上只能给予部分利息减免;(四)减免利息必须以农信社实际受偿为前提。

在借款人仅仅制定还款计划而未实际还款时,不得给予减免。

第六条原则上 2000 年 12 月 31 日(含)之前发放的、现已成为不良贷款的方可实行减免利息,具体范围如下:(一)下列贷款如能通过各种方法一次性归还本金的,可减免全部利息;归还部分本金的,可减免同等比例利息:1、已被列为损失类的贷款;2、已丧失对债务人(含担保人)的诉讼时效且在诉讼时效丧失后两年内未及时主张担保权的;3、由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暂无法执行导致法院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的;4、1997 年 1 月 1 日(不含)之前发放的、现已成为次级或可疑类的贷款(含后来办理了借新还旧、转换主体贷款等方式重组转化的次级或可疑类贷款,下同)。

1(二)对于除符合本条(一)点第 2-4 项规定之外的,现已成为次级或可疑类贷款的:1、如能通过各种方法一次性归还本息的,可减免上浮利息、加罚利息和复息; 2、能够按照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分期偿还贷款本息,且偿还本金达 20%以上的,可减免上浮利息、加罚利息和复息,其余利息实行停息挂账处理。

若欠债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不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还贷 ,则取消全部的利息减免和停息,利息按未减免和停止计算的状态继续计算;3、如地方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多家企业不良贷款实行“一揽子”统筹还贷处置的,农信社在与偿还贷款责任人签订债务处置协议后,可视情况给予减免复息、加罚利息、上浮利息甚至全部利息,但减免利息额不应超过所欠本息额的 50%。

第三章操作程序第七条申报。

贷款发放社为申报社,申报社与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公开、民主决策的原则,将拟减免项目提交不良资产管理小组或贷款审批小组进行集体表决。

表决通过的,应将申请报告、审批表(见附件)和有关资料呈报联社审批。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借款人和担保人基本情况;2、贷款基本情况和风险程度,不良贷款和欠息形成原因,农信社有关责任追究情况; 3、对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的还贷能力的财务分析预测;4、农信社所采取的清收、盘活、保全措施及效果;5、拟采取的减免利息方案,减免利息的理由、对贷款的收回及农信社收益的影响。

6、就减免方案必要性和可行性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有关资料(复印件)应包括:1、有关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抵押(质押)合同;2、在清收过程中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判决书(仲裁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件资料;3、双方拟签订的债务处置协议或减免利息协议(意向书);4、欠息清单;5、债务人工商登记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6、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或其他责任认定及追究材料。

7、能证明减免方案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审查。

(一)由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对农信社提交的减免息项目进行核查,负责对债务人情况、清收过程、减免息必要性和可行性、申报资料完整性等的核实复查工作。

对符合利息减免条件的,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要拟出审查意见,报县(市)联社理事会审议批准或由理事会授权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审查重点:是否符合不良贷款利息减免的范围和条件;对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的还本付息能力判断是否准确;减免项目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还本付息的额度、比例和还款进度与相应减免利息的约定是否合理;有关处置方案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原则等。

第九条审批权限(一)原则上利息减免的政策、办法须报县(市)联社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但具体的项目审批,可由县(市)联社理事会出具书面授权书授权县(市)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1、广州、东莞、中山、珠海、佛山、江门等珠三角地区的联社,单笔(宗)减免利息2金额 100 万元(不含)以内的利息减免项目;2、其他非珠三角地区的联社,单笔(宗)减免利息金额50 万元(不含)以内的利息减免项目。

(二)减免额不超过 5 万元的小额农贷的利息减免项目可由县(市)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书面授权书授权信用社审批,但须报县(市)联社备案。

(三)属本指引第六条规定范围的利息减免项目,珠三角地区的联社单笔(宗)减免利息金额 800 万元(含)以上的利息减免项目,非珠三角地区的联社单笔(宗)减免利息金额 400 万元(含)以上的利息减免项目,须报市办事处(或湛江、茂名、韶关市联社,下同)备案;其中珠三角地区的联社单笔(宗)减免利息金额1500 万元(含)以上的利息减免项目,非珠三角地区的联社单笔(宗)减免利息金额1000 万元(含)以上的利息减免项目,须报市办事处审核后上报省联社备案。

(四)不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规定范围的不良贷款,原则上不得减免利息。

若因受外界客观因素影响,农信社为达到降低风险、减少损失的目的而确实需要减免利息,且减免理由充分、符合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原则的,可作特殊个案处理。

其中珠三角地区的联社单笔(宗)减免利息金额300 万元以内的利息减免项目,非珠三角地区的联社单笔(宗)减免利息金额 150 万元以内的利息减免项目,须报市办事处备案;其中珠三角地区的联社单笔(宗)减免利息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利息减免项目,非珠三角地区的联社单笔(宗)减免利息金额 150 万元(含)以上的利息减免项目,须报市办事处审核后上报省联社备案。

第十条减免息项目经审批同意后,农信社或联社应与借款人或其他债务承担人签订经法律人员审查通过的、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利息减免协议书。

签订协议后,各方应及时履行还款协议的有关职责。

对于作出分期还款承诺的,农信社要敦促其兑现承诺,尽快还款。

第十一条建立减免利息跟踪监测制度。

信用社和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减免息台账,对已批准减免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对还款人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农信社应按照协议约定取消利息减免,并及时采取有关清收措施。

第四章账务处理第十二条已实施减免息的贷款,对其原已计提的表内应收利息,在当年或以后年度应列入冲减计划并予以冲减;已计提的表外应收利息,作销账处理。

第十三条暂时停息的贷款,停息期间不再计算应收利息,原计提待减免的表内外利息暂不处理,实行停息挂账。

待债务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履行还本付息计划后,减免的利息再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如债务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未能履行协议,即恢复计息。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减免不良贷款利息应实行分工负责制,资产管理部门是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减免息项目的核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财会、稽核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减免项目、监督减免工作。

第十五条各地在执行本指引时 ,应规范有序 ,加强管理 ,严格减免息的范围、条件,不能乱开口子、随意减免 ,注意防范道德风险。

第十六条建立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各市办办事处、联社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已批准减免项目的申报、审查、审批、备案、执行等环节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检查,稽核部门应加强稽核监督。

对违反本指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一)与债务人互相串通,弄虚作假,以假材料、假数据骗取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二)调查不实、审查不严,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减免利息的;(三)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给予借款人减免利息的;(四)逆程序操作,先免后还的;3(五)事先未申报,实际减免金额超过审批金额的。

(六)违规给予债务人减免利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指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各联社可根据本指引,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由社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具体的减免项目可由理事会授权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暂行办法》(粤农信联发〔 2005〕91 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减免不良贷款利息审批表申报社:(公章)单位:元借款人法人代表企业性质贷款余额其中: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结欠利息其中:表内表外基准利息:上浮利息:加罚息:保证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情况:计划归还本金:利息:其中现金归还:以物抵债:计划还款进度安排或处置方案摘要:经办人:信用社申报意见: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县(市)联社资产管理部审查意见:经办人:负责人:4金额县(市)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县(市)联社审批意见:主管副主任:主任:市办审核意见:经办人::负责人:省联社意见:经办人::负责人:公章:公章:公章:年年年5月日月日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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