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信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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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问责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问责制度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农村信用社授信业务管理,提高授信资产质量,根据××银监局辽银监发[2006]154号文件精神,结合××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县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不良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贴现、拆借等表内、外授信业务所形成的不良资产。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不良贷款问责系指农村信用社对形成不良贷款的授信业务全过程进行审查,对各环节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信用社内部制定的规定、制度、办法或未尽职行为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条联社在健全授信业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不良贷款问责制度,明确问责的操作程序、工作时限及对不良贷款责任人的处理措施,以保证有效实施对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联社不良贷款问责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不良贷款问责必须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七条联社对新发生的不良贷款逐笔进行问责,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责任行为界定第八条联社根据授信业务各环节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界定各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

第九条不良贷款的责任行为界定涵盖形成不良贷款的授信业务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十条不良贷款的责任人系指对不良贷款的形成负有责任的授信业务各环节相关人员、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授信调查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一)未按规定核实授信业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二)未对授信业务申请人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调查情况不实,误导授信决策;(三)未对客户资料、项目资料进行认真、全面核实并提供完整的授信调查材料,或故意变更、涂改调查资料,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授信调查报告;(四)对按规定应核实真伪的相关凭证资料未进行核实,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核实结果有误;(五)对按规定应核实贸易背景的授信业务,未核实其真实贸易背景,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核实结果有误;(六)对授信调查过程中应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七)对授信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故意隐瞒不报;(八)未独立履行授信调查职能,按照他人授意人为降低授信标准或粉饰调查报告;(九)私自或伙同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或向客户泄露商业机密,以骗取信用社授信;(十)授信调查环节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第三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信贷约束机制,爱护联社信贷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依照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粤农信联发[2008]61号)等相关制度,结合联社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联社所有不良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抵债资产的接收、治理、处置等。

第三条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通过明确责任,由责任人负责不良资产的治理、收回、处置,如造成缺失的,依照责任人的责任大小,追究责任人经济、行政、法律等责任的制度。

不良资产责任包括治理责任和违规责任。

治理责任是指因日常治理失职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缺失,以及抵债资产流失而应承担的责任;违规责任是指因显现违法违规问题而应承担的责任。

本方法所指不良资产缺失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的缺失以及因清收不良资产而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贷款治理责任实行单笔考核制度,以季末的七级分类结果为准。

第五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

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从不良资产发生时的内外环境和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评判,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有关责任;(二)区别对待原则。

新账不良与旧账不良要区别对待,主观有意与过失要区别对待,直截了当责任和间接责任要区别对待,缺失程度大与小要区别对待,不良资产处置尽职与失职要区别对待;本方法中的新账贷款是指2005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新增贷款(不含2005年1月1日往常发放,2005年1月1日以后展期、借新还旧、转换主体等重组转化贷款);(三)客观公平原则。

不偏不倚,公平严明,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既要打击违规违纪行为,又要爱护和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四)回避原则。

某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DOC 37页)

某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DOC 37页)

某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DOC 37页)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第三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信贷约束机制,维护联社信贷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粤农信联发[2008]61号)等相关制度,结合联社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联社所有不良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处置等。

第三条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通过明确责任,由责任人负责不良资产的管理、收回、处置,如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人的责任大小,追究责任人经济、行政、法律等责任的制度。

不良资产责任包括管理责任和违规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因日常管理失职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损失,以及抵债资产流失而应承担的责任;违规责任是指因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而应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指不良资产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损失以及因清收不良资产而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贷款管理责任实行单笔考核制度,以季末的七级分类结果为准。

第五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

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从不良资产发生时的内外环境和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有关责任;(二)区别对待原则。

新账不良与旧账不良要区别对待,主观故意与过失要区别对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要区别对待,损失程度大与小要区别对待,不良资产处置尽职与失职要区别对待;本办法中的新账贷款是指2005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新增贷款(不含2005年1月1日以前发放,2005年1月1日以后展期、借新还旧、转换主体等重组转化贷款);(三)客观公正原则。

不偏不倚,公正严明,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既要打击违规违纪行为,又要保护和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四)回避原则。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加大不良贷款监测、考核、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考核、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列入农村信用社统计口径的不良贷款。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联社,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现阶段重点是按期限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

非信贷不良资产的分类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其监测、考核、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县级联社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专(兼)职,实行专项考核。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不良贷款管理,真实反映不良贷款.损失类贷款(呆滞、呆帐贷款)的认定必须由县(区、市)联社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联合审查认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方能进行帐务调整。

要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真实、准确。

对采取故意隐瞒、做假帐等手段造成不良贷款不真实、数据不准确;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监测和分析第五条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监测体系。

各信用社要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各县级联社要建立大额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大额不良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县联社确定。

第六条县联社要采取有效方式,对重点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控。

重点农村信用社指:不良贷款率前5名的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信用社。

重点客户指:大额不良贷款客户及贷款余额(排列在本社前十名)的客户和拥有关联企业的集团客户。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行为,提高处置效率,降低资产损失,防范处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员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指信用社(银行)合理确定不良资产债权处置价格,通过拍卖、招标、竞价、协议等方式,将其债权及相应权益转让给买受人的行为。

包括单笔(户)对不良资产债权进行转让和多笔(户)债权打包后整体转让。

第三条可转让的不良资产债权包括可疑类、损失类不良贷款及表内非信贷类不良债权,呆账核销、票据置换和整体处置等方式形成的表外不良贷款及非信贷类不良债权。

第四条不良资产债权转让中的买受人应是具有相应经济实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和个人。

信用社内部人员,债务方及债务方的高管、财务人员,以及经办转让资产的法官、律师、评估师等参与人员,不得作为信用社债权受让方。

第五条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应遵循的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公开资产处置信息,公开处置程序,公平、公正对待每位投资者,杜绝暗箱操作。

(二)效率和效益相统一原则。

既要尽可能使处置资产达到效益最大化,又要切实提高处置效率。

(三)规范操作、定处分离原则。

强化程序控制,严格内部制衡,切实防范风险。

第二章处置方案第六条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程序实行定处分离。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置资产的尽职调查,制定处置方案及处置的具体实施。

非调查和处置人员组成的定价小组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和处置方案确定处置价格或竞价底价。

处置方案和资产价格经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表决,有权决策人最后决策后,方可进入处置程序。

第七条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拟转让资产规模组建两人以上的项目小组,并指定项目经理一名。

项目经理为处置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项目小组应对拟转让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调查的内容应包括:债权构成、债务人(含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经营情况、资产状况、还款意愿等。

农村信用社如何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及措施

农村信用社如何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及措施
8.风险分类和准备金管理:对不良贷款进行风险分类,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建立相应的准备金,用于覆盖可能的损失。
9.内部激励和培训:建立激励制度,奖励贷款工作人员积极参与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同时,为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提升他们的不良贷款处置能力。
10.征信共享与合作:与其他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减少不良贷款风险。
农村信用社如何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及措施
农村信用社要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涉及多个方面的措施和策略。有效的清收处置不仅有助于维护金融构的健康发展,还能保护社会金融秩序,提升金融机构声誉。以下将详细阐述农村信用社如何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以确保其高效、合规地管理不良资产。
1.风险防范与控制: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发放初期就应强化风险管理,从源头上控制不良贷款的风险。在贷款前,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信息,确保贷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担保物处置:如贷款有担保物,农村信用社可以依法将担保物处置,以弥补不良贷款的损失。担保物处置需要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合法合规。
6.法律手段与执行:在借款人拒绝还款或违约情况严重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如申请法院判决,通过执行拍卖等方式追回债务。
7.资产转让与出售:将不良贷款出售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债务收购机构,转移不良资产风险,以获取一定比例的回收资金。
11.客户教育和风险提示:加强客户教育,让借款人充分了解贷款的义务和责任,提高还款意识。同时,在贷款过程中向借款人清晰地提供风险提示。
12.合规管理:清收处置过程中,农村信用社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操作,避免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农村信用社要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需要综合运用风险管理、催收手段、法律手段等各种措施,灵活应对不同情况。合规经营、早期干预、风险防范是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的基础,而与客户沟通协商、债务重组等策略则有助于化解问题,最终实现贷款风险的有效控制。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报告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报告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报告: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报告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不良贷款情况报告事实确认书贷款篇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报告X行XX分行关于对XX矿山设备公司客户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报告20XX年3月,XX行XXX分行城区机械扁平化改革成立本部,专司城区XX个机构划转不良贷款的管理和清收工作。

截止20XX年4月末,该户4笔,余额382万元,分别由X行XX分行XX大支行划转297万元,X行XX分行XXX支行划转85万元。

止20XX年4月末,该户欠贷4笔,余额382万元,损失类形态。

通过对移交企业信贷档案的尽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说明如下:一、贷款客户基本情况:XX市矿山设备公司隶属于XXX市经贸委下属国有经济,成立于19XX年XX月,法人代表:XXX平,主营:矿山开采及矿产品、矿山机械设备和配件、化工建材、五金工具、百货等。

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

20XX年XX月关停。

二、贷款发放过程:该公司19XX年以前主要经营矿山开采,但因产品品位较低,加之由于政企不分,领导能力有限,致使管理混乱,矿区多次出现塌方事故,被有关部门强令关停。

后以调整产业结构为由,在未履行矿山设备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情况下,于19XX年底租赁汉中市光明电子公司大厦一幢,先后在分行XXX办贷款485万元,XXX区支行贷款85万元,组建经营玛XXX特大酒店。

三、贷款形成不良原因分析:XXX市矿山设备公司在调整产业结构后经营酒店初期,经营正常,后由于外欠款过大及自身债务负担较重,导致无法按时偿付房租及水、电费。

20XXX年私下达成该店转让,转让费用用于抵扣房租及电费,剩余部分拟归还其他债务。

XXX支行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于20XX年XX月XX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借款人、保证人清偿我行贷款全部本息,先后收回本息XX3.5万元,剩余XXX支行XX7万元、XX支行85万元,因借款人已无任何资产偿还贷款,担保单位XXXXXX机械总厂因属市政府重点扶持企业无法进行执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 日下达(20XX)X中法执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

【7A版】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7A版】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分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五条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农村信用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及现场检查和曰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

第二章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第六条各级监管机构应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按季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不良资产监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测:(一)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二)连续三个月不良贷款佘额和不良非信贷资产佘额不减反增,以及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区或机构。

(三)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贷资产居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第九条各级监管机构应釆取以下有效措施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一)建立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

(二)从纵比、横比两方面对被考核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的进步度作出考核评价。

(三)建立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按风险分类对不良资产进行考核。

(四)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法人机构综合考评体系,并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及时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并提出相应的内控管理和风险化解的工作目标和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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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信贷约束机制,维护农信社信贷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联社的相关制度,结合广东省农信社的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农信社所有不良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和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

第三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从不良资产发生时的内外环境和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有关责任;(二)区别对待的原则。

新账不良与老账不良要区别对待,主观故意与过失要区别对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要区别对待,损失程度大与小要区别对待;(三)客观公正原则。

不偏不倚,公正严明,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既要打击违规违纪行为,又要保护和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四)回避原则。

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章责任认定及追究的范围、对象及方式第四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范围责任认定范围原则上为以五级分类口径认定的后三类不良贷款,因违规或失职行为给农信社造成损失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

对新账不良与老账不良应实行“新老划断”,对“行社脱钩”前发放的贷款,农信社主要负贷款管理、清收责任,除涉及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外,原则上不追究贷款发放责任;对1997-2002年期间发放的贷款,应分清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对其中确系主观原因形成的予以追究责任;对新账不良贷款,应严格问责,加大处罚力度。

第五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对象信贷业务流程中调查评估、审查核准、审批决策、贷后管理、不良资产管理、会计结算等各环节、各岗位的相关人员,信用社、联社负责信贷、资产管理责任的主任或副主任。

第六条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方式(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奖金,责令按不低于单笔不良资产损失额(含利息损失,下同)的2‰的幅度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二)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四)其他处理:包括停止责任人的贷款权或授信权、下调信贷员或经理等级、免职、解聘职务、责令引咎辞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原岗位、离岗清收、解除劳动合同,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三章责任认定及追究的程序第七条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须启动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程序,认定及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正常贷款向不良贷款迁徙;(二)对呆账核销、抵债资产接收或处置、不良贷款利息减免等原未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的资产处置项目;(三)人行、银监、审计等部门检查发现存在有关不良资产责任问题的;(四)稽核监督部门、合规部门、信贷管理与资产保全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实施业务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违规线索的;(五)有关人员举报揭发确实存在有不良资产的责任问题。

第八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由县(市)联社负责,各联社须成立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责任认定小组成员由联社的监事会、信贷、资产保全、稽核、合规、人力资源及监察等人员组成,小组成员在开展认定工作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九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由联社监事长或联社主管稽核的副主任直接领导,由联社稽核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对辖内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凡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由联社资产保全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基础材料,对贷款(或抵债资产)的风险情况作出基本判断,分析不良贷款形成或损失产生的主要原因,形成基本情况报告并填制基本情况表;联社稽核人员组织有关违规违纪事实材料,作出初步责任认定,并撰写《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报告》,连同认定材料提交县(市)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作最终认定和追究决定。

第十一条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收到上报的有关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书面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意见。

对事实不清或证据不充分的,责成有关单位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查或补齐后再重新进行讨论认定。

第十二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以会议表决的形式形成责任认定及追究意见,会议需超过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方为有效,表决意见须经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对有关当事人作出责任认定及追究时,须填写《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各当事人收到该通知的10日内,有权对通知书的内容申请复议并进行申辩,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逾期不作书面申请复议的,视同承认责任认定及追究结果。

第十四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收到复议申请15日内进行复核、审议,并提出维持、变更、撤销原责任认定及追究决定的书面复核意见报联社领导同意后,以联社名义作出复审决定。

被追究人员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按照《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向上级部门提出复议。

第十五条联社人力资源部门、监察部门应积极配合联社稽核部门执行已生效的《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

第四章违规责任划分第十六条对未按规定建立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小组)的,未按规定建立信贷业务责任人制度的,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审批制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在贷前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失实的;(二)未按规定审核申请人、担保人等主体资格、资信和所提供材料的,或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的;(三)不具备主调查人资格而进行贷前调查的;(四)妨碍或干扰贷前调查的;(五)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或故意隐瞒事实误导贷款审查的。

第十八条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一)未按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二)知悉信贷调查中存在的问题,没有提出解决的方案,在仍有明显信贷风险情况下,签署同意贷款意见的;(三)审查通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四)审查通过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的信贷、拆借等业务的。

第十九条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二)向禁止支持类企业发放贷款并造成资产风险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贷款的;(四)对单位或个人强令审批贷款的;(五)未按规定操作,审批发放假名、冒名贷款的;(六)对坚持原则否决有关问题贷款项目的审贷人员打击报复的;(七)违规审批未落实保证金的票据承兑业务的;(八)未经特别授权,审批发放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授信额度的贷款的;(九)审批发放明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审批不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的信贷业务的。

第二十条在贷款操作办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违反信贷操作程序发放贷款,或未经信贷审批委员会(小组)审批而擅自发放贷款的;(二)不按规定审核、签订授信协议、借款合同、展期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等法律文件,致使法律文件无效、不真实或不完整的;(三)不按审批意见收取、锁定、冻结保证金和落实其他有效保证措施的;(四)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或擅自变更合同的;(五)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六)接受抵押、质押担保,抵押率、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七)抵押、质押贷款收回前,提前解除抵押、质押手续或提前返还抵押物权证、质押物的;(八)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对审批时所附的相关限制性条件不落实即发放贷款,或贷款相关法律文件未生效即发放贷款的;(九)除按揭贷款外,以贷款购置财产作为本笔贷款的抵押物、质物的;(十)违反规定接受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或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方式的;(十一)违反利率政策或因人情给予利率优惠的;(十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该款所称关系人包括农信社的理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由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十三)其他不执行审批意见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贷后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对信贷指标弄虚作假,支农措施不落实,造成恶劣影响的;(二)未按规定对贷款形态及时进行认定、调整、反映的;(三)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四)未按规定进行信贷内部管理检查和大额贷款监控、检查的;(五)违反信贷档案管理规定,或发现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损毁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追查、修补的;(六)收回贷款本息不及时入账的;(七)对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涉及诉讼等)未及时报告和处理,造成信贷业务风险的;(八)发放贷款用于收回借款人所欠利息的;(九)违规办理借新还旧或展期的。

第二十二条在信贷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一)私自销毁、隐匿、篡改、制造虚假的信贷业务资料、证明、数据或凭证的;(二)擅自对借款人的借款利息实行减、免、停、缓的;(三)违反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贷款利率,多收或少收利息的;(四)擅自转移、挪用、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保证金的。

第二十三条在办理贷款合同或保证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未按规定签订业务合同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合同,致使合同文本存在损害农信社正当权益的内容和条款的;(二)未正确填写合同编号,造成合同编号重复或混乱,主从合同及附件不能有效衔接的;(三)未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逆程序操作签订合同的;(四)未按规定填写合同主体名称或填写合同主体全称与合同落款签章不一致的;(五)对合同内容文字进行修改,未按规定加盖修改印章的;(六)违反上级有关合同签章规定的;(七)合同文本要素填写不全或错误的;(八)对合同相关处理事项的操作有误造成合同效力不能实现的;(九)未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操作,造成合同在合法性上出现问题,引起经济纠纷或导致资金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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